在公共图书馆,网络可以“无边界”吗
2018-04-18林海
林海
即使是在美国,浏览色情网站也是非常禁忌的事。特别是在公共图书馆里,一位成年读者浏览之后,可能会留下浏览记录,从而使一位未成年读者继续使用这台电脑时,被动或主动地点开“有色页面”。因此,美国国会专门出台立法,要求公立学校和公共图书馆加装屏蔽软件,否则就不再给予网络信息费用补贴。此举自然引发了坚信“网络无边界”者的不满,径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陷入了困惑:我们当然应当使未成年人远离色情网站,但是一律加装屏蔽软件,是不是又有些过分了呢?
孩子们都不在家上网
在美国,通过网络传播色情信息是一个巨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美至少有420万个色情网站和3.7亿个网页,产值25亿美元以上。令人遺憾的是,主要的消费群体并不是成年人,而是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至少有80%的15至17岁的未成年人多次接触色情作品,90%的未成年人在网上浏览过网络色情信息。而且,为了避免家长们发现,他们并不在家里上网。有一项统计表明,60%的未成年人在外面上网。不过美国的网吧没有像中国这样遍地都是,而且也需要年龄证明。因此,未成年人主要是在学校和图书馆上网。
学校有老师盯着,那么公共图书馆就成了“荷尔蒙”的一个出口。2015年1月,还有一名美女大学生在图书馆利用摄像头进行“限制级”视频聊天,兴之所至还在图书馆撩起衣服,让网民们饱个眼福——当然,俄勒冈州的司法部门于2015年1月27日逮捕了这名大学生,并指控她涉嫌公开场所猥亵罪。无论如何,图书馆因为其公共性,使得管控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有时,成年人在公共图书馆看色情网站,也会留下浏览记录,使孩子们“不慎”点开页面。有时,孩子们还会在打印机拿到别人打出来却还未拿走的色情图片。家长们遂呼吁国会通过立法,要求图书馆必须安装对色情网站的过滤软件,使未成年读者远离色情、暴力和毒品。
于是,2000年初,国会听取了家长们的建议,着手制订《儿童网络保护法》(CIPA)。这部立法并没有采取强令禁止的方法,而是采取了“经济调控”的手法。该法规定,如果公立学校和公共图书馆不安装指定过滤软件,它们就再也不能得到E-rate补贴,而要按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缴纳费用。原来,虽然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可以免费上网,网络流量本身却不是免费的。因此,公共图书馆一般会根据《美国图书馆服务与科技法》的规定,申请一种名为E-rate计划的补贴。使用这种补贴,公共图书馆就可以无负担地向读者提供上网服务。但是,如果不装过滤软件,这项补贴或许就会泡汤。
之所以要采取经济调控的手法,是因为美国国会曾在儿童色情立法问题上有过前车之鉴。这就是1996年的《通信道德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即CDA)。作为《电讯传播法》的一部分,CDA中有两个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的条款。一是在州际或国际通信中,不得向18岁以下的接受者传播淫秽或有伤风化的信息,违反者将被处以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二是禁止以一种18岁以下人士能够看见的方式,使用互动的计算机设备发送或展示色情及令人反感的内容,其中包括对性行为、性器官、排泄行为、排泄器官的刻画和描写,违反者也将被处以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议,认定CDA中的这两个条款过于模糊,适用范围过宽,限制了成年人接受并传播言论的自由。如果因为受众中可能有未成年人,就禁止传播“按照社区标准令人反感”的画面、言论与视频,那么这一管制措施可能侵犯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和通信权利。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CDA中的这两个条款违宪无效。无独有偶,1998年通过的《儿童网上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即COPA)也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而被宣布为违宪。
这部保护法案于1998年在国会通过,规定在网络上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商业性行为,是一种犯罪,违者将面临罚金和最高期限为6个月监禁的刑罚。《儿童网上保护法》还规定,网站设计者在发布色情消息时,不只是提醒“未成年人不得观看”,因为这几乎是一种“广告”。该法规定,在进入色情页面时,应当提供已满18岁的年龄证明,否则将无法登录该网站。有意思的是,这一立法刚刚出台,美国民权联盟就提起了诉讼。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再三踌躇,作出判决,认定《儿童网上保护法》违宪。原因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利益”未能超越“隐私保护之神圣价值”——以查年龄为由,将哪些人登录了色情网站的信息全都记录下来,构成了对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的双重侵害。
有了前车之鉴,国会在制定《儿童网络保护法》时就更为谨慎了。他们的思路是这样的:既然政府有权补贴某一类公益广告,宣传某一类对社会公益有好处的信息,同样也有权以“不给予补贴”的形式,反向指挥公立图书馆去做某些“有益于青少年身心”的言论倡导。当然,如果这些图书馆宁愿付费,承担成本,也不愿给供公众浏览的电脑安装屏蔽软件,那么自然悉听尊便,并不加以强制。国会希望用这样比较柔性的立法条款,可以顺利达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又不至于因为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被判违宪无效。
屏蔽或许是对言论自由影响最小的安排
然而,作为行业组织的美国图书馆协会并未认同这一立法思路,立即对《儿童网络保护法》提起违宪审查诉讼。地方法院受理后,参考前述判例,认为“图书馆并没有权力去判断哪些网站应当屏蔽,哪些则不应当”。而且,图书馆如果要达成过滤色情网站的目标,势必也会一同屏蔽其他的“无法审查的、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地方法院认为,一律安装过滤软件,会构成一种“过度过滤”,导致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有受到侵害的风险。而且,虽然该立法允许成年读者向管理员提出申请,要求停用屏蔽软件。但是要求其提交申请的行为,无异于将访问色情网站者公之于众。且不论尴尬,是否构成对个人隐私之侵害,也将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因此,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儿童网络保护法》因违宪而无效。
国会自然不能同意这一判决,一路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理由是,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存在更重要的公众利益时,也应当允许进行克减。而且,如果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力度并不大,仅仅是政府补贴的发放与否,那么这一限制并不会“蛮横”至无法令人接受的程度。经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长达数周的审理,法院最终却作出令图书馆界十分不满的判决。法院认为,此法并未直接管制网络言论,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虽然可能存在一些不便,但这些不便其实很容易消除,是相对合理的。这部立法最终被判定为合宪。
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如果这项法案是不加区别地限制所有图书馆进行色情网站屏蔽,那么可能会构成“过度过滤”。但是,受到本法案影响的,主要还是“政府拨用公共经费设立的机构”。因此,作为业主,政府有权界定这些机构的使用范围。谁出钱,谁就有权指定经费的使用方式,这本身也是宪法所保障的商业利益。就图书馆而言,一家好的图书馆的本质功能,应当是帮助读者获得必要且质量适当的资料,实现他们“求知”的教育目的,和资料的搜集使用目的。法院进一步提出,色情资料并不是公立图书馆应当提供的书籍——无论是以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都不应当在公立图书馆的服务范围之内。
在法院看来,公立图书馆在内容选择的裁量空间方面,与公共电视台以及国家奖励艺术基金会所扮演的角色颇为类似。图书馆必须有相当程度的馆藏,并且不断补充资源。这个过程中,其有权去裁量,供读者查阅的内容是不是合适。因此,在公立图书馆里使用的网际网路,既不是一般的媒體端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舆论空间。值得说明的是,在美国仅有7%的图书馆是公立的,93%的图书馆是私立的。用大法官史蒂芬斯的判决意见来说:“人们总是认为,以反对色情之由被过滤屏蔽的信息中,虽然确有毒草,但也有大量本应受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的、有价值的信息。不过,希望大家明白,对这7%的公立设施进行信息选择的引导,在性质上并不致违反宪法。但如果将这一要求及于那93%,性质可能就会不同。”
换句话说,大法官们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过滤软件可能的影响,只是他们用更为精准的力度,在法律技术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精细的把握。大法官布莱尔指出,之所以支持《儿童网络保护法》,是因为它并没有对公众接收信息的渠道进行限制,而是采取经济调整手段,引导公共图书馆选择负担较轻的方式。因此我们应当将其看做一种租税管制或宏观调控,而不是用言论自由的严格标准来进行把握。不过他也指出,我们并不支持在所有计算机终端加载这类屏蔽软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之害,或者是其他任何正当价值,都不是进行言论控制的理由。只是,本案在技术上确实有所不同。公立设施是政府意愿的传递,公共费用的使用也有其目标。人们可以到私立图书馆获取他们要的信息,而政府也有权对自己出资设立的设施加以管理,二者可以并行不悖。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儿童网络保护法》并未违宪。因此,当你今天到美国的公共图书馆,估计再也上不了色情网站——当然,如果你出示年龄证明,也可以要求管理员帮忙停用屏蔽软件,只是恐怕需要忍受周围火辣辣的目光,和家长们反感的啧啧之声。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