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出招治“医闹”
2018-04-16王纯
本刊记者 王纯
我国目前卫生资源相对短缺且分配极度不平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在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本应该充分调动发挥现有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来尽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需求,但事实上却陷入了医患双方彼此不信任的恶性循环:病人内心抱怨、冲击医疗场所甚至殴打、侮辱、伤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也心有抱怨、时时处处提防病人,这无疑使原本供需失衡的医疗现状更加雪上加霜。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甚至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实践活动的展开与良性运转。由于目前调整医疗行为、规范患者及家属行为和协调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均不尽如人意,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就会变得更加突出和尖锐,这对医患双方关系以及对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文明秩序甚至国家形象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给他做全面的检查,说我是过度检查、牟取暴利;给他省钱尽量少做检查,他又说我不负责任。过去患者对医生是深信不疑,如今是半信半疑,即便患者有很大救治希望,医生也会小心翼翼,生怕出现1%的失败率。医患双方走到了‘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境地。”记者听到不少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发出这样无奈的声音。
“我作为医生给患者治病,若治得好,患者会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若病情恢复得慢,有的患者就认为我是庸医,有的患者还会认为我是刻意留他在医院里好多赚点钱。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过程,况且有些病的确是目前医学上解决不了的难题,医生并非无所不能、包治百病呀。”
每年的全国两会,医疗卫生话题无疑都是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多年来一直在呼吁打击涉医违法、维护医生合法权益,他认为,只要有疾病,医患纠纷就会永远存在,但患者维权不等于“医闹”,只有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才能让“医闹”在我国逐渐绝迹。
2016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安检工作,并将加强安检安保措施作为重点举措积极推动。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比上年减少6.7%,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下降7.5%,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下降14.1%。2018年1月9日,《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公布,数据显示,被调查医师对执业的积极态度高于消极态度,这得益于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对防控医疗纠纷的共同努力。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仍然是热点议题。
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营造健康医疗氛围 保障医护人员权益
人民健康离不开医生等医护人员的保驾护航,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着力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全力保障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医生执业的良好环境和生存环境。但当下,医生们感到执业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医生执业环境恶化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果医生执业环境得不到及时改善,将严重制约健康中国战略的推进,医护人员如果将自己的执业风险被迫置于患者的救助之上,其结果是所有患者乃至十三亿国人的人身健康均服从于医护人员规避风险之需,其结局必然是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失去保障。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在议案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依法及时惩处侵犯医护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维护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放弃医者强势、患者弱势的心态,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医护人员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保力度。二是努力营造理性健康、崇德敬医的社会氛围。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医院的投入和补偿,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保障医护人员的职业尊崇感,满足医务人员的高层次需要,使医院内的个体角色定位明确,角色期望恰当,角色行为准确,进而避免医务人员因角色冲突造成焦虑不安。三是关心爱护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增加其工作积极性。医院管理者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临床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并进行干预。四是广大医务工作人员应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向患者及家属普及医学知识,耐心倾听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建议,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消除误解,创造和谐的医患环境。五是加强对媒体报道内容的监督和管理,正面客观引导社会舆论,弘扬善意善举,防止因片面报道使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风气。
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建议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
医患之间本来就是唇亡齿寒的相依相存关系,疾病才是两者的共同敌人。目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将医生与患者推到互斥的对立面,医患互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恶劣的医患关系不仅让医生受伤害,也损害了患者利益。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称,国家各部门对侵害医务工作者权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比较关注,但是在保护医护人员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许多立法空白需要弥补,如:对医生的权利与义务、病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医生和医疗场所的职业特性未有相应的保护;对医疗暴力并未规定特殊责任和特别惩罚措施,违法成本过低。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和社会长期和谐发展来看,必须正视和解决医务人员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这不仅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也是保障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近年来,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持续高发,侵害医护人员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直接的公共性,医卫行业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且面对有暴力倾向的病患时强制性的“风险暴露”等,也使得这一特殊群体需要进行法律补偿。顺应我国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型与立法走向,加之其他法律手段处理此类行为的疲软,建议考虑增设专门的涉医犯罪类型,调整现有的入罪标准,以树立行动指南,培育国民的规范意识,缓解高发的涉医违法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增加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将受到刑法处罚(即医闹入刑),但这只是明确了医疗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并未专门针对涉医犯罪进行立法调整。为使“医闹入刑”更好实施,建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
相关人士认为,将“扰乱医疗秩序罪”单独立法,而给予医务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等或更高的刑法特别保护,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刑法保护价值或社会价值相当或超过普通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人大代表、公安警察等。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还应考虑法律的平衡性,比如,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特别的刑法保护,但有人也对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特别的惩戒措施,如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这些罪名在其他群体中是不存在的。假定刑法对医务人员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措施,那么同时也应对医务人员的犯罪规定特别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法律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