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
2018-04-15中国自然资源报
2018年8月3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且全票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介绍,这部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
按照该法,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将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土壤污染防治法强调,加强用地风险管控。对于农用地,国家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严禁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项目要限期关闭拆除。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建设用地,实行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控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