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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执法的成就、挑战及应对
——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综述

2018-04-15唐经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竞争政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竞争

唐经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2018年7月31日-8月1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

论坛以“新时代的中国竞争政策——《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为主题,首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和执法官员出席,并邀请到全球六大洲十三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竞争机构代表、法官、反垄断专家学者、律师及中外知名企业代表参加。近300人齐聚一堂,共同回顾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展望机构整合后的反垄断统一执法。

论坛开幕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集体会见了参加论坛的各主要司法辖区竞争执法机构代表。张茅指出,中国与在座各个国家、地区和国家组织在反垄断、竞争执法以及消费者保护等竞争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执行好以往与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深化与各方的交流合作,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论坛上,与会嘉宾围绕“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执法”、“深化改革中的竞争政策与执法”、“对外开放中的国际竞争合作与倡导”、“创新环境中的竞争政策与执法”、“数字经济中的竞争执法及经济分析”等议题,既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性研讨,也分享了当下全球范围内最前沿的竞争执法进展。现将研讨内容和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开幕致辞:《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论坛主办方、承办方代表致开幕词。致辞嘉宾在《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点明会议主旨,对论坛的意义予以高度肯定。

开幕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主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甘霖完整回顾了改革开放40年和《反垄断法》实施10年以来,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实施取得的成就,并结合时代背景、国际国内形势,指出反垄断工作当下面临的挑战,最后强调开创反垄断工作的新局面应有的五项作为。甘霖指出,《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是我国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的十年,是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十年,是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的十年,也是我国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执法国际化不断拓展的十年。十年来,我国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竞争范围不断扩大,竞争手段不断增多,竞争程度不断深化,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竞争文化广泛传播,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普遍增强;反垄断法制不断健全,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效率不断提升,深入开展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竞争规则相互衔接与融合。甘霖还指出,新的时代背景给我国反垄断工作提出了四项新要求,一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我国正处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发展阶段,竞争政策如何同其他经济政策协同配合,需要探索优化;二是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动态竞争、创新竞争和跨界竞争使得传统反垄断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失效;三是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国家保护主义抬头加剧了对市场竞争的破坏,需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四是新时代反垄断工作的需要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要坚持打造熟悉宏观经济、了解产业发展、掌握国内市场情况、洞悉国际发展趋势、通晓法律规则、精通国际贸易的复合型人才执法队伍。最后甘霖强调,党的十九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为开创新时代反垄断工作新局面,一要优化职能、提高能力、保障廉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反垄断执法队伍和体制机制;二要通过推进《反垄断法》修订和配套立法及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三要统筹兼顾,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四是丰富国际合作的对象、途径,加强合作能力,进一步深化反垄断国际合作与交流;五要通过合规建设和竞争倡导们进一步推动竞争文化广泛传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充分肯定了过去十年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的成就,并结合国内国际环境,分析当下挑战,展望未来,提出做好我国反垄断工作的三项建议。张穹指出,《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产生了一批高质量执法司法案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到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通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确立,执法队伍能力不断提高,公平竞争文化正在形成。张穹还指出,从国内发展看,反垄断法工作要担负起助推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转变的使命;从反垄断工作实践看,社会对反垄断工作的意义和价值仍缺乏深度认同,相关理论研究有待深入;从国际环境看,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逆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压力增加;从经济形态演变来看,数字经济崭露头角,并将深刻改变人类经济社会的运行。最后张穹提出,做好反垄断工作,一要有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观,要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特点,将竞争政策转化为具体工作,使竞争政策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构转型升级中扮演更重要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规定、继续推进制止行政性垄断;二要自觉、主动地拥有全球视野,一方面要清醒的认识到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防止中国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另一方面,国际视野还要求学习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密切跟踪国外重大执法案件发展、学习其先进理论、技术,精准分析鉴别其反垄断政策;三要有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的未来眼光,要认清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重大影响,并勇于创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反垄断理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赵忠秀表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立校之本是发挥优势、培养人才,服务经济建设。同时表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值此重要历史时刻,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委托,第四次承办论坛,是对学校工作的充分肯定。论坛主题高度契合当前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及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时代使命,凸显论坛一以贯之的资政意识和问题导向。

二、主旨演讲: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执法

来自全球六大洲十三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竞争机构的负责人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取得的成绩表示赞叹和祝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通过改革竞争执法机构,赋予其更大的权威性和更强的专业性,提升执法效率和透明度,自信面对数字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进程衰退带来的挑战。

主旨演讲包括三个不同时段,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分别主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前代理主席Maureen Ohlhausen认为,提升执法机构能力,主要有三点:第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被调查方和公众积极互动,加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国际合作;第二要正确理解竞争,注重消费者福利分析和创新分析,警惕对创新产生反向激励的分析思路;第三要更多地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视政府行为,敦促政府部门出台更多促进竞争的决定。

美国司法部助理副部长Roger Alford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后的前进方向提出了6点建议:一要关注分配效率、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和创新,同时把公平注入到竞争法执法过程中;二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和消费者福利,平等对待市场竞争主体;三应该加强经济分析,对律师进行宏观经济培训;四要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自由的经济和文化创新环境,改善企业家、投资者和创新者的处境;五要更多参与国际合作,了解全球执法最新进展的同时分享经验;六要尊重基本程序公正,避免执法因程序失当导致偏颇。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副总司长Carles Esteva Mosso讨论到如何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执法体系。他表示,密切合作非常重要,因为这能够向彼此学习并共同应对挑战。同时,合作需要以执法过程的开放和透明为前提,并且在程序透明的基础上,用直接的方法评估反竞争证据。此外还需要确保政府行为不会限制竞争。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常务副院长白重恩教授分析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权衡与取舍问题。他认为,虽然产业政策会减弱竞争,但若要完全摒弃产业政策,需要竞争政策的实施,能带来显而易见的资源配置效率。当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没有很好地促进竞争、限制对市场地位的滥用,下游国家应当采取产业政策措施加以防范。如果竞争政策在全球范围内有良好的实施体系,那么就应当减少对产业政策需求。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主席金尚祚对我国竞争机构的发展表示赞叹,同时表达了他在竞争政策的意义、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方面的看法,此外也介绍了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做法。金尚祚主席认为,中国竞争执法机构的发展速度令人震惊,建立统一的竞争管理机构是一项重大进展。对竞争政策的意义和竞争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问题,金尚祚主席表示,竞争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竞争政策需要执法机构推进,新的执法机构应重点关注竞争倡导使公众了解竞争政策,每个国家执法机构的特别任务是结合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特点,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因此,一方面执法机构除了作为市场监督者之外还要作为政府监督者,另一方面,执法不应仅依靠执法机关,有关部门也应当参与。执法过程中,需要提升透明度以满足公众期望。金尚祚主席还介绍到,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韩国在即将公布的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加入了多元竞争执法制度的规定。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山本和史认为,当下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的三大挑战:第一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政策既要使大数据促进创新,但同样也要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二是通过双边合作、多边合作,整合全球的反垄断执法;第三是优化证据搜集过程,改善调查能力。

南非竞争委员会主席Tembinkosi Bonakele提出了更注重分配公平和经济结构合理性的竞争分析框架,竞争既是经济制度,也是社会政策工具,资本市场、主导产业和收入水平都会对竞争格局产生影响,这一点上每个国家情况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在金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对于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需要大国引领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保证发展中国家不会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被边缘化。

巴西经济保护和行政委员会主席Barreto de Souza讨论了合作对提升本国竞争机构能力的作用。一方面是跨部门合作,跨部门合作可以增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相互支持,能促进有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另一方面是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不仅能够促进信息交流,也可以帮助不同机构比对执法工作,学习最佳执法实践。

阿根廷国家竞争保护委员会主席Esteban Greco认为,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不仅促进经济发展,更重要地是保障了可持续发展。为了保障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功能的实现,就要不断改进执法机构和法律框架,增加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Roger Featherston对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提出了五点建议:第一要建立统一的机构,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人员安排和培训使得增加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经验;第二要与政府部门合作执法产生联动,同时也要和企业充分接触保障执法有效落实;第三要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第四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尤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第五要通过增进交流、签署备忘录、区域协调等形式,加强国际合作。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委员会非执行委员、华盛顿大学教授、美国FTC前主席William E.Kovacic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后的前进方向发表了五点见解:第一,执法机构的重大改革需要经历适应期,这段期间内,执法工作的表现可能会低于预期;第二,适应期内的工作重点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整合;第三,经历转型期需要付出必要的成本,只有付出成本才能让改革后的机构更好地运行;第四,需要有顶层设计实现机构合并的预期效果,要统一案件调查程序、反竞争效果评价方式、执法国际合作机制;第五,执法机构需要有战略目标,在机构合并的正效应发挥后,还需要寻求进一步的发展。

OECD竞争委员会主席Frederic Jenny提出当今世界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两项成就、两点不足和四大挑战。两项成就在于:第一,过去的20年里,130个国家和地区出台《反垄断法》以及促进竞争的法律,反垄断法在全球进一步普及;第二,反垄断法的趋同和协调成都不断增加,各法域均认可经济分析的方法以及把保护消费者福利当做竞争法终极目标。两点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各法域反垄断立法的趋同程度还不足,各法域对诸如滥用行为和卡特尔的关注程度不同;第二,经济分析和公共利益分析没有全球同行的方法。四大挑战在于:第一,配套政策不完善,执法机构和政府经济调控部门之间不能充分沟通,造成执法的孤立和消费者的不理解;第二,竞争和创新的关系没有理顺,例如两个创新型公司的合并究竟是促进创新还是抑制创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第三,贸易对竞争存在制约,当竞争被认为没能带来资源的公平分配时,部分地区会考虑舍弃竞争;第四,数字经济颠覆了传统经济中的许多概念,平台企业挑战“经营者”的定义和“相关市场”的含义,大数据挑战对掠夺性定价行为和共谋行为的认定。

英国竞争与市场监管局总监Michael Grenfell提出了全球竞争机构共同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同时以英国为视角,介绍了英国竞争机构的特色制度和当下面临的挑战。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历史,以及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即便如此,不同法域竞争机构之间的互联性依然关键。当下,互联与合作存在基础性共识,即相信竞争、尊重程序正义和司法审查、保护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保护消费者福利。英国竞争法上规定了市场调查机制,同时配套有专门的行研部门,这样便能够对市场失灵进行针对性救济。英国竞争机构面临的特殊问题在于,英国脱欧一方面使得英国需独立行使反垄断执法权,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如何更好地融入全球市场。

中国香港地区竞争事务委员会主席胡红玉分享了新生效竞争法和新机构面临的挑战。当竞争法从无到有,公众都希望看到执法机构打击垄断企业,但有限的资源使得执法机构必须合理利用、确定执法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国际经济合作司司长Lesya Davydona介绍了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俄罗斯经验。近年来,俄罗斯处理了谷歌案、Uber并购案等,可见俄罗斯竞争法有关条款能够较好地涵盖数字经济行为,然而依然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正案引入新的术语及法律工具,以打击数字经济中的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防止数字经济市场的过度集中。

印度竞争委员会秘书长Smita Jhingran论述了竞争法、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关系,并分享了印度竞委会对数字经济的思考。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执法是竞争法的两大支柱,要积极主动地实施《反垄断法》,促进全国性竞争政策的形成。在竞争执法当中,应关注法理问题,尤其在具体案件当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数字经济带来了消费者福利但同时也在竞争方面存在隐患,执法机构需要谨慎地权衡。目前平台实行免费的服务模式,可以考虑把平台获取的数据作为对价,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算法共谋等垄断行为的构成。

墨尔本大学教授、ACCC前主席Allan Fels AO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必须被证明符合公共利益,否则不得实施。要使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实施,需要有组织良好且强有力的国家竞争政策,少了这项政治条件,可能无法实现既定目标。国家竞争政策的实施可能会遇到政治上的阻力和利益集团反对,同时可能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就业政策发生冲突,需要通过竞争倡导解决上述冲突。

三、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竞争政策与执法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改革密不可分,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本组议题专门邀请到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局张汉东局长、经济学家及企业法务代表,从竞争执法、企业合规、经济分析三个不同的维度,畅谈改革开放以来竞争政策的发展、我国市场变化、企业的成长和时代机遇,揭示竞争政策对深化经济改革的巨大作用,研讨新时代背景下多个领域的竞争执法分析思路。

本专题研讨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教授主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张汉东局长通过回溯改革开放及《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竞争政策体系逐渐形成的过程,阐述了竞争政策的体系地位、发展阶段和前进方向。张汉东指出:第一,实施竞争政策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我国经过高速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得益于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竞争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没有充分、公平、有序的竞争,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无从谈起。第二,以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为核心的竞争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反垄断法》实施标志中国竞争政策开始有了反垄断执法这一实在的政策工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实施,为竞争政策提供了又一核心工具。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无论是对内深化改革,还是对外扩大开放,都需要竞争政策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远洋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叶红军结合国际航运市场存在长期过剩、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等特点,表示未来随着国际经济、国际政治不确定性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反垄断机构责任会越来越重,困难会越来越多。

苹果公司全球副总裁Kyle Andeer就企业竞争合规问题发表看法,认为世界各国的竞争法律中,有一些规则并不清晰。在此背景下,竞争法需要保持谨慎,专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要急于干预市场。同时希望执法机关能够与企业保持沟通,同时保证反垄断法适用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郭凯天谈论了改革开放和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成长的作用,互联网行业垄断案件的查处以及互联网的边界。郭凯天副总裁首先表示,《反垄断法》规范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持互联网市场竞争有序,令互联网行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接着谈到,互联网垄断案件难以处理是由于线上线下的融合使得相关产业和市场集中度难以界定。最后提到互联网边界尚不明确,希望学界、政府、立法界用创新的视角,更多地着眼未来竞争,用更有包容性的法律,把更好地推动市场发展作为目标。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研究院院长高红冰结合互联网技术市场的发展和当下特点谈论了互联网竞争法则。他说到,改革开放和竞争政策推动了数字经济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如今技术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推动力。在平台巨大的开放体系下,竞争法则需要考虑的是如何让创新继续保持。通过让大的数字公司推动变革与竞争,能够带来数字经济和业态的繁荣。

爱立信公司副总裁Patricio Delgado探讨了竞争政策的成就和创新环境中的竞争执法尺度。他认为,中国使市场作为资源分配机制的竞争政策造就了中国经济罕见的高速增长,而好的竞争政策,要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也要鼓励技术创新。因此,执法机关要警惕过度执法,没有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进行过度执法,会造成反竞争问题,使得企业不愿意开放技术,影响竞争。

中国香港岭南大学教授林平讨论了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市场竞争遇到的挑战。他认为,传统的反垄断框架不需要做大改变,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烧钱行为不一定构成掠夺性定价,大数据的排他性也未必构成必须设施,执法机关应持有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动态竞争。

四、对外开放中的国际竞争合作与倡导

对外开放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积极实施竞争政策。一方面,管辖权冲突,监管跨国并购和国际卡特尔需要各个法域通过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另一方面,当全球竞争带来区域性分配不均衡,部分国家和地区强化竞争政策的进程可能会受到动摇,竞争倡导不仅能使竞争的好处在国家和社会全面渗透,同时也可以为新实施竞争法的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机构增进了解、树立权威。

本专题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主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处长林航通过回顾《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审查国际合作的成绩,总结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同时分享了以往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经验。《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经营者集中国际合作基础更加稳固、层次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广泛、理念更加务实。从审查工作实际来看,经营者集中审查国际合作面临三项难题:一是由先行矫正和买家前置情形下的执法倾向性,二是由于管辖权冲突、各法域制度设计差异和利益诉求、竞争关注的不同,给经营者造成负担,三是从经营者处收集的商业信息用于国际合作时,涉密信息使用的边界。最后林航副处长基于以往执法经验分享了四条有益的经验:第一,双边合作与区域性合作是有效的做法,协调范围小将同时缩小消除国际冲突的障碍,从而更有利于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竞争关注和设计救济措施;第二,知晓本身就是一种合作,主动沟通更容易让执法机构获得提示,避免重复协调;第三,鼓励执法机构沟通能有效减轻申报方负担,沟通能够避免重复工作和要求经营者提供重复信息,帮助审查机关尽快确认相关市场和竞争评估等复杂环节,避免不同法域机构作出相互冲突的决定,提高审查效率;第四,合作机制需要更加深化,要推动建立层次丰富、渠道多元、方式灵活、细节完善、领域拓展交流合作体系。

墨尔本大学教授、ACCC前主席Allan Fels AO探讨了竞争中立、竞争倡导两方面问题。就竞争中立而言,政府对于竞争的限制也会成为执法无效或者效率低下原因,竞争中立原则有利于保障竞争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过程。竞争倡导既要通过执法机构执法和宣传,同时也要鼓励其他政府部门加入竞争倡导工作,这样才能提高竞争倡导和执法工作的效率,有效地实现执法目标。

中国香港地区竞争事务委员会高级行政总监毕仲明介绍到,香港竞委会在竞争倡导和宣传中主要关注三方利益相关者:一是商界,通过倡导鼓励商界遵守香港竞争条例;二是政府,通过向政府和公共机构提供咨询意见,鼓励政府将竞争原则纳入到公共政策和监管制度当中;三是公众,通过媒体渠道宣传竞争理念,提升公众对于竞争法的认知和理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以“中国竞争政策倡导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创新”为题,首先点明竞争倡导通常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的有助于改善竞争环境的行为,也是竞争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接着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例,提出了她对竞争倡导制度构建和实施的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被视为视为广义的竞争倡导的范畴,其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许多国际经验,同时基于我国现实,做出了执法合作框架下自我审查的创新尝试。

OECD竞争委员会主席Frederic Jenny总结到,在竞争倡导需要企业、消费者、政府、学界、律师和法官共同参与。对企业而言,企业不仅要理解法律是什么,而且还要了解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应当明确他们在竞争当中应发挥传递市场选择信息的积极的作用。对政府而言,政府要保证不通过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达到政治、经济或者社会的目标。对学界、律师和法官而言,学界需要为竞争执法当局做出判断基于的经济分析以及相应的行业研究;律师需要理解程序性规定、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及执法机构的政策,并且要能把这些信息传达给自己的客户;法官要更加深入地理解有关竞争的基本概念。

五、创新环境中的竞争政策与执法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殊途同归,通过不同的路径实现促进创新的共同目标,二者内在差异孕育的冲突,需要执法机关、法院、反垄断和经济学学者和企业共同应对,谨慎、准确地把握实质,协调多方利益关系予以化解。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关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对统一的背景下,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迈上了新的台阶。

本专题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主持。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在反垄断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统一的背景下,讨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执法的协调问题。王先林教授认为,原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了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此反垄断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各自实现了基本统一,还一定程度实现了二者相互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具有激励创新、在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共同目标,在统一的市场监管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执法应该可以更方便地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国际商事庭法官朱理从创新理论出发,结合创新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难点,反垄断政策选择提出了建议。朱理法官提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都是法律保护创新的机制,二者的不同是基于熊彼特和阿罗的两种不同的创新理论。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可能会犯假阴性或假阳性错误,因此在反垄断政策选择上,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功能、二要设立相对更高的反垄断法执法门槛、三要更加注重反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四要更加强调规则包容的理念。

德国曼海姆大学Thomas Fetzer教授讨论了标准必要专利法律属性及争议解决。Fetzer教授表示,在欧盟,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软法,应当由许可与被许可双方决定专利许可的价值,而不是由法庭确定许可价值。在没有明确FRAND原则的定义之前,专利法和版权法的争议就不应适用竞争法解决。

全球经济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张艳华博士在分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定价的性质相关利益主体的基础上,以激励理论为视角,讨论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竞争关注。张艳华博士首先谈到,授权和许可本身是定价问题,在经济学上一方面由供需双方决定,现实中也会受到双方议价能力的影响。标准化组织由于担心标准制定过程受到反垄断监管机构的怀疑,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并不会对定价做出规范。接着,张艳华博士点明知识产权许可当中涉及创新者、制造者、垂直一体化经营者和消费者四类利益主体,对于不同利益主体,可以从激励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四类主体的利益分歧,在审视许可行为的时候,应考虑消费者福利、社会福祉和消费者对创新成果的分享。

六、数字经济中的竞争执法与经济分析

数字经济给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带来根本性变化,平台和大数据链接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催生颠覆式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削弱价格竞争。在这样的背景下,竞争监管如何保持审慎,经济学分析如何提高专业性,成为竞争机构和经济学家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专题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吴汉洪教授主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长赵春雷讨论了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反垄断执法政策,总结出数字经济竞争监管中涉及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原因、监管时机和监管手段的问题。由于跨界竞争的存在,有的企业会涉及到很多领域,数字经济中的经营者发生了变化,竞争监管主要关注平台是否限制竞争或创新,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问题。在分析模式上,应采取合理分析,客观地判断促进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效果是不是大于对竞争的影响,执法应谨慎,对于危害性不明显,经济学、法学不能解释的现象,不妨先观察。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分析政策评价中心主任于立教授讨论了数字经济中应重点关注的经济学理论,同时提出不同创新和竞争环境下的反垄断政策。于立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有双边市场理论和零边际成本理论可以适用。在反垄断政策方面,以药品的跨境电商为例,药品专利的边际成本为零但分摊成本很高,因此对于原始创新要保护,对于模仿型创新要注重反垄断。

宾夕法尼亚大学Christopher Yoo教授以亲身参与的案件为依托,对双边市场中的质量竞争展开了论述。Yoo教授提出,双边市场是互动的,存在此消彼长的“水床效应”,并且双边市场上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同时存在。如果价格的增长将带来质量的提高,就不能简单认为价格增长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

Compass Lexecon咨询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晓茹博士就数据的特性和竞争分析做了论述。王晓茹博士认为,大数据具有庞大、即时性强、多样性和准确性高的特点。在大数据的排他性方面,王晓茹博士提出,在单笔交易中,同一份数据可以存在于不同厂家、主体之间,单一厂家很难控制全部数据,加之从实际情况来看数据并不难于收集,因此认定大数据具备排他性理由不充分。同时,由于数据本身并不产生价值,商业的成功取决于对不同数据的要求,并且大数据存在边际收益递减,也存在最小可行性规模,因此大数据涉及的产品中,竞争分析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七、竞争执法圆桌论坛

本届论坛设置的“竞争执法圆桌论坛”备受关注,海内外10个法域的竞争机构负责人,通过分享各自法域竞争机构在执法中的实际问题、问题的背景和处理细节,展示了各个法域反垄断法实施中最前沿的挑战与应对。在与现场观众的互动中,各位竞争机构负责人对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和跨国数字经济企业竞争监管等问题做了多方面回应。

(一)全球竞争法实施的挑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执法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全社会对公平竞争的理解,经过十年来的倡导,公平竞争理念以深入人心,为下一步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前代理主席Maureen Ohlhausen表示,FTC的挑战一方面在于合理分配有限资源,使得执法和调查工作到位,另一方面在于更好地让公众理解反垄断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理、经济学基础。

美国司法部助理副部长Roger Alford在认同Ohlhausen女士的基本观点后补充到,向法官展示复杂经济分析过程并完成举证责任、证实企业涉嫌行为具有反竞争性是非常困难的,需要逐步总结出更好的规则。

南非竞争委员会主席Tembinkosi Bonakele回应了Ohlhausen女士和Alford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执法资源有限是所有竞争执法机构都面临的问题。同时表示,南非作为发展中国家和较小经济体,市场集中度较高,结构性问题难以解决,同时还面临着国企补贴的特殊问题和程序无效率导致的救济不及时问题。

巴西经济保护和行政委员会总司长Cordeiro Macedo谈到,巴西CADE当下遇到的挑战有两方面,一是数字经济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失灵,二是如何处理好反垄断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关系,例如当根据宽免政策与执法机构和解的经营者,在民事诉讼中被罚款,就产生了双重处罚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国际经济合作司副司长Anna Pozdnyakova说到,与CADE类似,俄罗斯FAS遇到的最大挑战也是经济数字化,这需要开发查处案件所需的分析工具。

印度竞争委员会秘书长Smita Jhingran表示,印度竞委会主要面临两大挑战:一是执法人才,不仅包括竞争法专业人才,还包括能开展国际合作的人才;二是需要通过竞争倡导培育竞争理念,进而增加执法效率。

欧盟竞争总司副总司长Carles Esteva Mosso赞同Macedo先生和Pozdnyakova女士关于数字经济对反垄断政策造成挑战的观点,同时结合谷歌案提出通过自己的产品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不属于合理使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Roger Featherston所持观点与大多数发言人相似,认为ACCC面临执法资源和数字经济的挑战。Featherston还进一步讨论了数字经济竞争执法中的两个实践性问题:一是如何从害怕商业报复的平台、消费者和商家处收集证据,二是如何在庭审举证过程中使法庭采信这些证据和经济分析过程。

阿根廷国家竞争保护委员会主席Esteban Greco提出阿根廷目前遇到的挑战在于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两方面。对体制改革而言,既需要考虑机构改革的方案,也需要考虑如何实现新设置的部门和原有体制之间的平顺过渡;在机制完善方面,卡特尔案件调查、宽免政策和并购审查制度需要完善,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和干预的合理性。

中国香港地区竞争事务委员会行政总裁冼博崙认为中国香港竞委会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来自两方面:一是通过执法增强执法机关在公众和经营者心目中的公信力,从而引导公众配合执法机关,以及鼓励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合作;二是有效向政府提供建议,使政府制定政策和条例时将竞争影响纳入决策过程。

(二)不同反垄断法域的特殊问题与应对

1.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问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前代理主席Maureen Ohlhausen对数字经济和技术市场的难题分享了她的看法:认定数字经济行业垄断行为,需要不同的方法论,不仅需要分析公司之间的竞争状态,还需要将消费者利益纳入考量,用法益权衡的司法分析手段确定利益归属;在创新市场当中,小公司联合起来与大公司抗衡,并不必然会改善竞争环境,因为这将产生共谋的风险。

美国司法部助理副部长Roger Alford讨论了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分配资源的经验:原则上,反垄断执法资源配置要朝着有利于加强经济分析的方向进行,经济学家在律师的比例中应尽量提高。同时,经济学家和律师由于视角和激励机制的不同,就同一案件会对执法决策者提出不同的建议,因此需要进行甄别,复杂案件中涉及专业经济分析的部分,需要采纳经济学家的意见。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副总司长Carles Esteva Mosso认为透明度是反垄断执法至关重要的因素,执法透明不仅要体现在查案中,还需要延伸到案件公布,要详细列举证据,并让所有公众都可以自由查阅。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Roger Featherston分享了ACCC在经济分析当中的经验:令法官采信经济分析需要执法机关作出很大的努力,在有些案件中,由于法官对具体行业并不了解,进而并未掌握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实质,因此必须确保法官从经济和商业的角度认识竞争。

2.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金砖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法执法与合作经验

关于国有企业反竞争问题,南非竞争委员会主席Tembinkosi Bonakele对南非国企反竞争问题的背景和措施做了介绍。南非国有企业在经济当中占主导地位,有很多产业政策,同时南非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家援助制度。南非竞委会的优势在于,拥有独立和权威性机构,能够有效开展调查,甚至能对国企做出结构性分离的建议。同时在实践当中南非竞委会发现,处罚并未应对国有企业反竞争问题的最佳手段,通过良好的竞争倡导能够使政府和企业相信,竞争对国家经济的益处,从而主动地改善竞争。

就金砖国家的国际合作问题,来自俄罗斯的代表通过介绍拜耳收购孟山都案的处理,分享了其中的国际合作经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国际经济合作司副司长Anna Pozdnyakova介绍了该案的全局规划和具体操作:FAS在该案中考虑了收购方企业战略和俄罗斯内部市场两方面需求:对企业战略而言,要根据企业的短期和长期业务战略,兼顾农业生产和数字农业的解决方案两方面需求;对俄罗斯内部市场而言,要让该项收购给俄罗斯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竞争环境。实操过程中,FAS从学界和有经验的司法辖区得到了支持,最终解决了从种子、生物技术到数字农业和平台的竞争关注。随后巴西经济保护和行政委员会总司长Cordeiro Macedo回应称,虽然巴西和俄罗斯对拜耳收购孟山都案的救济方案不同,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金砖国家之间的竞争执法机构关系良好,并且合作非常密切,常常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同时Macedo先生还表示,金砖国家之间的执法合作,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印度竞争委员会秘书长Smita Jhingran同样对金砖国家之间的执法合作发表高度评价,同时介绍到印度竞委会曾派出团队前往俄罗斯,实地了解FAS在拜耳收购孟山都案件中设计的剥离方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还表示,拜耳收购孟山都案中,中国审查机关和金砖国家与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辖区都有着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3.阿根廷、中国香港:新修竞争法和新实施竞争法的挑战和应对

阿根廷国家竞争保护委员会主席Esteban Greco首先介绍到, 2018年5月,阿根廷新修《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面临的挑战有两方面,一是如何提高查案效率,二是如何改善并购审查程序。提高查案效率需要依靠新修法当中的宽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经营者和公众意见并向不同辖区结构借鉴经验;为提升执法效率,申报应当有合适的门槛,基于此阿根廷将原来的门槛从700万美金营业额提升至7000万,同时还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阿根廷目前正在设定执法人员的任职标准。

中国香港地区竞争事务委员会行政总裁冼博崙认为,当一个地区刚刚开始实施竞争法,最需要做的是平衡竞争倡导的效果和公众期待之间的落差。一方面要积极执法并加强宣传,这不仅能让公众看到竞争执法机构有能力应对巨头企业,也能让公众看到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提高权威性;另一方面,执法需要足够的耐心,用程序公正保障证据的可信度。

(三)中国反垄断执法的成长与法律修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首先以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提升为例,展示了《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执法工作的不断改进:目前经营者集中审查立案的时间,从收到申报材料起算,已经从过去的60余日普遍缩短至现在的30日以内,并且大部分时间是企业补充材料的时间。这得益于四方面原因:一是分工提效,自2015年起改变审查机制,立案与审查由不同处室负责。二是制度增效,审查机关严格落实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答复立案情况并提出问题清单的有关制度。三是资源高效,执法官员的经济分析应用日趋完善,同时也充分吸取外部专家意见。四是配合有效,当事人对审查工作的配合保障了执法效率。接着,徐局长介绍了《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情况。2017年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在专家咨询组协助下,广征意见,完成修订研究报告和修正草案,并列入总局计划。修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修改垄断协议的有关规定,统一实践观点;二是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完善罚则。

(四)现场互动

针对当下行政执法和司法在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框架方面存在的争议,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宋健高级法官提出,在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截至目前行政执法案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司法上采用合理分析原则。该问题引起广泛讨论和回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Maureen Ohlhausen、巴西经济保护和行政委员会总司长Cordeiro Macedo、阿根廷国家竞争保护委员会主席Esteban Greco、南非竞争委员会主席Tembinkosi Bonakele、印度竞争委员会秘书长Smita Jhingran、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国际经济合作司副司长Anna Pozdnyakova明确表示,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南非、印度和俄罗斯,执法机关对纵向协议采取合理分析原则,需要通过经济效果判断纵向协议是否实质排除、限制竞争;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副总司长Carles Esteva Mosso、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Roger Featherston、中国香港地区竞争委员会行政总裁冼博崙表示,在欧盟、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采用的是禁止+豁免的原则,只有部分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被认为是有必要、且能得到豁免的。

场内嘉宾还提出了跨国数字经济企业竞争监管问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Maureen Ohlhausen回应称FTC旨在同时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同时需要多方沟通,结合执法目标得出结果;美国司法部助理副部长Roger Alford认为应当坚持个案分析,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说明问题;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副总司长Carles Esteva Mosso同样表示应当通过个案进行分析,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发展路径,准确界定行为和市场竞争状况后得出结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同样赞同审慎监管、个案分析和加强合作的执法原则;南非竞争委员会主席Tembinkosi Bonakele补充到,目前许多国家只能被动接受其他国家新经济巨头企业的商业模式,因此需要更深度的国际合作。主持人黄勇教授总结到:第一,中国互联网是值得骄傲的行业,需要尊重该行业不断颠覆、创新和发展的特点;第二,互联网的经营应当放在全球市场的背景下,执法应坚持个案分析、专业性和技术性相结合的原则。

八、十大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执法案件评选结果与评论

本届论坛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发布了“十大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执法案件”评选结果,同时邀请学界代表、企业代表和境内外律师代表进行评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代表专家组宣布评选结果。张穹指出,“十大案件”评选结果只是从一个侧面反应十年来的执法成就,《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每一个案件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多办案和办大案,是反垄断工作深入发展、树立权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造福消费者的推动力。随后张穹公布评选结果如下: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附条件批准陶氏化学杜邦合并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上海天津大连等港口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对评论高通案表示,高通案严格遵守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充分贯彻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理念、正确关照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利这三点值得称道,在说理论证的充分细腻程度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对12家汽车零部件案和信雅达密码器案评论到,零部件垄断案是首个国际卡特尔案件,也是首次在横向协议中适用宽大政策的案件,该案属核心卡特尔,恶性程度较高,但执法机关并未做简单处理,而是严格贯彻了执法程序,同时表示该案宽大政策适用面过宽、未计算违法所得以及后期未见民事跟随诉讼,反映了制度设计有待改进。信雅达案是原工商机关查处的首个协同行为案件,并且与行政垄断交织,此外还是首个因企业不配合调查受处罚的案件,不足之处在于违法所得的计算、罚款比例确定、上年度销售额认定和涉及行政垄断部分的处理四方面。

网易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刘单单分别评论了利乐案、港口案和青阳药业案,认为利乐案通过兜底条款认定忠诚折扣体现了执法机关的创新精神,港口案的主动整改重塑了行业竞争秩序,青阳药业案提示了执法的突破口在于发现反商业常识行为。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点评12省市新居配案说到,该案对我国当下竞争文化相对不足、行政权力庞大的现状有非凡意义,案件涉及新居配领域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影响深远。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Ninette Doodo结合经营者集中申报实务工作经验表示,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不断提高、经济分析更加成熟、创新影响分析持续注入、国际合作广泛深入开展,值得祝贺。

佳利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资深法律顾问黄存真评论两件禁止集中的案件谈到,可口可乐案当中适用的混合效应分析,在欧盟等反垄断法域适用更加谨慎,马士基案中执法机关适用的紧密型联营的概念还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

九、中国反垄断共同体发展论坛

7月31日晚,以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为契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举办了“中国反垄断共同体发展论坛”,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庭长、于泓法官,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法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李青副局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陆万里副局长、赵国彬处长、反垄断局王苑亭处长,与来自学界、律所、企业的代表畅谈执法、司法、企业合规的成果和文化培育,凝聚共识,为中国反垄断共研方案,为中国竞争事业同谋发展,携手推进中国反垄断共同体走向繁荣。

会上发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完成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政策研究报告》讨论稿,陆万里副局长对报告做了精彩的点评。

自由发言环节后,会议步入尾声。黄勇教授总结到,中国反垄断共同体已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元,推进反垄断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和使命。

十、闭幕致辞: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道路

论坛闭幕式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先生致辞,吴振国局长在对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精彩的阐述后,从经验借鉴、制度构建、任务落实、机制优化、理念塑造、能力提升和交流合作七个方面概括了中国反垄断工作取得的成就,并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道路,需要贯彻的四项原则。

吴振国首先强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积极影响着市场活力和企业发展的动力。

对中国反垄断工作取得的成就,吴振国总结到:在经验借鉴和制度构建上,一方面借鉴发达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了多项制度,同时明确了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等难点领域的适用原则,另一方面在认识我国发展阶段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源头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推进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协调。在任务落实上,执法透明度不断增强、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便利化持续提高,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机制优化上,通过不断对办案体制进行扁平化改革、严格依照程序、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反垄断执法正向统一、权威和高效的体系迈进。在理念塑造上,十年来,坚持对待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平、公正、专业、高效、开放、合作的执法理念已经形成。能力提升上,广泛使用经济分析,调用外部资源,不断加强评估,并展开行业动态监管。交流合作上,与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俄罗斯、南非等28个司法辖区签署反垄断合作备忘录,并就数起重大跨国案件开展执法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模式。

为做好新时代的反垄断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道路,吴振国指出,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建设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立足国情完善规则,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二是要坚定不移地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依法打击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做好经营者集中全链条监管,依法制止和纠正各类滥用行政权利开展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引导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三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消费者利益,持续开展公共事业先进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做好国计民生领域执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四是要坚定不移地走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的道路,通过国际化视野,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执法机构合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不断丰富合作的内容,更加注重参与多双边和竞争规则体系建设,加强磋商、对话和相互学习借鉴,推动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为反垄断执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十一、本届论坛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首次参与指导

中国竞争政策论坛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的年度盛会,意在“倡导中国竞争政策、实施反垄断法”。此前,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已成功举办六届。历届主题分别为“竞争政策与经济发展”“转型中的竞争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竞争政策实施”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

相比于以往的论坛,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系首次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六大洲十三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竞争机构代表前来祝贺,共议挑战、分享经验,使得本届论坛具有极高的国际化程度和开阔的全球视野。

两天会议上,与会代表通过主旨演讲、专题讨论、执法圆桌论坛等形式,不仅在统一执法的新语境下,对竞争政策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开展、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市场发展与监管、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合作与倡导等政策性议题展开了探讨,同时也就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的分析框架进行了深入交流。论坛荟聚与会嘉宾崇论闳议,产生了许多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为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竞争政策的继续前行揭开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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