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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规定的分析与落实

2018-04-14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大众用电 2018年2期
关键词:新建调试商业

●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唐 烨

2016年、2017年国家能源局相继发布了《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报告》,指出部分电力企业未严格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规定,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进行整改。而湖南电力市场近两年仅统调新投机组容量就达400余万千瓦,且有不少新建机组在未来几年将陆续建成投运,这些新建机组均面临转商业运行问题。

1 国家能源局专项监管中发现的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国家能源局加大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的监管,并在监管中发现部分电力企业未严格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规定。

2016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指出广西富川头岭风电场等二个风电场商转未取得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调试意见;广西桂林等地级调度机构在相关电站完成调试后,未按要求向发电企业出具并网调试意见,造成相关电站无并网调试意见商转;山西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等发电企业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90天内,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但电网公司在未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核查确认进入商业运营时点的情况下,自行执行商运电价;太原第二热电厂等5家电厂未按照要求对商业运营情况进行备案。上述情形均违反了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规定,要求广西电网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严格落实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在新建机组未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情况下,不得确认转入商业运营。

2017年3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山东等7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报告》,指出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增容部分未达到商业运行条件的情况下,按商业电价结算上网电量,多结算差额部分2256.96万元,要求安徽、湖北省电力公司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 〔2015〕18号)有关新建电源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规定。

2 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相关规定

2.1 国家能源监管机构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规定

(1)国家电监会2011年10月发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该《办法》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是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的具体操作指南。

(2)国家能源局2015年1月下发国能监管〔2015〕18号文。该文按照国务院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的要求,明确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不需商转意见书,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但同时要求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应符合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2.2 湖南能源监管办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规定

(1)湖南能源监管办2014年12月下发《关于取消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监能市场 〔2014〕156号)。该文规定,新建机组具备转商运条件后,电网企业要认真核实调试期上网电量,做好差额资金核算工作,确保新机转商工作有序进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按照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及时向该办备案;新建机组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2)湖南能源监管办2015年2月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监能市场 〔2015〕16号)。该文规定,新建发电机组应及时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调试运行通过前,未取得发电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凭项目核准 (备案)等核心文件资料与电网企业签订有关新机并网的合同 (协议)。但是,并网试运行通过后,应在3个月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发电业务,依法予以处罚。发电机组并网试运行过程中,应按规定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实验项目;在此基础上,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验收书。电网企业 (调度、交易机构)分月集中汇总新建机组并网、进入 (退出)商业运行情况,形成清单,并将清单与《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一并交该办市场监管处备案。

3 湖南如何落实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相关规定

综合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和湖南能源监管办关于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发电企业不需再就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转商业运行向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二是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的基本条件。但是新建机组应按规定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实验项目;在此基础上,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验收书。三是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调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按规定具备商业运行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四是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 (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四)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五是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或其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六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进入 (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监管。对并网试运行通过后3个月内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新建机组,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发电业务,依法对所属发电企业予以处罚。

因此,不同的市场主体,在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过程中,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3.1 发电企业的权利义务

(1)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前,发电企业应持 (新建机组)项目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资料提前向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申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同时向电网企业申请签订《购售电合同》。

(2)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试运行过程中,应按规定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实验项目;在此基础上,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3)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试运行通过之后应于90天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3.2 电网企业的权利义务

(1)审查发电企业申请新建机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资料。若(新建机组)项目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若资料不全,应要求发电企业补充完善资料。

(2)制定新建机组调试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并网调试,确保新建机组安全稳定并网。

(3)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或其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清单,并将 《购售电合同》与 《并网调度协议》一并交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4)负责核实新建机组调试期上网电量,做好差额资金核算工作。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 新建机组是否具备商业运行条件申请专项核查的主体问题

国能监管 〔2015〕18号文规定,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调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按规定具备商业运行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由该文件可知,对于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调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按规定具备商业运行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对此应没有争议。但对于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调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且核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新建机组调试期满后上网电价如何执行,与相关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但由发电企业还是电网企业提出核查申请,相关规定均没有明确。国能监管〔2015〕18号文和湘监能市场〔2015〕16号文仅规定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分月集中汇总新建机组并网、进入(退出)商业运行情况,形成清单,并将清单与《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一并交该办市场监管处备案。在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本应直接执行国家规定电价而执行调试电价,或者本应执行调试电价但执行了国家规定电价,不过国家能源局2016年、2017年发布的专项监管报告中要求相关电网公司对未严格执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行政策的问题进行整改,貌似又是电网企业的义务,电网企业应对此情况进行申请核查。

建议:为明确清晰各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界面,建议能源监管机构从实际出发,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和国能监管〔2015〕18号文进行整合修订,明确由电网企业对此情况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当然最适宜的是在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明确由电力交易机构对此类情况提出核查申请。

4.2 逾期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新建机组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履行问题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湘监能市场 〔2015〕16号文规定,并网调试运行通过前,未取得发电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凭项目核准(备案)等核心文件资料与电网企业签订有关新机并网的合同 (协议)。并网试运行通过后,应在3个月内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发电业务,依法予以处罚。但国能监管 〔2015〕18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调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能源监管机构 (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发电企业从事发电业务应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不能从事发电业务。根据湘监能市场 〔2015〕16号文的规定,新建机组并网试运行通过后在3个月内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新建机组停止发电业务。在该情况下,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就该新建机组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 《购售电合同》已事实上不能履行,电网企业可以根据 《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要求发电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国能监管 〔2015〕18号文的规定,并不禁止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新建机组从事发电企业,而只是对该新建机组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电价还是调试电价作出了规定。在该情况下,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就该新建机组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只是新建机组调试期满上网电价应执行调试电价。

在实践中,湖南存在部分新建机组并网试运行通过后超过3个月、极少数达1年以上仍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情况,这就带来该新建机组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如何履行问题。

建议:(1)因电力企业只是被监管的对象,在能源监管机构未对新建机组责令其停止发电业务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继续履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在能源监管机构对新建机组责令其停止发电业务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就不应继续履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2)能源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应尽量做到上下衔接、前后对应、语义清晰准确,以更好地引导和规范电力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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