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争议线上解决“互联网+”模式引入法院
2018-04-12刘馨蔚
刘馨蔚
当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整个社会的生产方式消费形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随之也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变革,各国在电子商务争端化的探索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更重要的是推进了互联网法律的创新,促进了世界法律的创新和融合。
“电子商务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的发展,同时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电子商务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亟需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于健龙在近日举行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国际商会作为中国工商界的代言人,将积极推动国际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和确立,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建设中电子商务纠纷引关注
“中国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政府间紧密合作,也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一带一路是跨越文明隔阂,推动各国实现工商共建共享的愿景,而电子商务将推进并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新加坡律政部副常任秘书韩国元称,电子商务将协助更多企业,包括中国二三线城市以及其他国家的中小型企业从“一带一路”建设当中获益,让“一带一路”建设更具包容性。
韩国元指出,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平台跨越国际,将各地的企业和消费者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子商务还将大大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业交易量,使“一带一路”更具实质性。
“同样,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要依靠‘一带一路来带动。”韩国元分析,“一带一路”项目跨越相关的65个国家,涉及巨额款项和长期投资,商业纠纷在所难免,“一带一路”发展必须就如何解决合作纠纷达成共识。通过商业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可以避免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政治问题,一套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加强互信,推动解决机制,这套机制也会重新定义未来跨国纠纷解决的实际体系。
针对这一新体系,韩国元认为,中国将成为推动全球跨境商业纠纷的新里程。2016年,中国的涉外案件高达1100起,远超过其他国家。然而,中国的涉外仲裁量虽高,但同中国全年的近21万件相比仅仅占据0.7%。因此,中国大多仲裁机构目前仍然更为着重国内案件。“‘一带一路将改变这一格局。随着更多中国企业向海外扩张,面对无法避免的商业纠纷,必将推动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到海外设立办事处或与国际机构携手,在海外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他们适应外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韩国元说。
据了解,中国在新加坡的投资占所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1/3,新加坡投资占所有对华投资的85%,在新加坡驻资的中国企业超过7500家。2017年,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签署谅解备忘录,内容是合作建立解决“一带一路”跨境合作相关争议的机制。
“新加坡支持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并且具有可信赖的法律体系,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可靠中立,继印度企业后,中国、美国和印尼企业是使用新加坡仲裁服务的最大用户群体。”韩国元表示,非常欢迎中国仲裁机构来新加坡设立办事处,并与新加坡机构联手提供服务,让双方共享技术和人脉。
“互联网+”法院在线解决争议
自由与繁荣总是以秩序与公正为保障,电子商务领域亦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下称ODR,直译为“在线争议解决”)是电子商务的自然需求和信息化社会必然产物。当前,每年通过ODR机制解决的ebay交易纠纷数量达到美国司法系统每年受理诉讼案件的3倍。中国淘宝网平台5年来已有260万个争议通过“阿里大众评审”机制解决,其中2014年全年就有73.7万个。
早在1993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威廉和玛丽学院”与“州法院全国中心”联合推出的“21世纪法庭”项目,旨在建立一个“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虚拟法庭”。2000年8月,新加坡初级法庭推出“多元电子纠纷中心”,提供免费法院在线调解服务,这在区域或全球司法系统中都是首创。2001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开通电子法庭,这是澳大利亚第一个能在网上作出法庭指令的法院。
“欧洲和北美的法院ODR在快速拓展,很多线下诉讼业务转到线上进行,相关法律改革、政策设计、技术探索和软件平台建设正在不断推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称,无论在北美、欧洲或是中国,在线仲裁业务都正迅速发展,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华东华南地区在线仲裁机制已初步建立。
陈辽敏介绍,中国于2015年10月在浙江四家法院试点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受理网购合同、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小额借贷、网络著作权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总结试点经验,2017年6月,中央正式批准在杭州设立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专门受理杭州地区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涉网六类案件。
“可见,从专业界评估、普通用户接受度以及政策管理层三个维度,ODR技术及新业务效果都已經被国内肯定并且被赋予更高期望。”陈辽敏表示,“互联网法院”是一个新概念,在试点基础上建立的互联网法院是一次重要创新,标志着中国开始建设ODR官方机制,意味着ODR正式纳入中国法律业务与公共管理的政治体系,是中国走向“智慧法治”的新起点。
陈辽敏指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导致必须满足该领域的维权和解纷需求,但运用传统手段回应该类诉求存在极大困难。而当一项纠纷被提交互联网法院,其相关电子商务数据就被自动从网络加以提取和固定,链接到互联网诉讼平台的特定数据库,证据提取、固定和认证过程“一键形成”。因此,从解决纠纷成本和证据运用特殊性两个方面分析,ODR以及互联网法院是互联网业务时代的必然产物。
“‘线上包容线下作为法院内ODR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该机制集成特征的体现。”陈辽敏分析,在线司法与传统司法无矛盾,“线上”过程并不排斥“线下”。即使当事人需要面对面沟通或开庭,因为沟通记录电子化,并且开庭录像可以作为笔录整合到诉讼平台数据库中,整体诉讼过程仍然是“在线”的。
LINK·链接 实例分享:阿里巴巴“知产快车道”计划
阿里巴巴作为一家全球互联网公司,有着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额。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务总监詹巍表示,不同的制度结构决定着市场主体不同的激励模型,不同的模型对市场有着不同的影响。
“阿里巴巴打造了一套系统化的机制,并制定了一个‘知产快车道计划。”詹巍介绍,首先从平台治理的源头出发,尽可能减少争议的发生。2015年成立平台治理部,专门负责整个平台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管控,包括平台规则的维控、知识产权和竞争秩序的维护。
为了处理知识产权的纠纷,阿里巴巴建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设立了从投诉到申诉到处罚整个流程的完善,并借助一些外包的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方面的准确性判断。2016年,知识产权平台接到30万件的投诉量,远远超过全国法院一年受理的12357件。这个平台上面数量最大的是交易纠纷,为了更好的提高交易纠纷的效率,建立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把所有的投诉流程进行结构化、标准化处理,包括争议解决的申请、协商、证据提交,处理结果的落地,实现全流程的在线处理。同时,把相关的问题、证据的类型、处理响应的时间进行了标准化的设定。
阿里巴巴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包括五項,线上投诉系统、主动防控、共建系统、线下合作、品牌合作。
“目前,阿里巴巴的所有诉讼案件都通过案件管理工作台进行数字化管理,针对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流程设置。对于一些重大的争议,我们希望通过主动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指导,并根据司法判断的态度,阿里巴巴会确认或者是调整交易的机制,让市场能够健康运行。”詹巍称。
詹巍指出,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作为新时代新能源,必将促进新的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也会对电商争端解决提供重要的工具。他进一步介绍,在管控端,阿里巴巴目前是运用图象识别技术对全网将近20亿的产品进行监控,每天会对将近6亿张图片进行识别,对23种资质证书进行辨认,实现一个快捷的合法合规。在预防端,对电商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结合电商的各种业务模式,对各个业务板块描绘一个风险大图,尽早推动业务整改,预防争议的发生。在处理端,对所有的多元化纠纷沉淀数据进行分析,产生一个终端解决模型,协助“小二”进行判断,对于沉淀文书进行一个结构化分析,提炼裁判规则,梳理法律依据,为立案的处理提供辅助功能。
“可以预见,未来不会再有网商、电子商务或线上线下的区分,将实现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根基、以全球化的e-Business为载体的made in internet,这是未来商业的趋势所在。”詹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