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模精神的科学性及其当代价值
2018-04-12田鹏颖王圆圆
田鹏颖, 王圆圆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6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进程中,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1]。他指出:“‘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和强大精神力量。”[2]这既是新时代劳模精神科学内涵的明确概括,也是对我国工人阶级与广大劳动群众以勤奋劳动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殷切厚望。然而,如今仍然有人诘问道,劳模精神孕育于革命战争年代、成长于建设探索时期、繁荣于改革开放大潮,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中,它是早已过时还是因时而进?是形同虚设还是行之有效?是日渐暗淡还是魅力依旧?要如实地回应以上疑惑,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科学方法,全面且深入地剖析针对劳模精神的种种误读及其根源,坚定且牢固地捍卫劳模精神的实效性与时效性,以进一步促进全体人民尊重劳动、亲近劳模、乐于传承劳模精神、甘于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无私奉献。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是对人类文明进步规律的重要诠释;劳模精神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仍然具有时代价值与永恒魅力。
一、 劳模精神究竟“是”还是“非”
我国的劳模精神及其人格化的劳动模范,自诞生以来便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目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围绕什么是劳模精神、怎样评价劳模精神、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模精神这一系列问题,始终存有纠结与争议。2011年5月,《南方日报》刊发的专题报道《不应失落的劳模精神》一文的最新调查显示,95.2%的网友认为劳模号召力大不如前,劳模精神似已渐行渐远,甚至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名大学生表示对劳模及劳模精神“没什么概念,没思考过”等。无独有偶,凤凰网的一项最新调查也显示,在6 161名被调查者中,95.2%的人认为如今的劳模已“变了味”[3]。21世纪以来,无论在现实生活或是虚拟网络中,仍尚存责难、贬低、矮化甚至否定劳模精神的声音,这些负面态度甚至持存于一些知识分子或领导干部之中,可集中归纳为以下五种论断。
1. 劳模精神“过时论”,彻底否定了劳模精神的现代价值
提到劳模精神,人们往往最直观地会联想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大兴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与生产运动中的“老黄牛”精神、“出大力、流大汗”等较为鲜明的形象。这就导致有些人认为劳模精神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水土不服”的劳模精神“早已过时”。这种观点往往将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模精神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模精神从根本上对立起来,即“一刀切”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肯定前者产生的历史性与合理性,否定后者延续的时效性与实效性。这便体现出在他们视域中,劳模精神的时代内涵、表现特征、适用范围、现实价值是一成不变的,是独立于社会发展之外的绝对静止。究其根本,这一观点实际上并没有深刻把握劳模精神的核心价值在于推动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是肯定劳模精神外化特征之相对静止而否定劳模精神核心实质之绝对运动的形而上学错误观点。
2. 劳模精神“政治论”,片面化了劳模精神的民本特质
有人认为,劳模精神的最初提出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需要塑造一定的“国人自我形象”以平衡中华传统文化与西方外来文化之间的意识形态较量。劳模群体作为最能体现民族精神与国情要求的代表群体,随即应运而生;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劳模精神,自身定位与特性受到国家意识形态的束缚。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泛政治化的道德观,劳模精神实际上就是由政府主导的,将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通过劳动道德自觉输出至人民群众之中的一个工具。至此,劳模精神与国家意识形态的之间的关系,被某些责难者刻意渲染成“亲密关系”,以致劳模精神在生产领域中的重要贡献被忽视,但作为政治符号的功能却被无限扩大。这种错误观点将劳模精神所承载的以“以人为本”为宗旨的人民性特质彻底淹没于国家意识形态统治的曲解之中,仅明示了劳动模范由国家选拔这一自上而下的劳模精神产生路径,而忽视了劳动模范是人民群众代表这一自下而上的劳模精神产生路径,此二者的割裂直接导致了这一扭曲的观点。
3. 劳模精神“特例论”,狭窄化了劳模精神的普遍价值
劳模精神是广大工人阶级在社会劳动实践中逐步产生并凝聚而成的,用以激励人民劳动热情、指引人民劳动方向的精神成果,因而只产生并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共识。但有人借题发挥,指出劳模精神仅是中国所独有的政治产物,言外之意即认为劳模精神的宣传与弘扬,以及人格化的劳动模范的评选与表彰,仅是中国的“自娱自乐”而并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有人认为劳模精神仅存在于几个特殊的地域范围内,如东北老工业基地、陕甘宁革命老区、晋西北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等第一、二产业基础较为深厚或市场经济较不发达的区域;而在京津冀政治经济中心地区、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经济活跃地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等,劳模精神则不具有应用力与指导力。还有人认为在不同行业中,劳模精神的“典型”作用具有不同效力,如在农业、工业等领域中,劳模精神还尚能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而在第三产业服务业中,劳模精神则无法较好应用。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借“肯定劳模精神应用形式的特殊性”之名,行“否定劳模精神现实价值的普遍性”之实,是片面的、孤立的劳模精神“价值论”。
4. 劳模精神“物化论”,功利化了劳模精神的无私奉献品质
在劳动模范评选制度的奖励机制中,考虑到劳动模范是对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群体,因而除了对其个人事迹的赞扬与宣传外,还会授予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奖励。而这一奖励则遭到了一些人的误读,更甚至造成对劳模精神科学性与先进性的误解。他们认为劳模精神是对劳模本人行为的肯定与激励,对其他人民群众则是一种道德教化的示范;而将劳模精神与过多物质或非物质的利益关联在一起,则是一种功利的、物化的劳模精神。在这种精神下,人们会刻意“表现”出符合“政治上规定的”劳动“道德”,进而以投机行为争取个人获利,劳动模范评选制度也从一种道德教育制度转化成为道德化的奖励制度。可以说,这一重“利”轻“德”的观点认为群众争当劳动模范、弘扬劳模精神,为的并非是推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类社会长足发展,而仅仅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物质或非物质奖励,这实际上不仅是对人民群众道德底线的妄言污蔑,更是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错误思想在污名化劳模精神。
5. 劳模精神“英雄论”,对立化了劳模精神的人民性形象
雷锋、王进喜、焦裕禄、钱学森等一连串耀眼的名字,代表了不同的时代记忆。这些劳动模范是被时代与人民所选择树立起来的“典型人物”,他们回应着时代的需求,也体现着人民奋斗的标准。然而有一些人,尽管认同劳模精神的时代价值,但却片面夸大了这种价值,将劳动模范英雄化,将劳模精神理想化。他们认为劳动模范是“常人英雄”,虽与“神”或“英雄”有区别,但与“人”亦有区别,是独立于普通人民群众之外而存在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群众所无法学习、无法效仿、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而劳模精神则是由这些“常人英雄”所建构的理想中的道德体系,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事实上,这种观点一方面混淆了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论述的纪律精神的常规意义与权威意义;另一方面也展现出他们所持“英雄史观”与“群众史观”存在的根本分歧,他们并没有如实看待劳动模范群体的构成与来源,忽视了劳动模范源于群众、代表群众的人民属性,因而也就忽视了劳模精神对于人民意志的集中代表功能、对道德标准的评判与榜样作用。可以说,这种错误观点只强调“由常人到英雄”的飞跃,而忽略了“由英雄向常人”的回归。
如此矮化、弱化、无视劳模精神的错误观点,究其实质,是由于彻底抛弃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转而盲目信奉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以个人主义错误思想僭越“以人为本”的群众观,最终导致以抽象地、片面地、物欲地、超时空地对待劳模精神及其科学性与价值性,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抹杀了劳模精神的时代贡献。
二、 劳模精神究竟是空想还是科学
评判一事物是空想的还是科学的,主要取决于其自身体系构建是否具有科学性特质----立身之基是客观实际还是主观臆造,历史方位是因时而进还是静止不变,价值取向是普罗大众还是个别少数,精神资源是先进优秀还是腐朽落后。在此全面系统考察的意义上,劳模精神及其内蕴的理论体系是科学的,而绝非像有些人妄断的那样空想。
1. 劳模精神以现实劳动为立论基础,体现实践性
劳模精神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并非是政府或知识分子凭空臆测出的价值悬设;事实上,劳模精神不仅是一个思想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领域的问题,因为劳模精神以现实劳动为立论基础。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独创性地揭示了劳动在人类社会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人类通过劳动生产物质产品以满足身体机能需求,生产精神产品满足精神发展需求,劳动是人类本质的确证与生成机制。当马克思更加关注“现实的人”时,其哲学思考也从泛谈劳动转向“现实的具体的劳动”及对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探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人类在劳动中实现了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统一,并在这个“统一”的过程中形成了观念世界,“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4]。即人类的一切精神活动----既包括以个体意识呈现出的观念、思想、精神等,也包括以社会意识呈现出的政治、法律、道德等----均由劳动这一根本基础而产生。在《共产党宣言》与《资本论》中,马克思揭示了由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引发的价值观变化----资本主义生产追求的是剩余价值,而传统生产仅追求使用价值,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受资本奴役只为实现价值增殖,其人格化的劳动者则被物化为工具。在工场手工业发展到机器化大工业的过程中,现代社会工具理性淹没价值理性,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膨胀,人的本性与尊严日渐丧失。
马克思历史地揭示了劳动对于价值观的基础决定作用,指出只有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对异化劳动的超越、实现人本性的回归、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人们才能真正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因此,马克思关于劳动与价值观两者关系的深刻分析启示我们:劳模精神是人们在具体的劳动实践中凝结而成,它以劳动为现实基础,随劳动(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变革而变化,具有实践性特征。
2. 劳模精神以回应时代难题为历史方位,体现发展性
劳模精神作为一种理论探索,是对时代难题的回应,其科学内涵与具体特征均体现其发展性特质,其发展进程可分为孕育成长、广泛影响、因时而进与创新升华四个阶段。
首先,我国劳模形象最早树立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首次在中央苏区提出“发动群众积极组织模范队并参与劳动竞赛的新方式”[5];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战根据地全面开展劳动竞赛,实现了劳模运动制度化、规范化;解放战争时期,劳模评选标准更加注重劳动生产率与产品质量相统一,是对以往单纯以产量增加为标准的科学化超越。劳模精神孕育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发展物质生产、服务战事、支援前线为核心使命,主要体现“革命性”特征。这一时期的劳模精神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物质生产、密切了军民关系,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做出了极大贡献。
其次,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十年间,全国劳动模范与先进生产者大会先后四次召开,评选劳模(包括先进工作者)万名以上,广泛分布于农业、工业、军队、文化、卫生等国民经济与社会建设领域。以“硬骨头精神”和“老黄牛精神”为形象的劳模精神体现典型“建设性”特征,即“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不怕牺牲、多做贡献”。这一时期的劳模精神极大地发挥着贡献社会主义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新中国恢复国民经济水平、落实各条战线上的社会主义起步建设奠定了重要物质与思想基础。
再次,改革开放后,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加之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不断带动,我国的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历史性飞跃,劳模精神的发展也迎来了第二次高潮。这一时期的劳模评选以创造经济效益、提升科技实力、服务社会发展、创造民族价值为标准,“开拓创新、争创一流、改革发展、与时俱进”的劳模精神则体现“发展性”特征,它为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重要精神力量。
最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模精神对于满足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社会生产力要素亟需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满足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期与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期后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求,满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中对于创新驱动力的迫切需求的重大作用。2015年4月,党和国家再次以最高规格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他们主要集中在知识型、创新性、专家型、管理型、德才兼备型等复合型人才之中,其以“创新性”为特征的劳模精神,进一步武装我国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
3. 劳模精神以满足最广大人民需求为价值取向,体现民本性
劳模精神作为一种价值引领,它源于人民,并将人民作为其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劳模精神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满足最广大人民需求,因为人民是劳动实践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革的最终决定力量,可以说,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目的与动力的辩证统一。劳模精神只有真正说服并牢牢掌握人民群众这一历史的创造者,才能转化为物质力量以改造客观世界。“‘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6]劳模精神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保障满足人民的多元化需求(如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享受需求等)为核心价值取向。
劳模精神是否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实质上是劳模精神对于不同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程度的问题。近代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中,以人民需求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亦会因不同的时代主题而有所区别。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三座大山”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此时的劳模精神主要引导人民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满足以物质积累支援战事、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人民需求;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便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不同时期的劳模精神均以不同社会主题为着力点,激励着人民从事物质生产的同时还要注重对精神生产的引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中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国情与最大实际的科学研判不动摇,改革开放以来的劳模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继续引领劳动道德风尚,依托其源于人民、代表人民的人民属性,自觉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多元需求及价值诉求作为核心标尺,推动劳模精神牢牢扎根于满足并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与根本利益的实践之中,以体现其人本维度的自觉。
4. 劳模精神以中华优秀文化为精神资源,体现民族性
劳模精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源于古而成于今。它以古今中华优秀文化为精神资源而产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在劳动实践向度内的生动诠释。
第一,劳模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创造性转化形态。劳模精神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敬业”“争优”“创新”等文化养分,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自身文化母体。然而,中华传统文化具有认知理性上较少凸显人对自然的主体性、伦理审美方面重“智”轻“力”的封建局限性,而劳模精神则以“劳动创造美”“劳动不分高低贵贱”的观念为价值准绳,辩证地将传统文化与价值系统中的良性基因加以创新性变革。因此,劳模精神绝非中华传统文化的机械性重复,它接续了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现代化转型发展的时代问题,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综合性创新与超越。
第二,劳模精神是中国共产党革命文化的逻辑前提。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内化为一种先进的政治思想并用其指导无产阶级革命的政治实践,创造性凝聚成了中国共产党特有的政治文化。这一文化特质的革命性与政治性相统一的逻辑前提,则是党带领全国人民翻身做主人、自愿自为地从事社会劳动生产、创造集体的幸福生活。在革命文化的熏陶下,一批批劳动模范涌现而出并凝聚出革命时期的劳模精神。
第三,劳模精神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应然确证。囿于资本主义文化中极端个人主义与拜金价值观深刻体现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资本家通过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不劳而获,对劳动厌恶至极;而资本压制工人的本性彰显,使劳动异化为人的异己力量,丧失了其对于人本质属性的阐释与力证。可见,资本主义世界不存在劳模精神。劳模精神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特有的精神现象,具体表现为刻苦勤勉、兢兢业业、敦本务实、埋头苦干的实干精神;持之以恒、孜孜不倦、锲而不舍、牢记使命的坚守精神;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不图回报、不计得失的无私精神。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表达了我国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
三、当今时代的劳模精神是早已过时还是价值永驻
劳模精神作为一种劳动价值观,看似是应然,回答“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而当要回答“如何做”,或论证其是非曲直、有无价值时,便要诉诸实然了。要科学评判劳模精神过时与否、价值何在,就要深入且全面地认识劳模精神与劳动、劳动者之间在唯物史观视域中的应然与实然辩证统一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 有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论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认为, 人把自由自觉地从事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即劳动)作为自身意识世界的对象化。 在这一过程中,人观照并实现自身生命的意义, 通过展现人之本性而获得物质上的满足与精神上的愉悦, 最终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美的生产。 劳模精神充分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劳动展现人之本性”“劳动产生美”等独到见地, 以马克思主义劳动论为理论基础, 并在具体实践中推动其丰富与发展。
其一,它拓展了劳动的主体构成。马克思眼中的劳动主体,是生产中遭受资本奴役剥削的无产阶级工人,他们多沦为机器的附庸并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如今的劳模精神所影响并掌握的劳动主体,尽管是进行人类一般性劳动支出的无差别劳动者,但因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的不同可进一步划分为物质生产者、精神生产者、组织管理者与配套服务者;对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要求则更倾向于选择知识型、管理型、创造性等新型劳动者;更甚,随着社会经济私营比重日益提升,“无产”已不再是当代工人阶级的核心标志了。
其二,它发展了劳动的内涵与外延。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中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则创造了商品价值;生产性劳动可以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则不能创造价值。如今,无论是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一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这就重新定义了劳动的内涵。加之信息化时代中知识、信息、科技等生产要素在经济生产中的作用不可估量,人类的劳动输出日益快速化、复杂化、脑力劳动化,也进一步推动了劳模精神对于智力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在价值创造方面的认识深化。
2. 有助于增强对人民群众劳动观的德育示范功效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市场经济观念不断冲击,一些不良价值倾向(如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正肆意挑衅人们的道德底线,使得一些人妄图不劳而获却不愿勤劳致富、只愿投机钻营却不愿脚踏实地、只求个人利益却不愿为民奉献;还有人声称市场经济“利”字当头,劳模精神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早已“过时”。
毋庸讳言,劳模精神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路走来,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必然会铸有特殊的历史烙印。然而这些“时代标签”,究其根本也仅是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外化特征,与劳模精神之实质----对劳动的历史作用和价值意义的肯定----并不相符。劳模精神体现着人们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求、对于实现个体劳动社会化的需求、对于实现人之自由全面发展的根本需求,这说明它仍被当今时代所需要。弘扬劳模精神,有助于进一步阐释新时代劳模精神的科学内涵、历史定位、价值评判,以促进人民的理性认同;弘扬劳模精神,有助于让“劳动光荣”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出劳模精神的“知行场”和“养成域”,让“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中华古训深入人心,让勤于劳作、敢于担当、忠于奉献的业绩观与政绩观全面武装人们的价值防线;弘扬劳模精神,有助于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淡泊名利的工匠精神深入人心,以崇尚技艺、崇尚传承、崇尚创新价值观念扭转当前社会中投机取巧、好大喜功、急于求成的浮躁之风,通过提高从业者的技艺水平与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完善供需结构。
3. 有助于切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在广泛培育,旨在自觉践行。通过培育使其内化于心,通过践行使其外化于行,这是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培育还是践行,都应回归于社会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与人自身生产的实践之中,即从根本上依靠劳动、依靠劳动者创造民族的未来。
将劳模精神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突破口,既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又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逻辑进路,是以全新的视角探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劳动的实践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孕育政治民主,催生人类文明,促进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自身的三者和谐,体现着国家层面的劳动价值目标;劳动的环境优化涵养自由理想,制定平等标准,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管理,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落地生根提供无形的劳动文化浸润氛围;劳动的精神理念升华了民族认同与爱国情怀,巩固了爱岗敬业的职业信念,推动了诚实守信认识的不断深化,催生了团结友善的和谐人际关系。当今时代的劳模精神,是广大劳动人民的价值追求与奋斗方向,始终感召、鼓舞、引领劳动群众从事着以情感认同为基础、以理性共识为选择、以道德标准为规约的劳动实践过程。
4. 有助于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入新时代后的社会主要矛盾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时代判断,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性与以社会全面发展为终极旨归的集中体现。我们要保障的“人民”,是广大依靠辛勤劳动、踏实劳动而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人民群众;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全面发展”,是能够满足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需求实现由“量”向“质”转变、精神需求由“有”向“优”转变、自然环境需求由“多利用”向“可持续”转变、社会关系由“竞争”向“和谐”转变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一方面,在告别物质短缺时代后,人们对精神世界的丰富、社会全面进步、人类自由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的需要,由单纯的物质需要提升到物质文化需要,再到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是在人们的劳动实践中逐步发展的,也必将以更为先进而科学的劳模精神为指引,扩展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制度文明、生态文明等更为广阔的领域之中,催促着人类社会向更高水平迈进。另一方面,尽管“落后的社会生产”已不符合如今的中国,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部分领域仍处于落后地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仍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来自于伟大的人民[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伟大的劳模精神则被赋予更深厚的人民期许。要在劳模精神的持续引领下,牢牢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劳动创造力与发展活力,努力推动社会生产向着形态更高级、结构更完善、分工更科学、产品更精致、供给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在劳动模范积极发挥物质生产领域模范带头作用的同时,更要注重对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自然环境生产,以及人本身的生产方面的德育引导与激励功能,竭力将“劳动美”与“中国梦”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梦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