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走失”问题现状及其体系研究
2018-04-10叶苗高春枝高丽雅欧阳佩丽林嘉莉
叶苗 高春枝 高丽雅 欧阳佩丽 林嘉莉
【摘 要】论文以“危机—反思—进步”机制为线索,详细阐述了我国走失儿童现象频发的原因与严重后果,有助于提高公民对儿童走失问题的警惕性以及预防与应对能力,对于有效预防和应对儿童走失问题中家庭与社会的做法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减少儿童走失现象的发生,最后切实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现象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Abstract】This paper takes the mechanism of "crisis - reflection - progress" as the clue, expounds the causes and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the frequent loss of children in China, which helps to improve citizens' vigilance, prevention and coping ability against the problem of children's lost. The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on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deal with the practice of family and society in the problem of children's loss, so as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loss of children, and finally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hild trafficking and create a safe and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关键词】走失儿童;反拐;法治;失踪预警信息平台
【Keywords】 missing children; counter abduction; governance by law; missing warning information platform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3-0087-03
1 引言
我国疆域广阔,人口众多,面对现阶段国内走失儿童现象愈加频繁,拐卖与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持续增多,拐卖行为呈现出集团化与职业化的新型犯罪特点,买方市场仍然巨大,加之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仍以公安机关为单一的主要力量等问题,我国营救走失儿童的办案效率难免不高。因此,借鉴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以建立我国“危机—反思—进步”机制来应对我国儿童走失问题至关重要。
2 选题背景
据我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参与开发的“团圆全民打拐”系统公示的近一年找回的1274名走失儿童数据反映:共解救被拐儿童40名,离家出走儿童750名,迷路走失儿童192名,因家庭、债务纠纷等原因不实举报的114名,外出到朋友家玩耍的67名,不幸溺亡儿童75名,不幸遇害儿童29名,其他意外身亡7名。其中,被拐卖解救人数占比为3.04%,而离家出走的失踪儿童占比是56.95%,成为最主要的儿童失踪原因。
另一方面,与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安珀警戒”近年发布的走失儿童97.7%的高找回率相比,我国记录走失儿童找回率最高的兒童失踪预警信息平台“团圆”显示的90.91%的找回率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加之美国“安珀警戒”办案率更高,而我国“团圆”仍覆盖有限,因此推断还有相当一部分走失儿童案件数据未计入。所以,我国走失儿童事件形势仍严峻。
由此,确定了我们防止儿童走失的两个方面的方向。第一是做好儿童的安全教育与心理教育工作,二是加大社会寻找失踪儿童的效率和反拐力量。
3 我国人口贩卖现状与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拐卖人口犯罪在 2000 年达到一个峰值,后在 2001 年至 2009 年间逐渐缓慢减少,可见自 1997 年我国《刑法》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颁布后,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从 2009 年至今,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案数又重新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我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依然巨大,形势十分严峻。
据相关研究,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新型犯罪特点,即犯罪规模集体化,犯罪主体职业化,犯罪区域扩大化,犯罪手段多样化,人口贩卖市场仍巨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刑法》将此项罪名归入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拐卖儿童罪具体侵害到的法益观点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拐卖儿童犯罪侵害了被拐儿童人身权利的不可买卖性[2];第二类,认为拐卖儿童罪侵害了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对于自己人身享有的自由支配与控制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受他人尊重、不被随意侮辱诬陷的权利,这二者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3]第三类,认为此罪侵害了被拐儿童自身的系列人身权利和家庭的监护权利。
由于第二、三类观点非拐卖儿童犯罪所特有,如在儿童受虐、拐卖孤儿、亲生父母卖掉孩子等情况下存在共性,又拐卖儿童犯罪的根本目的为出卖儿童以谋取利益,因此出卖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才应当是本罪的核心法益,即公民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由此总结,拐卖儿童犯罪不仅违背了刑事法律,更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于孩子,拐卖儿童罪不但侵犯了儿童人身不受买卖的基本权利,更危害了被拐儿童的身心健康,对其成长产生极不利的影响;于被拐儿童家庭,拐卖儿童罪剥夺了父母对孩子监护与抚养的权利,破坏了一个家庭的和谐与完整。长远看来,当前拐卖儿童作案数量不减反增的社会危机持续引发公众的不安心理,易扰乱社会稳定,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所以我国法治建设与公民意识必须不断推进。
4 走失儿童的安全教育与心理健康
1909年,美国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美国儿童局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司机构以关注儿童问题。另一方面,美国儿童保护法律较我国完善与严厉,对儿童的安全与法制教育也做得较为到位,而反观我国,家长和儿童对社会险境的警惕心着实不强,存在“儿童拐卖事件一定轮不到自己”的侥幸心理,应对能力自然也较为表面与弱小。因此,消除家长与儿童关于安全问题的认识误区,重新建立一套正确完整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
4.1 确定儿童失踪后应立即报警
儿童失踪满24小时才得立案是公安部否认的错误做法,相反,对于公安部立即开展侦查工作,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早在2010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意见》中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因此,家长在孩子失踪后第一时间仅发动众亲朋好友进行低效的“地毯式”搜寻,其实很容易错过最佳侦查时机,孩子万一是被拐,通过如今的发达交通网络,24小时后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所以,确定儿童失踪后,应立即报警求助。
4.2 走失儿童仅记得拨打家长电话,无意识报警
现在社会上仍存在很多家长为在孩子遇险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孩子,一味向孩子传输遇险后第一时间联系家长而疏忽教导孩子报警求救的信息。因此当孩子真正走失后,很可能因为慌张而忘记家长的电话,又不懂得求救路人拨打110而踏入险境。因此,家长一方面不但要时时询问儿童自己的电话,更要叮嘱孩子遇险后应提高警惕并主动向人民警察求救。
4.3 走失儿童拒绝求救陌生人,降低找回父母效率
因为我国存在较大的拐卖人口市场,社会环境复杂,因此家长常单一教导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讲话”,而不懂更深一步地教育孩子,要学会辨别善恶,保护自己。虽然儿童还小,难以辨别善恶,但当独自处于社会中,不懂得向陌生人求救是难以摆脱困境的。因此家长应该教导孩子不但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走失后也要学会向路人求救,并机警地联系父母或报警并原地等候。
4.4 儿童走失后家长的做法
发现儿童走失后,家长们应做好分工,如一人迅速打电话询问儿童可能在的地方,多人前往联系不上的地方查找,查实未果后,立即报警。报警后,与警察做好沟通,建议采用“十人四追”法。即1人留在原地,1人留在家中等候。1人报警并及时和警方做好沟通。另一方面,家长可尽力召集数人分层寻找孩子,如在孩子可能走失处的东南西北4个方向的2公里半径内沿大路寻找,在附近的火车站2公里半径内进行寻找,防止孩子被带离本城市。
4.5 关于我国采集DNA入库寻人法市民并不熟知
据调查发现,有相当部分失踪儿童家长并不熟知儿童走失后可到公安部门进行DNA采血存案寻人,或者轻视其破案效用。其实,DNA采血入库是我国向市民免费提供的一种相当有效的寻找失踪儿童的途径,每年我国有多起儿童失踪案由DNA数据库比对而提供有效线索。因此,家长应当在事前教育儿童学会在走失后到公安部门采血录入并在需要时自行前往登记DNA数据。以下五类人员可免费检测并录入DNA数据:已确认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已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和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
5 我国对于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的借鉴
反观人口构成复杂的美国,据美国司法部近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每年接到近80万宗儿童失踪或绑架报案中,存在70多万是由于家庭内部沟通不畅从而导致孩子离家出走,而在每年几千宗属于非亲属绑架性质的失踪案中,真正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仅有一百件左右。由此对照,我国儿童走失主要原因与美国存在共性,同时极少发生儿童拐卖事件的美国对我国也具重要借鉴意义。而美国几乎没有发生拐卖儿童的事件的原因,一是因为美国不存在较大的人口贩卖的市场,而我国走失儿童却面临险恶的社会环境;二是因为美国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了高效且强大的警力与社会力量,最知名的便是“安珀警戒”的支持。
“安珀警戒”是“美国失踪人口广播紧急回应”的缩写,是著名的美国失踪儿童警报系统,现以其强大的适用性被广泛用于美国50个州,全球18个国家。“安珀警戒”联合美国紧急警报系统(EAS),通过商业广播、卫星电台、电视台及有线电视,联合电子邮件,电子路牌,无线装置,短信等平台广泛发布报警信息,并在近年不断与谷歌、脸谱网络公司,多家手機运营商达成合作。在安珀系统的帮助下,美国失踪儿童寻回比例高达97.7%,一直是全球效率最高的寻人平台。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安珀警戒”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失踪儿童寻找体系的业务逻辑,儿童失踪的信息一旦确定,只有能够实现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响应,才能增加找回的概率的方式,建立了中国儿童失踪预警信息平台。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安部及各级打拐民警通过系统内部的警务平台即时发布走失儿童立案信息并同步至首批获得准入的高德地图与新浪微博,此举标志了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正式上线。所发布的寻人信息按照用户距失踪地距离精准有效推送。如失踪1 小时内,便推送距失踪地半径 100 公里内的用户,失踪2 小时内,推送半径 200 公里内的用户,以此类推,失踪3 小时以上,推送半径 500 公里内的用户。接收信息的前提为用户关注“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或允许相关 APP 此类消息推送,由此便能及时收到警方发布的儿童失踪信息。请市民留意公安部对外发布的失踪儿童个人基本信息及照片,关注周边有无失踪儿童和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并按发布的立案民警联系方式进行报告。如发现孩子独自一人,应立即拍照取证,报警并留在现场至警方到来;如发现孩子身边有可疑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立即拍照取证并报警协助警方办案。如身边儿童失踪或被拐,请在第一时间报警,待警方确认信息后将立即在“团圆”系统中发布寻人信息。最后,一旦确认结案,相关用户就会收到一份结案信息。
“团圆”2.0 版于2016年11月11日上线,并再次扩大了失踪儿童信息发布范围。如增加了手机淘宝、支付宝、腾讯APP、360、百度、UC 浏览器、今日头条等人气平台实时发布寻人信息,使信息覆盖更广泛。据“团圆”系统 2.0 发布的数据统计显示,“团圆”上线半年以来,共发布失踪儿童信息 286 条,找回儿童 260 名,找回儿童的比例达到 90.91%。
另外,美国还有实施多年的“亚当警报”系统,即在各大型商场,游乐场,车站和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寻找走失儿童的服务,一旦公共场所的服务台接到并落实儿童走失的信息,随即关闭所在场所的所有出口并进行寻人广播,呼吁所有工作人员,儿童家长和路人一同寻找儿童,十分钟内确定儿童失踪后随立即报警求助。截至2015年,全世界已有550多家企业、机构以及5.2万多家大型超市接入该系统。在2015年6月1日,中国南京的德基广场成为中国首个接入该防儿童走失系统的公众场所。
6 结语
截至目前,我国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立法仍不断修改并趋于完善, DNA 鉴定技术的运用对执法起到了高效辅助的作用,政府多部门联动反拐合作机制的建立使打拐工作进入常态化与长效化,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的全民参与、互动及时的优势也在打拐中突显了出来……我国防止走失儿童遇难机制愈加完善。
在一系列防走失系统的帮助下,美国的走失儿童找回率由 1990 年的 62%上升到如今的 97.7%。参考外国高效系统和方法,我国积极结合自身实际以建立本国最优系统,并重于实施,同时,呼吁家庭注重预防,企业积极参与,相信能更快为孩子建立多系统全方位的保护网。
【参考文献】
【1】刘怡春.电影《亲爱的》与拐卖儿童犯罪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7.
【2】吴振兴.刑法新立罪的理论与实务(上卷)[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3】正云, 黄河,钱舫.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