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改下初中物理与高中物理的衔接研究
2018-04-09杨旻琦
杨旻琦
[摘 要] 随着我国教学的改革和进步,我国迎来了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转变和教育的发展。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要求现在教师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只有这样,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才能伴随他们一生。尤其是对我国的高中生来说,从初中刚刚升学的他们,实际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对高中重点教学科目——物理来说,物理学习内容较复杂是一方面,但绝大部分的原因还是很多高中物理教师没有做好初中物理和高中物理的衔接。
[关 键 词] 新课程改革;教学衔接;问题现状;实践策略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10-0133-01
我国的新课程改革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教学内容都得到了改变和创新,尤其是在教学方式和教学模式上,很多教师都已经严格贯彻新课程改革的策略和要求来进行教学。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我国的高中物理教师在面对刚刚升学上来的学生的时候,教学方式并不是那么有效,最明显的地方就在于很多学生感觉到物理学习困难,失去了学习兴趣和学习信心。这就造成很多高中生的物理成绩开始下滑,他们觉得不适应高中物理的教学方式,同样也感觉自己之前学到的知识无法得到运用。因此,本文将针对新课改下初中物理与高中物理衔接研究作出浅谈。
一、我国高中物理教学衔接的问题和困难
(一)初中物理教学内容贴近生活,高中物理教学内容注重理论
将初中物理教学内容和高中物理教学内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初中物理教学内容因为是学生学习物理的起步阶段,所以特别注重图文并茂,而且涉及的题目也相对简单,解答起来不需要太多的步骤,很多教学内容学生可以在平时的生活中触碰到,实际在下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但是高中物理教学内容就不一样,因为高中生已经有了之前学习物理的经历和知识累积,因此高中教学内容就显得更加注重理论思维,涌现出了大量的公式和逻辑。这无疑给高中生增加了阻碍。
(二)高中生无法适应高中物理教学
基于初中物理和高中物理的衔接研究,所以这里所指的高中生是刚刚升入高中的学生,这时的学生还没有从初中的教学体系中走出来,也就是他们还将自己的思维以及学习方式困在初中教学中,他们下意识地认为高中物理教學和初中是一样的。正因为如此,使他们无法迅速接受高中物理知识和理论。长此以往,如果教师再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那么很容易就会让学生丧失学习物理的信心和学习乐趣。
二、新课改下初中物理与高中物理衔接研究的实践策略
(一)高中物理教师注重学生心理的衔接
经过观察发现,我国高中物理教学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初中物理成绩不错的学生,进入高中后成绩却不断下滑。很多时候是因为学生没有在一开始准备好面对高中物理,因此,高中物理教师不仅要注重教学方式的改变,也不能忽略学生的心理因素,也就是说,高中物理教师看到一些原本成绩较好的学生开始退步的时候,首先要做的不是指责或批评他们,而是应该对他们进行鼓励,帮助有问题的学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对学生来说是一种心理上的衔接。比如在学习“力学单位制”这一课的时候,其本身就含有非常多的理论知识和公式,使很多学生望而却步,这时教师就应该以温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帮助和鼓励,让他们不再有心理上的学习恐惧。
(二)高中物理教师注重教学管理的衔接
一百个物理教师就有一百种管理学生的方法,高中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初中教师必然不一样。学生在初中时的思维认知还处于一种不成熟阶段,因此他们没有完善的自控力和自制能力。而随着进入高中之后,学生已经有了些许的改变,这个时候,高中物理教师当然不能再像初中教师那样面对学生。现在有很多高中物理教师实行了一种半自由的管理模式,这和初中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易出现学生随意浪费时间,放任自流的情况,这样是很危险的。所以高中物理教师应该进行循序渐进的管理,在课堂上多和学生沟通。
(三)高中物理教师注重教学内容的衔接
在初中物理和高中物理的衔接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教学内容的衔接。因为初中教学内容和高中教学内容完全是两个体系,难度不一,高中物理没有初中物理那么偏向生活化,所以很多学生无法尽快适应和接受。比如《闭合电路的欧姆定律》,其中涉及大量的解题步骤和公式原理,学生就会明显感觉到不适应。所以,高中物理教师可以学着将高中物理教学内容变得“初中化”,就是为学生进行系统的拆分讲解,面对重点难点的时候注重细节讲解,让学生尽可能地掌握和领悟。
最后,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我国物理教学已经作出了很多的改变和提升,同时也给我国的物理发展提供了很多空间和机会。
参考文献:
[1]万华林.新课改背景下初高中物理教学衔接的问题研究[J].中华少年,2017(12):210.
[2]马蕾.初高中物理教学衔接现状与改进探究[J].高考,2016(15):89.
[3]孙军升.初高中地理教学的教学衔接策略研究[J].高考(综合版),201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