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有哪些效力(答读者问)
2018-04-04
环球时报 2018-04-04
编辑同志:
近日有报道称,美国政府除准备对大量中国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外,还考虑利用《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作出限制。请介绍《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的效力。
天津读者 李沧
《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于1977年在美国国会通过,这一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可以对商业活动进行管制,以应对外国对美国的任何非常威胁。
《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赋予总统的广泛权力包括阻止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冻结外国资产。最初,这部法律被美国吉米·卡特政府用于回应伊朗人质事件。
“9·11”袭击发生后,布什总统发布了13224号行政命令,为阻止恐怖组织的经济活动,授予美国财政部领导的联邦机构更大的商业封锁权力。
2001年10 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再次加强了《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资产封锁条款,允许在“调查未决期间”阻止资产活动。这一改变使得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有权阻止资产流动,而无需提供被阻止对象不法行为的证据。
该法曾被用来对伊朗、苏丹、也门等国家实行制裁,美国总统通过冻结或阻止敌对的外国政府或某些外国人的资产,来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相关制裁往往“涉及限制美国公司在这些国家的投资,或与这些国家的公司做生意”。
但分析人士称,《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从未被用于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利用该法限制来自中国的投资会让美国政府能够“阻止转账交易、处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做生意”。与负责审查外资并购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不同,《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可能会将审查权力扩大到任何类型的投资,无论它是否构成安全风险。▲
(赵觉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