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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管理的企业涉税风险研究

2018-04-03□黄

山西农经 2018年24期
关键词:三流计税税法

□黄 刚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1135)

1 合同涉税内容

企业合同一般依据《合同法》《经济法》及相关税法和会计制度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而订立。在合同管理中,在不同内容、环节的约定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企业涉税业务。主要包括:①合同当事人的主体有效性与纳税性质;②合同履约地的不同;③合同对税率约定的准确性;④合同对“三流一致”的保证;⑤合同中对收款及发票的约定;⑥合同单价和金额计税约定;⑦履约违约责任等。

2 合同涉税内容的风险

合同管理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合同签订的法定责任主体。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应具备法律有效性。企业应与具有法律认可的合同主体建立合同关系,确保合同自始至终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要针对合作项目的税务要求,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纳税主体性质,避免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主体错选小规模纳税人等情形发生。

(2)合同履约地。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一轮为期10年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约定了西部12省、市、自治区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和江西赣州等4市为优惠税收地区范围,并颁发了《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第14号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优惠税率的政策要求。合同履约地管理应充分考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税法因素,结合合同项目种类综合评估,为企业产生更大价值和经济效益,也减少了企业涉税风险。

3 合同税率约定

合同管理中应根据税法和合同项目的规范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税率做好准确约定。“营改增”后,应着重明确税率和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税法要求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按税法要求和合作项目状况明确为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明确合同项目为混合经营项目或综合经营项目。

4 执行“三流一致”保证

企业应与具有营业资质的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一致,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税法规定在开具之日起360 d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的是,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在营改增后予以支付款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予以抵扣。合同项目的签订和“三流”时间点均要在营改增后才能符合抵扣要求。企业应详细核实合作当事方的营业资质和主体资格,确认其业务合作项目有效性和货物及服务来源、发票来源和资金去向一致性,杜绝涉税业务风险。

5 对收款及发票的约定

根据税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收入确认的要求,企业合同管理应按相关原则确认收入和纳税时间。如:先开具发票的,不论是否收到款项,纳税时间为开票当天;采用预收商品款项的,纳税时间为商品发出当天;而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项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在实际的合同管理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报税和缴税,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后面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风险。

6 合同金额与单价约定

合同管理中,应对合同单价和金额明确计税方式,注明各类不同产品和服务的含税价。当合同约定为不含税而对方需要取得发票时,应当加计税金作为支付金额。税务机关不会管合同是否含税,出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一方才是缴纳流转税的义务人。签订不含税合同存在着税务风险。合同金额预算,应力求准确可靠,减少履约偏差,避免因合同履约偏差造成已收款缴税后的税收差异,带来税务退款审核流程和资金流等影响。

7 履约管理

合同管理应明确履约要求和违约风险量化标准。应重点明确合同主体营业资质有效性保证、发票有效性问题以及合同一方因违反税法约定致使合同履约出现问题对对方损失赔偿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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