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发展中平台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研究
2018-04-03□殷萍
□殷 萍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0)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平台企业的产品逐渐融入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带来了非常巨大的商业和经济效益。
1 边际效益与沉没成本下的互联网经济垄断
对于网络厂商来说,受网络外部性、高固定成本与低边际成本的特殊成本结构共同作用,让供需双方均获得了规模经济。同时,因为临界容量和正反馈机制,导致网络产业结构易产生偏向。各种因素共同影响,可能导致寡头垄断的情况发生。
2 基于网络外部性的垄断竞争
虽然网络经济市场结构存在路径依赖的特性,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新进入厂商的产品质量更高,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效用和价值,那么质量就有可能超越规模,成为消费的主要动力。因此,网络经济中持续的创新必不可少。创新、成本以及网络等属性,都是平台企业的发展动力与垄断成因。因而,想要打破垄断,同样要依靠创新。
3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
3.1 创新
网络经济背景下,企业竞争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离不开电商领域拓展和企业自我变革。网络厂商的垄断,使竞争在更长的时间跨度、更广泛的空间氛围内以及更高程度上展开[1]。
3.2 价格垄断
除创新行为之外,电商企业想要在网络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通常情况下会出现价格滥用行为,也可称其为价格垄断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不正常价格进行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4 传统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
4.1 企业管理成本的优化
垄断竞争环境下,在同一个生产集团内部的企业数量非常多,企业缺乏较为稳定的市场地位,因此很难形成规模效应。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趋势,不仅提高了团队协作能力,也加快了传递和处理信息的速度,实现了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
4.2 专业市场的创新与营销
由于市场中存在大量产品,而产品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就需要结合自身资源与技术优势,通过对专业市场的开拓,形成自身的专业化优势。成为领域内细分市场的先行者,以谋取较高的行业利润。
5 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措施
5.1 配套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立法工作;二是积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立足于我国执法实践,在不断总结自身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欧美等其他司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则;三是公开透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各方意见[2]。
5.2 执法实践
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案件审查机制。在案件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应着力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立案总数比美国、欧盟相对较少,但通过审查的比例较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对审查时间规定较为严格。立案以后即使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重心计算时间。
6 结束语
一些平台企业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并获得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反垄断法规对其进行合理规制,以促进我国平台企业的有序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