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及影响研究
2018-04-03程相宾
程 相 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88)
金融体系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的桥梁作用极为重要。但放眼世界,金融资源配置不公平问题也较为突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出“小额贷款”和“微型金融”概念的基础上,从金融发展的宽度与深度等维度,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经过十余年的潜在渗透,在互联网商品交易催生第三方支付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平台。究其本质,互联网金融的实质和核心仍是金融,金融的核心功能并未改变,技术改变的其实是金融活动的载体。但是,开放、共享、自由、普惠的互联网精神的渗入使互联网平台模式在金融业兴起,金融行业的分工和传统格局将发生改变,而金融的大众化、普惠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急速发展既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冲击和颠覆,也对整个传统金融系统在功能、结构、监管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主要业务模式
从金融供给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传统金融体系下难以服务到的客户,是对传统金融体系下缺失的补充。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下的不足,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金融互联网化又大大的缩小了商业银行的利差水平,商业银行普遍采取央行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来吸引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方面使金融的普惠化程度提升,另一方面也使传统金融业面临重大的挑战。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不仅反映出了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建设体系中担任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监管将成为新常态。
据国际电联2016年《宽带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人数预计将达35亿,相当于全球人口的47%,其中,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达7.21亿,位居全球第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1.7%,较2015年底提升1.3个百分点,手机用户规模达6.56亿,较2015年底增加3656万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上外卖和互联网理财是增长最快的两个应用,2016年上半年增长率分别为31.8%和12.3%,手机网上支付、网络购物的半年增长率均接近20%。由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设备的快速普及和渗透,支付宝等第三方移动支付技术的成熟与支持第三方支付场所大幅提升,2016年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58.8万亿,同比增长381.9%,其中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占据了55%和37%的市场份额。由于移动支付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未来支付宝与财付通有望通过其积累的大量用户基础与交易数据开发更具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呈现出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2005年左右,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第二个阶段是2005-2011年前后,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第三个阶段是2011年以来,互联网性质金融业务的发展阶段。[1]一方面,互联网使用群体的扩张催生了人们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另一方面,云计算、移动支付、大数据等新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从供给面引领金融服务模式产生变迁,开始对既有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最先对传统机构形成冲击的是第三方支付,随后,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从支付清算领域逐渐扩展到金融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领域。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基于大数据的保险、P2P、众筹、大数据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2]结合欧美各国和我国业务发展的经验,笔者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最主要运作模式进行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信誉与实力的独立机构与银行签约,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平台交易,为消费者提供快捷、简易服务的电子支付方式。随着移动设备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被广泛应用于生活中的各种场景,如今,人们甚至不带现金和银行卡也可以放心出门。以支付宝、财付通为典型代表,不仅可以利用它们进行网上消费,而且在很多线下场景它们也充当着支付交易的角色。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50%以上的年均增速,并在2013年达到17.2万亿元,2014年交易23.3万亿元,2015年交易31.2万亿元,2016年交易58.8万亿。第三方支付一方面可以解决跨行、跨地的支付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信用中介的方式保证交易安全。同时,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是在银行支付系统之外创造出的一个新的支付系统,解决了网上购物的信用危机,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3]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支付业务的创新影响,也开启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门。
(二)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升级与新兴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终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借此机会开启了信息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将已有业务进行创新升级,形成了诸多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如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消费转账、金融交易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去掉了很多中间环节,使得交易成本更低、市场变得更有效率。同时,互联网灵活程度高、更新速度快,传统金融产品在互联网的衬托下发展更加多样化、差异化,以便应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比如各商业银行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可以通过网络银行或是移动客户端随时随地了解和交易。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灵活多变,给每一位用户都提供了自助化的财富管理渠道。除了银行、证券公司等线上卖理财、卖基金的模式,越来越多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里。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其年化收益率高、随存随取、复利计算、天天计息等优势,吸引了大批用户追捧。例如,余额宝推出仅7个月规模便已超过4000亿元。此外,在现有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基础上,还出现了许多提供服务和咨询的互联网机构,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会贯通搭建平台。比如基金网、融360等,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比价搜索的平台,这些平台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搜索引擎和海量数据的优势,将各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供用户比对筛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用户已达到1.01亿,较2015年底增加用户1113万人,增长率为12.3%。互联网理财市场历经几年的快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用户体验持续提升,不仅满足了人们对短期、小额资金的理财需求,还促使各银行自主创新,提升自身比较优势,主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高效性和安全性。
(三)信用业务的互联网化
互联网使得信息披露、金融交易和风险控制等全部在网上实现,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资金供求双方基于网络信任机制在线上就可以完成资金融通,大大降低了中间成本。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以电商数据、社交网站数据和第三方支付数据为基础,建立互联网征信模型。网络借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信息透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优势,全方位判断借贷双方的信用程度,有效匹配融资需求和贷款供给,使得金融交易各方的选择更加多样化,具有贷款金额小、期限短、融资门槛低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由于行业操作便捷、无地域限制,极大程度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运作效率也大幅度提升,国外金融界,如美国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已将社交网络、公共网页获得客户的信用记录和历史应用在个人信用评估,实现对贷款申请人的快速放贷。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来获取数据,或者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来获取互联网征信数据。
二、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整个传统金融系统在功能、结构、监管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也有一定促进作用,有利于加速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促进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均面临不良贷款率上升、信用利差下降、利润率不断下滑的挑战。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显示,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由2011年的1.38%下降到2017年的1.01%。近几年中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企业违约风险提高,银行资产面临的压力不断上升,不良资产的攀升进一步侵蚀银行的利润空间。传统金融模式中,消费支付、投融资活动大多围绕商业银行进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银行职能的弱化。首先,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更新和发展,简易便捷的交易方式使人们逐渐倾向于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替代了部分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职能。“第三方”的兴起,无论是第三方支付方式,还是第三方金融机构,都体现了操作平台的改变、创新和升级。尽管仍需依靠银行系统进行支付清算,但极大地促进了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在支付方面的博弈和竞争,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其次,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上,互联网金融也对银行产生了新的挑战。对贷款难的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融资具有审批流程短、放贷速度快、抵押门槛低的特点,贷款者节省了很大一部分交易时间成本。从收益方面权衡,投资人也会偏向选择比银行存款收益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突破了银行信用的限制,展示了市场信用的魅力,自然受到了众多个人投资者的热捧。[4]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7年P2P行业年报简报》显示,2017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稳步上升,达到了28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增长了35.9%,反映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受到更多投资人、借款人及企业的认可与信任。面对如此冲击,商业银行目前正面临存款吸收能力与贷款利润全面下降的局面。
当前,我国金融系统结构基本还处于以间接融资和银行体系为主,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为辅的状态,利率受到管控,信用体系不健全,资金主要由银行进行供给和配置,缺乏普惠性投资渠道,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尽完善。[5]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面广、使用便捷等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出创新性强、可得性高、选择性多,低价高效的特点,能够切实满足居民投资和企业融资的多元化需求,其基于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的风险评估机制,在为用户提供精准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加速转型。
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有效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市场化是不同领域的资金价格由市场微观主体根据供求自主决定,其根本目的是要从政府主导和数量配给,转向市场主导和价格为主,实现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和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6]我国自1996年放开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以来,银行业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前行,放开国债市场利率,在扩大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区间等改革措施的成效非常显著。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吸收了很大一部分银行存款,使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充分竞争,资金价格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从而加速了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此外,一些第三方机构的进入,为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创新发展,降低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融资成本,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促进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
互联网金融为金融体系的创新注入不竭的动力,为金融市场打开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但是给金融市场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在于对信用风险的管理。[7]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业务上,是由互联网的内在矛盾引发的。互联网一方面通过引入大数据,使交易信息公开透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了金融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用户身份、信用等级、资金流向等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也可能更高。其次,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接触,因此极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加之用户操作不当、安全意识淡薄以及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当出现安全隐患时,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为后期的取证、审查、核实增加了一定难度。例如,在P2P网络借贷中,互联网平台只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一个虚拟的借贷场所,并不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一旦资金被挪作他用,或是沉淀于网络借贷平台形成资金池,将大大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此外,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问题还处于研讨期间,对税务管理模式的补充完善亦存在潜在影响。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安全一直是人们挂在嘴边的话题,当互联网与金融挂钩,其面对的安全性挑战则更加突出,主要涉及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及系统安全。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的过度依赖,使得其很容易受到互联网传统安全威胁的影响。对于互联网金融派生出的金融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定可能远落后于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发展[8],从而导致监管漏洞和真空地带的存在。因此,随着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出现,如何顺应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弥补当前政策的不足,穿透业务表象,抓住实质,制定具有时效性、针对性、覆盖性的监管政策,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仍处于起步发展的阶段,相对应的政策和法规的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秉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对其监管也不断加强。发展至今,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建立如下分工体系:央行负责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银监会负责P2P借贷、互联网信托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证监会负责网络众筹及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9]同时,一系列配套的监管办法也逐渐出台。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再次将网络借贷行业列为非法集资的重点防控领域。同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与安排。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大力推进和扶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同时,对其监管权责的划分已愈发明晰,监管体系的建立步伐正在加快。但在互联网金融未来的监管上,仍需围绕以下几点进行有效落实:
(一)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形式、准入资格、风险承担尤其是处罚条例等进行补充完善,在整个行业明确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制度。例如,对互联网难以控制的信用风险而言,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机构的从业资格,完善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设定信用评定标准,对接互联网信用业务平台与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此外,各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标准从功能和行为方面着手进行管理,并定期审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建立与之相关的监测指标体系。
(二)推动行业自律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同,它基于互联网技术而自发地形成,导致整个行业的存在形式、运营模式、发展演变等具有创新多变的特点。因此,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特殊性,在适时推进相关立法以及政府调控等监管模式的同时,更应鼓励行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的自觉作用,以填补在立法修法过程中的空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可根据制定的行业规范来指导自己的投资行为,甄别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众多,且规模、特征、影响、风险等存在较大差别,应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准则,自发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逐渐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归根到底应是对其用户的保护,只有在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一切基于信用的金融交易才得以顺利进行。然而,我国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不足,对金融产品的成本、风险、收益了解甚少,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相对处于劣势,经常面临金融诈骗的风险。可见,消费者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严峻考验。对此,首先应针对消费者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说明和分析,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向外界公开阐明产品和服务细节及其所具有的风险,在行业内外形成多重监督的效果;第三,加快发展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安全性,针对恶意黑客、钓鱼网站等网络犯罪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惩治条例,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及资金的安全;第四,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拓宽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对投诉、纠纷等问题及时处理并规定相应的赔偿机制,也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投诉和反馈来发现监管漏洞,确保我国互联网监管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金融目前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来这种发展趋势会更加显著。归纳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信息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速,为我国传统金融体系提供了创新驱动,也为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增添了动力。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回归其创新性、普惠性的本质。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防微杜渐,加强监管力度,鼓励行业自律,以开放、包容的态度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演进,从而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