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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研究

2018-04-02刘萍

云南教育·高等教育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自媒体

刘萍

摘 要:本文研究将学生权利救济体系的完善置于自媒体的新环境中,结合自媒体平台对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影响,并对新修订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关条文的解读,从宏观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微观的制度建构来探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措施。拟以多元化的路径,来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自媒体 学生权利救济 学生权利申诉

自媒体是一种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的平台载体,传播者通过现代化的信息电子技术,向不特定的群体或者特定的单个群体,传递各种规范性或者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总称。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自媒体对社会生活各领域发生着深刻而迅速的影响。自媒体这一新事物在改变着高校学生信息获取、人际交往、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影响着高校学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状态,对其价值观的正确形成产生一定的冲击。

1 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体系概述

教育走向法制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教育法制已成为兼顾国家意志和个人教育权益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2017年9月1日实施,是学生教育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教育法》42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第六款: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由校内申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所构筑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規定》较2005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第一条的表述,并在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第五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见,我国从国家层面上明确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目标之一。原来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版)关于学生主体仍简单地定义为被管理者,对学生处分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从对新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研究来看。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当前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的背景下出台的较之以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学生依据不足、程序缺失等问题有了较大的改观,分别在第二章、第五章,并在第六章专章对学生申诉进行的规定,明确了申诉的受理机关、程序、时限以及申诉提起对处分决定书的效力影响、应诉主体。

但新法颁布以后依旧需要一定的实施时间,受到长期以来因为相关法律并没有从对申诉的受理机关、程序、时限以及申诉提起对处分决定书的效力影响、应诉主体、司法受案审查范围等问题进行具体涉及。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时,难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维权,致使权利救济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2    英美等国对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

从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法治传统影响,高校非常注重学生的权利保障,对于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对于实践操作也有一套规范的程序。例如,英美高校违纪学生的处分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以及时效限制,并将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引入学生申诉制度中,给予学生充分申辩机会。而对于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人身,财产性权益的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从这次修订的情况上看,我国对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机制上有向英美等国家靠近的趋势,更为注重和强调保障人权,这也切合教育法治,依法治校的理念。

3    自媒体对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渐向着普及化教育的迈进,大学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就日益凸显出来,当代的大学生是生活在自媒体时代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缺乏对信息的理性判断,部分学生易在真假混淆的信息中易迷失自我出现认知偏差。现在高校的学生一般以90后和00年居多,90后和00后大学生他们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的特色,可以毫不犹豫地讲90后和00后的大学生是生活在自媒体时代的年青一代,互联网对他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影响巨大,大学生们通过互联网去了解他们感兴趣的问题,互联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对整个社会的认识。同时,在网络时代下,对于知识文化的传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年向青年的顺序代代相传,青年一代同时是信息的接受和传播者。

一旦高校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又找不到适当解决渠道时,可能诉诸网络媒体。自媒体本身就具有信息真假混淆,无组织、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的先天劣势。所谓的网络媒体爆料能在短时间内吸引数量庞大的网民的关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不但会干预到学校正常的运转,也易侵害到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甚至于“民意”干预司法,这非但不能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削弱高校的公信力,影响到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甚至于还会激化社会矛盾。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纪律管理、学位学历授予等方面的纠纷不断见诸媒体,这种现象本质上反映了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力的对抗,随着高等教育社会影响力的扩张和学生主体权利意识的苏醒,这种对抗将更具有普遍性。诚然,案件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原因,但也给高校的管理提出了一个亟须研究的问题: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否在应对转型社会的背景下,同时回应来自于自媒体时代的挑战?如何充分发挥自媒体的能动作用,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重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真正的权利。救济权在权利结构体系中起着安全通道和反馈调节的作用。目前學生的维权意识已经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而现行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法律空白地带,往往成为高校与学生纠纷的多发地,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上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4 自媒体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中的能动作用的发挥

应对自媒体时代的挑战,针对新的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问题,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应得到高校管理层的重视。

4.1    宏观上完善相关立法,给网络舆论以正确的导向

伴随着新《规定》的实施,法律法规上的进一步完善将改变以往我国法律对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宣示性的规定,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整个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的问题。

因此,高校应该尽快按照《规定》的要求尽快成立相应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第六章学生申诉第59-65条),确保学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实践证明,学生选择自媒体进行曝光或者采取一些偏激的手段表达或者上访等往往是因为没有相应的申辩渠道或者申述或救济渠道不畅。其次,要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学生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每一位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学生自己能够运用自己的能力去判断是非。最后,要有对网络舆情的监控机制,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高校不能一味想着要对学生的言论舆情进行封堵,而且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学生对学校的管理通过多种渠道表明自己的观点,“挑战”学校的权威这将是一种常态化的现象,高校需要做的就是要有应变和相应机制,做到有理有据,及时给予网络舆论正确的引导。

4.2    自媒体的虚拟性增强了权利救济通道的可接受性

当学生以被管理着、受教育者的身份出现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类似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学生相对处于弱势,当前高校的学生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一旦其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往往会心理失衡,自暴自弃,甚至于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手段,再加上自媒体时代特征的影响,纠纷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学校正常的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应该理性的认识自媒体,自媒体确实有缺陷,但是自媒体也有它固有的天生优势,要是自媒体没有优势所言,早就被时代所抛弃了,自媒体作为一种改变人民交往方式的现代交流平台,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就是角色的虚拟化,角色的虚拟化更有利于使学生和教师或管理者之间在交流上保持相对的平等,学生可以减少心理压力更加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感情表达上更加直抒胸臆。因此在自媒体条件下,学校不仅仅要按照新《规定》中的要求成立对应的申述委员会,还配合保障性的应该开通 QQ、微信、邮件等相应的学生申诉渠道,减少学生的思想负担,使学校和学生在地位上趋于平等削减沟通环节,减少摩擦,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自媒体时代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宏观上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教育行政部门应构建自媒体方式的申诉渠道,并对其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其唯一性和权威性,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其次重视培育理性大学生网民,巩固主导价值体系。微观上各高校同时应该完善学生支持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完善校内申诉渠道,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健全校内申诉机制;完善校内舆情监控体系;转变教育观念与完善教育手段,重视学生权利的保护等。

参考文献:

[1]武夷学院党委宣传部.自媒体视域下高校宣传工作的路径选择[J].武夷学院学报,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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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家铭.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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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峰,薄建柱.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救济机制研究[J].人民论坛,2012(1).

责任编辑 晏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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