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生态文明教育机制的三个维度
2018-04-02杜昌建
杜昌建
(新乡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1]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需要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国民生态文明素质。生态文明教育是国家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成员现有的生态文明素质状况,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对全民施加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影响,以使其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成长为生态公民的教育活动[2]。显然,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由国家主导,面向全民,涉及家庭、学校、企业及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为了保证这一重大教育工程的顺利实施,需要从保障机制、动力机制和评价机制等方面对生态文明教育进行机制建构。
“机制”一词本来是属于机械学的概念,主要是指机器运行的机理,也就是机器的各个零部件和内部结构在正常运转时的相互关系及工作原理。然而,“机制”一词的用法早已扩展到多个领域,在社会科学方面机制不仅指包含特定活动对象的各个组成部分,还指各个部分在构成整体及整体正常运行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它是在某种活动对象各个部分有机构成的基础上事物整体的运行状况及工作机理。据此,生态文明教育机制是指能够保障生态文明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并且不断完善的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运行方式,其中主要包括影响其运行的保障因素、动力因素、评价因素等。
一、我国生态文明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资金保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同样需要经济基础的支撑。没有必需的教育经费,生态文明教育在实践中难以推行,其教育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教育的资金投入机制,畅通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首先,国家应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为生态文明教育提供资金保障,把这项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并使之成为一项规范性制度。生态文明教育的全民性与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在生态文明教育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主体地位。因此,国家可以设立生态文明教育专项基金,按照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地方政府也应通过专项投入、社会融资等方式为地方生态文明教育的有序开展奠定经济基础。其次,充分调动企业对生态文明教育投资的积极性,通过社会宣传、专题培训等方式使企业负责人认识到投资生态文明教育事业的价值和意义。首先,生态文明教育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向生态文明教育投资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其次,生态文明教育在全社会的蓬勃发展对于丰富企业生态文化、实现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最后,通过各种环保基金会和民间环保组织为生态文明教育筹集资金。近年来,国内各种环保基金会和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迅速,影响力不断扩大,在传播节能环保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影响较大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绿色基金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等。此外,还可以借助世界环境保护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等国际环保基金组织为我国生态文明教育争取一定的资金支持。
资金保障是实施生态文明教育工程众多保障措施的重要一环,必需的教育经费可以为生态文明教育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畅通生态文明教育的融资渠道、健全生态文明教育的资金保障体系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周密部署,只有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教育的资金保障措施,才能保证生态文明教育在实践中的顺利开展。
(二)法制保障
在全社会传播生态文明知识、普及生态文明理念需要法律法规作制度保障。然而,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我国尚无专门法律,为此国家亟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生态文明教育尽快步入法制化轨道[3]。法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等特点,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确立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惩处不履行节能环保责任的行为,为生态文明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后盾。当前我国生态文明教育之所以实效性不高在很大程度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不无关系,因为生态文明教育仅靠社会成员的主观自觉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近年来,以空气、水和重金属污染为典型的环境问题渐趋严重,社会公共环境事件多发频发,涉及环境权利与义务、生态意识提高与维权等方面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保障生态文明教育顺利实施的现实需要,也是有效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
我国个别地方政府已经结合当地实际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条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1年12月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天津市于2012年9月制定了《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立法进程,同时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照。国家教育、环保部门及立法机关应对宁夏、天津等地环境教育条例的实施效果进行深入调研,推进地方立法,鼓励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加强基础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从生态文明教育的目标、内容、实施主体、师资培训、社会参与等角度,探索具体操作办法、途径以及保障措施,为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生态文明教育法律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4]。在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国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的权威切实保障生态文明教育顺利开展。
(三)师资保障
对任何一种教育活动来说,师资队伍的数量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育效果的优劣。师资队伍建设是整个生态文明教育工程的重要基础,雄厚的师资不仅可以保障生态文明教育的顺利实施,还可以大大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果。因此,培养大批具有广博的生态知识、开阔的生态视野和高尚生态情怀的教师队伍是有效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基本条件。既然师资队伍的数量与质量对生态文明教育的效果具有直接影响,那么,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充师资数量,提升教师素质。
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壮大生态文明教育的师资队伍。生态文明教育的对象包括所有社会成员,显然对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需要的教师数量十分庞大。因此,要采取多种方式与渠道扩充教师队伍,特别要充分发挥高校培养教师人才的优势,在高等教育中广泛开设与生态文明教育相关的课程,尤其是在师范类院校要大力培养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的教师人才。同时,由于在短期内难以造就一支数量庞大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因此可以鼓励有志于生态文明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特别是教师、领导干部与宣传工作者)兼职从事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为此,国家可以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倡导具备一定生态文明素质和教育能力的社会人士从事生态文明教育专职或兼职工作。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的生态文明素质和教育能力,制定师资素质提升计划。依据培训计划,有步骤、分批次开展师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生态文明教育教师的综合能力和实践水平。开展教师培训应分批次、有重点地进行,可以先培训骨干教师,然后再通过骨干教师培训普通教师;在培训内容方面要把学习知识与灌输理念相结合,在向教师进行生态科学、环境科学等基础知识传授的基础上,使其树立热爱自然、关心环境的生态价值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资料库,把有关生态文明教育的影像资料、图书、调查数据等收集归类,供广大教师学习参考;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广大教师参观生态化农场、森林公园以及绿色发展型企业,使其从实践中深刻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应承担的生态责任。只有尽快建设一支数量庞大、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生态文明教育才能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
二、我国生态文明教育的动力机制
在社会科学领域,动力机制通常是指促进与推动事物变化、运动和发展的内外动力条件、功能或构造及其相互作用的机理。动力机制的持续存在和正常运行可以使事物的变化、运动和发展从被动走向主动、由自发转向自觉[5]。生态文明教育的动力机制就是驱使教育主体主动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教育客体自觉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相关因素与作用机理。
(一)国家发展驱动
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从根本上说,党和国家是生态文明教育最重要的实施与管理主体,因此必须发挥其对生态文明教育总体上的领导、组织、统筹作用,并有效协调、干预生态文明教育的进程和效果;生态文明教育具有一定的跨区域性甚至跨国界性,政府的参与和主导,具有其他组织与个人无法比拟的合法性[6]。所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文明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从国家层面建构生态文明教育的驱动机制,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环保与宣传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生态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从而把生态理念、环保意识融入国家及地区发展的整体规划与制度设计中。对国家生态文明教育整体方案的制定与规划,应从两个方面体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的重要性。一方面,从国家繁荣与民族振兴的层面来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转变以往落后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要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与绿色营销。而所有这一切的实现,需要通过生态文明教育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现代公民来完成。我国早就提出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而在当前形势下应该把生态文明教育放在教育事业中优先发展的位置,因为国民生态文明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另一方面,从国际社会来看,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消耗量巨大,同时也是全球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国家。为了在国际社会上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更是为了拯救地球和人类的未来,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积极履行节能减排的义务。这一国际背景是推动我国自上而下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的外部驱动力量。
(二)企业效益驱动
实现我国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国家制定与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种金融财税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外,还需要大力开展企业生态文明教育,转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发展理念,提高员工的生态文明素质。然而,由于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对市场经济“逐利性”的片面认识,仅靠企业自觉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国家教育、环保及企业管理部门应从关系企业效益的层面采取措施,引导企业主动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贯彻国家的创新发展理念,从而实现企业的绿色发展转型升级。
企业管理部门可采取直接涉及企业效益和员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通过生态文明教育学习并落实清洁生产、绿色营销等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加快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国家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和提供无息贷款等财税政策扶持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和绿色产品认证等。同时,对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市场准入进行能耗和环保指数评估,让消费者越来越广泛地认识并接受绿色产品而远离成本高、污染大的非绿色产品。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压力下,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必然会向绿色发展方向转型。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看,国家可以建立企业负责人绿色考核制度,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及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生态文明素质年度考核,对于不达标者及时向社会公布,多次不达标者责令其辞职。同时,国家可以倡导企业之间开展“生态企业家”“绿色发展标兵”等年度评选活动,这样既增强了优秀企业管理者发展生态经济的信心,同时也激发了落后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决心。从个体企业管理层来看,企业要积极鼓励员工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调动员工学习新技术、贯彻新理念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有创意的生态化企业管理理念和普通员工的节水节电等行为习惯应积极表彰、奖励,以促进企业节能环保发展氛围的形成。
(三)个人利益驱动
通俗地说,利益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事物。对利益的追求是推动人们活动的重要动因,是诱发行为动机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生态文明教育过程中,为了使个体公民主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养成节能环保的生活习惯,应该从个体切身利益出发,使其立足个人需要认识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让人们把生态文明理念外化为实际行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实践,从而有效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果。
利益驱动主要是通过物质方面与精神层面的刺激措施,引导教育对象主动接受生态文明理念,养成生态文明行为习惯。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可以对孩子“约法三章”,并据此对孩子日常行为中有利于节能环保的行为进行适度的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以此强化其积极的生态文明行为。同时,要对其负面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在学校教育中,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生态文明行为践行奖励措施,对在教育教学中较好地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课堂教学的教师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如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评选“校园生态文明教育名师”等,以此激励全校教师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对于在学习生活中主动践行节能环保理念的学生,也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从而刺激、带动其他学生加入生态环保的行列。在社会教育中,对于社会中涌现出来的“绿色英雄”“环保大使”,如“行走大江南北做公益环保讲座,以镜头记录青藏高原野生动物的生态环保摄影家葛玉修;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生为事业,践行循环经济,以慈善活动回报社会的企业家陈光标;义务保护和救助天鹅,几十年如一日,用实际行动捍卫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普通农民袁学顺;用爱心回报家乡,用歌声倡导环保,用音乐赞美自然的歌唱家韩红”[7]等。国家和社会应对其公益环保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与鼓励,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激励、带动更多的人从事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与践行活动。
三、我国生态文明教育的评价机制
《辞海》对评价的解释是衡量人物或事物的价值,即对人物或事物做出主观的“是好是坏”的价值判断。美国教育评价研究人员格朗兰德指出,所谓评价是以对象的数量或者性质为基础对其开展价值评判的活动。“评价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对各级各类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8]生态文明教育评价就是评价主体按照生态文明教育的目标、性质、内容及原则,运用适当的方法,对所实施教育活动的各要素、过程和效果进行价值评判,旨在判断教育过程及各要素实现教育目标的程度,最终为改进和提高生态文明教育成效提供依据。
(一)诊断性评价
诊断性评价又称为准备性评价或前置评价,是评价主体(教师、教育管理者或专业评价机构等)在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前对教育对象、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及教育目标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估。对于生态文明教育来说,教育对象数量庞大,人员构成复杂,为了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必须对教育对象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估,并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诊断性评价,一要诊断症状;二要诊断原因。前者要求对生态文明教育主体、教育客体及相关教育要素的现有状态作出判断,找出存在的问题;后者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分析,并对发展变化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以便“对症下药”,采取可行措施,使教育计划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有效的实施[9]。进行生态文明教育诊断性评价不仅能够根据教育对象的现实状况优化教育方案,而且可以把握教育对象的群体差异,以便做到因材施教。
诊断性评价在生态文明教育中的开展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方法。首先,各评价主体在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开展前要通过各种诊断评价方法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其次,根据收集的信息,明确教育对象的起点水平和群体差异;最后,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调整教育策略,根据教育对象的群体差异因材施教。一般来说,教育者对教育对象进行诊断性评价借助的手段主要有:相关的档案资料、诊断性测试、调查问卷和访谈等[10]。生态文明教育的对象中部分群体(如学生、公职人员等)有记录其文化程度、教育背景等个人信息的档案或资料,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从整体上了解其基本情况。诊断性测试是为了了解教育对象是否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及问题的程度而进行的书面或口头测试。调查问卷法是为了全面掌握教育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设计书面问卷并选取调查对象作答,然后回收问卷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方式。这种方法不仅能对教育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定性分析,而且可以进行定量分析。访谈法是教育者选取部分教育对象通过谈话的方式了解其基本信息的方法。
(二)形成性评价
形成性评价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斯克里芬(G.F.Scriven)于1967年提出。所谓形成性评价,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为使教育效果更好而对原有教育教学方案适当调整所进行的评价。生态文明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其实施过程中,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教育效果的优劣。开展形成性评价就是为了明确生态文明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以便及时修改或调整活动计划,从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教育效果。形成性评价的着眼点放在教育过程评价上,这样不仅能够随时发现生态文明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为进一步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教育效果提供直接依据。
生态文明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实践活动,需要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开展形成性评价,以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调整教育方案,保证生态文明教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从生态文明教育的整体情况来说,国家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生态文明教育在学校、社会、企业及家庭等领域的实施开展形成性评价,及时找出教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解决问题。从直接关系教育成效的教育者与教育对象来说,在生态文明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可以随时开展形成性评价。这里的形成性评价包括教育者自评、教育对象自评、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互评三个方面。教育者在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自评可以发现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及教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完善与修订;教育对象在生态文明教育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通过自评可以及时反思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方法、学习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并据此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提高学习效果;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互评是生态文明教育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面,通过互评可以使对方明确自身在教育过程中的优势与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提供现实参照。
(三)总结性评价
总结性评价又称终结性评价或事后评价,是评价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阶段性或周期性)完成后,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教育效果开展的评价,重点测评教育目标的达成情况。生态文明教育面向全民,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需要在全社会长期开展的教育活动。这一教育的成效如何主要通过总结性评价来检验,因为总结性评价主要针对教育效果。生态文明教育在家庭、学校、社会等领域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或周期性,在某一阶段或周期的教育活动结束后,教育管理部门或教育实施者应对前一阶段的教育效果进行总结性评价。通过评价可以明确教育教学中影响生态文明教育效果的制约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为下一步提高教育效果指明方向。
对生态文明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需要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并遵循一定的评价步骤。首先,国家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生态文明教育的目标完善总结性评价的指标体系,确定具体的评价内容,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其次,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测评方法,包括书面知识测验、结构化调查、访谈、问卷、日常行为观测等;最后,对测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评价标准得出结论[10]207。需要指出的是,生态文明教育在学校、家庭、社会等领域的开展具有各自的特点,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开展总结性评价一般在学期末、学年末或课程结束后,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测评宜采用书面知识测验和日常行为观察相结合的方式。而对家庭生态文明教育和社会生态文明教育进行总结性评价,选用调查问卷、个别访谈和日常行为观测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概言之,总结性评价是反映生态文明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国家相关教育部门不仅应尽快完善总结性评价的指标体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教育总结性评价的制度化建设,而且要积极鼓励基层教育部门及一线生态文明教育教师广泛开展总结性评价,厘清影响生态文明教育效果的各种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