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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所见“敖童”再探

2018-04-02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秦简岳麓书院秦汉

文 霞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广州 510303)

学术界对“敖童”的解释,大致有几种意见:一是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参照了《新书·春秋》里“敖童不讴歌”的意思,认为古时男子15岁以上未冠者,称为成童。而秦17岁傅籍,年龄还属于成童的范围。[1]87二是以黄留珠先生为代表,认为秦代“童”通“僮”,并非表示儿童,而是表示奴婢。他根据陕西出土的秦封宗邑瓦书“大田佐敖童曰未”,认为敖童可能是爵名,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豪奴”,享有国家授田,为国家出赋役。[2]三是以臧知非先生为代表,认为“童”作为其本义“儿童或少年”解,“敖童”是达到了傅籍标准还没有傅籍的少年。这些少年人已长大,但还没到服役年龄,无所事事,四处游荡,故名为“敖童”。[3]马怡先生认为是“达到傅籍标准而未傅籍的年轻男子”,指逸游的成童。隐瞒人口、故意不把“敖童”登入服役名籍是法律所禁止的。[4]魏德胜先生认为是“身高已达到成年标准而没有傅籍的人”。[5]68新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有“敖童”的记载,我们以秦简为中心,系统探讨“敖童”问题,以就教于方家。

一、“敖”“童”释义

《说文解字注》:“敖,游也。”段玉裁提到,游本旗游字,假借为出游字。《诗·邶风》曰:以敖以游。经、传多假敖为倨傲字。[6]273但在另一处又解释为“出游”,“从出放”。“从放,取放浪之意。出部又收此。”但作者补充到,“后人亡增也”。[6]16《0辞源》中,“敖”有7种释义,其中,游玩、喧噪、煎熬和傲慢都与《说文解字》有关,并将《汉书·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无敖民,地无旷土”的“敖民”释为“游民”[7]1343。臧知非先生认为“敖童”是四处游荡的少年人,可能基于这一点。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可(何)谓‘(率)敖’?‘率)敖’当里典谓(?也)。”整理小组认为“敖”读为“豪”,古书豪帅同义连用,当时以乡里中豪强有力的人为里正。[1]141这种解释值得商榷,古书中虽出现过豪帅,但最早出现豪帅的文献是汉代陈琳的《檄吴将校部曲文》:“军入散关,则群氐率服,王侯豪帅,奔走前驱。”以汉代文献解释战国秦时期的词语,有欠妥当。且“敖”通“豪”的用法仅此一例,孤例难证。该简说明“敖”也可单独使用。①Robin D.S.Yates教授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意见,他认为“率敖”为里典的话,可能意味着“敖童”也与里典有关,是里典的随从人员,辅佐里典工作。但睡虎地秦简就一条“率敖”的史料,“敖童”的构词结构与“率敖”不同,很难断定“敖童”与“里典”有关。受其启发,“率敖”是否可释为游荡的统率,意味着里典的工作性质是到处巡查?

《说文解字》将“童”解释为:“童,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段玉裁解释到:“奴婢皆古之罪人也。《周礼》: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又解释到:“今人童仆字作僮,以此为僮子字,盖经典皆汉以后所改。”[6]102可见,汉代前用“童”表示奴,“僮”表示未成年人。《商君书·垦令》:“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童”与厮、舆、徒并列,都是身份较为低贱的人。

在简牍帛书中,童与僮、童与重、童与动、僮与动都曾通假。[9]250战国秦时期最为普遍的就是童、僮通用。包山楚简中既有楚先老僮,也有两者通用的少僮、少童。考古队将“老僮”释为“楚人先祖”之一,又引用《说文解字》的“未冠”释义,将“少僮”解释为“小僮”。[10]40,56简 276有“紫拜,霝(灵)光之童,霝(灵)光结巾首”,简277的句式与简276相同,但整理小组将277简的“童”释读为“徸”,令人费解。①简277释文:二纟生纟之徸,霝(灵)光结巾首。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记载:“行书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徭),其不当?徭)者,得以除它人(?徭)。(1384+1388)。”[11]132从简牍照片看来,此处的“童”无偏旁。《行书律》同时也提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岁者行县官恒书,不从令者,赀一甲。(1377)”[11]133。联系两简看来,14岁或可视为大、小的分界点。岳麓秦简中的“小童”不能简单等同于未成年人,应指未满14岁的从事杂役的人。《二年律令·史律》提到:“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学佴敢擅?(徭)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12]203,205简牍图版的“童”也无偏旁。整理小组认为此处的学童并非奴婢,而是年龄在17-20岁间的“成童”。他们有徭役负担,但不能被“擅徭”。

从简牍看来,战国秦至西汉初年“童”的含义有所变化,这种变化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在文化上的反映,也与“童”“僮”的相似内涵有关。有学者指出:“中国过去的孩子、儿童或童可以表示一种社会地位或角色,不只指年幼的孩子,而是如五伦中‘父子’中的子。这子实际上可以是30岁,甚至60岁的成人。但在中文意涵中,相对父母和地位高的人,他永远是一个儿子,或晚辈‘小子’。在中国过去社会中,没有结婚的人,结婚后还没有生育的人,以及奴婢仆人甚或异族外邦、言语风俗隔阂的人等社会地位微贱,以致没有把他当成人对待,永远像孩子一样,相对于所有真正的社会成员——人——须如同子女对父母长辈一般。这种‘子’或‘童’的身分是不会随着年龄成长而改变的。”[13]24从社会地位而言,卑幼并无区别。黄留珠先生将“敖童”释为“豪奴”,更多地考虑到“童”的本义。

二、“小敖童”的年龄问题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整理小组对1232、1257、1269、1408简的释读如下:“(?徭)律曰:兴(?徭)及车牛及兴?徭)而不当者及擅(?使)人属弟、人复复子、小敖童、弩,乡啬夫吏主者,赀各二甲,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见及或告而弗劾,与同罪。弗见莫告,赀各一甲。给邑中事,传送委输,先悉县官车牛及徒给之,其急不可留,乃兴(?徭)如律;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11]116-1“17小敖童”应是未成年的敖童,因此,“敖童”并非未成年人。但我们能否确定小敖童与敖童的年龄界限?岳麓书院藏秦简又提到,“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令与粟事”,是否意味着小敖童就是15岁以下的敖童?

秦代对成年人的认定标准经历了较大的变化。秦代户籍中用“大”“小”来记录家庭成员的年龄,而大小的判定标准则是根据其是否具有国家需要的劳动力——身高来决定的。[14]75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秦国至少是在前231年后才开始在公文中记录男子年龄。岳麓书院藏秦简规定年15岁以上的敖童“令与粟事”,我们或可推定岳麓书院藏秦简应在秦始皇十六年后。

公元前231年“男子书年”后,是否国家公文中开始普遍记录家庭成员年龄了呢?并非如此。里耶秦简中普遍缺失家庭成员具体年龄的记载,只简单地冠以大、小。甚至汉代的一些户籍和户口簿也没有记载具体年龄,如江陵高台18号汉墓中的“告地书”,只记录了大女、大奴、大婢,汉武帝时期的西乡户口簿也只记录了大男、小男、大女、小女的情况。秦及西汉的户口簿中之所以没有记录年龄,主要是受到秦代户籍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因为这种“大”“小”的记录方式并不会影响政府赋役的征收。

然而,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却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年十五岁以上”的敖童,似乎与秦汉户籍不记载具体年龄的特点相抵牾。应当指出,《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主要是法律文书和律令条文,具有普遍意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曾以身高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但在涉及到法律条文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时,也曾提到具体的年龄。同理,《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对年龄的规定,使得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更为精确。“15岁”在秦代具有划阶段的意义,既是户籍上“大”“小”的分界点,也是秦律对某些特定身份的人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点。

三、敖童与“傅”的年龄问题

秦汉不同时期的傅籍年龄有所不同。睡虎地秦简《编年纪》记载:“今元年,喜傅。”元年指秦始皇元年(前246年),当年喜17岁。云梦秦简《内史杂律》:“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1]6《2二年律令》的“傅律”篇规定,“傅”的年龄与爵位有紧密联系:“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 ”同时补充:“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12]182汉景帝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16]卷五。《盐铁论·未通》御史所谓“二十三始傅”之语,说明自汉昭帝起男子改为23岁傅籍。[17]卷一五此处的20岁、23岁均针对无爵者而言。Barbieri-Low教授认为不断增长的傅籍年龄显示了汉初统治者采取了强有力的政策来减轻人民负担,汉初前五、六任统治者的赋役政策与秦代沉重的赋役是背道而驰的。①Barbieri-Low,Artisan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Press,2007;转引自Anthony J.Barbieri-Low,Robin D.S.Yates,Law,State,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A Study with Cirtical Ed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Texts from Zhangjiashan Tomb no.247,Brill,834。

如此复杂的傅籍规定让我们认识到,秦汉时期的傅籍年龄会随着时间、地点、身份(主要是爵位)的变化而不同,不宜将傅籍年龄限定在某个数字。学界对傅籍年龄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马怡先生认为,傅籍就是秦汉男子一旦成年,“就要去官府登记,开始为国家供应劳役”。秦惠文王、昭襄王、秦始皇都是在22岁举行冠礼,达到成年的身高标准。[4]有人认为,秦朝为15岁始傅、始役,不满15岁者,只要身高超过6尺5寸者,也在始役范围之内。[18]杨振红先生认为,“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相当于后代的“丁”。秦汉徭役兵役体系以丁中制为基础,国家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15岁和“傅”年,两者对国家所负的劳役义务不同。15岁以上未傅籍者和皖老,只需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需服“屯戍”兵役。[19]

很多学人都注意到“傅”与徭役关系密切,《二年律令·徭律》规定:“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小未傅者”不仅说明“傅”只针对成年人,而且“小”和“傅”不同,它们分属于两个不同系列。张荣强先生指出,战国后期的秦国以身高、年龄并用的标准划定课役身份,按身高划分的“小”“大”只是一级课役名目;“小”之下设有按身高划分的“能作”和“未能作”,“大”之下则有按年龄划分的“睆老”和“免老”。[20]如果秦及汉初以15岁作为“大”“小”的分界点,而“傅”的年龄在17岁,从事“节(即)载粟”等特定工作的是属于“大”但却“未傅”的15-17岁的人。这些人爵位较低或没有爵位,也包括敖童、私属、奴等身份低贱的人。

四、“敖童”与秦简

虽然敖童的身份比较特殊,但秦简规定敖童必须“傅籍”。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提到:“匿户弗事、匿敖童弗傅,匿者及所匿,皆赎耐。逋傅,赀一甲。其有物故,不得会傅。为匿之。(2072)”[11]64-65睡虎地秦简中对“敖童弗傅”的惩罚大抵与岳麓秦简相同:“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1]“87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1]132

在已出版的秦汉简牍中,敖童只在睡虎地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出现过几次,可见岳麓书院藏秦简与睡虎地秦简存在更多的关联和相似性,也可推断出秦汉间由于时间、地域变化的诸多差异。张家山汉墓竹简有睡虎地秦简与岳麓书院藏秦简都有的《徭律》《傅律》等,很多规定和名词基本相同,有人曾经统计,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68%的法律用词和条款与岳麓书院藏秦简的《为狱等状》相似。[21]但敖童在睡虎地秦简只出现过两次,被归为“需要重新认定和鉴定的词语”及“新词”,[22]加上其在《二年律令》的缺失,说明了敖童的特殊性及其身份特征。有人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与《二年律令》的《徭律》的文句结构一致,敖童与“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岁以上者”对应,认为“敖童”应有类似“公大夫以下子”这样的第七等爵以下子身份的界定。[23]我们承认“汉承秦制”,但如果仅凭文句结构一致就推断其身份,未免有偏颇之嫌。敖童在汉简中的缺失,说明了秦汉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的变化,文句结构相同并不代表具有相同的语义。结合《二年律令》相关条文,“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岁以上者”应指那些父亲爵位是公大夫以下、处于15-17岁间的儿子,他们要到17岁才傅籍。

五、结语

相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国家的制度、文化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秦汉简牍中的语词、条文等内容,并不能全部概括出当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兴因素。秦简中的“敖童”既具有战国秦时期从事厮役工作的“僮”的特征,又具有15-20岁成童特征的萌芽,这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一些词语、身份的变化,但这些变化并不能全部体现在国家制度和文化典籍中。拿汉代简牍和典籍文献中“童”的含义去推断秦简“童”的涵义,多少有些脱离其原有语境的危险。

张家山汉简《傅律》规定了不同爵位的人傅籍的不同年龄,但普通百姓及身份卑微的敖童、私属等人一般17岁傅籍,这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中已有端倪,“汉承秦制”可见一斑。但“敖童”只见于睡虎地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已出版的云梦龙岗秦简、里耶出土秦简、放马滩秦简也未见“敖童”,遑论汉简,“敖童”可能只在秦代某些地区使用,我们或可推测岳麓书院藏秦简与睡虎地秦简具有一定联系。“敖童”并非单纯指儿童或少年,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以15岁区分“大小”,一般在17岁傅籍,15-17岁的大敖童要承担一些特定的厮役性的工作。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叶山教授、方丽特教授的指导,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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