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中特别权力关系的思考
2018-04-02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概述
在申素平学者《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一书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知识点出现在“学生制度与权利保障”这一章节中,在该书中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解释如下:特别权力关系是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因特别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特别权力关系排除法治行政的原理,特别是排除法律保留原理的适用。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主体的管理机关,在实现其行政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即使没有法律根据,也可以形式总括行的支配权,对处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1]。
根据上述理论,可以看出,高校即使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学生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高校对学生是有一种特别权力的,只要是为了实现教育的完成,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实施某些行为。高校在特别权力的行使中是有一定的强制力的,可以要求学生行使某项权利或者完成某项义务,但是这种特别权力是在该高校中的,因此它的制定是相对来说自由的,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二、高校特别权力关系产生的影响
1.高校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高校有一定程度上的特别权力,因此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高校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高校使用自由裁量权,是有利于高校培养出合格优秀的人才,而且有利于高校的学术特色和其他特色得以传承和发展。在高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管理时,会首先借鉴高校的规定,如果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使用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教育学生的错误心理,指引学生走向正确的道路。
但是凡事都有其两面性,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会有其弊端。一旦高校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很容易侵害学生的利益。例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高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合理的,首先是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完全是刘燕文所在专业领域的人,但却能给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与否投票,其次是评审委员会直接将弃权票归结到不通过,最后是北京大学在拒绝给刘燕文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之后,没有给刘燕文申辩机会,也并没有告诉刘燕文不给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充分理由。高校的自由裁量权在使用中如果不使其合法化、合理化,高校在制定规定初始时、执行规定时以及行使结果多个方面都会出现不利于学生的情况。
2.对高校的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高校管理中特别权力关系和对高校的司法审查之间是有一定的矛盾的,既然高校有自由裁量权,那么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到底是否应该进行法律的干涉和介入,以及哪种情况下进行法律的介入是值得思考的。在典型的因学位和毕业问题“学生告学校”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由于学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发生的。当学生认为学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想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学校的行为是否是合理合法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是否可诉,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胡大伟等,2005年)。就部分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高校提供受教育过程中所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如果因此侵犯学生的民事权利,学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胡大伟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还来自于学校与学生的管理关系,例如学生的学籍管理、处分,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颁发等领域。有关学位证、毕业证的案件,可以直接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
三、高校特别权力关系的相关启示
1.高校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合法使用
首先,在制定学校规定时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制定,不得超出法律的限制,应当考虑学生的利益。这就要求高校有专业的法律人才的支持,更需要正义宽容的人来衡量规定制度的合理与否。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学生需要有正确的校规校纪的指引,也需要高校给予其足够的尊重和包容,让学生的学术思维,价值观得以健康的发展。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学校制度,减少其可能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隐患。
其次,在学校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采用正当的程序,合理合法地采取管理措施。学校在执行校规校纪时,要保持公正严明,不偏不倚的态度,对犯错误的学生,不仅仅是结果上要公正,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有程序,有依据地对其进行告知再进行处罚,不能让被处罚的同学“不明不白”,并且这样有助于学生了解问题的源头和结果的危害,可以纠正其未来的不正确行为。
最后,学校在学生不同意对其处分的结果时,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了解学生的动因。学生做出某项决定和某种行为,可能表面上的错误行为相同,但实质上背后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了解学生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判断事态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对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的合理限度
司法审查必须要有合理的限度,高校有一定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优良学术传统的继承发展,司法审查应当有一个介入的标准,除了宪法标准外,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陈太清,2005年)。首先,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量,看它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是外部行为就接受司法审查,内部行为要看它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否则它也应进行司法审查。其次,分析行为的方式,看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是否按照相关程序,是否公开处理依据,是否给予申辩机会,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手段等[3]。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看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例如“甘露诉暨南大学”一案中,暨南大学由于甘露课程论文抄袭而开除其学籍,甘露不服上诉,最终胜诉。暨南大学的处罚可能过于严重,但是对于老师劝阻后,还屡教不改的学生,其人品和学术道德是值得怀疑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但是道德还是需要每个人去坚守的,道德问题和行为严重程度是很难衡量的,因此其实施难度可能较大。
3.学生要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高校学生,首先应当在制度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但是一定要有维权意识,一旦自己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敏感地意识到,并且要有追回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能总有一种“吃亏是福”的心态。在维权意识的基础上,还应当有一定的基础法律知识,明晰学校规定,判断学校管理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注意方法的运用。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盲目冲动,要有智慧,明确态度,想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无果可以再选择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做一个理性的大学生。
[1]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56-257.
[2]胡大伟,晋国群.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教育纠纷的合理限度——学校与学生关系之维度[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02):1-6.
[3]陈太清.特别权力关系与司法审查[J].河北法学,2005(05):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