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网络非法传播的思考
——兼谈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2018-04-02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00)
一、电影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人人影视”侵权案例
2014年11月,湖南省版权局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投诉,依法对涉嫌侵权的“人人影视”这一电影资源和字幕分享网站进行立案调查。案发后,网站的负责人刘某在网站的首页和新浪微博发表声明,宣布关闭网站。
经查,该网站的域名所有人和负责人刘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组织他人将接近500部国内外电影作品的高清影像资源和中文字幕上传至网站,供其用户浏览、下载和使用。最终,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湖南省版权局认定“人人影视”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及没收主要用于侵权的服务器1台。
“人人影视”自称是一个非营利性网站,于2006年6月1号正式建立独立论坛,并且广招爱好者加入,主要工作是将蓝光碟、DVD中的高清电影影像资源进行压缩以及译制国外电影的中文字幕,免费发布于其网站中供用户浏览、下载和分享。经过多年的发展,“人人影视”成为了网络中访问量最高的电影分享网站和字幕组之一,因此该网站的关闭,被不少网络用户视为一个时代的终结,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方对“在网络中传播和下载电影资源所造成的著作权侵权”这一现象的讨论。
二、盗版资源网络传播泛滥的原因探究
(一)电影市场容量的急速增长
关于内地电影市场扩张之迅速,最直观的体现便是近年来各个客观的数据的增幅,包括内地年度票房总额、观影人次、院线影片数量以及荧幕数量等。
2010年内地票房总额达到101.7亿,之后每年都保持百分之30左右的急速增长,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内地票房总额达到559.1亿票房,是全球仅次于北美的第二票仓;内地年度观影人次从2010年的2.8亿人次到2017年的16.2亿人次;在内地上映的电影从2010年的170部到2017年达到了474部;而根据广电总局的统计,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内地的电影荧幕数量已经达到50776块,超越美国的40759块,位列全球第一。
(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百分之53.2”。
由于网络传播具备开放性、即时性和双向性的三个特征,使其传播具备了远超传统媒介的影响力。①(1)开放性意味着互联网的低门槛让很多用户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的影视资源。(2)即时性指侵权影视资源在网络的传播极为迅速,比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碟片等传统媒介,网络传播引发的侵权损害往往很难被控制。(3)而双向性则意味着在互联网传播中,每一个用户即能是接受者,也能是新的传播源。
(三)网络时代下“合理使用”与“非法传播”的界限模糊化
“合理使用制度”是旨在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来保障公众在合理范围内对著作权作品能够获悉和使用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知识资源的流通。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越大,作品能被合理使用的范围就越小。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形式自然也随之扩大。相比之下,建立于传统传播媒介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却没有被适当扩大,导致了“使用很难合理,侵权成为常态”这一怪象。②
例如在传统教学中,由于权利人的权利形式较为单一,作为作品使用者的老师与学生往往只能使用被授权的课本和磁带等教学材料;而当下由于多媒体投影仪已经被普及到相当数量的中学、大学课堂中,电子形式的信息材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替代纸质书本和磁带等传统教学材料,老师与学生通过网络载入某些文档、音频、视频来用于教学本应是“合理使用”延伸,却因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而禁止。
三、非法传播侵权泛滥的抑制—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现行通用的“合理使用”一词是对美国著作权法中“fair use”的直译,但这是美国法特有的一个规范概念。③
在我国学界中,主流观点将“合理使用”这一学术概念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④可见,“合理使用”具备以下特征:(1)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2)使用者需基于正当目的,一般而言需为非商业用途。(3)对作品的使用以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4)无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和支付使用对价。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价值
现代的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整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作品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三者中的任何一方,但三者之间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一方面,对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其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但另一方面,过度的保护容易造成权利的垄断,使得作为使用者的公众获悉和享有该作品的代价增加,某种程度上这也不利于知识财富的传播和公众生活质量的提升,故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的背后,是一个关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权衡的问题。⑤
“合理使用制度”在此背景之下孕育而生,即法律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障公众利益,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权利人同意,不需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作品。该制度本质上体现了立法者通过法律对知识资源及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来尽可能的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使之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
(三)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灵活化
1.我国著作权立法模式
通过《著作权法》第22条可得知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规则主义”,即立法者将符合标准的行为模式规则化,通过列举的方式在该条中呈现。此种方式因为其确定性为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认定设立了统一的标准,避免因法官主观裁量而造成的标准不一,但其缺陷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一旦出现新的权利形式和侵权类型,原有规则可能就不足以解决纠纷。
与此相对的是“因素主义”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例,其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标准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可援引其他案件的判决。这种立法模式所具备的灵活性使其能很好地应对新型案件,但也可能造成同类案件因法官的裁量标准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判罚。⑥
2.“合理使用”认定标准灵活化
(1)对“因素主义”的吸收
科技发展使得权利形式和侵权类型多样化,我国“规则主义”的诟病也越来越明显,立法者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发展的特征,在现有的“规则主义”模式中充分地吸收“因素主义”模式中的合理因素,采用二者相互结合的方式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例如,可以将法条中的原则性条款“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改为“不得明显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为无论以何种标准,互联网中大多数对作品的使用方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将这些使用方式都认定为侵权而加以限制,那么对公众未免过于苛刻,“合理使用制度”也难以实现“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此般,提高“侵权认定”的门槛,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就显得很有必要。
(2)对“规则主义”的完善
同样以在互联网下载和分享未获得授权的电影作品资源为例。电影作为一种消费性体验,具有时效性,故除少数因在商业上获得巨大成功而得以延长公映期的影片之外,广电总局对于每部影片放映期限的规定是不超过一个月,因为一部影片在经过一个月的公映后,能基本满足市场需求,继续放映则可能因票房收益低于放映成本而造成亏损,之后的碟片发售也同样如此,待一定时限内有需求的消费者购买之后,该作品的收益几乎以至极限,在此之后的期间发生未经授权的下载和分享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可以对电影著作权保护进行细化规定,即在电影公映及碟片发售的某个期间内,即在著作权人获取收益的最主要期间之中,互联网中的侵权行为会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明显侵犯”,应被禁止。而期间之后,如果公众基于私人欣赏、教学使用等合理需求对电影作品进行分享,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微乎其微的,不应再认定为侵权。
四、结语
作为调节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杠杆,“合理使用制度”自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誉为著作权领域的“斯芬克斯之谜”,因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历史中,人们一直在追寻“合理使用”的清澈界限,但这也正体现了该制度不断被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过程。既然网络时代拓宽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为了避免权利垄断和促进资源流通,在不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明显侵犯”的前提下,拓宽“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无不妥。
【注释】
①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15.
②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63.
③李琛.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
④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24.
⑤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6.
⑥顾红莉.菱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