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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探析

2018-04-02陈泽毅

福州党校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民众监督

陈泽毅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探析

陈泽毅

(中共永泰县委党校,福建 永泰 35070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完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转变乡镇政府官员观念,提高信息公开的意识; 完善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改善

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

第一,能够保障普通民众的知情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需要建立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因为如果民众不知晓政府在做什么,就无法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乡镇政府有义务做到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使广大普通民众及时获得相关的政策信息,这有助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实现,进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直接面对群众,其公信力直接影响民众对整个政府的信任。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政府公信力呈现出明显的层级递减,也就是说,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最差,之所以如此,71.69%的被调查者认为源于“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1]因此,要提高政府公信力,就需要改善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要求乡镇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普通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而改善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让民众充分了解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信息,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

第三,有利于遏制腐败,推进廉政建设。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2]这种思想导致一些乡镇政府不主动公开信息。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抢占发展的先机,就会用金钱去向政府官员获取政府所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这最终导致了官员的寻租行为。因此,乡镇政府实行信息公开,能够使民众了解到政府的相关信息,进而对政府官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这有利于遏制腐败,推进乡镇的廉政建设。

二、当前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后,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信息公开的内容简单,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

一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是乡镇政府的领导成员组成及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财政报告等方面内容,而这些内容多与群众关系不大。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其直接服务对象是民众,而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是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比如惠民资金使用情况、如何增加农产品的销量、如何增加收入、农业技术知识、子女教育以及农村医疗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说明了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过于形式化,多是应付上级检查而公开部分信息,而没有提供一些群众真正想要了解的信息。

(二) 信息公开的时间比较滞后

有时发生某个突发事件,政府没有第一时间发布与事件相关的信息,使民众无法获知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官方的消息特别是网络上的谣言却往往比政府的信息传播的更快,这样就使得民众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误解。这就导致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陷入被动的局面,在谣言出现后政府再公开事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对其进行“辟谣”,这不利于政府对突发紧急事件的管控。政府信息公开的滞后性还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让他们利用谣言来损害政府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 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完整与准确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之前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搜集相关信息或者工作中的疏漏导致出现一些乡镇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有些时候甚至出现工作人员隐瞒真相、乱发不实信息的现象。政府公开信息的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群众的误解,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损害政府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严重时甚至会导致一些突发事件中矛盾激化、局面失控的不良后果。

(四) 缺乏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乡镇政府能否有效进行信息公开,要靠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部门及专职人员来实现。但是,一些乡镇政府由于人员有限,没有设置负责信息公开的部门,也没有配备相关的专职人员,多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来兼任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这些兼职人员大都没有接受过信息公开相关知识的培训且身兼数职,无法全身心投入信息公开的工作,导致信息公开的时间比较滞后、信息内容较为空洞、各类信息的质量参差不齐和价值不高、信息针对性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三、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产生问题的原因

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乡镇政府的官员信息公开的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公布实施十年,但是很多乡镇政府的官员仍然没有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一些乡镇政府只要求民众去响应或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而没有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这就使得许多民众对政府的有关政策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不利于相关政策的执行。甚至有时即使有民众提出要了解相关信息,他们也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民众透露信息。当前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够完善,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乡镇政府的官员信息公开的意识薄弱造成的。

(二) 乡镇政府缺乏一个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该建立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但却没有规定乡镇政府应该设立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群众,更应当建立一个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当前一些乡镇政府都没有建立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既没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也没有一套规范化的信息公开程序,这些都不利于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朝着制度化与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进行,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会出现一些与《条例》相冲突的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前,我国已经有了《档案法》与《保密法》,在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而且其侧重于规定信息的保密而非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其在法律位阶上要低于《档案法》与《保密法》两部法律,[3]因此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前两部法律的效力更大。第二,《条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的不全面。由于条例规定的不全面,使得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通常都是由政府官员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这就造成了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不确定性。第三,缺乏个人秘密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专门法律。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仅涉及国家,也涉及企业和个人,如果没有个人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就会导致在信息公开中出现侵犯个人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

(四)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能够保证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许多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都是靠自查自纠,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上级政府的监督缺乏。信息公开工作多是由乡镇政府自己来进行监督,而上级政府却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而乡镇政府既是信息公开的执行者,同时又是监督者,这种情况使得监督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好。许多群众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行为,与他们没有关系,这就会导致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得不到纠正。第三,媒体监督的作用不够。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揭露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的信息公开。但是,部分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缺乏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向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有时甚至干预新闻媒体,使得新闻媒体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报道,从而削弱了媒体监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四、改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策略

要解决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 乡镇政府官员要转变观念,提高信息公开的意识

改善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官员的观念转变尤为重要。乡镇政府的官员要认识到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政府向民众公开信息既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4]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的官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信息的价值和作用,使其信息公开的意识得到增强。

(二) 完善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乡镇政府要成立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并且要培养一批具备信息公开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来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其次,乡镇政府要制定信息公开的一整套流程,规范行政事项的具体公开程序,即政府信息公开的步骤、方式、方法与时效方面规定,特别是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规定要严格化,以防止政府拖延而不利其信息公开的实现。

(三)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要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要对其他法律当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生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改。其次,我国要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同时鉴于一些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出现的侵犯群众知情权的情况,该法律要将知情权纳入其中,以弥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存在的不足。同时要在制定法律时,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使政府能够明确哪些信息应该予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该公开。第三,制定保护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这不仅能保护个人或企业的权益,而且也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全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

(四) 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要促进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从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三方面来着手。一是加强政府的监督。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进行改正。此外,对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也要定期进行考核,明确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奖惩措施。二是加强群众的监督。首先,政府要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确其所具有的知情权。其次,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工作信息,要及时向群众公开,使群众能够进行监督。再次,鼓励群众指出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乡镇政府也要及时高效处理群众的反馈信息。三是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开不落实或者公开的内容当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应该由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在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

[1] 河北省政研会课题组.影响基层政府公信力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党史博采,2012(6).

[2] 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5.

[3] 朱友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思路与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12(3).

[4] 林爱珺.知情权研究述评[J].太平洋学报,2008(7).

2018-08-30

陈泽毅(1988-),男,福建永泰人,中共永泰县委党校助理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的研究。

D63

A

1674-1072(2018)05-032-03

责任编辑:倪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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