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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2018-04-02徐红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条款知识产权规则

徐红菊*

一、制定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性

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立足于本国国情、从现实的利益需求出发,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大背景下,制定的有利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全局性规划。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必将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对知识产权规则的依赖程度亦会增强,因此,我国应高度重视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积极参与,并及早制定全球性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我国于2008年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即是在国际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进行全局性规划,从而全面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一)“一带一路”新阶段的发展需求

在“一带一路”深入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应当加紧探索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布局,并尽快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我国已经推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向是加强本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与运用,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但《纲要》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仅在最后一部分简单地提及,没有过多地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战略地位。自我国2008年推出《纲要》至今已满十年,《纲要》的实施提高了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与创新机制。在这十年的发展期间,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位居世界首位,国家经济实力已经提升至全球第二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急需与国家的发展速度相衔接,尽快制定世界范围内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战略。

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鼓励“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中国制造”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规模不断增大、力度不断加强,专利权已经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在此种背景下,我国应制定具有国际性视野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中国制造”的全球化发展。只有制定正确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才能为“中国制造”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方向性的引导,有效应对“中国制造”在海外市场遇到的知识产权困境,才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顺利发挥中国的影响力,并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新阶段的顺利实施。

(二)中国全球治理能力提升的客观要求

自从我国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程度不断深入、能力不断提升,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构建已经提上日程。2015年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达成时,中国还在积极筹备应对之策,而在2017年,智利已经向中国提出参加TPP谈判的正式邀请。这些现象反映了一种逐渐强化的趋势,中国将成为新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推动力量。当下“中国制造”正加速向“中国智造”转变,确立中国理念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是我国高端产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体现。中国以何种理念参与国际专利法律规则的构建,如何在参与过程中满足国家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在制定国际专利运用战略中需要预先考虑的问题。

随着我国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必然要承担和面对更多的国际责任和国际问题。目前,经济全球化日益向纵深发展,数字化已经开始打破知识产权的事实地域性。在数字化时代下,知识产权不再是囿于国内范围的问题,必须借助统一的国际规则予以保护;而中国的全球治理能力和大国地位决定,在该领域中国必然要担负起重大的责任。在数字化时代下,仅靠某个国家的一己之力已经无法解决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实质性问题,知识产权战略必然带有国际性,制定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可见,制定与之相符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同样是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的客观需求。

(三)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变革的必然结果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作为现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代表,在其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代表就强烈反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但是由于美国利用其国内法上的 “301条款”施压,以取消坚持异议的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待遇”为威胁,最终协定获得了通过。这种现实决定了TRIPS协定生效后,必然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和诸多分歧。21世纪初是知识产权国际利益集团不断博弈,也是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分歧显化并不断发生变动的时期。

不同的国家利益集团对TRIPS协定的分歧,集中体现于各国司法实践中对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条款的解释上——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对TRIPS协定条款进行了重新解释。各国对TRIPS协定条款解释的差异性加剧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这种冲突重点体现在涉及公共健康的医药产品领域,如印度立法机构对TRIPS协定中专利的有效性条件发起的挑战。印度专利法的修改引发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抗议,认为印度政府制定的系列政策、法规以及作出的判决损害了国际认可的知识产权,违背了TRIPS协定,①Clinton Ritchey, India’s Weak Patent Rights Hurt U.S.Pharmaceutical Trade (July 09, 2014), (visited Oct 16, 2014), http://www.ncpa.org/pub/ib145.是时候应该评估印度知识产权体制是否符合TRIPS的要求了。②Saby Ghoshray, “3(d) View of India’s Patent Law: Social Justice Aspiration Meets Property Rights in Novartis v.Union of India & Others”,The John Marshal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13, No.4 (2014): 749.而TPP(现名CPTPP)代表了美国对中国在亚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中政治经济主导地位的平衡,同样引起相当大的分歧。③Kent Jones, Reconstruct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 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p178.这些分歧使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生了改变,不仅触动了不同集团的利益,也触动了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此外,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新兴经济体力量不断增强。以中国、印度、巴西等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为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成为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变革的主要推动力量。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已经开始借助多边国际平台,呼吁构建新型知识产权国际秩序,④WIPO General Assembly, “Proposal of Argentina and Brazi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velopment Agenda for WIPO”, (WO/GA/31/11)27 August, 2004.这种变革趋势也要求我国尽快出台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确立参与构建新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中国理念和路径。

二、制定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路径

中国制定本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不应局限于国内,而是应立足于人类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否则中国将失去重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历史机遇。

(一)加强政府海外知识产权管理与协调职能

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依然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如动车、数码控制等高新技术仍然掌握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大企业手中。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制造”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的优势还有赖于政府的整合与协调。中国政府支持企业走出去,并将区域经济合作作为重要的国际战略部署,在金融、基础建设、能源等各方面形成合力,即能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走出去的最大优势。

(二)规划与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合作

当前情形下,新兴经济体虽然在特定领域存在分歧,但是对于国际专利运用规则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因而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在专利运用领域,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并不密切,各自关注的焦点也不尽相同。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动的新形势,中国应当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合作,在战略角度规划具体合作方式与领域,争取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最大限度的国际支持。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应在宏观上引导、筹划与特定新兴经济体国家之间的合作,在具有利益共同需求的专利运用规则方面形成合力。

(三)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重构

从TPP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已经逐步居于重构国际规则的重要地位,许多太平洋邻国对与中国的合作抱以更高期望。中国应当加紧对国际知识产权新问题的研究,致力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重构。对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构建,不仅需要顾及中国国情,还应立足于国际规则多边化的现状,均衡考虑各方利益。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我国应当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入世以后,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涌现了许多优秀的专利运用法律人才,已经具备了参与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条件。

(四)预先评估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实施现状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是指以协调、统一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目的,经由国家间谈判、协商,从而达成的多边、区域、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或者安排。“中国制造”未来发展的核心就是技术革新,“中国制造”产品参与未来国际竞争将越来越倚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国制造”参与国际竞争,必然会遇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专利规则差异的现实问题,制定国际性知识产权战略有必要首先对这种差异进行客观评估,然后据此作出客观判断与决策。

各国确立专利法律规范的目标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促进本国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并借此增加本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异,同一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规范在不同的国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家的企业会取得更大的优势,相关专利规范就是其进行海外贸易与投资的“门”;而对于技术水平较低的国家,企业无法逾越这种技术上的差距,同样的专利规范就可能抑制该国的创新能力,成为企业进行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槛”。因此,对目前全球专利权规范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加以评估,是规划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在制定本国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时,应首先对现有国际知识产权规范的实施标准加以衡量。一般来说,发达国家认为专利权有利于激励经济增长,鼓励私有企业在创新方面进行投资。而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以及非政府组织则认为,如果缺少技术能力,则专利权制度不可能在发展中国家激励创新,反而会使发展中国家无法在其能够承受的价格范围内获得所需的药品、技术、教育资源和农业产品,从而对经济发展形成障碍。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非常关键的阶段,既不能归入发达国家,也很难将其归入无法创新的发展中国家。要想制定适应本国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战略,使我国的主张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必须建立在事先完成的客观评估报告基础之上。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掌握并熟悉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与相关运行状况,对于我国企业顺利走出去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在进行此项基础性工作之前,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目前已经作出的评估报告以及提出的相应观点。有的发达国家并不重视这一问题,认为专利规范应当不断确立更高的标准,这种观点与其技术能力及经济水平有关。英国在制定其本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时认为,在国际层面上改革知识产权制度要适应不同种类的创新模式以及不同的技术发展增长速度。对于高收入国家,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至少部分是由于不断创新与技术的传播;对于中等收入国家,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进一步促进国内创新与技术传播;而对于低收入国家,证据表明,如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规定的强制保护水平,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对他们产生有利影响,相反会对其发展造成障碍。在这一问题上,英国与美国的态度有所区别。英国能够认清这一现实,即知识产权对于各个国家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发展状况区别对待。⑤参见徐红菊:《英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于我国立法的价值》,载《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3期。若要准确定位国际知识产权战略中我国所应持有的立场,必须对全球知识产权状况加以客观评估。虽然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进行了此项工作,也得出了相关的结论可以参考,却不能完全以此作为本国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依据。任何一个国家所衡量的知识产权状况必然融入本国利益的考虑,我国必须在本国利益、经验、国情基础之上,对全球的知识产权状况加以重新评估。“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将直接面临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革的挑战,因此中国政府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指导与规划。

三、制定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

(一)FTA中TRIPS-PLUS条款的统一化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国家之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日益产生分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寻求了不同的解决途径。发达国家为提高若干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中规定了超出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条款,这种超越现有国际标准的条款被称为TRIPS-PLUS条款,并逐步影响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走向。发达国家通过签订FTA推行TRIPS-PLUS标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也逐步向双边与区域发展。FTA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从而促进商品、服务、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FTA谈判中的主要内容,并正逐步形成FTA知识产权规范的相对固定模本。此类新标准知识产权规范会通过WTO协定下的互惠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在更大范围得以适用,其最终目的是建立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标准。而这些新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适用,必将导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形成更大的分歧,使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利益问题更加复杂,如涉及公共健康、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的问题。在此种背景下,中国必须探讨应对的方案,在共享、包容的发展观下,将中国理念体现于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之中。

1.我国缔结的FTA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现状

我国已经签署近20项FTA协定,既包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FTA,也包括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FTA。从与两类国家缔结的FTA来看,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各有不同的特点。《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政府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FTA,该协定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但仅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没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FTA一般包含知识产权条款,《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11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的合作目标、合作途径、信息交流的领域,其中交流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协定》创设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第145条规定“各缔约方可以根据其国际义务和国内立法,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但该条仅为弹性条款,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非常相似,虽然创设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章节,但对知识产权内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111条规定了 “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知识产权条款大都是松散合作和软性协调,强调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与法律、政策等信息交流,仅有少数实体性规定。⑥参见向非凡:《浅析自贸区协定中的版权问题》,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4期。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经济较为依赖传统加工制造业,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意产业仍处在起步和快速增长阶段,在FTA谈判中目前主要还是关注有形商品初级阶段的自由贸易,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关注度较低,因此知识产权条款通常表现为原则性规定。

但是,自从我国签署《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在2015年后又完成了中韩自贸区、中澳自贸区的谈判之后,中国FTA出现了若干转变和新突破。在中韩、中澳FTA中,知识产权成为独立的章节,规定得比较详细,而且也提高、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以中国与韩国FTA为例,在韩国与中国签订FTA之前,其已与美国、欧盟签署了FTA,韩国国内知识产权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更加接近美国与欧盟的高标准。这种情形必然在中国与韩国的自贸区谈判中有所反映,在中韩FTA第15章即单独设立“知识产权”一章。在中澳FTA中,知识产权也同样成为独立一章。中澳FTA的知识产权章节共有24条,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识、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执法等内容。知识产权章节涉及了版权集体管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等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内容,说明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已经超出TRIPS的基础性标准。这种发展趋势表明,TRIPS-PLUS标准的FTA协定,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现行TRIPS-PLUS标准的知识产权规范主要依据欧美模式确立,不可避免带有维护其国家利益的痕迹。

2.FTA中TRIPS-PLUS条款的客观定位与分析

我国在面对美国模式的TRIPS-PLUS标准知识产权文本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TRIPS-PLUS标准的知识产权条款依然是建立在TRIPS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它仅是高于TRIPS标准,TRIPS的规定依然是TRIPS-PLUS标准知识产权条款的基础。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与TRIPSPLUS标准知识产权条款之间有着共同的基础,从而也存在共同发展的可能性。其次,TRIPS-PLUS标准的知识产权文本只是就文本模式的整体性定位,其涵盖的范围广,条款也具有多样性,有些条款与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具有一致性,并非完全与我国经济利益相悖,因此,必须分解具体条款加以详细分析。我国在具体应对TRIPS-PLUS标准时,不应止于对该标准是否保护水平过高或过于苛刻的概括性评价,而应结合具体行业以及具体条款加以分别评析。此外,对TRIPS-PLUS标准还应当结合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别进行分析。知识产权是一个囊括范围较广的概念,不同类别知识产权所适用的原则与要求差别很大,对我国影响也极具差别,只有结合具体的权利类型加以分析,才能分别确定各自的不同影响程度。

TRIPS-PLUS条款本身并没有消极或否定的属性,“PLUS”代表高于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但也具有补充和丰富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的作用。因此,我们对待TRIPS-PLUS条款可以发挥其灵活性,可以补充、修改或增加知识产权条款,使之为我所用。在理论方面,我国应当研究、利用已经形成的TRIPS-PLUS标准的解释矫正理论,如“国际法的宪法化”理论。“国际法的宪法化”是通过国内的司法机构扩展宪法标准,并运用于国际法的解释。⑦Edited by Ruth L.Okediji, Margo A.Bagley, Patent Law in Global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118.例如,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就利用对本国宪法的解释,基于维护公民生命健康的理由,否定了格列卫药品的专利权。对TRIPS-PLUS标准的重新解释,可以使其不再仅对少数既得利益国家有利,而是成为更加客观公正的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基础。在现有TRIPS-PLUS标准基础之上,可以融入符合我国利益的具体规则,加强我国优势产业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如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这些知识产权范畴在美国FTA知识产权范本中很少出现,但我国在FTA中则可以将这部分内容补充进去。同时,中国应发挥在制定新型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标准方面的积极能动性,促进TRIPS-PLUS具体标准的改进,形成中国模式的TRIPS-PLUS标准知识产权范本。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增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经验也将逐步丰富,中国已经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并提出更具科学性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转变。

从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角度看,我国应对TRIPS-PLUS条款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自主科技创新战略,提高本国企业的创新能力。2006年,我国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在2020年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尽管自19世纪末至今,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总的趋势是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某种意义上讲,TRIPS-PLUS标准可以被认为是最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标准。在我国签署的FTA中,应当统一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发挥切实引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走向的价值功能。“一带一路”倡议将会促使我国企业将提高科技创新的战略落到实处,因为只有经历过海外竞争的企业才能真正激发科技创新的意识。

(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数字化挑战的应对

“数字化”从其产生就以极其迅猛的态势深入运用到各经济领域。根据《数字化英国》报告中的数据统计,在证券交易所,每天有几十亿英镑的交易通过数字技术完成。数字化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是参与当代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必须面临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必须针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完善专利运用法律制度。鉴于TRIPS协定制定于1995年,彼时尚未明显突出数字化时代的特征,条约中也未有与数字化相关的具体条款,在制定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当意识到数字化可能对未来国家经济产生的深远影响,做好应对挑战的战略准备。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数字化知识产权规范与知识密集型企业将产生更为密切的联系,并对知识密集型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时代的根本特征,就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提出挑战,使知识产权的跨国运用成为常态,但同时也增加了知识产权跨国侵权的可能性。这种在线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无法得以解决,必须在国际层面上寻求解决方案。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应当充分关注数字化对国际专利规则带来的挑战,在修订我国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中,应关注如何在国际层面上解决数字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中国立场的解决方案。

(三)东亚知识产权规则的区域一体化推进

世界范围内,随着中国的政治影响力不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亦应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从地缘政治考虑,中国应当充分重视增强在东亚的政治影响,并由此推进知识产权的国际改革。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此契合,“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起始国家几乎都为东亚国家,这也决定了我国与东亚国家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0年1月,随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在该协议中,缔约方同意将合作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在此之前,东盟通过了《2004—201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在东盟领域推进知识产权规范的一体化建设目标已经先行启动。在该行动计划通过后,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包括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与合作等,并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本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标准。东盟国家与中国邻近,在历史上曾经受到中国文化与法制的影响,因此,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增强在东盟的话语权、加强与东盟国家之间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和价值观共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行动计划为东盟国家协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供了平台,但总体而言,该行动计划仍然是一项纲领性较强的文件,它提出了促进东盟知识财富创造、建立统一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倡议,但缺少一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条款。因此,在中国与东盟未来的合作中,就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具体问题还需进一步磋商。目前,东盟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多元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参差不齐,在东盟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规范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东盟国家是“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国家,与这些国家以双边贸易投资协定、FTA的形式加强知识产权规范的协调,有利于保护我国制造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利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双方已互为第四大贸易伙伴,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彼此间的经贸往来将越来越频繁,相应地,企业和个人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也会不断增加。因而,尽快制定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我国在东盟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不断提高双方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程度,将更加有利于加快我国与东盟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中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的政府保障职能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投资必将大幅、快速增长,也必然会带来大量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准确定位政府的职能、明确政府的协调与保障作用,对于保护我国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正确引导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贸易、营造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以尽职调查为例,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专利权作为进入海外市场的主要手段,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前,首先应对当地国家的专利运用状况展开尽职调查。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发展水平不均、语言多样、国家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等特点,为企业在当地进行尽职调查带来了难度。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尽职调查专业性较强,既需要熟悉当地有关专利运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应当能够对相关技术在当地国家的专利申请情形作出恰当分析,并对侵权风险给出建议与评估。政府则可以利用其获取信息的优势,根据法规透明度要求本国政府部门协助企业获取相关信息。此外,专利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专利,其法律效力并不能自然延伸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由于语言、技术、法律专业性限制,我国投资者很难在短期内顺利获得相关信息。我国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应注意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职能,中国投资者在境外遇到问题时,政府部门应调动当地行业组织等资源为企业提供相关协助。而且,政府部门还应重视对所在市场的特殊风险的预警,及时对中国企业进行相关问题的提示和引导,以避免或减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

中国政府还可以考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固定的知识产权信息联络处,既可以及时获取当地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可以在企业需要时随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助或培训,并就所在国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向企业通报。此外,这种联络处也可以在日常活动中加强与当地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或其他机构的联系,通过彼此的交流互助输出中国观念,增强国家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共识。

综上,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是我国“一带一路”推进到新阶段的必然需求,也是中国全球治理能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不同的国际利益集团分歧日益明显,国际知识产权经济秩序正处于变动之中,需要中国对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形成贡献一份力量。同时,发挥中国影响力,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向更加公平、和谐的趋势发展也是中国的历史责任。关于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明确TRIPS-PLUS条款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在中国对外FTA中统一适用;其次,应充分认识到,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数字化挑战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再次,应当进一步推进以东盟为主的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建设。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同样需要中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对人才、科技信息给予协调和保障。总之,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既是贸易投资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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