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众参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对策研究
2018-04-02吕金鑫
吕金鑫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0
湟水流域是青海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流域内集中全省近2/3的人口,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流域内干旱少雨、水量短缺、水土流失及水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政府部门为有效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实施了污水处理厂建设、排污口整治、砂石资源乱采治理以及河道乱倾乱倒垃圾专项整治等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公众参与的缺失给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为了解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笔者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参与率低
公众参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的现象。在调查中,不少公众表示自己想参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但不知该怎么做。甚至有公众表示,防治水污染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与普通百姓关系不大。
通过调查得知,公众对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有着极高的参与热情,大部分被调查者非常愿意参与,想为防治湟水河的水污染贡献力量。但是,一方面是极高的参与热情,一方面却又没有实际行动,这是典型的“雷声大雨点小”。长此以往,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便会下降,不利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2.环境信息沟通不畅
调查显示,公众通过传统媒体获取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信息的主动性并不高,有超过30%的人表示经常了解或偶尔了解,而36%的被调查者仅表示听说过。此外,调查结果显示,公众主动了解非政府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保护湟水河的信息也不是很积极,经常了解和偶尔了解的为32%,不太了解的为41%。
公众参与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掌握的信息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一般都会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向公众发布,而受传播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电子媒体和网络媒体获取信息,传统媒体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越来越低,不利于信息的大面积传播。这既有公众自身选择的原因,也有政府忽略现代信息传播方式、主动公开信息不到位的情况。这自然会影响公众主动了解相关信息的意愿。
3.有限参与中公众意见采纳率低
调查中,有公众表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湟水河水污染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回应。平时政府工作人员也较少主动征求关于湟水河水污染的情况。可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公众的意见很少被采纳。
换言之,在湟水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过程中,相关部门既没有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也没有构建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如此一来,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必然降低,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也就很难保证,最终还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在防治过程中,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回应,必然会增加政府和公众之间的隔阂。这样一来,既无法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也难以让公众配合这些措施的实施,也就更谈不上彻底解决湟水流域的水污染问题。
4.公众参与途径不完善
要想提高公众的参与水平,首先要为公众提供丰富的参与方式和途径,确保当公众愿意参与时能马上找到有效的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公众参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方式比较单一,范围也相对狭窄,导致公众的意见、建议最终很难引起政府的重视。可以说公众参与仍处于较低的层次阶段,主要包括政府的一些宣传活动、次数不多的咨询走访以及零星的座谈会,方式单一陈旧,难以满足公众的实际需求,也不符合现代民主潮流的发展。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公众参与决策的水平亦是处在较低的阶段。在此情况下,如何有效协调治理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科学的法规、提高公众的参与度,这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防治对策
湟水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事务单靠政府部门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参与能对政府部门产生有效的监督,能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也能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
1.建立环境信息沟通平台
建立起有效的环境信息沟通平台对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重要意义。这个平台既可以让公众知晓相关的环境信息,也可以是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一个途径,还能促进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信息沟通平台除了上述功能外,还能向公众普及一些基本的环保知识。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了,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才能为环保事业提供有效的对策与建议。
2.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
公众参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公众参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范围越广越好,参与的时间越早越好。除了涉及国家保密事项以外,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政策、措施等事务公众都应当参与。总体而言,对于那些污染小、政府部门易解决的问题,公众可以不参与;对那些影响范围大,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公众就必须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决策科学,保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顺利实现。
3.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
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应当具备明确的主体。湟水流域水质问题关乎到青海省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每个人都享有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权。除了长期生活在湟水流域内的公众外,那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都应当被确定为公众参与的主体。确定了主体,才能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4.完善防治信息公开机制
首先要明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政府以外,企业也承担着防治信息公开义务。因此,只要是从事可能对湟水流域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就应该公布环境信息。※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M].北京:北大出版社,2013.
[2]周芳芳.塔里木河水资源生态补偿问题法律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1(1):47-51.
[3]熊勇,阎锋.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的法理和路径分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4):106-109.
[4]王瑾,姜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构想[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