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
2018-04-02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北京 100085)
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发展的内容就是创新性的活动,产业中创造性的产品和服务市场相互连接,其本质就是在创新产权上产生的收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因此需要不断的增强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现阶段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开启了一个新时代的转型,在此背景下文化产业却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1世纪之后步入了新经济的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随着现今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商业的融合,单一的创意产业发展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了,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验的资料探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国情,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方面提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战略。
一、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特征就是创新性发展
如何看待一个产业的发展?首先要看这个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否符合时代性、国际性和本土性。当下是信息革命的时代,也是大数据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在我国以经济发展的方式相互交汇”。大数据的时代也是信息文明的时代,从现在来看很多商业模式新型的产业链和网络技术密不可分,例如网络文学、视频、游戏、社交平台不断的兴起。互联网的技术已经普及到了我们身边,互联网中的通讯技术、大数据的出现和人工智能的到来,已经随时随地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也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上世纪20年代开始,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曾经提出过关于创新理论的体系,从生产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创造性的活动,就会称为创新。创新主要包括制度创新、法律创新制度、政策创新和体制性的创新,创新连接着我们的生活。
(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制度就是知识产权。
文化创新活动、文化创意产品的基本保障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很多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不断发展的动力,没有创新一个民族就是没有希望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创新得不到保护,国家也是没有未来的。
文化创意产业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是增强文化产业保护的一个关键链。2015年国务院就针对现阶段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提出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一文,文中强调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同时也强调了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关键。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大数据丰富了文化产业产品的内容,同时也丰富了产品的属性。大数据时代文化产品的内容,无疑体现出了它无形的附加值。无论是国际文化产业,还是国内文化产业,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竞争力,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刻不容缓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力,同时也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更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生命线。文化创意产业中创意是核心资源,讲求的就是在创造新型文化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如果创作者的创造价值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和尊重,而被非法窃取的话,就无法获得投资性回报,会消弱创作者创新产品的积极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关键,没有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就无法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人类智力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是对于人类智慧、努力成果保护的制度。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进行保护,没有市政府出台了多项鼓励创作者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都无法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调动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是衡量国际竞争力的标准之一,无论是从国际文化产业的发展经验,还是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国家想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首先就要将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产权保护密切联系在一起。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版权保护不健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文化创意产业的环境是至关重要的,这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高度重视。
三、当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世纪开始,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尤其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先机。文化创意产业也是近年来两会和各大会议热议的话题,但不可否认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文化创意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对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从现阶段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来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单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企业发展中的创作人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现阶段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以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为主,一些小规模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没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产业就无法得到同步发展。而且很多创意型的产业只注重了对于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而缺乏了对于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轻视了设计和开发成果的版权保护,认为只做好开发就行了,但是对于保护方面做得不够重视,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在被他人侵犯时,并不会直接提起诉讼。因为有的企业认为提起诉讼时,会有损企业的形象,很多权利人认为诉讼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在广播、设计、音乐等多个领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时,存在抄袭、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二)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以小规模企业为主,使得很多企业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只是一心投入自主研发,这就会导致产品在经营方面无法确立其发展的价值。所以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很多创意产业的员工和企业存在抄袭和复制他人作品的现象,创作者在创造产品时严重侵权他人的作品,窃取于他人的劳动成果,创意的企业和员工在创意素材选取时缺乏尊重和对于他人成果的保护,甚至大量的存在复制、擅自更改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素材和资料众多,盗版现象严重,这就是源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缺乏对于他人创作作品的尊重。
(三)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选择缺乏科学性
很多企业在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产权工作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没有建立专门的产权部门,而不能被对企业的商标、专利进行有效的利用。很多企业不明白如何,才能进报价,保护自己的创意成果或者创意企业不清楚通过何种途径加强自身创作产品的保护,不知道如何申请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
四、关于现阶段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路径探究
现阶段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最有力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却有显著的成效。上世纪80年代,中国已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在次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加强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上世纪80年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法律条款存在不足。到了2004年开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与2006年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新解决方案。现如今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例有《商标注册条例》、《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因此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在立法方面已经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而我国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而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理的加强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战略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标准较低,受保护的范围较广,而且保护的模式简单,只需要进行注册,无需要进行申请或审批,便于开发商利用获得保护的产品去开发,创造新的产品。同时在立法上也节约了相应的成本,但是著作权保护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就以计算机软件设计来为例,仅仅只是保护表面,但是却没有对于作品本身的内容,进行妥善性的保护和使用权的保护,功能使用往往存在侵权的现象。著作权法中对于文化创意的保护,从作品的角度上来说,为作品创作保留一定的证据。目前关于作品著作的获取,全世界的通用方法都是自动取得的作品之后,无需履行任何条例,甚至不需要固定的载体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实际上如果当作品完成的时候,不能及时固定证据,万一日后存在剽窃或抄袭等侵权行为,权利人往往会面临难以举证的风险。举证难成为了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大问题,因此在文化创意保护中,应该注重对于日常普通作品的纸质版本的保留,如果是单纯的电子版本版本,应该注重对于其权益的保护和保存。尤其是对于文本作品的创作来说,如果作品中的精华部分、核心部分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就容易造成侵权。所以应该通过相应的正式版权登记,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且在著作权保护中,要充分利用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打击侵权。创作者可以利用著作权保护制度,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创作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时候都会学习和模仿他人的作品,但是在学习他人创意时,应该注意挖掘他人作品创作的优点,尊重他人创意作品,不能一味的抄袭。
(二)专利权的保护模式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是相对来说较为强的。针对专利权的保护也提出了《专利法》为主要的保护策略。当然专利保,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发明创造者满足实现条件,才能获取相应的专利权,就会导致很多创作者没有办法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要求。因为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很多,它不保护抽象的数学公式逻辑和思维。
文化创意产业与现代技术是相互促进而形成的,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新的科学技术也在发展。专利法就是在现代技术发展中提出来的,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有很多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形成新功能产品和新的工艺。比如新的储存介质和制作工艺,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伴随着创意产业在市场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服务、玩具等产品都会获得商业,这些创意产品一般都可以获得外形设计的专利,所以在专利权设计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所以在文化创意产业开发过程中,应该不断积极的履行申请程序,特别是注意程序所需要的创造发明是具有一定新颖性的。所以在申请专利之前,对于产品和工艺都要进行保护,一旦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将因为信息的传播,无法获得保护。这就要求文化创意单位要加强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积极运用专利制度,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中的法宝,文化创意单位应该注重专利制度、专利转让。以迪斯尼集团迪斯尼集团为例,该集团不仅生产了动画片《米老鼠和唐老鸭》还将这些形象做成了具有专利保护的玩具、服装、文具等销往全球。
(二)商标权战略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同于传统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和商业密切结合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现阶段商业市场竞争体制下,不单单是为产品和服务竞争,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品牌竞争,所以商标战略已经成为了现在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应该重视商标战略的运用。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商标,同时还要有效的管理商标,灵活运用商标的战略。从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来看,60%的企业并没有自己的商标,大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由于规模不大,没有自主投标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文化创意产业如果想要发展就应该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在经营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拥有自身商标的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于商标的有效管理,尽可能的实现商标、商号和域名的一体化。加强对于商标的管理积极运用商标许可使用攻略,获得最大的商业价值和利益。例如在迪士尼集团的全部收入中电影发行后续的电视收入只占了30%,而剩下的50%销售,都是来自于品牌的销售。因此商标战略阵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符号,它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文化经营理念。商标广告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创意性,影响一个企业的商业价值。
(三)商业秘密权战略
商业秘密权战略保护对象是商业主体和商业开发,指的是文化创意企业在商业实践中需要注重的商业秘密、经济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用来保护的是一些不适于获得诸多权利进行保护的商品,商业秘密权的独特价值决定了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保护中的作用。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的前提,是创意形成的过程。创意是无形的,在没有获得作品印象的表现形式,或是没有达到申请的条件,就无法获得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为了防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法掠夺应用创意,就必须运用商业秘密权的方式,对于产业进行保护。例如策划方案、营销方案、市场报告没有科学意义的使用价值的作品表达,无法获得象征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要加强商业秘密权的有效保护,可以采取多种保密措施的方式加强保护,对于一些涉密资料和硬件措施保护,可以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四)反不正当竞争战略
文化创意产业在保护其创意成果时,所面临的主要防范对象就是同行业的竞争对象,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虽然在创意上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但是在上述保护守法、保护手段、保护对象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问题,所以创业成果得不到保护情况是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条例中指的是对于商业内经营者,文化创意产业首先要为创业者产业声誉提供保护,包括品牌声誉和自身产品的声誉,防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的恶意诋毁,而声誉自身不属于任何一种形态的知识产权,无法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需要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保护商誉。商誉很难通过著作权、专利权等加以保护。但是如果竞争对手在商业中,只是该创意艺术风格和企业进行竞争,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阻止,最后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的艺术风格是由产业形成创意过程中形成的,模仿他人的艺术风格,属于不正当的范畴是难以被认为侵权的可能性,但却可以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有效的阻止。
大数据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全球化传播的理念方法,充分利用新思想、新思维和新模式解决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问题,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可以得到有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