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水权交易的实践与启示
2018-04-02刘晓辉
刘晓辉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权试点工作,2015年自治区确定中宁县作为水权交易试点区,重点开展通过农业节水改造工程节余出的农业水权转向工业企业的水权交易试点工作,为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业用水,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破解当地水资源供需矛盾进行探索。
1 中宁县水资源的状况
1.1 水资源总量
中宁县水资源总量是在计算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基础上,将两者相加再扣除地表和地下水的重复水量的方法来计算的。中宁县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0.192亿m3,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496亿m3,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重复量为1.461亿m3,当地水资源总量为0.227亿m3。详见表1。
1.2 黄河初始水权分配指标
中宁县供水水源主要是引黄河干流水。根据国家“八七”分水方案,并按照黄河来水“丰增枯减”原则进行配置。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黄河水合理配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宁政办发[2009]221号),分配给中宁县的正常年份初始水权指标为2.74亿m3,其中干流分配指标2.71亿m3,全部用于农业和生态;支流分配指标0.03亿m3,用于生活、工业、农业+生态分别各 0.01 亿 m3。
表1 中宁县水资源总量表
1.3 取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指标
自国家发布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遏制用水浪费,于2012年12月4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干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 [2012]167号),并于2013年4月22日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2015年宁夏取水总量控制目标为73亿m3,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63.74亿m3。规定中宁县取水总量控制目标为5.9亿m3,用水总量控制目标4.96亿m3。
1.4 2015年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取水量(含小高抽)
2015年,中宁县取水总量6.455亿m3。按不同水源分,取黄河水6.119亿m3,取地下水 0.176亿 m3,其他取水0.160亿m3;按不同行业分,生活取水0.092亿m3,工业取水0.194亿 m3,农业(含生态)取水6.163亿m3。
(2)用水量(含小高抽)
2015年,中宁县用水总量5.432亿m3。按不同水源分,用黄河水5.096亿m3,用地下水0.176亿m3,其他用水0.160亿m3;按不同行业分,生活用水0.098亿m3,工业用水0.194亿m3,农业(含生态)用水5.140亿m3。
综上所述,根据中宁县水资源利用现状可以看出,中宁县的取水和用水均已超过自治区划定的“红线”指标。因此,新上的工业项目或新增的农业项目用水必须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予以解决。
2 中宁县水权交易的实践
2.1 水权交易主体与客体
(1)交易主体
出让主体—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2015年中宁县水资源还未确权)
受让主体—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
(2)交易客体
水权交易客体—219.02万m3黄河水的使用权。
2.2 水权交易类型
通过农业节水改造工程节余出的农业水权转向工业的水权交易[1]。
2.3 水权交易期限
交易期限15年。
2.4 水权交易程序及方式
中宁县水权交易的流程具体如下:
(1)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向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提出水权交易申请,并提交《水权交易实施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2)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对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并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评估机构依据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提交的材料,评估交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核实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的身份、评价本次可交易水量和交易成本和价格构成等,并出具评估报告;若评估结果为“是”,则进入下一个流程;若评估结果为“否”,则由水权交易中心通知水权交易双方重新整理相关材料。
(4)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依据“评估报告”发布水权交易信息,进行公示。
(5)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在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就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协商,最终签订水权交易三方协议。
(6)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将三方协议上报中宁县水务局备案,县水务局报区水利厅备案。
(7)针对舟塔乡节水改造工程变化的情况,区水利厅对渠道管理处的配水指标进行变更;
(8)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组织水权方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和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实施水权交易。
2.5 水权交易价格
水权交易双方在不低于指导价的基础上,通过互相协商的方式,最终确定单方水交易价格0.931元/m3。
2.6 水权交易费用的使用、分配与管理
水权交易费用的使用、分配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宁县财政统一管理和分配,县财政建立水权交易资金专户,经费主要用于水权交易区水权变更后农民权益的补偿、县域内节水工程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节水宣传奖励以及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日常运行费用等方面。
水权交易三方协议签订后,水权交易费用由宁夏京能中宁电厂筹建处按照合同要求向中宁县财政局交纳。中宁县水务局、舟塔乡农民用水者协会、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及相关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需求,向中宁县财政提出经费使用申请,中宁县财政审核后,拨付经费。
3 中宁县水权交易的启示
3.1 建设节水工程为水权交易的实施提供水量保障
据统计,中宁县灌区仍有50万亩作物种植采用漫灌方式。以舟塔乡枸杞为例,经测算,枸杞漫灌干渠直开口毛灌溉定额为958 m3/亩,田间净灌溉定额为480 m3/亩。滴灌工程的实施,可以将枸杞毛灌溉定额降低到459m3/亩,田间净灌溉定额降低到300 m3/亩,考虑节水保障性和供水安全性等因素,结合相关规范要求[3],亩均可交易的水量指标=节余水量指标(958-459)/供水安全系数(1.2)=415.8 m3。实施节水灌溉,可以大幅提高中宁县的节水潜力。
3.2 发展县域经济为水权交易的实施提供水量需求
近年来,中宁县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特别是工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比例逐年增大。2015年,中宁县国民生产总值126.84亿元,较2011年增加了39.9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变化为 14.4∶56.3∶29.2。
今后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水结构改变与工业用水的迫切需求,势必需要进一步压缩农业用水比例,为满足新增工业用水,开展行业间水权交易的需求非常强烈。
3.3 成立水权交易中心为水权交易的实施提供交易平台
水权交易的顺利开展,涉及到政府、水管部门、交易中心、评估机构和用水户等多个机构或组织。中宁县在水权水市场建设总体框架下,成立了中宁县水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团体,报中宁县政府批准成立。
中心受中宁县水务局监管,为水权交易双方服务,维护双方的权益。其主要的职责:一是收集并汇总水权交易双方开展水权交易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水权交易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二是行使“水银行”的职能,收储并调蓄水权出让方的节余水权指标,并发布水权指标信息;三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向水权受让方出售水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价格的协商,签订水权交易协议。同时,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水权交易涉及的交易水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或指导意见。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等利益相关者开展水权交易,并将交易情况上报县水务局备案,县水务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水权交易组织机构见图1。
图1 水权交易组织机构图
3.4 指导水权交易价格为水权交易的实施提供交易标准
合理的水价形成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中宁县水权交易实行政府委托第三方利用成本法测算交易指导价,交易双方通过互相协商,最终确定交易价格。中宁县水权交易价格由农业节水工程投资、节水工程运行费用、使用权转让费、服务费等构成[3]。其构成比例一般为:农业节水工程投资约占水权交易价格的23%,节水工程运行费约占水权交易价格的30%,使用权转让费约占水权交易价格的45%,服务费约占水权交易价格的2%。
3.5 规范水权交易流程为水权交易的实施提供行为准则
图2 水权交易流程图
对于水权交易而言,交易制度的核心就是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通过制定交易规则,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提供行为准则。中宁县水务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中宁县水权交易试点指导方案》,县人民政府随文进行了印发,明确了中宁县水权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中宁县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指导作用,水权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全面提升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具有极强的借鉴作用。
[1]李晶.中国水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高而坤.中国水权制度建设[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3]郑志飞,杨侃,王碧荣.水权交易水价计算方法研究[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6,33(3):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