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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女部》“娲”“娶”“婚”“姪”“娣”所反映的中国古代婚姻文化

2018-04-01刘颖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丝路艺术 2018年7期
关键词:血缘上古伏羲

刘颖(内蒙古师范大学文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一、“娲”与血缘群婚

(一)娲

《说文》:“娲,古之神圣女,化万物者也”。古人认为女娲是三皇之一。女娲又称女娲氏,另称娲皇,女希氏,俗称女娲娘娘。是传说中的上古氏族始祖,上古第一女神。提到女娲,就不得不说她和伏羲的关系,关于女娲和伏羲的关系,有三种说法:一:兄妹说;二:夫妻说;三:既是兄妹又是夫妻说。后人一般同意兄妹夫妻说。唐朝李亢撰写的《独异志》记载了女娲兄妹成婚的传说:“昔宇宙初开之时,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上,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和;若不,使烟散。’于是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1]女娲和伏羲从兄妹结为夫妻的画像在汉代的画像砖上很容易见到,女娲伏羲都是人身蛇尾,两人上半身多是相拥,下半身蛇尾相互交缠,为蛇的交配状。

(二)血缘群婚

女娲和伏羲由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反映了上古的血缘婚,女娲、伏羲本为兄妹,但是后来二人结为夫妻,这虽然是传说,但是也反映了古代的婚姻状况,兄妹结婚,即血缘婚。瑞士人类学家巴霍芬认为,“最初人们实行着豪无限制的性关系”[2]。也就是同一族群内部的人可以不顾辈分关系相互通婚。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在考证过去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曾经存在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从摩尔根等人的观点来看,人类似乎都存在这样一种“杂乱的婚姻状态”。但是女娲,伏羲的传说却与此有些不同,女娲和伏羲是兄妹,即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同辈之间,而不是跨越辈分,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女娲、伏羲时代的婚姻关系显然比‘杂乱的婚姻状态’进步。

二、“娶”“婚”与抢夺婚

(一)娶

《说文》:“娶,取妇也。从女,取声”。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取彼之女为我之妇也”。“娶”字上半部分是“取”,“取”的左边是“耳”,右边是“又”即“手”。在古代的战争中,胜利的一方通常割掉战败一方的左耳,用以论功行赏,“取”即用手去拿。“娶”即用手去取别人的女子为我之妇。这个字可能与上古时期的抢婚习俗有关。

(二)婚

《说文》:“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昏,昏亦声”。“婚”字的左半部分是“女”,右半部分是昏,即昏时娶女。这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女子,阴也”;二是在黄昏时“结婚”有利于去“取”,即抢夺。“婚”是女子的家,男子会到其中意女子之家去“取”,后来就形成“昏时婚”的习俗。

三、“姪”“娣”与陪嫁制

《说文》:“姪,兄之女也。从女,至声”。娣,《说文》:“女弟也”。在中国古代的婚制中还存在着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嫁制度,即“侄娣陪嫁制”,所谓侄娣陪嫁就是指一女子出嫁,以其侄女或妹妹作为陪嫁。《诗经》中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3];卫庄公 “其娣戴娓生桓公”[4];鲁穆伯 “其娣声已生惠叔”[5];一般贵族陪嫁的侄娣来自于本家族内,而国君则广征于同姓诸侯。侄娣陪嫁的风俗很复杂,但明显是原始族外群婚的遗俗。在我国永宁纳西族发现姐妹共夫的实例。对于侄姑共夫,我们知道清朝的孝庄文皇后和其姑姑一起嫁给了皇太极,这在《清史稿·后妃传》中有明确的记载。清朝是关外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其婚姻制度很大程度地保留了原始族外群婚的遗迹。这种“侄娣陪嫁制”是专偶制婚姻的产物,虽然它是植根于母系氏族族外群婚和父系氏族早期的群婚遗俗。这种婚姻制度有正式的婚姻仪式,陪嫁的“侄娣”的身份是侧室,是正室妻子的奴仆。

四、“媒”—婚姻的中介

《说文解字》:“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从女,某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谋也。谋合二姓者也。虑难曰谋。”《周礼·媒氏》注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这准确的诠释出了“媒”的作用。即“谋和二姓”。把两个异姓之间合为婚姻关系。《诗经·七月》曰:“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氓》曰:“送子涉淇,至于顿秋,非我愆期,子无良媒”。《周礼·地官下》曰:“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曲礼》曰:“男女非有媒不相知名”。这都说明了媒的重要性。“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这说明了古人重视婚姻的形式,认为凡是正式的婚姻,必须有“媒”这一中介,“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即使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的婚姻,如果没有“良媒”,这种婚姻也是无效的,是不被人们所承认的,即使人们表面上接受了这种婚姻,他们也对这种“无媒”的婚姻表示歧视。“奔者为妾”,没有经过“媒”这一途径,女子只能做“妾”,而不是拥有相对法律地位的“妻”。

注释:

[1]李亢.独异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3:79.

[2]张彦修.婚姻·家庭·氏族与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0.

[3]诗经·大雅·韩奕[A].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572.

[4]《左转》隐公三年[A].春秋左转集解[M].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22.

[5]《左转》文公七年[A].春秋左转集解[M].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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