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史还是性别史?
——清代性别研究的源流与演进
2018-04-01毛立平
毛立平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研究所,北京 100872)
尽管有关妇女问题的讨论自古有之,像缠足究竟起于何时、缘于何故,妓女文化在不同时代的发展和影响等,至迟在明清时代就已成为士人讨论和关注的话题,但具有现代意义的妇女史研究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妇女史的研究迎来了“第一次高潮”,各种有关中国妇女的论著不下几十种乃至上百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论述虽然以学术的面貌出现,却以揭露男权压迫、呼吁妇女解放为旨归,将妇女的落后看作中国落后的缩影,而以解放妇女作为打破中国旧文化桎梏的钥匙。因此,这一阶段的妇女史研究多以“压迫-解放”为主题,将妇女设定为“受害者”的角色,从某种程度而言,研究讨论妇女的目的反倒不在于妇女本身,而在于探索“解放”中国的途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妇女史越来越成为学者们特别是女性学者们关注的议题*高世瑜指出,“完全投入妇女史研究的学者人数不多,有研究功力的学者尤其是男学者往往不屑于专门从事妇女史研究,这就造成了研究队伍不仅人数有限,而且素质不是很高,同时性别构成不平衡,女性占了绝大多数。”见高世瑜:《发展与困惑——新时期中国大陆的妇女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3期。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问题,国外妇女史学界也存在同样的性别偏差。,并且发展迅速,一时间几成为历史研究中的“显学”。这一次研究高潮中,研究者们基本突破了将女性作为“受害者”角色的设定,将女性看作历史的构造者和积极参与者,尽力实践“把妇女还给历史,以及把历史还给妇女”的双重目的。尽管研究质量难免参差不齐,但妇女史研究的数量却呈逐年稳步上升的态势,至今已蔚为大观。笼统估算,进入21世纪的十余年间,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严格意义上的妇女与性别史著作、译著与论集就有百余种,论文数千篇。特别是妇女史、性别史已经成为博士、硕士论文的热门选题对象(现有的妇女史研究论文中博士、硕士论文占到将近半数),可见这一领域仍具有相当乐观的发展前景[1]。而清代由于其末代王朝的特性,存留至今的各类史料最为丰富,包括大量的在历史上属于“沉默群体”的女性资料,加之明清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清末政治和思想的变革给婚姻家庭及女性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使得清代妇女研究尤为受到学界的关注,并在过去20年中得到长足发展。在这样一个学科发展迅速、但希望与问题并存的背景下,且值清史研究走过一个世纪之际,我们觉得有必要对清代妇女史、性别史研究的源流发展和演进脉络进行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在总结成就的同时找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以期为未来的研究突破瓶颈贡献绵薄之力。
一、清代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
如前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基本摆脱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系“受害者”的论调,但是妇女地位究竟如何,具体至清代而言,女性的社会地位究竟是高还是低?她们在家庭或家族中有没有所谓的经济权利?这一问题一直是学者们正面热议或研究中隐含的话题。
滋贺秀三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女性地位的论断对研究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指出:“在围绕家产的权利关系上,和父的生存期间儿子的存在宛如等于无一样,夫的生存期间妻的存在也隐在夫的阴影中等于没有。即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只有当丈夫去世后,寡妻才能保持原样地代替夫享受其地位和权利。“像这样的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夫的人格由妻所代表的关系,我想将其称为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一体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妇女所拥有的财产权止于在丈夫去世后对于家庭财产的管理权,而并不存在所有权[2](P 109)。但正如美国学者白凯(Kathryn Bernhardt)所反驳的,滋贺秀三只注重了女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原则,而忽略了实际生活中的司法实践[3](P 44)。可惜的是,尽管白凯批判了滋贺秀三的法律条文本位的观点,但仍认为明代以来的法律将寡妇“降格为一个财产的监护人”,虽然清代因贞节崇拜而赋予寡妇更大的嗣子选择权利,其讨论仍限于寡妇替嗣子监管丈夫财产的范畴,而未能对妇女的财产权利做出实质性的突破研究[3](PP 43-46)。其根源在于,白凯对明清妇女财产权利研究尽管参考了一些官员判案的实例,但总体上仍以官方法律文本为基础,并未对民间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剖析。这是她虽反对滋贺秀三的观点,但仍无法突破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注重利用方志、文集、司法档案、契约文书等资料来研究妇女史,这与社会史兴起后史学界“眼光向下”的学术转向相契合,而通过对这些更贴近民间的史料的研究分析,学者们也得出了与之前的传统认识不同的有关妇女社会和家族地位、经济和司法权利的结论。
阿风利用契约文书与诉讼档案对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进行总体考察,指出明清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拥有相当的家族地位和经济权利,且能够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其能动性,为本人及家族争取更大的利益[4]。尽管阿风的研究仍未跳出早期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仁井田陞等有关家族法的研究窠臼,但基于基层史料的研究使得他进一步肯定了明清女性在社会和家族中的法律和经济地位。除被广泛利用的徽州契约文书外,妇女史学者们继续挖掘清代其他地方的契约文书,并从中探查女性在土地、借贷等交易中的活动与作用,指出妇女能够以“买方”“卖方”和“中人”等多元的身份在家庭大宗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她们在契约中的各种表现,也意味着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的经济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与肯定”*参见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张启龙、徐哲:《被动的主动:清末广州高第街妇女权利与地位研究——以契约文书为例》,《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2期;刘正刚、杜云南:《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吴声军:《从贺江文书看清代以降南岭走廊妇女的权利——兼与清水江文书的比较》,《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其实,妇女的经济权利不仅体现在契约交易中,也体现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层面。李华丽的研究证明,许多清代妇女靠劳作独立承担起家庭生计,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5];刘盈皎、张生的研究则证明,清代不论满汉妇女都可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得到政府的保障[6];吴欣则认为妇女在婚姻诉讼案件中进一步凸显了其地位和身份,社会性别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建构[7]。
在谈及女性的经济或财产权利时,除作为妻子对夫家财产的权益之外,学界所关注的另一焦点在于女儿的财产继承权问题。这一问题最早的争论来自于法制史学者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仁井田陞强调家庭财产由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女儿和儿子同样拥有财产继承权,只不过程度上有所区别而已;滋贺秀三则认为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并非全体家庭成员,而与宗祧继承相一致,因此只有男性子嗣可以祭祀祖先并继承财产,女儿在家庭中唯一的权利是在成长时受到抚养和出嫁时得到嫁妆[8]。正是依照这样的思路,白凯在其研究中否定了从宋代至明清女儿在家庭中拥有财产继承权的可能性[3](PP 8-42)。然而,滋贺派学者所忽略的,恰恰是他本人所提出的女儿获得嫁妆的权利。笔者所见最早将嫁妆看作女性财产继承权利的是经济史学者邢铁。他在1996年的研究中指出,作为法律概念的现代意义的家产继承权,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继产方式的实践应当区分开来,“不能仅仅以找到法律依据者才认定为权力,应该把实际存在的各种因素引起的各种机会和方式都视为继产权的体现”。因此,奁产陪嫁是女儿参与娘家析产的“通常方式”*邢铁、高崇:《宋元明清时期的妇女继产权问题》,《河北师院学报》1996年第1期。在其后的著作《家产继承史论》中,作者又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参见邢铁:《家产继承史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其后,毛立平对清代嫁妆的系统研究,推进了人们对清代妇女财产权利的认知。通过史料的系统梳理,毛立平证明,清代女性不仅拥有以嫁妆形式参与娘家财产继承的权利,而且在婚后,嫁妆始终系女性的私有财产,可与夫家财产分开存放,常常只能由女性本人支配。这部分“私财”大大拓展了女性在婚姻前后的经济权利,也使得她们在很多情形下有经济能力干预家庭、家族内外事务,家庭和社会地位得以提升[9]。
除女性在家庭和家族中的经济地位外,随着近年来地方司法档案的逐步发掘,学者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档案中的女性记录,展开女性司法和诉讼权利的研究,这样的研究大大拓宽了人们对于传统女性活动场域和社会活动能力的认知,也开始对女性社会地位进一步反思。在这一研究过程中,不管是法律史学者还是妇女史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指出:尽管清代法律对妇女究竟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有些模棱两可,但女性得以通过“抱告制度”广泛地参与到诉讼中来。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不仅“抱告”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妇女本人才是真正的诉讼主体,且不少中下层妇女对于司法程序及内幕有着相当的了解,她们不但积极参讼,而且充分利用自己的弱势身份博得县官的同情,以获取有利的判决*参见毛立平:《妇愚无知——嘉道时期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县官与下层妇女》,《清史研究》2012年第3期;吴欣:《清代妇女民事诉讼权利考析——以档案与判牍资料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姚志伟:《清代妇女抱告探析》,《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吴佩林:《清代四川南部县民事诉讼中的妇女与抱告制度》,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八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等等。。尽管妇女的参与诉讼可能存在外力的影响,比如族人或讼师的帮助和“唆使”,但这并不影响“她们利用了加强性别等级的法律,并将这些法律反过来在司法场景中为她们的利益服务”[10]。李相森指出,清代的司法判牍档案中,女性的性别身份、社会角色是司法裁判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官员会谨慎对待案件中的女性,维护其名节和颜面,其实质是为了维护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参见李相森:《传统司法裁判中的女性因素考量——以清代司法判牍档案为中心》,《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3期;李相森:《限制与保护:清代司法对涉讼女性的特别应对》,《妇女研究论丛》2015年第6期。。不仅州县档案中所呈现的民事诉讼(细事)中有较多的女性参与,对京控案件的研究亦表明,即便在京控这样的重大案件中,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诉讼人为女性。她们或为丈夫、儿子诉冤,或为家族争取权益,或为自己证明清白,奔走于家乡与京城之间,给地方和中央政府都带来一定的压力。正如胡震所指出的:“对晚清京控的研究却表明,清代妇女是国家诉讼这个公共领域中的一群十分活跃的参与者。”[11]因此,清代妇女缺乏诉讼权利的结论过于简单,我们应该进行检讨[12][13]。
笔者认为,对女性参与司法诉讼的研究,不仅证明清代女性拥有相当的诉讼权利,更进一步展示了女性对外界社会的了解和参与程度。这些研究打破了中上层妇女“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下层妇女虽出门参与劳动但对外界社会无知无识的固见,体现出妇女们不仅勇于走出家门、走入公堂,且对外界社会及司法程序有着一定的了解,她们利用各种可以凭借的力量(如讼师、家族中的男性),利用法律的空子(清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是否可以参讼),并利用自身劣势将其转化为优势(在诉讼中故意显露自身的弱势以博得官员的同情),以获得有利于自己及其家族的判决。学者们发现不少案件是在家庭中存在成年男性的情况下而由妇女牵头诉讼,这提示我们对于传统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应当有着重新客观的评价。
二、清代的阶级、族群与性别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妇女史研究兴起以来,尽管研究成果蔚为大观,但研究取向却呈现出明显的阶级、地域和民族的不均衡。女性群体中最先得到研究者关注的是上层女性。其原因很简单,上层女性由于其所属阶层的文化特权而保留有更多的史料,涉及传记和行状、墓志铭、亲友的回忆录、女性本人的诗集和文集,等等。特别是清代以“才女文化”著称,使得才女及其作品研究成为文学领域与史学领域共同关注的课题。同时,由于明清文化发展的地域特点,这些才女又主要集中于两个区域——江南与京城。正如曼素恩(Susan Mann)在其著作《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的引言中所说:书中所论及的妇女“都来自于社会顶端的精英阶层,她们所受的教育程度之高,甚至远远超过我们今天的绝大多数人。她们许多人过着一种我们几乎无法想象的特权生活,闲适与饱学将她们与帝国晚期99.9%的妇女隔绝开来。更重要的是她们中的70%以上来自于中国中部的沿海一隅”[14]。如何处理妇女史研究中的阶级、地域与族群差异,成为摆在妇女史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江南”在清代的文化蕴含,杨念群已进行了透彻深入的分析[15]。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文化核心区域不仅属于男性,也属于女性。郭蓁通过对清代江浙地区诗人数量的统计得出:“有清一代诗坛,江、浙诗人的数量便一直高居榜首……统计数据足可印证清代女诗人分布的地域特征与男诗人相一致的事实。”[16]而清代女性文学之所以如此繁荣,与家庭氛围、社会文化乃至国家影响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从家庭内部因素来看,石晓玲以女性忆传为中心探讨了清代士绅家庭男性对女性的道德形塑以及女性的自我形塑[17]。卢苇菁则指出,为女儿提供良好的教育是18世纪精英家庭维护其社会地位和声誉的重要手段。同时,在清代人口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父亲培养儿子从事科举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强,而提高女儿的教育和修养,除增加家族荣誉外,还给父亲带来轻松、愉悦的家庭感受。女儿出嫁后仍可以通过文字唱和的方式保持与父亲的联系,成为与原生家庭终生的联结纽带[18]。从整体的社会环境考量,郭蓁指出女性文学的繁荣“与清王朝对女性较为宽松的文化政策,男性作家对女诗人的爱护、支持和帮助,以及文化型家庭对女性教育、培养、扶植等等的关爱”都息息相关[19]。可惜的是,其文对于“清王朝对女性较为宽松的文化政策”并未做深入论述,笔者认为这一点正反映了清代女性文学繁荣的深刻政治背景。如同只强调汉族男性“薙发易服”而允许汉族女性穿着汉族传统服饰一样,清代的文字狱也仅针对男性,在这样文化压抑的背景下,士人家庭将文学唱和的兴趣部分地从同仁之间转向与家庭中的女性进行,而女性也由于相对宽松的文化政策而能有较为自由随性的发挥。何湘指出,清代江南女性诗坛形成一种豪迈的风格[20],应亦与这样的社会政治背景有关。
京城是清代除江南之外的另一女性文学的核心区域,其与江南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京城才女的民族特征。同江南才女一样,清代“满族才女绝大多数出身于中上层家庭和文人代出的家庭”。受汉文化影响渐深的满族贵族,女性文学修养也发展迅速。对于史学研究而言,“满族妇女诗歌的价值,并不主要在于它们是妇女所作,而主要在于这些诗歌能够生动形象地表现清代满族妇女在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处境”[21]。如纳兰氏诗中所反映的清初满族女性的豪爽雄健之风,顾太清诗词中所体现的家世沉浮对其个人际遇的影响,等等。值得指出的是,京城还是南北女性文学的交汇之处,这一点正是以往学者研究不足的所在,如纳兰性德娶江南女词人沈宛为妾;嘉庆年间完颜氏廷锵娶江南才女恽珠为妻。恽珠不仅著有《红香馆诗词集》,还按照清廷所提倡的女性道德标准编选了《国朝闺秀正始集》,集结了清代各地女性诗人的诗词作品。在其影响下,儿媳、孙女都以能诗著称,为旗人女性诗人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当我们研究清代才女问题时,不仅应当重视其在文学和时代上的共性,也应注重其民族和地域的差异性,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络和交流,才能从总体上把握清代才女文化的实质。
尽管清代才女辈出,她们毕竟是女性中的少数群体,历史显然由更多的普通女性或者说中下层女性构成。近年来新史料的不断发掘,使我们的研究得以渐渐从上层妇女过渡到中下层妇女。如前所述,契约文书和司法档案是这类史料的主体。司法档案对于妇女史研究的意义,容后文详述。此处要说明的是,妇女史研究对于司法档案的运用,绝不限于仅仅考察女性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地位,档案中所提供的女性诉状和供词,以及档案中所包括的作为证据审呈的大量民间契约,如卖妻文约、主嫁文约、招夫养子文约、赎女另嫁文约、娘婆两家集理文约,等等,这些契约与诉状、供词以及县官的判决,较为多面而生动地反映出中下层女性的生活状态和社会关系。毛立平通过对南部县档案中所反映的出嫁女与娘家关系考察得出,不仅上层社会出嫁女与娘家联系紧密(如前述卢苇菁的研究),下层妇女婚后亦与娘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而亲情和利益是主导这种联系的主要因素[22]。张晓霞利用巴县档案对该地的孀妇再嫁问题进行探讨,用地方实例印证了清代男女比例失调使女性在婚姻市场上成为奇货,而导致孀妇难以守节的宏观论调在巴县同样存在[23]。李清瑞则利用巴县档案对清代四川地区的拐卖妇女案件及其所反映出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四川移民社会的背景和妇女自身及其家庭的因素共同造成拐卖案盛行[24]。苏成捷通过对巴县、南部县、宝坻县档案中的272件卖妻案件的深入考察,指出妻子和土地一样,是下层男性的最后财产,而“卖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下层女性的一种生存策略[25]。
妇女史研究“眼光向下”的转变着实可喜,但在族群和地域方面研究的不均衡态势仍相当明显。在汉族妇女以外,只有作为统治民族的满族女性受到一定的关注。定宜庄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可谓这一领域的奠基之作。定宜庄通过描述入关前后满族妇女社会生活习俗、贞洁观念和家庭地位的变化,对满族女性“从扬鞭马背之上到深藏闺阁之中”角色转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和反思[26]。近年来,定宜庄再发两文,对当前满族妇女史的研究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和思考。她指出满汉两个民族存在深层次的价值观和审美观的差异,但这与妇女地位的高低并无直接关系。即“扬鞭马背”并不能证明满族女性入关前即不受男权束缚、地位高,早在清入关前,妇女就是男人权力斗争的工具,可以被任意抢掠、变卖和交换,整个社会对于妇女的歧视也非常明显。入关后,满族统治者自觉地用儒教纲常重塑自己的民族,这既是他们得以成功地统治这个泱泱大国的原因,也是导致这个民族最终衰弱的主要原因。与男子共同经历了这场深刻变革的满族妇女,在付出比男子更大代价的同时,也保留了潜藏于这个民族深处的一些因素,并反过来对汉族社会造成了影响[27]。同时,定宜庄呼吁在满族妇女史研究中重视满文史料的挖掘,重视满族妇女与八旗制度之间的紧密联系,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将满族妇女史研究引向深入[28]。赖惠敏是另一位关注旗人妇女研究的重要学者。她在《清代皇族妇女的家庭地位》《清代旗人妇女财产权之浅析》《妇女无知?清代内府旗妇的法律地位》三篇论文中分别对清代皇族女性、普通旗人妇女和内务府旗妇的家庭、社会、经济和法律地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指出旗人女性婚前与婚后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变化,及其相较于汉族女性所不同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经济和司法权益。她的研究都以内务府等原始档案为基础,为我们揭示了以前较少为外人所了解的不同阶层和不同身份的旗人女性生活环境和生存状况[29][30][31]。
除满、汉之外其他民族的女性研究,至今仍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但我们还是看到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向这一领域拓展。如吴克尧和包海凤注意到康熙朝锡伯族的政治性迁徙过程中锡伯女性的经历和遭遇[32][33];吴才茂利用清水江文书考察清代苗族女性在土地买卖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其所反映的女性社会经济地位[34];李国彤则通过对蓝鼎元的女学著作进行考察,探讨他如何在畲族地区宣传儒家的家庭观念与妇德[35]。尽管清代少数民族女性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且研究成果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尚属初步探索,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性别史研究的逐步深入,不同族群和区域的女性群体将会逐步走入研究者的视野,这也是未来妇女/性别史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三、性别研究视野的开拓与史料的甄别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妇女史研究兴起以来,女性这一历史上“失声的群体”开始成为史学研究的对象,而“性别”也成为历史研究的一个全新视角。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的妇女史学者们力图搜求不同时代、不同阶层女性生产生活的记录和记忆,以填补历史书写中的性别空白。但是,妇女史研究始终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研究领域的局限性,人们往往误认为妇女史或性别史就是描述和分析内闱之事或女性之间的联结,外界社会属于男性,基本与妇女无关。因此,妇女史常常与婚姻家庭史的研究纠结在一起,难分彼此,有人甚至认为妇女史就是婚姻家庭史学的一个分支。这样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史研究,也是促成学界将“妇女史”发展为“性别史”的主要因素之一;二是妇女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资料缺乏的限制——女性既为“失声的群体”,绝大多数女性在历史上很难留下确切而翔实的书面记录,而有限的记忆或回忆类资料不仅受时代限制,且受个人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国内妇女史研究的开创者之一高世瑜所言,史料鉴别问题已经成为妇女史研究的瓶颈[36]。因此,史料的开拓与甄别也是妇女史研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研究视野而言,随着妇女史向性别史“提法”的转变,学者们在不断拓宽中国妇女史研究的视野和范畴,尽管有些研究尚显薄弱,但都为清代妇女史研究的全面展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前所述,不仅上层女性受到关注,下层妇女的生存状态与生活环境也开始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仅汉族女性受到较为深入的研究,满族以及清代其他少数民族的女性也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不仅内闱家事是研究主题,各个领域的女性贡献都为学者所关注,特别是美国学者在这方面的探索尤为突出。高彦颐(Dorothy Ko)的《闺塾师》向我们展示了帝国晚期一个游历的女性群体,指出明清的江南闺秀远不是受压和无声的,这些妇女在男性支配的儒家体系中创造了一种丰富多彩和颇具意义的文化生存方式。作者通过儒家理想化理论、生活实践和女性视角的交叉互动,重构了这些妇女的社交、情感和智力世界。透过妇女生活方式,该书提出了一种考察历史的新方法[37]。曼素恩(Susan Mann)《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对18世纪盛清时代女性的工作、娱乐、写作、信仰及人生历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查,体现出女性在盛世的风貌和贡献。该书利用习见的、由男性书写的史料与妇女自身的作品相参照,这本身便推开了一扇通向中国女性世界的崭新的窗口[14]。白馥兰(Francesca Bray)的《技术与性别:晚清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力主将科技看作表达与塑造中国文化、社会形态的有力的物质形式,并采取这样一种视角考察了宋代至清代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技术”,从家庭的生活空间、女性的纺织生产、女性生育与保健等方面,深入而有力地分析了科技如何强有力地传播和塑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别规则与女性角色。与我们对于传统女性的固有认识不同,作者认为,妇女并非父权、夫权的被动牺牲品,而是中国传统文化形态与社会秩序的积极有力的参与者[38]。作为外国学者研究中国历史,以上著作或多或少在某种层面上具有“他者”的文化心态,但她们独到的研究视角和不拘一格的史料应用,都对我们开拓妇女史研究的视野有很好的启示。
除视野的开拓之外,史料的开拓对于妇女史研究及发展也至关重要。“任何史料都是有局限的,对于像妇女史这样新兴的学科尤其是如此,所以在研究中,尽量开拓史料收集的范围是必要的。”[28]妇女史研究中,不仅档案、文书等汉文史料应当被广泛挖掘,清代其他少数民族文字特别是满文史料亦应当受到相当的重视。如清代旗人女性问题被统治者看做内务之事,常常仅用满文记录,据笔者查阅内务府档案的经验,乾隆朝之前的宫廷女性记载多为满文。因此,正如一些国内外学者所提倡的要大力学习满文、拓展满文史料,使其与汉文史料相互印证、补充,这不仅是研究清代政治史的必要途径,也是清代妇女史研究同样存在的需求。然而在进行满汉文史料对照时,我们应当尤其注意“甄别”的问题。“现存汉文史料大多出自汉族文人或饱受儒家礼教浸染的满族文人之手,他们是以汉族的观念和用语对满族习俗加以观察和表述的。表面上看来,满族许多制度和习俗与汉制似乎无甚区别,实质上却有诸多名同实异之处。而满族统治者出于各种考虑,对于自己早期的习俗又常常有意无意掩盖和抹煞。因此研究中必须尽量阅读文献的原文也就是满文而不是汉译本。往往也必须耗费精力,探寻一些名词的满文甚至蒙古文原文,以求找到它的真实含义,从而理解这些词语中反映的真实观念。这是一项相当困难琐碎但不能避开的工作。总之,注重本民族文字纪录的史料,就会避免诸多误解,也才能使研究更加深入。”[28]
的确,在大力挖掘和开拓史料的同时,我们要思考如何看待“文本”所记录的“史实”。相对而言,中国女性在历史记录中并非完全隐没不见,从刘向《列女传》之后,便陆续有女性类传出现,至范晔《后汉书》设《列女传》,女性遂于正史中占有固定席位——宫廷女性多被收入后妃、公主或外戚传中,其他女性则以德行为标准,收入《列女传》。这使得不仅贵族女性有机会被写入史志,中下层女性也可以通过节孝等品质青史留名。特别是宋元之后,正史《列女传》有强调“匹妇”行谊的趋势,及至明清,荆钗布裙成为主要入传人选[39](P 69,147-248)。正史之外,各类地方史志、文人所写的妇女传记(包括行状、寿志、墓志铭、祭文等),共同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女性记录传统。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警示的,“记载”并不等于“史实”。中国的女性记载传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烙印。首先,各类史志记载女性的目的在于提供为世人效仿之楷模,因此除刘向《列女传》设“孽嬖”篇外,其他女性传记都只收录正面的女性形象,且“正面”的含义从女性的仁孝、慈爱、智勇、节烈,至明清渐渐缩小为只有节烈——且只有奇苦的节烈行为,方可作为入传之资本[39](PP 314-335)。节烈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女性形象,更别说“负面”形象,基本无法留下记载。其次,绝大多数女性传记的作者为男性,他们往往从男性角度有选择地描述女性的行为方式乃至内心世界,其写作目的,正史多为彰显统治者所需要的女性品质,私家传记则以提升家族荣誉为目的。男性不仅是传记的书写者,也是预设的读者。衣若兰通过对历朝《列女传》的考察指出,“史家所关心的往往不是妇女本身的生命历程,而是如何借由妇女的忠孝节义事迹,来激励人们(尤其是男性)向善……以女德来激励男性,如此也就成为中国女性传记传统的特殊内涵”[39](P 149)。因此,中国历史上数量庞大的女性传记所反映的内容不仅极为单一,且与女性的实际行为或自我认知存在很大差距。
近年来,清明档案的不断挖掘整理为我们研究中下层女性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不论中央档案(如刑科题本)还是地方档案(如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等),都包含有大量的妇女犯罪或参与诉讼的材料。这一点首先打破了传记类文献只囊括典范女性的光环,将女性纳入家庭纠纷、两性关系及民事、刑事犯罪的行列,大大扩展了我们在研究传统女性时的考察维度。其次,地方档案收录的,多为民间户婚田土类“细事”*有关清代司法实践中地方档案的“细事”与刑科题本中重大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不同,参见[美]苏成捷(Matthew H.Sommer)著,林文凯译:《清代县衙的卖妻案件审判:以272件巴县、南部县与宝坻案子为例证》,载邱澎生等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更能反映女性生活的琐碎事件和实际状态,其中女性的诉状和供词,可以说是非常难得的第一手妇女表述材料,“这是比诗词更直接、更真实的‘自己的声音’”[40]。第三,档案中的女性,无论作为告状者、诉讼参与者还是罪犯,都因不符合儒家思想对于女性无外事的规范而属于“负面”形象。因此,案件审理者和记录者无需出于道德榜样等方面的考量,对她们的言行进行修饰或避讳。相反,作为法律文书,应更注重真实性。以上几点似乎使得档案成为研究明清女性研究十分理想的材料。
但是,档案中的女性记载,包括女性自己的诉状和供词,是否就真实可信?赖惠敏在利用清代档案研究夫妻间的杀伤案例时发现,家庭纠纷中描写妇女詈骂公婆丈夫、不守妇道的记录比比皆是。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指出,“地方官员处理杀伤案件必须符合《大清律例》的量刑标准,因而不惜牺牲妇女形象”[41]。也就是说,为使杀伤案的判决更加符合律例、不被上级驳回,地方官在案卷中刻意损毁女性形象。但是,我们在研究《南部县衙门档案》中的女性案件时发现,非杀伤类的民事案件,如买休卖休、夫妻不和、女性逃婚等,此类案件皆属县官自行裁决、无需上报、无需在判决时逐条依律的“细事”,不具备赖惠敏所说的牺牲或损毁妇女形象的要素,然而案卷中有关女性不听公婆丈夫教诲、不守妇道的描述同样异常普遍。那么,究竟是中下层女性因文化程度低而不守妇德,还是男性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贬低女性,抑或州县官本身即带有性别偏见?女性本身对案卷的形成有怎样的影响?换言之,州县档案中大量对于女性的记录,包括男性对女性的控诉、女性自身的诉状和供词、县官的批词和判决等,是否能反映清代中下层女性的真实状态?如果不是,究竟有哪些因素影响到这些史料的真实性?毛立平的《档案与性别——从〈南部县衙门档案〉看州县司法档案中的女性建构》一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思考,她从官员、男性亲属和妇女本人三个角度考察了其各自对司法档案记录所产生的影响,从而阐释下层女性“无知”“刁泼”的形象如何在地方司法档案中被建立起来。
因此,对于妇女史、性别史的研究而言,尤须将各类史料作为具有客观而复杂背景的“文本”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了解女性史料记载的个人和家族因素,探查史料背后的社会文化背景,才能真正做到“将妇女还给历史”。
四、结语
现在我们回归到文章的题目本身。本学科自20世纪90年代兴起以来,经历了“妇女史”向“性别史”的转化,即从关注妇女本身的历史到关注两性关系,并从性别的视角重新审视整体历史。这一变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也使得妇女史学者们纷纷自觉体认这一变化过程,而改为性别史研究。尽管近年来相继出现一些性别史研究的著作,如李贞德主编的《性别、身体与医疗》、李小江等编著的《历史、史学与性别》、王小健著的《中国古代性别结构的文化学分析》等,但成果数量毕竟不多,且不少研究尽管以“性别”为名,但仍旧不自觉地将其等同于妇女史研究。这使得我们难免产生这样的疑问:首先,只要研究内容关于女性,就是妇女史研究吗?其次,新世纪“妇女史”向“性别史”的转化,除了名称的转变之外是否有着真正研究内涵的转变?近年来,尽管多数学者已经摒弃了完全用“女性主义”或“女权主义的”的态度来研究妇女/性别史,而着眼于具体探讨不同阶层、不同族群的女性在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到的作用;探讨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在长时段的历史变迁中所经历的变化或冲突;探讨如何利用不同的视角去看待女性与家庭、社会的关系;探讨如何利用不同的史料挖掘历史上的女性记录,并分析史料背后的女性故事。但这些研究无一不是围绕女性本身而进行。如何更多地将历史上的男性也纳入性别史研究,探讨两性的互动与交锋以及特殊情境下两性角色的交融甚至错位,探讨两性如何共同构成了历史的发展,真正完成从“妇女史”向“性别史”的转变,这是我们目前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因此,所谓“性别史”研究,其实我们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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