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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8-04-01

税收征纳 2018年2期
关键词: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进项税额

●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 类报表的第2、3、4 行如何填写?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报表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说明第4行和第2、3行无加减逻辑关系,因为利润总额还要剔除期间费用等其他费用损失。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查账征收企业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时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通过填写A类季报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现。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证合一纳税人办理补充信息采集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服务规范2.3》规定,三证合一纳税人办理补充信息采集需要报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上的纳税人编码指什么?

答:纳税人编码指纳税人识别号或者三证合一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普通发票遗失是否有税务处罚?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仅加盖公章的发票能否使用?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章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使用。

●房屋交易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的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计征房产税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普通住宅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为4%。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住宅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住宅为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二)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6%、8%。

●单纯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第三条规定,单纯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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