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服务台
2018-04-01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
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地区的纳税人,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对于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报税。当出现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网上报税的,可以采取软盘报税或存根联补录报税,或者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提供报税盘协助纳税人完成抄报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地区项目推行以后,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纳税人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若试运行纳税人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应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明确,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并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务机关发现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什么是污染当量?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什么是排污系数?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什么是物料衡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