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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意识形态的接受主体特征及建设原则*

2018-04-01朱宏霜周良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民建构

朱宏霜 周良书

党的十九大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特别提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1]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基于信息网络化的客观事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我看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人在哪儿重点就应该在哪儿。”[2]为做好网络空间这一意识形态领域“最大变量”的建设工作,学术界针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展开了日益深入的研究。例如,张宽裕、吴满意等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含义、特征和功能的讨论;李艳艳、徐强等对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重要性和急迫性的论述;刘阳、付安玲等对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存在的问题和具体建设路径的分析;朱国伟和佘双好、栾大鹏和董惠敏等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的舆情案例分析和调查研究;等等。这些研究成果侧重从客体角度探讨网络意识形态问题,对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讨论和分析则明显不足。主体性研究是社会问题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在主客体实际的互动关系中准确把握网络意识形态的接受主体特征,是有效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前提。

一、网络意识形态的接受主体特征

网络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必将深刻影响广大网民的主流意识形态的自我建构过程。在线网民即网络意识形态的接受主体,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个体,深入分析其身处网络空间信息环境中的价值内化过程,探讨在网络信息的自然流动状态下,相对于传统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在空间感受、参与角色、实践体验、价值冲击和归属意识方面呈现出的新变化,对于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脱域与在场交织的空间感受

互联网媒介技术用时间挤压空间,消解现实空间交往需求,创生出了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的信息生存空间。网络空间参与的匿名性决定了每一位徜徉在虚拟空间中的主体都可以忽视现实世界的各种行为限制和责任,褪去自身原有的各种“身份”,更加充分地体验现实生活世界难以比及的话语表达权利,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宣泄自我情绪,或探视他者内心以寻求某种共情。在网络空间中,参与主体体验到的这种独特的脱域感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可以更加主观地对网络空间多元的意识形态信息进行自我选择、认知和判断,自发地完成意识形态的自我建构。可以说,相较于传统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网络空间的主体脱域机制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拥有更多的话语表达权利。同时,作为传播媒介的生成性平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等于虚假性,也不同于虚无性,依托这一虚拟平台传播的信息及思想观念体系依然来自于现实世界中人的实际需要,它本身就是另一种特殊形式的现实”[3]。网络意识形态信息与现实生活世界密切关联,为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提供了极具现实性的信息环境,创造出了切切实实的在场感。这种现实在场感在主体联通网络、进入虚拟世界、面对各种意识形态信息时并不会完全消失,而是以观念形态的现实世界参与主体进行网络意识形态的认知和评判。因此,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真实的空间感受是非常独特的,既享受着虚拟世界的超脱与畅快,也感知着现实世界的规范和指引,是一种空间交织的复杂的场域感。

2.接受与生产共担的参与角色

传统的意识形态教育的信息传输基本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自上而下的单向路径,政治和技术在信息流动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接受主体基本上不能对意识形态信息的客观呈现产生影响,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较低。在互联网技术搭建的网络空间中,话语平权,“人人都有麦克风”,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在自身的知识和价值观念体系的基础上,接受一定的价值观念,建构自身的思想观念体系,并能够以信息生产者的身份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的创建。普通网民在网络空间发布某些或真实的或虚假的信息、陈述具有价值倾向的个人观点、对一些信息的简单点赞或价值评论以及对信息文本的媒介间的转发等信息生产行为都会生成具体的意识形态信息碎片,众多信息碎片自然地聚合成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环境。因此,普通网民也构成了除各级政府宣传机构和专业媒体组织之外的网络空间意识形态信息的主要来源。与传统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相比,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兼具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生产者的角色,其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强。“网络把所有人都变成了自由的出版发行人,这是革命性的转变。”[4]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双重角色使得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信息具有特殊的运行机制。广大网民参与建构的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环境,事实上为身处其中的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提供了新的信息空间环境。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的提升往往能够改善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呈现状况,改善后的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环境又会为网络主体接受网络主流意识形态信息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因此进入一种“主体—空间—主体”的良性运行状态,反之,则会进入一种恶性运行状态。

3.自我与拟像并存的实践体验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虽然随着传统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个体可以通过报刊、书籍、广播和电视等信息传播渠道将“他者”的亲身实践体验转化为自身的间接体验,个体的实践体验来源越来越广,内容和形式也越来越丰富。但是,从整个传播媒介发展的历程来看,传统媒介信息生产中的权利主体范围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信息供给中的具体的实践体验较少,且政治教化痕迹明显,对接受主体的影响有限。因此,在传统媒介所营造的信息环境中,自我的、直接的实践体验在接受主体的意识形态内化过程中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但是,与传统媒介不同,互联网“全民书写”的信息生产机制决定了网络空间中人人都有权力、都有机会描述自身的实践过程,倾诉自身的实践体验。于是,为数众多的普通网民将自身的实践体验移植到网络空间中,“他者”的实践体验信息自由地、迅速地在网络空间生产、传播。网络空间信息环境的巨大变化在客观上为每一位网络参与主体呈现出一种丰富、生动、形象的“他者”实践拟像,且其具有政治说教性低、真实感强、感染力影响力大的特点。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在这种全新的实践拟像中进行拟态化的实践体验和实质性的意识形态内化活动。如果“他者”的实践体验和接受主体自身的情感体验、价值取向相同,就会以观念形态的实践认知强化主体基于自身实践进行的意识形态价值判断;反之,基于主体自身实践体验的意识形态价值判断则会被消解。因此,在互联网条件下,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原有的间接实践体验获得了极大扩展,实践基础更加“外部化”,直接的自我实践体验和间接的拟像实践体验相互作用,奠定了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意识形态内化的实践基础。

4.意识形态内化过程中的价值冲击更加明显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意识形态化是自然人社会化的核心内容,“个人越是与某种意识形态认同,他在这种意识形态为主导思想的社会中就越显得得心应手”[5]。接受以语言为载体的意识形态教化是人获得现实力量的根本途径。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个体首先要接受组织化、制度化和系统化的意识形态教育,教育信息的主流意识形态导向明确,语言表达也往往与实际生活保持明显的距离,具有深刻、抽象、严肃、学理性强的特点。社会个体在此语言环境中,需要聚精会神地运用自身的理性思维特别是逻辑思维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自我内化,主体自觉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基于传统意识形态教育方式的制度性保障、传统媒介的天然的信息信度优势,以及两者对于知识基础普及和思维方式培养的强调,信息接收主体最终形成的意识形态价值认知也相对理性和稳定。在传统媒介条件下,个人的社会实践范围有限,意识形态接受主体面对的外部环境中的异质性的意识形态信息较少,主体内在的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认同受到的冲击也较弱。

但是,与传统意识形态接受主体不同,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在进行价值建构时所面临的信息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网络空间,普通网民成为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的重要来源。知识水平、表达习惯或个性追求等因素决定了普通网民创造的意识形态信息多具有生活化、娱乐化、形象化、个性化、碎片化、大众化的形式特征。“意识形态远不只是一些自觉的政治信念和阶级观点,而是构成个人生活经验的内心图画的变化着的表象,是与体验中的生活不可分离的审美的、宗教的、法律的意识过程。”[6]这种大众化的网络意识形态信息更容易引起网民的情感共振,使其参与价值建构的程度更深。同时,由于现实世界的种种限制,网络空间也往往被广大网民视为发泄不满情绪的理想场所。据2015年5月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发起的关于网络意识形态状况的公众调查数据,60.2%的受访者认为“对现实生活满意的人是不会在网上宣泄情绪的”,70.1%的受访者认为“越是不满意自身现状的人,越易在网上宣泄情绪”。[7]这说明,在自然状态下,由普通网民参与创造的信息一般具有非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导向。因此,不同于传统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在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价值建构过程中,普通网民创造的数量巨大、对主体吸引力较强的负向信息一般会对其原有的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认同产生冲击,主体内在的价值冲突更加激烈,价值建构方向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

5.民族归属意识凸显

在一般意义上,意识形态被视为表征国民主体之于本民族或本国度发展理论、道路、基本制度、政治观念和文化状况等的价值认同状况的整体性概念。促进国民主体的民族或国家归属感的提升是所有教育活动特别是意识形态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往往是在一定的民族或国家归属感下来感知、理解意识形态信息的,其自身的意识形态认知体验和逻辑推理也是在维护已有的民族或国家情感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族性是意识形态的重要属性,民族归属感是主体进行价值评判、意识形态建构的内在基础。同时,网络空间并不是“民族、国家的界限被电脑网络征服,融为一体,和谐共存,毫无矛盾”[8]的。信息来源的世界性以及当今世界的整体竞争态势决定了网络空间已然成为意识形态国际竞争的主要阵地。为实现“思想渗透—价值混乱—政权变更—民族和国家灾难”的战略目的,有意识地在目标国家的具体网络空间散布敌视的、恶意的、非客观的意识形态信息,诬蔑和攻击目标国的国家形象是当前意识形态国际斗争的常用手段。可见,普通网民接触到的网络意识形态信息并不是单一的,总是同时面对两种或多种出发点根本不同的信息。网民的民族归属感决定了其能够比较清晰地判断信息的矛盾性质,对网络空间中的国内意识形态争论和国际意识形态斗争采取不同的态度。在现实的网络实践体验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很多网民在现实的生活压力下,容易与网络空间中的批评或指责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或观点产生共鸣、互动。但是,在参与主体的潜意识中,这种网络行为往往被自我界定为以批判性的态度表达人民期望,以促使国家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为目的的话语动员行为。内部性、非对抗性的价值矛盾判断以及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政治立场蕴含其中。一旦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具备高度的意识形态国际斗争的政治警觉性和敏锐性,在接触网络信息时,明显感知到信息发布者的恶意的反民族和反国家倾向,意识到这种信息攻击可能会威胁到民族或国家的国际形象与生死存亡,就会自觉地放弃原有的不满情绪,以一种民族和国家“卫士”的姿态拒绝接受相关价值引导或主动对其进行直接的话语反击。因此,与传统的意识形态接受主体不同,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的国际化倾向决定了民族归属感在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价值内化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原则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气晴朗、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9]营造晴朗网络空间环境,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必须正视并尊重网络意识形态信息传播和接受主体价值建构过程的变化,并结合当前社会的政治文化背景,确立科学的建设原则。

1.尊重话语自由,倡导责任担当的行为价值认同原则

互联网的脱域机制使人们形成了虚拟与真实交织的空间感受。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权利诉求。面对网络空间中的个性、丰富、多元的意识形态信息,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现实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建构的外在引导力量,自主选择信息,自我建构价值观念,个体自主性得到彰显。同时,在“去身份化”的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作为信息生产者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排气阀”功能也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要正视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自我建构性及其带来的客观社会效果,充分尊重每一位网民的话语权。但是,个体的话语权利必须在社会的共同话语框架中实现。广大网民不可能是孤立的个体存在,总是生活在网络信息共同体中。在互联网技术建构的特殊共同体中,现实身份的隐匿性使信息成为其价值观念的载体,代替了个体的在场,思想在前,真人在后。这种虚拟又现实的存在方式为网民的现实人格和网络人格的分裂性存在提供了可能。人格分裂性存在的可能和情绪释放的需求必然导致网络空间价值秩序的混乱。在混乱的价值环境中,客观、真实的信息表达原则受到漠视,个人的信任无处寄托,个体话语权也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在充分尊重个体话语权的基础上,还要注意通过各种形式提升广大网民的信息素养,提升其主体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维护网络共同体的良性运行。

2.尊重网民创造作用,重视受众消费倾向的信息供给原则

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兼具生产主体角色,能够参与网络意识形态信息发布。当前,我国网民数量增长迅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10]庞大的网民群体的信息生产能力是惊人的。互联网空间中的“自媒体”更是颠覆了传统媒体的传播结构,能够实现信息的裂变式扩散。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必须正视网民——这一重要建设主体,充分重视其创造能力,并采取激励和规范措施使其发挥积极的建设作用,忽视广大网民群体的建设主体地位,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和专业媒体等少量专门或专业人士的媒介实践,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建设效果。同时,普通网民将网络平台作为发声渠道,聚合具有相同权利主张的网络民众,制造网络舆论压力,能够推动社会权力结构变化和民主改革进程。在信息化时代,借助网络平台,了解网民言论,关注网民正当诉求,回应网民合理期待,也是现代国家了解民意、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国家民主进程的加快以及治理方式的网络化转变也有助于提升网络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程度。因此,充分重视普通网民的创造力和政治参与主体地位是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网络空间的信息呈现为认知主体创造了更宽广、更丰厚的拟像实践体验基础。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以此为依据,在比较自主、自在的状态中完成意识形态的自我建构。但是,在网络空间海量的信息环境中,网民现实地拥有着自主选择信息的主观意识和实际权利,“人们能够进一步精确的决定,什么是他们想要的,什么是他们不想要的”[11]。教育信息的主体内化状况取决于信息内涵、表达与主体的接受习惯、知识基础的契合程度。“意识形态本质上是集团性话语,它并非个人从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本质确实是‘灌输’。但是,最佳的‘灌输’是使国家的需要转化为公民个人的追求。”[12]目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网络传播基本上是对传统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搬运,存在大众化程度不够、吸引力不足等问题。而非主流的意识形态信息往往以大众化的形式出现,容易激发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兴趣,深度影响其价值建构过程。因此,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应该重视绝大多数接受主体的信息偏好,努力将主流意识形态信息隐藏于感性的、大众化的、生活化的、娱乐化的、形象化的话语表达中,让网民在自然、自在的网络生活中完成主流意识形态的主体认同与强化。

3.坚持对外开放,高举主权旗帜的网络政治认同原则

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我封闭,排斥交流,必然导致盲目自大、自我僵化,影响国家发展。在网络空间中,我们同样不能也不应该一味地排斥外部信息,致力于建设自我封闭的网络“独立王国”。但是,坚持对外开放,并不意味着无视现实激烈的意识形态国际斗争,无视国家的网络主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美国一直致力于以意识形态渗透为主要手段对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和平演变”战略。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特别是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客观事实刺激着美国政治战略家的敏感神经。利用互联网加大对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成为美国和平演变中国、实现国际竞争目的的必然的、可行的、最佳的和现实的途径。当前,在网络空间中,国外敌对势力及其利益代言人发布消息,恶意否定、扭曲、攻击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已经呈现出显性态势。在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价值内化过程中,主体政治边界意识更加清晰,民族归属感和爱国情怀的作用更加显著。具备强烈民族和国家归属感的认知主体,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敌对性的意识形态信息,会更加自觉地以更加客观、务实的态度评价网络空间的多元意识形态信息,促进主流意识形态的自我认同与建构。因此,我们在加强对外开放、提升自身意识形态影响力的同时,必须高度认知国际意识形态竞争网络化的现实性,高举网络空间主权旗帜,反对所谓的“网络价值中立论”和“网络自由论”,注重从传统文化、历史事实、现实国情和政治哲学等角度激发网民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推动网民自觉地进行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层次的世界性比较,树立价值自信。同时,我们要积极采取各种制度性措施,回击西方国家的网络霸权行为。

4.质量引导为主、法律管制为辅的空间治理原则

面对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价值内化的实践体验基础和内在矛盾斗争的现实变化,网络空间环境治理已成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的必然要求。网络空间存在大量碎片化、负向的信息,这些信息所具有的非主流价值倾向会进一步加剧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的内在价值冲突,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接受主体对主流价值的认同。因此,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不仅要注重接受主体的信息需求,还要有意识地采取一定措施,提升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网络意识形态建设责任意识,鼓励其作出实际行动,增加网络空间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同向信息供给,改变自然状态下网络空间存在的主流意识形态信息供给不足问题,扭转非主流媒介不断消解网民内在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的现实状况,发挥网络媒介对于接受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的正向促进作用。

互联网的基本精神、个体强烈的权利意识以及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决定了网络空间信息治理不能强行剥夺网民的话语权,必须充分尊重广大网民的基本权利,允许其在网络空间发表自己的言论。网络空间管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普通网民的非敌对性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言论,应理解包容,推进或改进具体措施,积极回应,并引导其客观、全面地评价社会问题,深刻认知其信息行为的网络影响。但是,对于在网络空间长期恶意发布攻击性的非主流意识形态信息的西方国家委派或雇佣的网络意识形态“战士”,则必须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强制措施,并采用技术手段对相关信息进行“弱影响化”处理。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41.

[2]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84.

[3] 王爱玲.中国网络媒介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70.

[4] 约翰·布洛克曼.未来英雄——33位网络时代精英预言未来文明的特质[M].汪仲,邱家成,韩世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08.

[5] 俞吾金.意识形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

[6] 特里·伊格尔顿.历史中的政治、哲学、爱欲[M].马海良,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5.

[7] 人民论坛调查:网络意识形态现状十个重要发现[EB/OL](2015-07-28)[2018-02-05].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728/c112851-27371823.html.

[8] 夏一璞.互联网的意识形态属性[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12.

[9] 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8.

[10] 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8-01-31)[2018-02-05].http://www.cac.gov.cn/2018-01/31/c_1122346138.htm.

[11] 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

[12] 侯惠勤.新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经验(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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