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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道德榜样的价值回归

2018-04-01沈大光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敬畏榜样个体

沈大光

(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014)

榜样是人际交往过程中借以引导人们积极向善的重要手段,榜样的价值发挥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在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向来重视道德榜样的塑造,在操作层面上特别注重道德榜样的多元化塑造,在近乎惊人的道德榜样数量持续塑造的背后,可以看到,道德榜样价值的挖掘和评价依然不够,道德榜样的作用仍具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榜样塑造本身永远无法代替榜样的作用发挥,榜样可以创设,但是同等程度的榜样价值却未必容易创设,事实上,一旦榜样丢失了自身的价值效用,榜样数量充其量就是纸上的文字游戏。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站在法治视域下分析道德建设的现状,积极追寻道德榜样的价值回归,才能最终实现由应然道德理想向实然道德效果的转换。

一、法治自由下道德榜样崇高性的回归

法治推崇自由,在众多榜样的选择和取舍中,道德榜样本身体现出独特的价值崇高,崇高性的回归是道德建设的出发点。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种因素的变化最终决定着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走向,也决定着榜样产生的类型以及榜样作用的方式。榜样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榜样具有特定的尊严和威信。榜样具有文化引领性和价值导向性,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榜样,而且不间断地塑造与同时代相适应的新生榜样,缺乏榜样的社会是一个缺乏价值导向的社会。当今社会,社会生活方式呈现多元态势,人的价值取向也呈个性化特点,榜样塑造的多元化由此造成人们对待榜样评价方式的差异化,人们对待榜样类型以及对待榜样的作用方式都表现出相对宽容态度。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大众媒体对榜样塑造的分化力量日愈凸显,致使社会生活中的富翁、明星、精英、模范处于同台竞争共存共处的境地。[1]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大众媒体的偏好下,作为榜样重要构成部分的道德榜样,却遇到了生存境遇尴尬而且价值功能弱化的现象,一些具有较强人格魅力并且能够担当价值引领作用的道德榜样却并没有被纳入到大众媒介塑造的范围之中,“道德榜样具有的鲜明阶级性和一元导向性受到挑战,少数人嘲讽甚至侮辱道德榜样,道德虚无主义时有抬头,部分道德榜样的影响效应受到削弱,部分人对道德榜样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价值性产生质疑”。[1]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道德榜样应当具有的价值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现,一定范围内出现了道德榜样形象矮化和道德榜样功能弱化的局面。法治推崇自由,法治进程中不可能再用一个固定模式的榜样去强制教育人们,同样也不可能再用单一的标准去评价人们的行为,虽然不会强求人们对道德榜样顶礼膜拜,然而也绝不允许道德虚无主义思想去随意消解道德榜样的崇高性,毕竟这样容易导致道德榜样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出现滑落。[1]道德榜样地位的滑落不单纯导致道德榜样的形象受损,而且更容易造成人们在道德行为选择中的困惑。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少数经由大众媒介塑造的榜样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道德魅力和精神感召,并不足以助推社会成员尤其是当代青年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觉道德追求,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的价值选择,势必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面对社会道德榜样生存空间被动压缩以及价值功能萎缩的现实,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道德榜样何以遇冷?道德榜样的价值如何在法治建设的今天得到科学回归。

法治对自由的推崇旨在维护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和个体欲求的多样,确保人们在不同领域各有所需,榜样的多元化无疑为个体行为选择带来了自由和便利,站在法治的视域中加以评判,这是一个体现法治自由的良好态势。然而,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建立在对必然性的认识基础之上。“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法治崇尚的自由绝非随意的自由,这种自由包含着正义、善德等社会价值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着对社会道德理想的推崇,包含着对道德榜样的尊重。因此,社会允许榜样多元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允许道德榜样在多元竞争中失去优势甚至沦落到边缘化状态。榜样是一个标杆,道德榜样更是标杆中的标杆,道德榜样是社会先进文化的缩影,体现着社会对善良美德的价值导向,道德榜样本身的崇高和尊严需要在法治环境下得到更好的维护。社会需要塑造更多主流的、健康的、崇高的道德榜样,以帮助社会成员完成价值确认和价值选择。

赋予道德榜样特定的权威和尊严,挖掘道德榜样的价值崇高,实现道德榜样的价值回归,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

首先,积极维护道德榜样的崇高权威。法治的底线限定法治的自由,最终划定自由的范围和程度。道德榜样是社会主义的主流榜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反映,道德榜样的存在并非可有可无。旗帜鲜明地维护道德榜样,就是要帮助人们分析哪些榜样是社会所提倡的,哪些榜样是社会所反对的,让人们明辨是非,避免鱼龙混杂。社会容许榜样的多元存在,但是,社会更要维护道德榜样的一元权威。维护道德榜样的崇高性,目的在于防止在榜样林立的社会环境中道德榜样被边缘化,既可以克服少数人道德无用或者榜样无用的错误观念,又从根本上为大多数人指明了学习榜样的方向和目标。

其次,合理捍卫道德榜样的物质利益。道德榜样身上凝练出的道德理想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升华,这一道德理想中所包含的道德生活方式绝非也不可能是道德榜样的生活全部,仅仅是从道德层面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映。道德榜样是社会生活中现实的人,他们并非生活在空中楼阁而不食人间烟火,因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道德榜样的生存和发展,给予合理的物质待遇和物质保障是新时代善待道德榜样的理性选择。物质利益是人类进行生产或社会活动的直接目的和内在动力,物质利益的基本满足是道德榜样追求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基础,满足道德榜样的物质需要是保障道德榜样有条件继续从事各种精神活动的前提。我们反对个人自私的功利主义思想和奢侈浪费的极端行为,同时,又要坚持唯物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拒绝物质利益或者物质消费的精神追求是一种虚幻的、不真实的道德生活,合理捍卫道德榜样的物质利益是当今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最后,严肃惩戒诋毁道德榜样的各种言行。道德榜样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践行者,是社会某特定阶段道德规律发展的必然,体现着一种道德崇高和道德尊严。道德榜样身上体现的道德品质和人格魅力是时代的精神财富,不同时期的道德榜样具有不同的人格魅力和道德属性,时代的变化并不足以成为人们怀疑和否定道德榜样自身崇高价值的理由。质疑道德榜样的存在甚至借此质疑道德榜样人性的光辉,是部分人希图脱离道德生活并且丑化道德榜样的借口。曾几何时,一些反对道德榜样存在的历史虚无主义道德观喧嚣尘世,试图通过错误的舆论导向把社会核心价值规范抛出现实生活之外,让人们不再满腔热情地称赞道德行为,让人们不再敬仰崇拜道德榜样,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人们道德判断上的错误以及道德选择上的麻木,不仅造成榜样自身的困惑而且导致社会成员学习榜样积极性的下降,久而久之,有德性的生活日趋减少,有德行的人不仅动力不足而且逐步被边缘化,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成效。站在法治立场上,应该对那些蓄意怀疑道德权威随意诋毁道德榜样的言行及时加以抵制,必要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惩戒。

二、法治理性下道德榜样敬畏感的回归

法治彰显理性,在社会理性因素和个体非理性因素的统一中,应注重个体非理性因素中人的敬畏感的培养,敬畏感的回归是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中国正逐步进入以法治为价值取向的时代,法治社会的规则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可以说,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最基本的理性精神,作为人类高度自觉的理性设计,法治无疑是社会理性的重要标志和显著成果。法治理性是社会文明的基础,简单讲,法治理性就是规则理性,在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展示了社会秩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治理性是社会成员的集体向善,是一种对社会成员自身行为的规范性要求,诱导社会成员自觉遵循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鼓励社会成员以向善为目标,逐步实现个人和社会步调的一致性。法治理性体现着对社会规则的引导和推崇,是调节人性利益冲突并使人性不断升华的工具和力量,也是大众对社会良好秩序的需求和期待。法治理性绝非冰冷的、无情的,它需要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参与和配合。法治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认知服从和人的情感体验的统一。从这层意义上讲,法治进程从本质上讲就是解决集体理性同个体非理性矛盾的过程,集体理性需要通过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参与得以实现,个体有责任维护和遵守社会准则和制度,有责任通过认同、接受、体验最终成为社会规则的参与者和践行者。[3]

在道德领域,道德榜样的塑造是社会最佳的理性设计,这种理性设计成功的标志取决于社会所塑造的榜样能否最终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这种接受具体表现为个体内心的敬畏和情感的依赖,这也是道德榜样本质的具体体现。基于经历、职业、教育、家庭等众多因素的不同,个体道德观念和道德体验并非完全相同,因而呈现出多样性、差异性、个性化特点,在道德榜样的理性引导下,个体差异化的情感接受系统将成为能否接受这种理性引导的关键因素。道德榜样所代表的道德理性需要个体非理性因素的参与,而敬畏感就是个体非理性因素的重要构成因素,敬畏感的价值回归就是要让榜样的意义得到彰显,让榜样的道德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进而搭建学习者和道德榜样之间沟通衔接的情感纽带,缩小学习者和道德榜样之间的距离感,避免道德榜样的孤立,避免学习者的困惑。“道德榜样之所以具有强大的道德感召力和影响力,并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对他们的倡导和宣传,而在于他们的个人德性与公众的日常生活之间存在的内在而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或失去这一联系,道德榜样的树立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4]社会道德建设不可能单纯寄希望于社会理性的宏观设计,理性的目标需要通过千万个具体的人具体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失去个体内心对道德榜样的情感接受,其实也就失去了道德榜样的教育意义和影响功能。列宁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5]敬畏是一种情感,是激发个体产生道德冲动和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缺乏对榜样的敬重和情感,就难以做出遵循道德规则的自觉行为。情感是决定个体如何选择的内在动力,敬畏感是人的情感中最为重要的表达方式,是个体已经内化的道德情感,是个体道德体验与行为选择的升华,体现了个体对道德榜样的尊重和信赖。

榜样是权威的标志,任何榜样的作用发挥必须借助一定的权威得以实施,需要通过受教育者个人敬畏感的产生得以体现。权威是客观的、外在的,敬畏是主观的、内在的,权威一旦失去敬畏就是一种虚假的权威,就是毫无价值的权威。敬畏内含着敬重和畏惧,是个体内心之中的强烈的认同意识和心理调适,敬畏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激励效应,促使主体通过体验方式表达对规则意义的认可和服从。道德榜样的塑造旨在展示榜样对道德规则确立意义的认可和价值的理解,从根本上反映人们对社会秩序向善向美的追求。道德榜样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其存在的正当性证明了社会规则的合理和社会秩序的预期。道德榜样是社会规则的具体化和现实化,敬畏道德榜样就是敬畏道德规则。从人的非理性因素特点来讲,源于内心自愿的敬畏远比任何外在的强制更加有效,其作用也比任何外在的强制作用更加明显。

个体的道德敬畏感具体表现为对道德规则的敬畏和对榜样人格的敬畏两个方面。

一方面,敬畏感表现在人们对道德榜样所践行的道德规则的敬畏。规则和秩序是道德的内在本质和价值取向,人人都有对良好秩序的强烈诉求,社会成员希望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中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而且渴求该规则被大多数人遵守并且以此去塑造良好的秩序环境。不仅社会精英具备一定的秩序情结,而且普通的社会大众同样需要具有强烈的秩序情结。良好秩序的建立需要社会成员的积极践行和戮力维护,其中,道德榜样首当其冲是规则和秩序的执行者和实践者。规则本身所特有的明确性、程序性、可预见性等属性往往可以促使个体达成广泛的共识,形成良好的预期,最大限度地引导人们趋善避恶,实现对社会道德的认同和理解,毕竟,个体都有对社会规则的趋同和服从意识,希望得到集体的认可和评判,任何人不希望被排除在社会之外,否则就会倍感孤独和无助。一个社会的道德规则是否正确首先在于社会的道德榜样是否愿意去履行,因此,已经履行的道德规则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与道德榜样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必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们对榜样的认同和人们对榜样尊崇规则的认同实质上也体现高度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敬畏感表现在人们对道德榜样所展现的高尚人格的敬畏。受传统的思维影响,人们在评价道德榜样时往往喜欢用特殊的眼光加以看待,喜欢用榜样头上所赋予的道德光环去要求榜样或评判榜样。榜样自身展现的是通过严格的道德生活历练之后才得以形成的高尚人格,这种高尚人格同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榜样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大众的生活环境并不相同,生活毕竟不能复制,因此,敬畏榜样并非一定要成为与榜样一样的人,而是要学习榜样自身展现出来的人格和气质,学习榜样的品质和境界。其实,榜样和非榜样之间处于相对游离的状态之中,人格敬畏才是减少双方隔离并实现有机契合的手段,不能因为生活环境不同而形成榜样高不可攀的思维错觉。就学习者而言,敬畏道德榜样的人格一方面要充分展示道德榜样特定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又要求学习者表现出自觉的接受和强烈的尊崇,乐于效仿榜样的行为,乐于推崇榜样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生活实际寻找个体与榜样之间的情感纽带,通过道德榜样的人格感化,便于个体实现自己与榜样的尽快衔接,从而形成内心的责任感和道德感,通过不断的生活历练和品质提升,最终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和效果。

三、法治约束下道德榜样自觉性的回归

法治强调约束,在社会约束和个体自律的结合中,要注重个体自觉性的培养,自觉性的回归是道德建设的落脚点。

法律是强制的,有法律必然有规则,有规则就必然有约束,在法治进程中,法治约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已经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竞争性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法治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及规范人们行为的主流渠道,约束性成为依法治国背景下社会的常态。法的普适性决定了治的强硬性,现代社会之所以走上法治道路,就在于具有至上权威的法律能够为复杂多元的社会生活提供更为有效的约束机制。法治的约束性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成为社会治理的最重要方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动力,法治约束性将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人们对规则的遵守。

就道德而言,社会舆论、信念、风俗习惯、传统等方式都不具有外在强制性,而与此相联系的道德榜样自身无疑也“不能直接导致强制执行道德的后果,而必须通过主体之内心接受以推动其行为。”[6],因此,社会的法治建设并不必然就会促成道德建设,或者并不必然就会促成人们产生道德自觉。就道德榜样而言,任何一个道德榜样的作用并不会因为法治的约束性而自动得到发挥,法治的外在强制约束性不足以唤起人们的道德自觉。学习榜样的自觉性,仍然需要我们在法治约束性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能动培育,“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7],因此,认为个体的道德自觉性会因为法治约束而自动产生的观点无疑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法治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并不能保证人们的道德自觉性。唯有个体真正感知到道德榜样自身存在意义和价值,才能让学习者生成内在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动机。个体的自我塑造是社会的责任更是个人的责任,道德榜样的价值最终落实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我塑造上。就社会发展而言,一个道德榜样的塑造绝非是道德建设的目标,能够让道德榜样发挥并且鼓励更多的人们参与到道德榜样的塑造过程中立志成为新的榜样才是道德建设的终极目标,这是道德建设规律的必然反映和社会大众对道德建设的内心期待。道德修养具有内在体验性和个性差异性,每个人都有多样性的自我完善途径,因此,社会难以用一个固定的模式和标准去要求人们,更无法通过法律约束性去推行某种生活方式。当务之急,立足于法治约束的必然性和榜样培育的主体性,认真审视法治约束性的尺度和范围,把约束性和自觉性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培养人们的榜样情结和榜样自信。道德自觉性的回归最终建立在把外在的约束性融入个体头脑中并积淀在人们的行为选择上,注重把社会规则内化为个体观念和信仰,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首先,自觉性体现在对道德榜样对标定位的主动性上。

道德榜样是一面旗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学习和模仿的标杆。当个体认识到自己与道德榜样的差距并且愿意以榜样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时,榜样的价值发挥就会成为现实,榜样的潜在价值就变成榜样的显性价值。对标定位的主动性和消极性是道德榜样自身的价值能否得以体现的标志,也是一个人是否真正愿意成为新型道德榜样的动因所在。“为自身寻找一个合适的道德榜样,也是发挥道德榜样所蕴含的强大精神感召力量和导向力量的一个重要前提。”[8]人是一个能动的主体,通过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来进行行为选择,及时反馈周围环境的信息,及时地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这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信心和对未来的预期。社会成员是否具有学习榜样的主动性,是衡量其道德修养的程度以及社会道德建设过程中道德榜样价值能否发挥的标志。对道德榜样充满信心,对学习道德榜样的后果充满信心,这是个体主动性的根本表现;反之,在道德榜样面前,麻木不仁,熟视无睹,自然就难以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也就难以成为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

其次,自觉性体现在对道德榜样积极模仿的习惯性上。

习惯养成是一种品质,良好的习惯促使个体主动地模仿榜样身上所具备的善恶判断能力和价值引领作用,保证个体能够自觉约束自己进而形成稳定的践行社会道德规范的具体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对道德榜样的积极模仿,模仿榜样就是按照榜样自身遵守的道德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模仿是一种善行,模仿是一种品德,模仿是一种境界,同时,模仿也是一种方法和技巧。模仿是自律的表达方式,模仿的关键就是培养自己对榜样的认可和信赖,把学习榜样的意识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落实到个人的具体生活实践中,最终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效果,把他律变成自律,把约束转化为自觉。

模仿榜样应当结合个人的生活实践进行,在劳动实践中敢于创新,敢于争先,乐于表现自己,主动成为表率。人不可能一口吃成一个胖子,循序渐进日积月累,不断锻造自己的道德品质和思想境界,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逐步成为潜在的道德榜样。

再次,自觉性体现在对道德榜样努力超越的执着性上。

任何一个道德榜样都根源于社会塑造,榜样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光环体现着榜样和普通人的差距,成为道德榜样之后必定要承担一般人所不具备的舆论和心理压力,中国俗话称之为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事实上,传统观念和舆论氛围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道德榜样的生存环境以及人们对待榜样的态度和看法。道德是一种牺牲也是一种奉献,榜样需要一定的心理和精神的支撑,道德榜样高于一般的现实生活必将导致榜样本身道德生活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最终影响着人们是否愿意成为榜样的勇气和信心。

立志成为道德榜样那样的人并且成为更高层次上的道德榜样,这与社会外部教育和环境影响息息相关。道德榜样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必然,个体能否成为道德榜样则取决于个体的自由和自觉。纵观社会现实,追求道德榜样的内在动力仍然不足,个体的内在自信依然不够。“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9]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人们的接力奋斗才能完成,在这一持续过程中,我们面对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允许道德榜样宽松生活和宽松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不断激励新人争先恐后成为新道德榜样的社会。一个人的道德信念不仅表现在要被已有的榜样所感动,而且表现在要敢于超越榜样并且成为新的榜样,唯有如此,道德榜样才能在承前启后的和谐环境中得以发展。能否成为榜样最终源于个体的内在道德自信,一个人唯有对榜样充满信心,对自己充满信心,感受到榜样存在的价值,感受到成为榜样的愉悦,才能以更积极的热情地投入道德建设的伟大斗争中去。道德建设不仅靠规范还要靠示范,道德榜样作为道德环境的健康资源,需要社会成员的积极维护,需要社会成员的体验参与。道德榜样是支撑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高地建设的精神支柱,也是引领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风尚向上发展的实践主体。就现实来看,党员干部群体和青年学生群体无疑是未来道德榜样自我塑造的主体,也是道德榜样价值得以回归的保证力量,当务之急,应当借助法治约束已经形成的态势和力量,确保这两个群体内生因素的生长,进而保障道德建设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大光.青年的可塑性与道德榜样的塑造[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0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5:455.

[3]沈大光.法治视域下人的非理性因素培养[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04).

[4]冯庆旭.论道德榜样[J].齐鲁学刊,2016(03).

[5]列宁选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17.

[6]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44.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5.

[8]李业杰,王莹婷:发挥榜样的力量,建设道德高地[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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