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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赏罚在道德建设中的价值与意义的研究

2018-04-01陆烨婷

世纪桥 2018年11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道德规范成员

陆烨婷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只有加快道德建设,才能应对观念迷乱、价值冲突等现实社会问题的产生,确保社会取得平稳过渡发展,为国家的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在道德建设方面,社会赏罚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不仅能够为道德建设奠定良好社会规范基础,也能为道德建设带来更多启示。

一、社会赏罚的内涵及分类

(一)社会赏罚的内涵

社会赏罚即社会力量针对特定行为进行惩罚或奖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政府和社会机构,也可能来自社会组织群体或个人,针对的行为事先被纳入赏罚范围的行为。作出这些特定行为的往往为法人或自然人,可能为政府、政府官员,也可能为社会组织群体或个人。作为特殊的对象性活动,社会赏罚由主体和客体构成,需要采用相应惩罚手段或工具,才能确保赏罚活动成立。通常情况下,赏罚手段包含法制、行政、舆论等,工具则为各种社会资源,一般为接受赏罚的行为者所需要。无具体的赏罚方法,仅能进行抽象赏罚,因此难以确保赏罚得到落实。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社会赏罚一直存在,目的在于要求社会成员为自身行为负责,确保行为者能够选择社会提倡或运行的行为,从而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持。社会赏罚之所以能够形成,本质上是由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导致人从内在上具有可控性。

(二)社会赏罚的分类

社会赏罚是通过社会性干预对行为主体意向进行改变,促使行为主体作为被社会接受的行为。而在干预的过程中,按照实施赏罚的主体,可以划分为组织化赏罚和非组织化赏罚。其中,组织化赏罚所依赖的制度性质,可以划分为法制性赏罚、体制性赏罚和行政性赏罚。所谓的法制性赏罚,即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赏罚,即通过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如针对杀人、偷盗等行为,将由法院、公安局等国家司法和执法机构以法律为工具实施赏罚,对行为主体的社会权利进行剥夺。行政性赏罚即借助规章、政策等实施赏罚,如荣誉授予、资格认定等等,由各类行政组织及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实施赏罚,将给予或剥夺行为主体的资格、荣誉等社会资源。体制性赏罚由文教、政治、科技等各领域体制构成的赏罚,可以通过改变广义利益分配进行赏罚。为追求利益,行为主体通常会按照体制性赏罚导向进行行事方式的选择。不同于组织化赏罚,非组织化赏罚并不依照制度实施赏罚,主要包含人情性赏罚、神秘性赏罚和舆论性赏罚。所谓人情性赏罚,主要是在人情社会中以表达或喜爱或憎恶等感情对行为主体实施赏罚。无信的人会被人排斥、疏远,难以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神秘性赏罚则借助人的信仰等神秘力量进行赏罚,正如社会广泛宣扬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观念等,带有一定的虚拟性。而在网络社会,舆论性赏罚更加常见,即公众凭借言语对行为主体进行赏罚,通常以声誉为赏罚之物。

二、社会赏罚在道德建设中的价值

在人、自然和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道德即为形成的规律,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可以通过内心信念、文化习俗和社会舆论等进行维系。只要由人群形成社会,就会产生相应的道德规范,确保社会秩序得到维持。结合社会赏罚内涵和分类可以发现,大多社会赏罚主要是以道德为目的形成的,能够从客观上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约束,从主观上促使社会道德作用得以发挥,因此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价值。

(一)保证了道德社会功能的实现

作为整个社会制定和认可的规范,道德拥有最广的适用性,只要是具有行为意识的人都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无法摆脱道德的束缚,但是人在无法获得满足自身所有需求的各类社会资源时,就会因为趋利的本性而采取损人利己的方式获得更多社会资源,导致道德社会功能无法顺利实现。而社会赏罚则能用于实现道德调控,确保其社会功能得以实现。因为从社会成员行为层面上来看,只有保证成员按道德规范行事,才能发挥道德社会功能。相反的,社会推行道德无法为社会成员践行,就难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由社会各层次建立社会赏罚机制,可以通过调整社会资源分配促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顺着制度导向活动,所以能够保证社会赏罚拥有一致标准。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按主流道德规范要求行事,则能为道德发挥社会功能奠定基础。从根本上来讲,道德依然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工具,需要为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提供价值观念上的证明,正如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伦理为价值依据一样。与此同时,道德需要发挥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功能,确保法律、制度等各种关系得到处理,为社会秩序的整合提供方法[1]。此外,道德作为理性精神,可以使人获得更高的素质。依靠社会赏罚机制,则能借助社会制度、社会力量和行政条令进行道德规范的倡导,因此能够使社会道德功能得以实现。

(二)对社会成员形成了硬性约束

作为个体,社会成员之所以遵循道德,是由于其内心对道德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从而使其形成了自律精神。但是在外在诱惑或威慑下,社会成员就可能进入到他律阶段。因为由道德带来的自律精神并非是天生的,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以相应人生阅历和知识为基础,并以理性思维能力为保障。对于未完成社会化的青少年来讲,显然无法达到较高的自律状态。而即便已经完成社会化,拥有残缺的道德情感或认知,也会导致其道德观念不符合社会主流,无法达到自律状态。对于已经形成自律精神的个体,在社会发展中也可能因为个人经历、他人侵害等因素由自律转为他律。针对处于他律状态的社会成员,则要依靠社会赏罚对其进行外在硬性约束,才能避免其逾越道德警戒线。在社会赏罚制约下,这些人可以将行为局限在最低道德准则下,避免各社会带来过多危害。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不能单纯依靠说教进行道德主张的推行。因为社会就是由各种拥有不同意志和追求的人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要为追求各自的目标而活动[2]。但是社会道德的建设不能等待人们都形成自律精神,因此需要依靠社会赏罚对道德秩序进行维持。而理性的人都怀赏畏罚,所以通常不会与制度赏罚抗衡,不会轻易因违法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付出代价。

(三)促进社会成员道德良知形成

社会成员道德良知的形成,是建立在社会赏罚制度基础上的。因为单凭语言宣传进行社会道德建设,多数人还是会在利益驱使下违背道德观念,造成自身良知逐步丧失。比如在20世纪六七年代,国家推行计划经济,社会大众共享“大锅饭”,尽管多做贡献和勤劳等为大众认可的美好品德,但是由于干多干少都享受相同的待遇,因此导致不少人在生活和工作中偷懒耍滑,违背原本勤劳、朴实的道德良知。直至20世纪80年代,通过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才使得过去在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下偷懒耍滑的行为得以被社会大众所放弃。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只有在行为重复出现后得到报答或报应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内心中才会出现心理定势,促使其尚未获得认知的情况下就知道事物是否可为。而社会赏罚的存在,则加强了行为与结果的恒常性联系,促使社会成员道德良知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相较于高等的道德良知,该种低等道德良知尽管具有蒙昧的特点,但是却有助于个人适应社会和维持社会秩序[3]。因为通过完善社会赏罚机制,可以使人的可控性得到增强,才能使社会成员遵从道德规范成为可能。对于个体来讲,只有自身条件与有利社会条件同意,才能使个人选择最优行为。借助社会赏罚,可以对个人行为选择进行充分利用,促使人在主观上保持与客观决定的一致,继而形成相应的道德良知。

三、社会赏罚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从社会赏罚中寻求道德建设问题

之所以社会赏罚形式多样,就是由于不是每种赏罚机制都能实现对每个社会行为主体的全面监督。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社会赏罚机制被恶人利用的情况,造成赏罚倒错,继而引起人性的扭曲。因此在社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还要意识到社会赏罚仅能从行动层面对社会成员的动机和心理产生影响,无法保证人真的成为“心口如一”的君子。过去国家在道德建设方面,过于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进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宣扬,却未能及时完成相应的赏罚机制建立,导致宣传教育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铁饭碗”、“大锅饭”盛行,就出现了服务业服务质量不断降低的情况。因为在缺少竞争机制的情况下,服务质量与利润无关,直接造成服务人员道德沦丧。然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开始侧重社会赏罚机制的建立,却又忽视了道德教育。受这一因素的影响,整个社会开始形成不良风气,即便已经建立了反腐制度,也无法解决贪污受贿行为盛行的问题。由此可见,在社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想要形成良好的社会风貌,还要实现对社会赏罚问题的全面剖析,同时加强人们的道德教育和赏罚支配,从而寻求有效的方法解决各种社会道德问题,有效提高社会道德建设水平。

(二)从实践角度推动道德的全面建设

在道德建设实践上来看,在各个社会体制中,都会出现道德愿景与社会体制相互矛盾的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可以发现,道德建设并非仅仅进行道德规范设计和开展相关教育工作,还要完成相应社会赏罚机制的建立,才能避免宣扬的道德规范成为虚无缥缈的事物。作为系统工程,道德建设还应从实践角度出发,同时开展宣传教育、规范设计和建立赏罚机制等工作,确保人们对道德规范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在行动上进行道德观念的践行。比如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该种社会制度的建立就是在人都是自利的基础上的。然而就目前来看,社会主流道德宣传的愿景却否认了人都是自利的社会现实,宣扬无私奉献和先人后己,就造成了现实与理想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主流道德观念的质疑。在道德观念无法获得社会成员认可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各种违规问题[4]。为化解愿景与现实的矛盾,如果社会成员认可现有社会体制,还应对固有道德愿景进行转变。正因为如此,“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目标得以提出,相关的道德规范也获得了大众认可。

(三)从制度角度考虑道德建设的实现

道德的建设,离不开社会赏罚制度的支撑。所以在完成道德规范设计后,还要完成配套的赏罚机制的建立,才能为道德观念的推广奠定基础。由于社会赏罚机制不够完善制约道德建设的完善,为解决这一问题,还要做好社会制度的安排。无论是在哪些制度设计中,都应加强对社会道德建设问题的考量,以便将道德意识与社会赏罚机制较好的结合在一起,实现对社会道德的有效调控。作为社会管理者,在达成工作目标的同时,也应对道德问题进行思考,在制度中加强道德引领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推动社会道德的建设[5]。而从多个角度采取赏罚措施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防治,则能有效开展道德建设工作。

社会赏罚可以通过调配各种社会资源引导社会成员遵从社会主流道德规范,所以能够为道德建设奠定良好基础。而在实际进行道德建设时,还应认识到社会赏罚的局限性,加强对道德建设问题的分析,以便从实践和制度两方面对道德建设路径进行探索,继而更好的推动中国文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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