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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分析

2018-04-01王晨阳

世纪桥 2018年11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红色

王 婕,王晨阳

(中共佛山市委党校教务一处,广东佛山 528000;广州日报夜编中心,广东广州 51012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2018年3月8日,习近平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要让红色基因注入血脉代代相传。“红色基因就是要传承。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经历了多少坎坷,创造了多少奇迹,要让后代牢记,我们要不忘初心,永远不可迷失了方向和道路。”

红色文化遗产作为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对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有着重大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处理好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而做好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做好对红色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笔者在中国知网以“红色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检索出从2006年到2017年共158篇文章,其中主要集中在2011年以后,说明红色文化遗产的研究不仅数量较少,而且也只是近几年才逐渐引起学界关注。这一现状也体现了加强红色文化遗产研究的必要性。通过进一步的梳理,笔者发现目前关于红色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红色文化遗产的概念、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不足、以及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策略等三个方面。

一、红色文化遗产的概念

学界关于红色文化遗产的研究并不丰富,导致关于红色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刘建平和韩燕平在《红色文化遗产相关概念辨析》提出,红色文化遗产和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旅游资源以及红色文物等概念之间存在界定不清,甚至使用混乱的情况。[1]

不过,王元在《红色文化遗产的协同发展研究》中提到,这几个经常相互混淆的概念之间存在共性。即都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有之间的关系,具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并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2]而学者姚建涛在他的《论红色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一文中进一步指出,其时间界限应为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间,具体包括中央革命根据地、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重要历史时期。而红色文化遗产的具体形式分为物质性文化遗产,如具体的遗址、文物等;以及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如长征精神等革命精神、文学作品、革命故事等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3]

此外,如刘建平、曹学文在《基于景观设计学视角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中又进一步对红色文化遗产的特性进行了概括。他认为红色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多样性、稀缺性、文化性等特性。[4]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将红色文化遗产定义为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建立新中国这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在发展、斗争、壮大过程中所经历、使用的具有独特性、多样性、稀缺性和文化性的物品、场所、建筑等遗存及其所承载的红色革命精神等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

二、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的不足

通过综合整理、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大多数学者认为缺乏法律保护、缺乏财力支持、缺乏有效管理、缺乏专业人才、缺乏良好宣传等方面是造成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未达到理想目标或者出现问题、甚至红色文化遗产消亡的主要原因。

第一,缺乏法律保护。李晓蓉、卯光润、黄超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对红色文化遗产缺乏针对性、专门性的规定,因此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限,不能全面有效地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在地方性法规方面,也缺少结合本地区红色文化遗产实际情况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无论全国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红色文化遗产。

第二,缺乏财力支持。有关红色文化遗产的实地调研、文献整理、遗址维护的保护措施都需要通过大量的资金投入来实现。《文物保护法》中指出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事业性收入”和“社会基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很多地方都集中力量搞经济发展,造成红色文化遗产的“财政预算”经费时常勉强到位。而由于红色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较低,民间参与度不高等原因导致“事业性收入”和“社会基金”这两个方面的资金来源有限。这些原因的累加就造成了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总体不足。

第三,缺乏有效管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头管理、权属不一。例如,王浩在《常州市乡村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探讨》一文中就以常州市为例,指出:“在常州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一些革命烈士陵园和烈士墓如溧水区烈士陵园等属于民政部门管理,一些文保单位、革命遗址、纪念馆则属于文化部门管理,而红色文化保护研究主体却是党史办,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权责不清,容易导致保护力量分散,影响了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此外,由于一些红色遗址是当地的居民住宅,房屋产权归私人,这些红色遗址容易被居民翻建或者作为其他用途。”[5]二是保护出现空白地带。由于有的红色文化遗产地处偏远、不易开发利用,很多遗产被破坏、遗弃,甚至消失。李晓蓉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问责机制。这就导致一些部门的管理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实际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

第四,缺乏专业人才。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无论是红色文化遗址的维护、文献的整理、日常的宣讲都需要具有相关技术、学术的专业人才。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也需要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中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人才。其实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和像井冈山等拥有经典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并不缺乏专业人才。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和红色文化遗产知名度欠缺的地方,这一问题就变得突显。如王欣媛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红色文化遗产宣传、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就提到,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地处偏远地区,并没有专职讲解员,而是由县党史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甚至一些纪念馆讲解员由当地基层管理人员兼任,很难达到良好的讲解效果,不利于红色文化的传承。[6]

三、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策略

针对红色文化遗产在保护与开发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策略。

第一,大力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对红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这一状况,王欣媛、姚建涛等人呼吁制定专门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从而明确界定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权力义务、资金来源等,使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切实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完善相关地方立法,根据各地红色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细化法律条文让保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扩大融资途径。针对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匮乏,王浩提出了一些比较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法:例如,以政府为支持和引领,建立专项保护与开发基金,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扩大投资渠道,通过转让经营权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甚至外资的进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使开发手段更加多元化、市场化。

第三,做好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好的分工是为了更好地在保护中形成合力。刘建军在《河北省域红色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利用研究》尝试对各部门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责任进行细化:如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红色文化遗产涉及的相关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基本史实与重要提法、宣传报道口径等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把关;指导媒体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途径做好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通过课堂教育、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红色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民政部门要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做好文物征集和烈士史料及事迹的陈列展示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红色旅游路线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等工作。文化部门要组织相关题材文艺和文学创作,指导组织相关的文化活动。文物部门要落实相关文物的保护规划与维修方案,做好文物征集、展陈、修缮等工作。[7]

第四,注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不仅可以强化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能将红色文化更好地发扬光大。刘建平认为红色文化遗产专业人才队伍,不仅需要专门针对红色文化遗产的行政管理人才;还需要了解文化市场、懂得经营管理的经管人才;也需要知识储备丰富、业务能力熟练的宣讲人才。禹玉环则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探讨》中探讨了如何对专业人才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利用好高校的教育平台,为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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