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配思想探析*①兼论当代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阿基琉斯之踵
2018-03-31杨昇昌
杨昇昌
(北京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29)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是近年来中外学界讨论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围绕着公平正义,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当代西方思想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而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却处于一种遮蔽状态。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脱离了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就难以把握马克思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真实态度。《〈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为研究“马克思与正义问题”打开了新的突破口,深刻阐释了马克思分配理念的性质、内涵以及与生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当代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祛魅”路径,为我们揭露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阿基琉斯之踵,重新认识社会的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产与分配的关系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看来,工资、利润等属于单一的分配领域,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是单方面的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但事实上资本是生产要素和收入来源的双重性质,它主导着某种形式的分配。“不同社会制度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工资的具体分配。”[1](P695)因此,“分配方式是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的表现,分配的结构取决于生产的结构。”[1](P695)即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生产的产品不同,生产的方式不同,分配形式也是随之不同,各种分配形式千差万别。[1](P695)
所以,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不是自发形成的,归根结底是受社会规律支配的,受社会生产—分配的规律制约。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单个的无产者一出生就由社会“指定”从事雇佣劳动。可见,工人没有生产资料,没有资本,只能被“指定”从事雇佣劳动,失去了个人自由,这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隐射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
马克思揭示了生产方式存在下两种假象的本质。其一,产品的分配与生产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然而事实上分配却表现为一种立体的结构,即是“分配一般”。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分配,不同的成员归属于各类生产关系,并从属于一定的共同体;其次是生产工具的分类配置;最后是产品的分配,是立体分配的最终目的。这种“分配一般”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生产的结构起着支配性的作用。[1](P653)马克思在此说明了两点:一是分配与再生产领域人们的关系不可分割,紧密相连,分配绝不是一个独立于生产以外的特殊部分。二是资本主义经济正是在资本主义的整体性结构中,生产工具与劳动者的分配与分工影响了社会生产如何进行,表现为生产关系随着时间的运动与变革,其本质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结构”,最终要落实到生产结构的正义上。同样,任何通过民族征服方式所产生的对生产条件的分配形式,也都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支配的。
其二,虽然形式上生产工具与劳动者的分配与分工影响了社会生产如何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明“分配一般”对于生产的优先地位。然而事实是生产工具与劳动者的分配与分工组成了生产的要素,是一种自然的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推动生产的发展,是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在此,马克思在生产与分配的结构中揭示了生产方式在其中起的支配性地位,“分配一般”在社会生产结构中构成了生产的要素。从另一个层面看,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各要素分布和配置的这种因素完全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各要素的分配与重组,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同样,这种支配生产本身优化配置的东西和生产处于什么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
在对“生产”的阐释中,马克思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物质生产”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呈现不同的存在样态。社会生产中个人的独立性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动态变化的,经历了由不独立到独立的阶段。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不独立,因为当时个人生活力量弱小,往往从属于一个像家庭、氏族或各种形式的公社性质的共同体中。随后,在“市民社会”中,产生孤立个人的时代是具有发达的社会共同体的时代,个人虽具有独立性,但只有在共同体中,人与人的交往才能充分实现个人的自由。如果把单个的某个劳动的人作为政治经济学的起点,就像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那样,表明了社会是“自然”生成的一种假象,这不符合人与自然的发展规律。第二,生产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是社会中人的生产,还需认清“生产一般”和“生产特殊”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因为“生产一般”是抽象出来的统一、共同规定的现象而忘记了其本质:一切时代具有的相同标志和联合规定,是一个抽象出来的共同性质的“生产”,不能忘记了这种性质,而把资本看成是一种永恒的、一般的自然关系和客体化了的积累的劳动。没有“生产一般”就没有“生产特殊”。“生产一般”表现为农业、畜牧业等生产部门构成的“生产特殊”进行生产的各种具体活动。[1](P685)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对“生产一般”论述的界限内,认为“生产与分配无关”,生产理当被描写成一种自然规律,并且没有涉及一定的历史条件。于是,生产关系就被当作固定不变的自然法则,人们在分配上可以随心所欲。马克思在此批判了这种思想,集中说明了分配的社会规律。“根据不同社会阶段的生产状况,各种分配方式形成了有一定历史规律的法则,提出了像生产中的一些共同的规定,将一切历史差别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1](P687)
由此可知,分配方式的问题是社会公正的现实观照。马克思不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割裂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仅仅从分配的角度谈正义,而是要将生产与分配看作一个整体加以把握。如果没有“生产一般”就没有与之对应的“分配一般”。进而言之,抽象地谈论“分配一般”遮蔽了分配正义的历史维度和社会价值维度。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成为热点并促使了不同学派的兴起,以罗尔斯、诺奇克、德沃金等为代表的思想被反复引述,为我们提供分配思想的研究思路。
二、当代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阿基琉斯之踵
1.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中,正义的社会通常是在资源相对稀缺的背景下社会财富得到合理分配的社会。人们常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描述正义:社会财富就像一个“蛋糕”,正义就是合理地对其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使各种社会财富——收入、福利、就业机会、住房、医疗、教育等——在社会中得到合理分配。进一步来说,正义所调节的核心内容不仅仅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分配,而是谁应该得到劳动产品。当代世界各国普遍产生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激化越来越突出,由此分配正义已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核心。
阿玛蒂亚森提出:三个小孩,分别是会吹笛子的、贫穷的以及制造了笛子的,谁应该得到笛子的问题。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处于“无知之幕”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种平等的自由权利,在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面向全体。他强调用差异原则解决不平等,设法通过弱势群体制定标准以达到最大可能的公正。由此似乎可以得出是第二个小孩应该得到笛子,但“最少受惠者”的问题是如何补偿才能做到具体的“受惠”呢?似乎在其理论体系中又存在矛盾。诺齐克用权利理论来对抗差异原则,他反对国家的重新分配,主张个人财产的来源要合理合法,即坚持个体权利平等又坚持个人独立自主实现分配领域的正义,提出了“持有正义”,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分配的合理化。从这一理论观照,那个笛子的制造者似乎应该得到笛子,但他的理论并没有作出完整的阐释。最后,德沃金倡导平等是分配正义的核心概念及首要价值。“平等原则”要求每个公民享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道德主体。“具体责任原则”提出每个人都对生活负有责任,分配过程要满足个人自由。此外,德沃金认为在“荒岛”上,没有人烟,谁都不拥有特权,对于岛上的资源只能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人们接受了“嫉妒检验”标准,对资源进行平等分配后,如果还有人想要别人那一份,那么这种分配就是不平等的。由于天赋能力的差异必将反映在人们因之所获得的收入差别上,人们因能力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就可运用这种失业保险市场来矫正,从而最大化地达到分配平等。[2]由于每个人的选择,爱好和境遇不同,罗尔斯的理论不会造成真正的平等,反而会制造不平等。德沃金也不同意洛齐克的“持有正义”,一旦各种权利发生冲突,只有诉诸一定意义上的抽象平等权利才是分配正义的起点。
2.西方政治哲学探讨的缺陷。西方政治哲学视域中的正义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探讨的是物品、功利、机会、福利等资源分配问题,各个时代的主张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他们都在纯粹思辨和抽象的领域探讨“正义的原则”,总是预设一个前提,就能求得普遍正义,对于现实中哪个小孩应该得到笛子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科学的说明。这种原则虽有一定的意义,然而,从现实的物质生活出发,就会发现西方政治哲学探讨的抽象原则离人们的生活还很遥远,这就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探讨分配正义的致命缺陷,即阿基琉斯之踵。人们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始终彰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与“美好社会”的追求。随着中国四十年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格局变化重组,因此,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构造符合新时代中国实际的正义话语体系,是理论和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对分配正义是什么态度?他认为,分配与再生产领域人们的关系不可分割,紧密相连,分配绝不是一个独立于生产以外的特殊部分。在现实中,各种产品如何才能“优化配置”,劳动产品应该归谁所有,必须首先回到“生产一般”,不能在“分配一般”上兜圈子。因此不得不讨论进行“生产一般”的主体、客体和环境。如果不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不主张以革命手段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推行普遍的正义原则或改良主张,那么就不是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不难看出,社会财富分配非正义的主要动因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工人超额劳动为资产阶级创造剩余价值,无疑,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的价值,工人自身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抽象劳动也为资本家无偿地创造了剩余价值。然而,工人一无所有,只能和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通过劳动维持自身生存和家人的基本生存,同时进行超额劳动为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这社会生产运行发展构成的“总体”关系,揭示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马克思阐释了流通就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交换是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媒介要素。交换者之间在商品流通领域是平等正义的,但进入到生产领域和其他领域,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就表现为本质上的不平等不正义。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离不开生产正义,具体说来就是,马克思主义认为,脱离了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统一是不正义的。
进而言之,我们不能停留在“什么是正义”,马克思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对正义进行定义的,这也不是马克思所关心的,相反,马克思关心的是分配正义的根据,即正义的原因是什么。例如,《导言》中,马克思指出,“劳动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范畴。”[1](P695)以上表明,只有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核心因素,如果有人否定劳动价值论,就等于混淆使用价值的生产,忽视了价值的创造。劳动、劳动一般,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在抽象中表现为现实的产物,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成为现代社会实际的范畴。然而,“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的价值越没有得到体现,生产的产品越完美,自己就越有缺憾,越愚钝、越麻木、越成为奴隶。”[3](P269)故此,马克思指出,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异化劳动,工人的劳动以及产品都不属于自己,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不公正现象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的,这种不公正已经由不同阶级的分配领域上升到生产关系不正义的层面,进而进入到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够感知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限制,那么不管构造多么完善的正义原则,不从经济层面出发是难以深入的,因为分配公正问题归根到底是生产问题,立足于生产层面才能谈人的生存权、财产权等问题。《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结构中,工人与资本家在简单流通和交换领域进行劳动力买卖时,体现了等价交换原则。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在生产领域,劳资之间的所有权是不正义的。
其实,西方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阿基琉斯之踵是一味构造分配原则,没有从社会生活中现实个人及其生产条件以及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状况寻找解决“劳动产品应该归谁所有”这一问题的现实路径,用词句构造新的词句,这是其无法克服的缺陷。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基础上运用劳动价值理论运思分配思想,消解了抽象的正义原则,其分配正义思想最终指向了现实的人的“生产”和“生活”状况。[1](P695)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现实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分配是否正义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或者纯粹的思辨的原则上,当代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致命缺陷无疑将“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构造的中心原则而没有深入到现实的社会历史发展的生活实践中。相反,马克思认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5](P379)这个事实判断说明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对人们的价值观念起支配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面临当时物质条件匮乏的历史现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源于人们希望通过促进生产力发展来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效率的优先是一种公平的体现,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物质条件的改善,又将效率和公平提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在物质得到保证的同时如何进行公平的分配,确保全体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时代和历史面临的重要问题。
既然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对人们的诸如正义、公平等价值观起支配作用,那促进生产方式发生变革的因素则显得极为重要。根据《导言》中生产与分配特殊的结构,一定的分配机制能够促进生产方式的变革。劳动产品、工具以及劳动者的分配直接决定了社会生产如何进行,即一定的分配机制能够促进生产方式的变革以推动物质生产向着更高的程度发展。进而,分配机制如何促进发展及其实现全面发展的路径是马克思分配思想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人类社会实际上可以组织得合理,人们可以从不自由和不平等中解放出来,人们可以也应该期待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在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P294)以上表明,结果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收入、财富、权威、地位、各种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平等,是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具体说来就是,消除少数人依靠无偿占据多数人劳动的现象,一切生活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由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只是竭力维护个人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工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微乎其微,劳动者在生产中不是属于主人翁地位,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平等。其实,“公正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区域’或者‘范围’,其上限是‘都很满意’,下限是‘还能接受’”[6]从根本上说,不同社会主体对于何为正义都有不同的接受程度,在我看来是正义的,但在他人则未必。但对于公正的下限,不论任何社会主体,对于非正义都有一个普遍的价值衡量标准。比如,抢劫偷盗在任何社会,在不同社会主体下都是非正义的。因此,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满足正义的两个限度“都很满意”和“还能接受”保持适度的张力,最重要的是落实在客观实际中不能抽象制造原则上。当前,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面对利益主体复杂化和社会分层主体化,特别要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他们表达自己利益能力较低,因此,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随时掌握弱势群体的情况和诉求,积极站在他们的角度为其排忧解难。
从《导言》中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可以看到,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找到公平和效率的结合点,不能只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这样的公平就失去了分配的物质基础,说到底就是没有认识到生产对于分配的决定意义;只侧重效率也导致生产的不足,没有意识到分配对于生产的反作用。总之,要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被忽视和侵犯。当前,每个个体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伸张以及如何得到尊重与伸张,这是人们对分配的基本期许。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对于分析当前普遍存在的贫富差距乃至两极分化,进而在社会公正的视域内化解这些问题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