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犯的监禁处遇与社会工作的嵌入式服务
——以J未成年人犯管教所为例

2018-03-31傅琦

社会工作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禁犯人社会工作者

傅琦

一直以来,青少年都被隐喻为祖国的花朵。犯了罪的青少年似花朵正在凋零,格外令人惋惜和忧虑。如何预防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协助未成年犯进行改造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学界对未成年犯这一群体进行了广泛研究。有学者注重描述这个群体的整体图景。他们探讨未成年犯的总体特点(任海涛等,2016),比较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时代差异(路琦等,2015),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马治远,2017)。有学者关切微观层面的剖析。他们关注未成年犯的人格特点与心理健康状况(陈明,2013),对在押未成年犯的内隐攻击性进行研究(赵亮等,2016)。还有诸多学者就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张丽丽,2013)、未成人违法犯罪的治理机制(张良驯,2015)等相关议题进行了研究。可以说,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在内的多门学科都对未成年犯这一群体有所关注。

近十几年来,随着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对社会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犯矫正问题中的作用与工作方法等问题的思考开始成为新的研究主题。不过,现有研究在讨论未成年犯的社会工作介入问题上仍存在一些局限。首先,从未成年犯的处遇角度来看,学者们普遍关注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的社会工作介入问题。然而,社区矫正只是未成年犯的一种处遇方式,社会工作者如何为监禁处遇中的未成年犯开展服务这一问题的探讨尚不充分。其次,学者们对于在什么时间节点上介入监狱管理系统的问题也缺乏探讨。显然,社会工作者介入的时间节点不同,其工作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然而,囿于当下的监狱管理实际,社会工作者得以介入的时间节点非常有限,甚至还不具备直接介入的条件。再次,学者们对于社会工作者可以为监禁处遇下的未成年犯开展的工作内容也多是在一般意义上进行的讨论,例如提出可以开展教育小组、成长小组、兴趣小组等,但是并没有深入阐释如何挖掘这些小组本应去满足的未成年犯的那些需求。而且,固然未成年犯的某些需求确有开展工作的必要,但是在当前的嵌入局面下,真正开展还较有难度。

考虑到社会工作与司法系统的跨界合作总体上仍处于一种摸索阶段,尚需多种经验的积累与反思,本文接下来就将以在J未管所进行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为例,尝试对上述不足之处进行回应,以供学术界和实务界进行深入探讨。

一、嵌入: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结构性背景

众所周知,在社会科学中,“嵌入”(嵌入性)(embeddedness)一词的提及最早来源于波兰尼(Polanyi),用来描述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模式。作为一个与不断扩张的新古典经济学思想相对抗的概念,嵌入意指所有的经济系统都嵌入于社会关系和制度中,所有的经济生活都是“社会现实”。波兰尼反对市场对社会空间的侵蚀与宰制,认为市场必须调整其在社会整体中的位置,嵌入正是波兰尼批判自律市场的不断扩张的理论武器(符平,2009)。

继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对嵌入进行了重新阐释之后,嵌入性研究开始蔚然成风,有关嵌入的理论体系日趋成熟。我国学术界对其也有不少的讨论。例如,就嵌入理论的阐释来说,学者们讨论了社会嵌入的概念与结构的整合性理解方式(侯仕军,2011),比较了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各自的嵌入性思想(符平,2009),梳理了嵌入理论的研究流派与嵌入的层次体系(黄中伟、王宇露,2007),对新经济社会学的前沿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与述评(臧得顺,2010)。在嵌入理论的应用方面,有学者将其应用于中国国情下的网络差异与求职效果之间的关系研究(边燕杰等,2012),有学者以嵌入理论为视角,审视了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并将其总结为科层组织式、契约式以及网络式三种模式(刘清发、孙瑞玲,2014)。还有学者关注于公司治理的社会嵌入性问题研究(陈仕华、李维安,2011)。可以说,上述这些研究都给了本文很大的启发。

嵌入性研究对我国的社会工作领域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相关研究还在逐年增加。①在知网数据库中,以“嵌入”为主题,并含“社会工作”进行检索即可发现此类研究在逐年递增。例如,熊跃根(2004)在回顾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将这种发展概括为一种“体制嵌入”(Institutional Embeddness),即一种“教育领域的行动者与政府组织(权力)场域主动联结或被动吸纳的交互关系”。王思斌(2011)、阮曾媛棋(2009)也指出:由于我国恢复建设专业社会工作时,国内的社会服务领域并非一片空白,“专业社会工作是以嵌入在原有社会服务领域之中的方式来谋求发展的,嵌入性是中国社会工作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特征”。依据嵌入理论视角,学者们发现社会工作还存在社会工作结构失衡、社会文化观念脱域等发展瓶颈,认为“嵌入”不仅能够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战略提供指引(王瑞华,2011),也是社会工作理论本土化研究可以考量采取的一个路径(唐咏,2009)。

社会工作分支领域对嵌入视角的运用也进行了诸多探讨。例如,在社区社会工作方面,有学者揭示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嵌入街区权力关系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朱健刚、陈安娜,2013),强调专业社会工作在嵌入社区公共服务时,要注意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发展社区自助队伍等问题(黄川栗,2013)。在学校社会工作方面,学者们就专业社会工作对学校现有学生工作的嵌入意义进行了详细地比对说明(许莉娅,2012)。此外,还有学者对专业社会工作如何嵌入当下的妇女工作(谢建社,2009)、社会工作在嵌入农村养老服务时存在哪些困境(徐小霞,2011)等议题进行了阐释。

总的来看,专业社会工作的嵌入式发展状态已成为一个共识。这里的嵌入是一种结构意义上的概念。用王思斌(2011)的话说,嵌入的主体是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的对象是中国原有的、主要由政府部门代为实施的社会服务领域,其过程和空间是指专业社会工作如何并嵌入进哪些具体的社会服务领域,其效应则既包括这种嵌入对专业社会工作自身发展所产生的意义,也包括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后所产生的社会服务效果。可以说,这是当下专业社会工作的所有分支领域在发展时,都不可避免要面临的一个共性的结构性背景。如果将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的恢复设立比喻为一个嫁接之果(傅琦,2012),其“接穗”的成活必将经历一段漫长的时间,因为社会工作想要介入的这些社会服务领域,无论是在工作机理上还是在工作理念上,都尚未与社会工作发生共振,这使得双方难以快速互渗最终实现融合。至少在接下来可以看到,即使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起步时,专业社会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社会工作在介入司法监禁系统时依然要面临嵌入式发展的困境。

二、从惩罚到矫正:犯罪人监禁处遇的转变

毫无疑问,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系统是提供司法福利的表现。不过,这种介入的实现并非是一件易事,这与服刑人员的监禁处遇从惩罚模式向矫正模式的转变密不可分。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转变是实现社会工作与司法系统共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所谓监禁处遇,简单地说,是指被判处监禁的犯人的待遇。而以“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都属于监禁刑的范畴。(廖斌,2005)”早期的监禁刑以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观点为理论基础,实行惩罚模式(Punishment Model)。惩罚模式强调罪罚相当。刑事古典学派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将“人”从天国拉回到人间,以“人的理性”取代了“神的意志”,理性由此也成为刑事古典学派思想中的关键词,理性人也成了其的基本人性假设。据此,刑事古典学派秉持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家们认为人既具有自由意志,就应该能够在理性判断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即是行为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行为人也可以不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因而对其的犯罪行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也必须为此付出代价,罪与罚之间互为因果,恶有恶报是正当的,其本质就是公正。因此,监禁处遇的惩罚模式即是指要剥夺犯人的权利,对其的犯罪行为给与与之等价的报复,使其遭受痛苦。只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才可以起到阻止犯罪的目的。由此,监禁从发韧之时起,就与惩罚、威慑与隔离等范畴密切相关(左卫民、宗建文,1994)。

然而,犯罪现象并未因惩罚的实施而减少。及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刑事古典学派自身的理论缺陷也使其难以适应控制犯罪的需要。刑事法学的主阵地便逐渐为刑事近代学派所占领,犯罪人的监禁处遇也逐渐诞生出了第二种模式,即矫正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

刑事近代学派持有与刑事古典学派不同的人性假设,认为人只是一个经验人而已,并没有绝对的自由意志的存在,个体的行为会受到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制约,因此也应该从犯罪人及其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研究犯罪的发生。由此,该学派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并非是出于他在道义上应该受到谴责的缘故,而是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刑法是对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或说是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陈家林,2007)”这样一来,刑罚的目的便不再是一种简单的报复,而是要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矫正其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例如,为那些有犯罪生理性特征的人进行相关手术以进行生理矫正,将那些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或判处终身监禁等。为此,刑事近代学派推崇对犯罪人的监禁处遇实行矫正模式。它将犯罪人视为一个具有可塑性的主体,认为他应该接受治疗而非惩罚;强调矫正与感化,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改造犯罪人的手段,力图通过改造,使犯罪人最终得以重新回归社会,再次成为享有自由的权利主体。

不过,除了刑法本质自身的演进缘故以外,犯罪人的监禁处遇出现由惩罚模式向矫正模式的转变也与20世纪初叶,世界范围内掀起的现代人道主义思潮有关。例如,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受到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所有受到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均应获得人道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发布于1957年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则不仅宣称“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源于人人享有的普遍的一般人权,它们适用于每个人”,还对这些权利,例如生命与身体完整的权利、不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权利、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可以说,在当下的监狱管理系统中,赞同上述两种模式理念的民警大有人在。本文并不想对惩罚模式与矫正模式孰优孰劣这一问题加以讨论。本文想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实行惩罚模式还是矫正模式,其背后都揭示出一个问题,即监禁场所同时也是一个建设性空间。也就是说,不管是采取惩罚还是矫正手段,监禁都是在对人格进行重新塑造。尽管正如邹晓玫(2012)指出的,这些被形塑出来的“监狱化人格”恰恰是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时的最大障碍,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彻底消解掉监狱空间的建设性特点。而且,恰是因为当下形塑的“监狱化人格”还存在诸多局限,更应该思考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禁空间的建设功能。这便为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了可行性空间。

三、介入:监禁系统下社会工作的嵌入困境

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监狱,收押的都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决罪犯。在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之前,未管所的名称一直都是少年犯管教所。据杨木高(2012)的梳理可知,建国后,我国第一家少年犯管教所兴建于1952年。

笔者介入的J未管所建立于1987年,占地面积42000平方米,民警职工总数413人,所内设有14个职能业务科室、8个监区、1个看守大队、3个附属单位。在J未管所收押的121名未成年犯中,调查结果显示,年龄为16岁者居多,占总人数的55.4%;处于14岁和18岁两端年龄的人数较少,共占总人数的11.6%。从居住地的分布来看,居住地在J未管所所在省会城市的人员占总人数的26.4%,居住地为周边市县的有71.9%。这些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主要以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为主。除去未作答人数,90.0%的在押未成年犯都是初犯,只有8.3%是累犯。总的来看,J未管所收押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其中,2.5%的未成年犯没上过学,只有13.2%的人初中毕业,仅有1人读到了高中。而从其原生家庭的结构上看,一半以上的未成年犯的家庭结构不完整。其中,40.5%的未成年犯来自于离异家庭,14.9%的未成年犯的父母一方已经去世。

显然,站在社会工作立场上,上述情况隐含着社会工作巨大的介入空间。然而,社会工作要想作为一项服务或者一项制度切入进当下的监禁系统,要想去回应并满足未成年犯尚未满足的需求,甚至想逐渐成为监禁系统管理框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却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本文将以社会工作介入时间节点以及服务内容的设计两个方面为例进行具体阐释。

(一)时间节点上的介入困境

社会工作对司法系统的介入可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庭审、监禁等各个环节之中。就J未管所的监禁环节而言,存在入监集训、转监、出监三个时间节点。

1.入监集训。入监集训是未成年犯进入未管所后的第一道门槛,为期3个月。集训后,未成年犯们才会被分流到不同管区进行看押管理。用一名民警的话说,集训管区最大的特点就是能见到所有的犯人。集训期主要有两项工作内容。一是要对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进行掌握,二是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作息要求等入监教育,以期对其进行初步的规范化管理。

以社会工作视角来看,入监集训这个时间节点有重要的介入意义。一是因为未成年犯在对监禁系统的管理方式、生活作息、人际交往等环境比较陌生的情况下,会有各种不良情绪反应与不适应的现象出现,需要尽早进行干预;二是需要对入监犯人做包括生理、心理与社会三个维度在内的更为全面的了解与评估,以在后期更有针对性地为其开展矫正工作。然而,虽然民警们在知晓与理解了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意义后,表示入监集训确有社会工作者介入的必要,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正是由于入监犯人对监禁系统存在各种不适应,所以犯人极易精神崩溃继而威胁到人身安全。情况摸底时,什么话可以说,什么不可以不仅是一种经验的积累,也需要专门的技术培训。用一名民警的话说,谈话谈的不对,就能把话谈崩了,就有一定的危险性了。因此,社会工作者要想介入此环节必须首先接受司法监禁系统的特殊培训,否则难有介入的可能。

2

2..转监。转监是指将一些服刑期未满却已年满18岁的服刑人员转至成人监狱。在社会工作者看来,这也是一个需要介入的十分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因为成人监狱与未管所有着不同的时间节律安排,例如在未管所,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相对成人犯来说要少,学习时间相对较多。这意味着未成年犯一旦转监,就难再有大量的集中学习的机会;二是转监到成人监狱还意味着未成年犯的社会交往环境将发生变化,未成年犯需要对成人的行为方式等有所了解;三是因为年龄的缘故,未成年犯在转监后还极易成为监狱里的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他们需要学会如何自我保护;四是转监还意味着未成年犯个体现有的支持系统会发生变化。这些原因都可能会造成未成年犯转监后出现焦虑、适应不良等现象的出现。因此,如果能提前与犯人就转监问题进行沟通,令其认知转监前后的各种变化,提前做好心理与生活上的准备在社会工作者看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转监并不是一个当下可以考虑社会工作者介入的节点,这与监禁系统的管理特点密切相关。在监禁管理系统中,监狱安全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特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是监狱系统通用的监管安全标准。一切可能导致犯人情绪波动、失控、崩溃,继而威胁监狱安全的行为、活动,都会受到警惕和控制。如此一来,转监在J未管所里,就成了一个无法和当事人提前讨论的话题。为了避免犯人心理上产生波动,民警们通常是今天下午转监,上午才会告诉当事人。

“谁都不期望转监,直到你亲口告诉他。一旦心理产生波动会非常棘手,所以我们不会让他们有一个准备的过程。”

3.出监。出监指的就是犯罪人服刑期满离开监狱。相比较入监和转监而言,出监不易引起未成年犯负面情绪的波动,因此较为适合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即将出监的未成年犯未来的社会适应问题提供辅导,也可以为其未来的社会融入提供各种网络支持与资源链接。

(二)服务内容设计上的介入困境

在社会工作者看来,未成年犯在很多方面都有需求尚未得到满足,不管是对其原生家庭的认知与关系处理上,还是在其个体的自我认知与行为矫正等方面。例如在调查中,尽管67.8%的未成年犯表示希望有人能和自己聊聊自己过去的事,但是这当中仅有35.5%人知道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感受。而对于自己是否知道如何与别人更好地相处这个问题,给出肯定答案者的比例则仅有20%。

然而,虽然这些问题的干预意义能够得到监禁系统的认可,但是它们还很难说是监禁系统关切的重点。虽然《监狱法》要求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原则;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对监狱安全的强调与重视导致监禁系统的功能定位不是教育而是控制,包括那些命名为某种“教育”的工作,仍然是以实现更好的控制为目的。这一点可以从民警们对入监犯人进行的摸底调查中可见一斑。

“犯人来了以后我们必须和他们谈话,不管来几个犯人,我们必须每人和他们谈一遍”,一位集训管区的民警说,“谈什么,谈他的生活情况、自然情况、犯罪情况,然后我们会汇总。可能每个人谈的问题不同,用的方法不同,所以我们会汇总看是否发现问题,这个犯人是不是应该注意,这个叫个别针对性教育。你比如上周我们来了六个犯人,其中一个是贩卖毒品罪进来的。你第一印象是觉得这个罪挺重,我们不是这么想。我们想的是啥呢,得了解他的情况。这孩子父母离异,他爸之前就犯过罪,贩卖毒品,15年。那他这次犯罪是怎么回事呢?他这次犯罪跟的人叫CL,派出所只标着主犯叫CL。当我们问他CL是怎么认识的情况后,才了解到CL是他的亲舅。说白了,这是个家族犯罪。他妈不管他,他跟他舅舅一起生活,给他舅舅运送了14次毒品。这种犯人不管他犯啥罪进来的,都是重点犯人,有危险性。为啥?比如他跟他家里人见面时如果说一句我们不懂的话,就有可能把毒品带到监狱来。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我们应该了解的东西。”可见,民警们了解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虽然也是为了后期对其进行改造而服务,但是还有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对其入监后的危险性进行评估。通过对其进行是否为重点罪犯的判断与归类,最大程度地消解掉管理风险,保证犯人的生命安全与日常秩序。不管是对未成年犯的原生家庭状况、社会交往情况等的了解,还是对其本人性格特点、特长优势的把握,“安全”都是民警们基本的工作取向。这一点和社会工作有很大的区别。对社会工作者来说,掌握入监犯人的基本情况的目的,是力图通过还原未成年犯所处的生态系统来理解其当下的行为,并尝试厘定其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以为后续服务的开展奠定基础。治疗或发展是社会工作者基本的工作取向。为此,同是进行摸底调查,社会工作者必然会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资料搜集。

如此一来,不同取向下的工作内容要想短时间就融合在一起、互相补充与支持,存在一定的难度。社会工作者要想在监禁系统内提供嵌入服务,必须照顾到监禁系统自身的管理需求,考虑其工作取向。这意味着介入初期,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如果不但不容易引发犯人负面情绪的波动,还能助力于监禁系统的管理,将更容易得到监禁系统的接纳与支持。为此,以民警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求为参考维度,去厘定未成年犯的潜在需求并设计服务内容即是一个值得关切的突破口。

举例来说,当问起未成年犯的管理与成年犯的管理有什么不同时,民警们普遍表示未成年犯自控能力差。这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未成年犯的自理能力差,个人卫生问题特别突出。有民警在访谈中直接就用“脏”字来描述未成年犯,表示民警如果不督促,未成年犯连自己常穿的衣服都不洗。二是有钱就花,没有计划。据民警称,有些未成年犯能把父母探监带过来的钱一次性花掉。他们对于钱以及如何使用钱等很少有比较理性的认知和考虑。三是未成年犯的情绪管理尚有不足。在民警眼中,未成年犯比较幼稚,他们会因一点小事而打架。而且他们在遭遇矛盾时很难能控制住情绪,往往当下就实施报复且不考虑后果。因此,比较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用民警的话说,未成年犯没有特别深的心机,藏不住事。四是未成年犯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他们“没记性”,容易改变自己的思想。这虽然有好的一面,即未成年犯有较强的可塑性,但是也有不足,即他们连一些最基本的、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没有形成。未成年犯们甚至对减刑的概念及其意义理解的都不深入。有民警表示,未成年犯的引导工作目前主要是由监区的民警负责,但是民警的素质也是参次不齐的,而且绝大多数的民警秉持的都是“不管事、不出事”的信念。如此一来,受整个体制影响,还很难发现有什么东西能够触及到犯人的灵魂。所以,如何让未成年犯形成相对稳定的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如果其服务内容的设定是以未成年犯自控力的加强为目标的话,将能在一定程度上同理监区民警的感受,相对容易赢得他们的认可与支持。

结语

由于未成年犯相比较成年人而言,其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较弱,监禁处遇对其的影响会更为消极。目前,对未成年犯尽量判处非监禁待遇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共识。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两个“减少”、两个“扩大”的目标,即“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要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遇;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为此,如何为那些监禁处遇下的未成年犯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工作介入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非监禁处遇者的社会工作服务更具有紧迫性与挑战性。

然而,总的来看,司法监禁系统下的社会工作介入还只能是一种嵌入式的发展样态。此时,嵌入的主体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嵌入的对象是当下司法监禁系统。嵌入意味着固然在押未成年犯有很多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监禁系统内部有着社会工作者广阔的介入空间,但是,社会工作者还不可能真正从服务对象的立场出发,为其提供介入服务。社会工作者必须在遵循监狱管理的“安全”原则基础上,寻求开展服务的可能。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犯需求的满足必须让位于监禁系统安全的维系。如此一来,从时间节点上来说,可以考虑社会工作者介入的机会仅有入监集训和出监,而且入监集训的介入还必须完成相关培训方可能获得实现;而从服务内容的设定上来说,虽然未成年犯的成长历程隐含着众多的介入处遇,但是从未成年犯的自控力不足问题入手,更可能会获得监禁系统的理解与支持,实现跨界合作。

本文认为,社会工作的这种嵌入式服务特点及其导致的介入困境主要源于监狱功能定位上存在的理想与现实的偏差,即其本质功能在现实上仍是在以控制、惩罚与威慑为主,改造、感化与矫正固然被“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有所强调,但是目前还只是一种衍生性功能。因此,恐怕只有监禁系统的功能定位做出调整,方能真正消解社会工作嵌入司法监禁系统之困境。

[1]边燕杰、张文宏、程诚,2012《求职过程的社会网络模型:检验关系效应假设》,《社会》第3期。

[2]陈家林,2007,《论刑法中的危险概念》,《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2期。

[3]陈明,2013,《未成年犯心理社会能力特征及其干预研究》,硕士论文,闽南师范大学。

[4]陈仕华、李维安,2011,《公司治理的社会嵌入性:理论框架及嵌入机制》,《中国工业经济》第6期。

[5]符平,2009,《“嵌入性”:两种取向及其分歧》,《社会学研究》第5期。

[6]傅琦、许小玲,2011,《嫁接之果:中国社会工作专业的“被生产”》,《社会工作(学术版)》第11期。

[7]郭开元,2015,《中国未成年犯的群体特征分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第1期。

[8]侯仕军,2011,《社会嵌入概念与结构的整合性解析》,《江苏社会科学》第2期。

[9]黄川栗,2013,《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公共服务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10]黄中伟、王宇露,2007,《关于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理论研究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第12期。

[11]李豫黔,2015,《我国未成人犯罪现状剖析及预防重新犯罪对策思考》,《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期。

[12]廖斌,2005,《监禁刑现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13]刘清发、孙瑞玲,2014,《嵌入性视角下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初探》,《西北人口》第6期。

[14]路琦等,2015,《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行为规范量表的分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第3期。

[15]马治远,2017,《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探析》,《法制博览》第12期。

[16]任海涛、齐延鹏、李康熙,2016《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现状与特点分析》,《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第4期。

[17]唐咏,2009,《关系和嵌入性之外:中国社会工作理论本土化研究的路径选择》,《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

[18]王瑞华,2011,《从嵌入性理论看中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战略》,《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19]王思斌,2011,《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社会科学战线》第2期。

[20]王思斌、阮曾媛棋,2009,《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21]谢建社,2009,《社会工作嵌入妇女工作之思考》,《甘肃社会科学》第4期。

[22]熊跃根,2004,《论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过程中的实践逻辑与体制嵌入——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10年的经验反思》,《社会工作专业化及本土化实践——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2003-2004论文集》。

[23]徐小霞,2011,《介入与嵌入:社会工作在农村养老中的现实困境和策略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24]许莉娅,2012,《专业社会工作在学校现有学生工作体制内的嵌入》,《学海》第1期。

[25]杨木高,2012,《中国未成年犯管教所发展史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第5期。

[26]臧得顺,2010,《格兰诺维特的“嵌入理论”与新经济社会学的最新进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第1期。

[27]张丽丽,2013,《从“封存”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与评价》《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第2期。

[28]张良驯,2015,《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机制的完善》,《中国青年社会科学》第1期。

[29]赵亮、程科、曹丽,2016,《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内隐攻击性研究》,《心理研究》第6期。

[30]朱健刚、陈安娜,2013,《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第1期。

[31]邹晓玫,2012,《“监狱行刑悖论”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以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为视角》,《法制与社会》第34期。

[32]左卫民、宗建文,1994,《论监禁处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第2期。

[33]Granovetter,M.1985,“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1.

猜你喜欢

监禁犯人社会工作者
工作条件、家庭支持与职业发展:中国社会工作者离职意愿的多因素分析
社会工作者职业认同与组织认同对职业流动影响的研究——基于对广州市社会工作者的调查
论我国人口促进社会工作者核心能力的培育
有一种监禁叫“书刑”
监狱犯人室内定位算法研究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论终身监禁措施之宏观定位与实践适用
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
谁的错
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