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8-03-31
栏目合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咨询台:
5年前,我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我觉得与公司产生了许多摩擦,尤其在加班费用计算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我认为公司对自己的加班时间认定不准确,加班费用计算与自己的认知有差异。于是,不久前,我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我辞职,并随后结算了工资。但我对公司这样的处理并不是很满意。因为自己是在公司因未足额认定加班费的情况下提出的辞职,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 王成
王成:
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加班费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除非有确实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加班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只因双方对加班费的认定或者计算标准等存在争议,劳动者又无法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是主观恶意行为,那么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中,如果你能够提供诸如符合公司加班制度的加班证明、明确的加班费计算标准等等,能够确实证明公司及时支付加班费属于主观恶意未行为,那么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微问答】
问: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是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是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性裁员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