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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改革下的税收政策利用

2018-03-31吕艳妮

纺织报告 2018年10期
关键词:所得额纺织业增值税

吕艳妮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330013)

1 纺织业发展现状

1.1 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强

我国纺织业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在一些高水平、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上缓慢,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而且部分中低档产品过度竞争。出口产品仍以中档为主,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低,出口服装大量使用进口面料。企业尚未形成自己的研究开发机制、专有技术和生产规模[1],我国纺织工业的落后棉纺设备仍占2/3。我国毛纺和印染行业仅有10%的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纺纱、织布、印染、制衣各环节发展不足,现代纺织技术有待于提高的企业数量众多。

1.2 技术创新能力较差

纺织业的规模小,大多在中低发展阶段和初加工上进行生产,在市场开拓和营销方面力量薄弱,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不够,信息来源和销售渠道太窄,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力不足。依靠原有的技术发展,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开发空间有限,竞争能力弱,面临着创新和优化升级的难题[2]。

1.3 成本优势下降

原料方面,棉花价格持续上涨与进口面料增加而使纺织品物料成本明显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明显增加使劳动力资本明显上升,但是劳动生产率不高这种状况未得到根本好转,因此,我国成本优势呈现弱化状况。

1.4 自身经营机制落后。

我国纺织行业的经营机制落后,营销水平偏低,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与此同时,纺织品出口以收购制为主,导致出口环节多、呈现批量出口,利润微小。我国纺织品生产企业的整体营销水平不高,市场分析、产品开发、品牌建立、促销宣传等方面涉及过浅,整体营销能力薄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还是以传统的经营方式生存,没有紧跟当下国际发展趋势,这些都有待于改善。

2 纺织业改革下的税收政策利用

2.1 消费型增值税对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价值,有利于鼓励投资,实现设备和技术升级,减轻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最终会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2.2 企业所得税中购进限额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改变了原有的第一年按照60%扣除比例,第二年按40%比例的政策。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刺激企业购进新设备,从而激发纺织行业的改革创新,利用新设备生产,提高技术含量。

2.3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006年,我国取消之前加计扣除的限制,明确企业凡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并且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业企业将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研究开发,激发纺织行业的活力[3]。

2.4 职工培训教育费的扣除

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和培训支出,由准予扣除比例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到8%,毫无疑问,意味着国家鼓励企业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专项技能,朝着高质量水平方向发展,加速推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改革。未来,在扣除费用上会取消限额,甚至还会借鉴经验,考虑对每年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从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加大职工的教育培训投入[4,5]。

2.5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福利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对于纺织行业中的小型企业也是重大政策利好,税收负担减半鼓励了小型微利行业的发展,有利于纺织企业的自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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