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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研究

2018-03-30蔡晓葳

青年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权利救济占有侵权责任

蔡晓葳

摘 要:占有是人基于占有的意思对物实施的客观上管领控制的事实。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事实、侵害占有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侵害占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占有危险防御请求权、占有妨碍排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占有;请求权;侵权责任;权利救济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害时占有人享有的救济权利。但占有被侵害时,占有人能否依据侵权法寻求侵权法上的救济、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及占有人可主张何种救济,我国的民法学者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而这些问题对于完善占有制度、建立我国统一的权利救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拟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探讨占有被侵害时的侵权责任以及侵权法对侵害占有的救济。

一、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是主张民法法定权利的基础,当占有被侵害时,占有人得依什么法律向侵害人主张什么权利,是研究占有之侵权法保护的核心问题。

(一)《物權法》第245条

当占有物被他人侵夺或侵占时,得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占有受妨害时得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当占有受妨害之嫌时得行使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而对于该款最后规定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该项规定应理解为引致规范,进而适用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其性质上应理解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笔者认为,权利法应只规定权利本身及其运行规则,如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取得、转让、消灭等规则,不宜在各权利编分散规定权利保护制度。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应交给侵权法来规定。作为权利法,《物权法》第五编占有制度规定对占有的救济这一做法如今看来欠妥。如今民法典编纂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可以考虑将权利法中有关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规定抽离出来结合侵权法并加以系统化体系化,制定权利救济法编置于民法典各权利法编之后作为最后一编以科学系统地规定权利遭受侵害之后的保护和救济。

(二)《侵权责任法》第2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加以规定,但并不包括占有。那么占有到底属不属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回答这一问题还要从民事权益和占有的性质谈起。关于民事权益,通常认为包括权利和利益。马克思曾说过:“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学界通说也认为占有只是一种客观上呈现出来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所以占有不属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但占有往往依赖于一定的原权利,也表彰这种权利的存在,是一种权利公示方式,体现一定社会秩序,故法律理应保护。所以占有本身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称“法益”,占有这种利益应属侵权法保护的“利益”范畴。

二、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方面两学说一致,区别在于是否包括行为违法性,笔者赞同后者。三要件混淆了侵权责任的主客观标准,而且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不法性特点,三要件否认了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性要件。笔者认为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因此,侵害占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侵害占有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一)损害事实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虽然并未直接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有损害事实存在,但依基本法理本条实际存在关于损害的规定。因为行为人只有因自己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广义的损害泛指对权利主体造成的一切不利益,即包括危害、妨碍和损害三种情况。只要存在对权利主体造成任何不利益的情况,即可认定有损害后果发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广义的损害是认定行为的违法性或者说是认定行为侵权的依据。狭义的损害仅指权利客体遭受的实质性的破坏,不包括危害、妨碍等未造成实然损害的情况,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侵害行为

侵害行为指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要件也称行为违法性要件。行为违法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基本且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只有当行为具有违法性时,行为人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不违法,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行为违法不一定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故侵害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三)因果关系

从哲学上来说,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或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法的核心概念,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前因后果的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不充分条件。有因果关系不一定必然承担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就肯定不会承担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侵害他人占有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

过错指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侵权责任法》中将过错规定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以,侵害占有的过错也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判断往往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标准,而过失则是以外在的客观标准加以衡量,目前我国判断过失及其程度主要是以理性人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三、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传统民法对权利的保护多采分散保护的方法,在各具体权利法中规定相应的权利保护方式。这种分散保护方式很容易导致权利保护的矛盾冲突和漏洞。更为科学系统的保护方法是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保护权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要求,对民事权利进行一体化保护。权利保护和救济根本在于确立相应的请求权,请求权是保护权利之根基所在。因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妨碍和损害三种情况,所以只需设置三种对应的请求权即可实现对权利的一体化保护。笔者认为应规定三种请求权:危险防御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应占有,侵害占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占有危险防御请求权、占有妨碍排除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前两者都是基于占有状态被侵害而产生,下文将作一部分论述,重点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侵害占有状态

占有状态被侵害主要包括占有存在被妨碍之虞、占有已经受到妨碍、占有被彻底侵夺。权利人可主张占有危险防御请求权、占有妨碍排除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当占有还未实际遭受妨碍,但有马上受到妨碍的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危险制造者消除危险,类似知识产权领域的即发侵权。当占有受到了实际妨碍时,占有人有权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当占有被侵夺时,法律以类似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法保护占有,占有人得向现时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侵权损害赔偿

关于占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王泽鉴认为被害人得请求賠偿之损害,计有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及责任损害。王利明认为害他人占有者应当对因自己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向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言之,全部损失包括恢复占有物原状的费用损失﹑使用收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究竟占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何,下文予以论述。

1.使用收益之损害

有权占有人于占有被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使用收益之损害。无权占有被侵害导致使用收益损害的无权占有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并无使用收益之权能。物之使用收益在法律上并不归属于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自无主张之余地。笔者赞同该观点,因为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并未在积极方面赋予善意占有人使用、收益之权能。而且根据《物权法》242条和243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人也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笔者认为,无权占有被侵害时的无权占有人对其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之损害,不得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2.必要费用之损害

必要费用,系指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例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根据《物权法》第241条规定,有权占有人能否主张返还必要费用取决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依照《物权法》第243条规定,当占有物之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在占有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没有这种权利。

3.有益费用之损害

有益费用,系指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同样地,有权占有人能否主张返还必要费用取决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于无权占有人,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台湾地区民法承认善意占有人的有益费用请求权,关于恶意占有人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不宜赋予恶意占有人有益费用之求偿权,而对于善意占有人,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关规定,赋予善意占有人有益费用之求偿权,但其求偿范围应限于占有物现存之增加价值限度内。

4.占有物毁损、灭失

有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为占有期间,若该占有物被他人毁损、灭失,依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因他人无权占有的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失,不论过错与否,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的占有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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