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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中“三不”反腐机制论析

2018-03-30赵蓉

学理论·下 2017年8期
关键词:三不保障机制

赵蓉

摘 要:法治反腐有利于推动制度反腐向纵深发展。以法治遏制腐败需要积极改革和创新反腐机制,寻求更有效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方式,建立“不敢腐”的惩治机制是法治反腐的重点,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是法治反腐的关键,加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法治反腐的根本,从而形成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使反腐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关键词:法治反腐;惩治机制;预防机制;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8-0055-03

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法治反腐的纵深阶段,预防和惩治腐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腐败的源头是权力的滥用和失范,因此反腐倡廉要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必须构筑权力无法突破的牢笼,建立健全系统长效的反腐机制作为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习近平关于“三不”反腐机制的思想成为了当前和以后开展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指向。

一、法治反腐:新时期制度反腐的纵深推进

新时期的反腐斗争正由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进程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2]法治反腐就是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反腐工作的方方面面,它带有全局性、彻底性和威慑性等特点,是最稳定和有效的制度反腐路径。反腐败斗争不仅需要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而且也应该加快进行“拒腐防变”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法治对权力的规范、引导和制约作用,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法治反腐是对我国几十年反腐斗争经验的总结与升华,也是反腐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树立法治权威,以法治遏制腐败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反腐”将成为中国反腐的新常态。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为公权力创造了滥用和谋取私利的空间,一些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导致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腐败高发的原因所在。而法治的本质核心就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治权、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重要的内容和环节,消除了公权力的恣意妄为,防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就控制了腐败的发生。反腐败的过程,既是严惩贪腐分子的过程,更是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制衡的过程。应牢固树立法治权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氛围,以法治的规范性、严谨性来规制权力、遏制腐败才是标本兼治之策。

(二)建立健全反腐机制,注重法治“顶层设计”

我国在治理腐败的问题上应该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做“顶层设计”。一方面依靠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反腐机制。应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依据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党内最高规章的党章,建立健全规制权力的反腐机制,真正以制度之笼关住权力之虎。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之间的耦合,形成制度的铁笼子。要加强各种制度间的配套衔接,把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结合起来,把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做到反腐机制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相适应,制度与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反腐合力。

二、现行反腐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现行反腐机制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面临许多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一)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都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来固化。虽然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从法律体系来看,现在的反腐规定都散布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腐败分子量刑也主要依据刑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惩治腐败、完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于腐败行为重新给予清晰的界定。

(二)反腐预防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

反腐倡廉除了坚决惩治腐败,更重要的是注重预防。然而,当前许多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对预防腐败工作重视不够。预防腐败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因為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会受到一些阻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漠视、忽视预防腐败工作,也未能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我国的反腐预防机制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的也比较少,特别是没有针对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系统分析、评估和建设。专门的预防腐败的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职能范围有限。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和力量,深入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仍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三)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合力

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权力过分集中,且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虽然我国对权力有形式多样的监督方式,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在职能上缺乏有效衔接,致使缺乏监督合力;有的甚至各自为战、相互隔离,导致监督盲点的出现,进而影响监督效力;某些制度还会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制度规定又过于笼统,丧失了应有的约束力等。因此,各种监督必须协作配合、增强合力,才能达到“不能腐”的预期目标。

三、法治视域下“三不”反腐机制研究

反腐倡廉局面的出现和维持,不是单一制度作用的结果,而是由预防、惩治教育、监督等所组成的反腐制度体系的共同产物,而且各项制度机制在各自的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治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反腐倡廉在不断加大预防力度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建立“不敢腐”的惩治机制是法治反腐的重点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严肃查处和惩治贪腐分子是影响其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科学的惩治机制,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惩治机制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手段和方式,增强严惩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并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制度机制。惩治机制建设,必须使法定机关依据惩治制度依法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用法治手段对腐败进行高压打击,并通过法律惩罚对其他人进行警示教育,使其迫于威慑、出于本能而不敢腐败。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更具长期性和复杂性,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构筑“不敢腐”的高压线,才能用惩治腐败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强化反腐败惩治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完善的反腐败惩治法律体系。应建立一套全方位的科学的惩治腐败法律体系,使贪腐分子放弃侥幸心理,不敢顶风作案,并通过严厉的惩戒手段追究腐败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就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机构设置、体制设计、惩防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反腐败的重大问题做出法律规定。同时应完善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对贪污等腐败犯罪行为要予以刑事处罚。当前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反腐败刑事立法,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

二是严格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揭露并依法依纪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最终使腐败分子不能逃脱党纪国法制裁的基本途径。要把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列入正风肃纪的重点内容,运用督办约谈、通报曝光、问责追究等方法,提高纪律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依法狠狠打击腐败分子,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腐败是“高风险、无收益”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是加强追赃追逃力度,形成反腐合作共识。当下的反腐是法治中国在反腐领域的实际践行,是一种全球腐败治理的协同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3]因此,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搭建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平台,堵住腐败分子外逃的后路。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加大交涉力度,突破重点个案,使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望而却步;应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的反腐协同机制,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二)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是法治反腐的关键

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权力是腐败的根源,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因此,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公开运行、对权力腐败设立防范机制,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一是要强化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督形式层次多样,大致有党内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形式。应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和办法,改革党内议事和决策机制,特别是强化对权力比较集中的“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要完善人大问责制,充实人大监督机构,保障人大监督权的落实;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并完善监督检查法规,保障司法监督的实效;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积极引导公共舆论参与监督,探索通过网络平台对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应加大整合协调力度和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媒体舆论之间的互动协作,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形成合力。只有这些监督形式共同构成“不能腐”的监督体系,才能使腐败无处遁形,也才能在遏制腐败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是要推行公开机制,保证权力透明运行。要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应提升信息公开度,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通过推行“三公”经费公开、执法司法信息公开、各部门办事公开、干部档案信息公开等制度,形成权力公开的完整机制。进一步疏通拓展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主动公开渠道,运用官方微信、微博等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级党委政府在做决策、定政策的时候,应广泛倾听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议,不断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是引入腐败风险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当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腐败的各种机会,要做到对腐败现象未雨绸缪,争取早发现、早预防,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对廉政风险较大的职位和部门应进行预测,对负责重要权力事项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压缩权力行使的空间;应切实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基层群众自治等民主机制,防止权力成为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权力运行程序制度建设,防止腐败隐患的产生。总之,腐败风险防范机制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使合法行为能够顺畅运行,腐败行为无法过关,始终保持含而不发却又时刻令人警惕的威慑之势,让腐败无法发生。

(三)加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设是法治反腐的根本

大量事实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道德防线失守开始的。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因此,要构筑制度的牢笼,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不易腐、不想腐,这也是法治反腐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不断培植自己的精神家园,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始终把思想防线筑得牢牢的。”[5]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构建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加强党员廉政教育、法治教育机制建设,增强“权为民用”的宗旨意识,自觉自律地规范自身的行为,筑牢拒腐防变的自律基石,为阻挡贪腐浊流的侵袭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应当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立场不坚定的党员干部会经不起种种诱惑,坠入腐败的泥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广大党员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人生信仰和价值取向,切实提高党性修养,坚决抵制一切滥用权力、及时行乐、无所作为的不良作风,真正做到从内心深处“不想腐”。

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健全廉政警示教育机制。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坚持把法治教育作为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培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法治讲座、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等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廉政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强调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使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存在,通过提高党员主体的廉政意识和法律素养,进而減少贪腐心理,营造守法氛围,遏制腐败的发生。

三是加强反腐宣传力度,健全廉政文化引领机制。应全面营造浓郁的廉政文化氛围,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反腐败形势,看到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弘扬清风正气,鞭挞不正之风,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美、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应加强廉政文化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精心打造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精品示范点,开展一系列有影响、有特色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感染作用,全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反腐机制是一个集惩戒、防范和保障于一体的有机整体,编织成规制权力的长效制度笼子。因此,我们对各项制度应该进行精心设计和科学规划,构建完备有效的反腐倡廉机制,并在实践中发挥合力,以达到反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388.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5.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98.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54.

[5]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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