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沪剧《罗汉钱》的改编
——小说《登记》的两次飞跃
2018-03-30刘帅
刘 帅
(山西师范大学 戏剧与影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一、引言
沪剧《罗汉钱》自诞生以来,长盛不衰,很多知名的唱段如“燕燕做媒”等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被一次次搬上舞台。《罗汉钱》的前身,是赵树理的短篇小说《登记》,而小说《登记》则是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实施状况为创作背景。可以看到,正是经历了由法律条文到小说,再由小说到戏剧的二次飞跃,才最终形成了沪剧《罗汉钱》,这其中赵树理本人功不可没,通过梳理《罗汉钱》的诞生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赵树理的创作成就。
二、第一次飞跃,由法律条文到小说
小说《登记》的出现,对于赵树理来讲,或许是一件必然的事情。作为那个时代最贴近底层,对政策的民间导向最为关注的作家,赵树理没有理由不去述写一篇有关于婚姻法实施效果的小说。事实上,这也正是赵树理创作小说《登记》的原初动力之一。早在四十年代延安文艺座谈会之前,赵树理就以《小二黑结婚》名动华北,彭德怀、周扬等人的激赏,无疑对当时的赵树理产生了影响,而之后“赵方向”的确立,则更将赵树理推到了时代的峰顶。可以这样说,即使赵的《小二黑结婚》并不是延安文艺座谈会影响之下的直接产物,但二者在后期的无形结合,却在今后更长的时间之内影响甚至是决定了赵树理的创作道路。
如果说四十年代《小二黑结婚》诞生的原因,是赵树理以其本身所特有的对于底层人民生活的关注,以及赵本人所具有的作家敏感妙手偶为的话。那么小说《登记》的出现,则标志着赵树理已经开始将某种反映社会的责任加诸己身。对赵树理来讲,他似乎认为自己有责任来提醒,甚至是劝谏当局,这种源于古代读书人的济众使命,被赵树理责无旁贷的继承了起来,并通过他的小说传达到现世。
明白了赵树理的创作思路与创作缘由后,另一个问题也不由我们不去重视。小说《登记》的创作,是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为背景,换而言之,我们有必要对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的始末,以及实施状况做一个基础的了解,才能方便我们更好地阅读与理解小说。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新中国诞生后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给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在当时,旧的婚姻观念,旧的婚姻形式在民间仍是根深蒂固,新的婚姻法实施很困难,在一些地方,追求自然恋爱的年轻人与固守媒妁传统的上一辈之间时有冲突,而管理婚姻登记的地方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问题频发,凡此种种,都给小说《登记》提供了活生生的材料。
就婚姻法本身来说,一方面,在广大的农村,以旧式婚姻方式缔结为家庭的人占大多数,旧的思想难以更改,新的方法推行就更是举步维艰;另一方面,新婚姻法本身也有其存在的问题。新婚姻法根据的蓝本,是四十年代解放区所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个条例本身并不成熟,且其原有的执行范围只限于一地,在更广大的地区还没有实施过。以“条例”为蓝本的新婚姻法,也同样继承了“条例”所存在的问题。在第一部婚姻法中,只有27条法律条文,然而问题并不在于条文本身的稀少上,问题在于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广泛的实施经验,故而条文本身也就产生不出配套的司法解释,这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相关的工作规范,乃至工作流程,都只能以摸索的形式缓步进行,使得实际效果差强人意。事实上,这也正是赵树理想要通过小说《登记》所要表达的核心所在[1]。
如果我们稍微研究一下第一部婚姻法的具体法律条文,就会更加明了小说《登记》的实质内涵。第一部婚姻法的第二章“结婚”之中有四条内容,与小说文本产生直接联系的有三条,分别是第三、第四以及第六条。比如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就与小说中燕燕父母以及村长对于年亲人恋爱的种种钳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在文本中,燕燕与西王庄的小王旦在登记所内发生的尴尬对话,就是对这一条规定的直接反映。甚至就连小说的题目,都直接来源于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①以上三条法律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1982年内部版
我们甚至可以借由文本本身的叙述时间,来对小说与婚姻法之间的天然联系进行梳理。在小说中,四位年轻人的第一次登场是在阴历正月十五的夜里,有趣的是,赵树理自己在文中就对这个时间进行了注解“指一九五○年”[2],看起来,赵树理似乎有意识的使文本的叙述时间与现实时间靠近,在这种情况下,文本中的故事情节,就自然而然的与现实世界发生了联系。我们如果去翻看日历,就会发现文本中的时间,恰是1950年的3月3日,而婚姻法的颁布,是在当年的5月1日,赵树理这篇小说问世的时间,是在当年的6月。这样,整个故事的发生,发展,与最后的结果,就都在这短短的几个月里了。在这里,赵树理有意识的将时间作为推动剧情的主要线索,尽管在文中,有对于二十年前张木匠与小飞娥的婚姻描写,但那些内容本就是作为故事背景存在,在整个“登记”的故事中,3月,5月,6月三个时间点才是故事的节点所在,它们暗指着婚姻法颁布前,婚姻法颁布后与婚姻法实行后的不同状态。将之具体到故事中,则成为包办婚姻对年轻人的束缚,到婚姻法颁布后年轻人的自主抗争,再到政府保证年轻人合法权利这三个阶段的内在线索。而赵树理本人则成为了一个超脱故事之外的记叙者,对赵树理来讲,他将自己的叙述位置放在时间线索之外,并运用自己的全知视角,对整个故事进行了平面地叙述,以从而达到自身的叙述目的,即通过文本来反思现实。[2]
三、第二次飞跃,由小说到戏剧
既然《登记》已然由法律条文上升为了小说,那么更进一步或许也是可以的。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赵树理的小说被大量地搬上舞台,《登记》也不例外。赵树理的小说创作,贯彻了他“地摊文学”的宗旨。在这种创作宗旨下,赵树理不可避免的要对读者进行妥协,这种妥协集中反映在他对文本语言的使用上,为了使得作品的阅读难度放低,以便能够为文化水平较低的普罗大众扫清阅读障碍,赵树理在选词造句,谋篇布局,甚至是章节题目的选择上都极为谨慎。他将一种平淡到极点,甚或是口语式的语言,大量运用于小说之中,以此来求得阅读的便利。这种创作宗旨同样被贯彻到了小说《登记》的创作之中,在这篇字数不多的小说里,赵树理想要表达的内容一目了然,甚至连题目都简单到可以令人顾名思义。然而,正如不同的文艺形式对于作品的阐释效果天生存在差异一样,当赵树理的小说文本向戏曲转变之时,这种差异也随之显现。
就小说这一文体本身来讲,它的核心在于叙事,其余对于情节、人物、环境、冲突与矛盾的重视,则显得要稍次一等。赵树理的小说,就很是体现了这一点,在他的小说中,人物扁平,情节简单,叙事单一,矛盾迟缓这些对于其他小说家来讲最为致命的缺陷,似乎都不是太大的问题,在赵树理看来,只要能将故事本身讲清楚就可以,其余的则不必过分关注。这种赵氏小说独有的创作风格,同样体现在小说《登记》之中。对于《登记》来讲,赵树理只要将自己对于新婚姻法在地方实践过程中所产生问题的忧虑表现出来,这部小说就已然是合格的,至于小说本身所产生的张力是否合度,小说塑造的人物是否精彩,则不在他的考虑范围之内[3]。
然而对于戏曲这一表现形式来讲,舞台的表现效果才是它所追求的核心所在。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人物的表演,戏剧冲突,声腔姿势则成为编剧所要关注以及解决的首要问题。显然,赵树理小说改编成戏曲的道路,天生存在问题。就《登记》改编者来说,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戏曲的题目问题,太直白的原题目显然无法勾起观众的兴趣,据沪剧《罗汉钱》的编者姚士良回忆“……我和蓝天蔚对《登记》作了研究,认为小说是通过对罗汉钱的描写,反映出新旧社会中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不同遭遇的。因此,以罗汉钱作为剧名似乎更为贴切”[4]。在改编的第一步,编者就对原来的小说进行了改变,而题目的变更,也直接影响了编者对于整部剧作的构思“……根据这个思路,我们很快拟成了编写提纲”[4]。不难看出,编者姚士良等对于原本小说改编的出发点,与作品本身的体裁是息息相关的,事实上,将“罗汉钱”作为戏剧的题目,本身就意味着小说文本的再一次升华——由直白的政策反映,向艺术作品的过渡。
《罗汉钱》对原本小说的改编还不止如此。所有的小说文本在改编成戏剧剧本之时,都会存在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即叙事语言与演出唱词之间的差别,《登记》的改编也不例外。在《罗汉钱》中极为出彩的唱段“燕燕做媒”,在原本的小说文本中却并不引人注目,尽管它确实对于故事的推进产生了作用,但是就实际阅读过程来讲,却难以令人提起兴趣。然而在改编成戏曲之后,这一段内容却成为了至今仍旧传唱不息的精彩唱段,戏剧剧本对原文的再造作用,由此可见一斑[5]。
四、结语
由小说《登记》两次飞跃而成的《罗汉钱》,成为当时最负盛名的沪剧之一,这其中,赵树理本人的贡献功不可没。今天的小说《登记》,读者虽然寥寥,然而由其改编的《罗汉钱》却仍旧长盛不衰。这其中,若没有赵树理对于民间问题的深刻体悟,以及他对于上层政策落实效果的实际调查,则不会有此重要剧目的产生。当我们今天再次欣赏沪剧《罗汉钱》,为其中的精彩唱段而喝彩之时,重新看待赵树理的文学贡献,则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