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专业法庭设计探讨
2018-03-29陈文培
陈文培
摘要:旅游专业法庭的设立,是为了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保障旅游业发展,但在其设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能动司法”下的审判权运行、旅游法庭的定位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应当确定巡回法庭的建立模式,探索“调审分离”的诉调对接模式,理性开展旅游专业法庭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旅游专业法庭;能动司法;调审分离
一般认为,旅游专业法庭是根据审理对象,为快速解决旅游纠纷而设置的特殊法庭,具有“快审快执”的特点,通过对旅游投诉调解的快速介入,使得游客的合法权益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维护,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矫正,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促进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保障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本文将结合全省旅游法庭的发展现状及六安市当地特色,探讨旅游专业法庭设立中的相关问题,并对该市的旅游专业法庭建设提出部分建议。
一、旅游专业法庭成立的背景
据六安市旅游委通报显示,旅游业在过去的五年内已经成为六安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全市各旅游景点共接待游客1.1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750多亿元,拥有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25家,旅行社73家,四星级以上农家乐113家,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22家,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2个,旅游强县4家,省级优秀旅游乡镇18个,省乡村旅游示范村19个,天堂寨、万佛湖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海洋大世界、梅山水库、燕子河大峡谷、皖西大裂谷等一批景区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以上数据是安徽省积极构建全域旅游格局,冲刺万亿产业,建成旅游强省的区域性缩影,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旅游纠纷的增加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此的高度重视。4月5日,全省旅游业发展大会在合肥召开;2016年7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旅游局联合召开促进和保障安徽旅游业健康发展工作会议,安徽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在会中指出:全省法院要在推进旅游法庭建设全覆盖上下功夫,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基层为重点,以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旅游法庭和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旅游法庭或旅游巡回法庭在全省A级景区的全覆盖。据此,六安市地区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积极探索工作,2017年1月16日,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万佛湖风景区巡回法庭的成立,弥补了该市旅游专业法庭的历史空白,也为该市其他地区的旅游专业法庭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旅游纠纷及旅游法庭现状
1.旅游纠纷的类型
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景区开发过程中易发的征地补偿和劳动争议等纠纷;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纠纷;三是旅游者在参观景区时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侵权纠纷;四是旅游者与景区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五是旅游管理部门与景区商户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旅游法庭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司法力量与调解经验快速、高效、有力地解决旅游产生的各种纠纷,为本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对于涉及到旅游者的后四种纠纷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而从实践调研与新闻报道来看,旅游纠纷主要集中在食宿、消费时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参观景区时发生的人身伤害纠纷。
2.旅游法庭目前的建设模式
近年来各地通过旅游巡回法庭的实践,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机制:针对旅游纠纷一律使用的简易程序和三定(定期、定点、定人)、四就(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执行)、一重(注重调解)、两免(對小额旅游纠纷案件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的审判工作机制;根据旅游纠纷的特点,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游客向旅游巡回法庭起诉后,法庭便立即立案,可以让游客保留证据,并尽快参与调解,调解不成的尽快审理。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各地法院建立旅游法庭大致采取如下两种模式:
一是将法庭设在景区内,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着力打造特点鲜明的旅游法庭,优点是功能齐全,便于工作开展,遇到纠纷矛盾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同时其法庭本身的建设也具有品牌、宣传效应。
二是采取巡回工作模式。此种模式适用于全院人员配备相对较少的情况,优点是机动灵活。法院在核心风景区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及旅游巡回法庭,有的还在附近社区设立“法官工作站”,平时主要是委托司法所等进行值班,接待游客投诉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在有需要之时才通知法庭人员到场进行调处或者开设巡回法庭进行审理。
三、旅游法庭建设的相关问题探讨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从此项规定来看,基层法院的组织并不包括针对某类案件设置专门法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人民法庭驻所地名称是人民法庭的名称,也表明了并不适宜设立旅游专业法庭。
此外,旅游法庭的设立,是自行设立还是由上级法院批准,是否需要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复,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设立旅游法庭从法定权限和程序上的法律依据来说是不充分的。
2.旅游类纠纷中的审判权运行机制问题
设立旅游法庭的初衷是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优势和调解经验,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打造旅游部门和旅游诉调对接机制,为旅游纠纷解决提供多元化解处理平台,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而从实践中大部分旅游法庭的做法来看,也是通过能动司法的方式高效、快速的解决旅游纠纷,但通过此种积极能动的方式处理旅游纠纷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法理问题。
我国提倡能动司法,强调的是司法中积极、主动的作用,但并不能否认司法的被动性、异化法院的职能甚至回归职权主义,学术界对此的主流观点是认为能动司法应当存在于法律方法及法律解释之中,即便有学者认为能动司法存在审判方式和法院功能的层面,也是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角度出发,将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例如保护民事诉讼中的弱势当事人等。但无论是哪种观点,都坚持了诉讼开始时的“不告不理”原则,即使是在贯彻职权调查主义的非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因此,在设立旅游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坚持程序开始的处分权主义即贯彻“不告不理”原则。无数司法实践与历史发展证明,在程序形成层面,职权进行主义能够更好地推动诉讼的进展,避免诉讼迟延、有利于迅速、公平适当地解决纠纷。但在程序的开始之初,如果不坚守被动性原则,则有破坏私权自治原则,违背司法规律,回归职权主义模式,与我国司法精神不符之嫌。旅游法庭建设之后,在积极主动地开展调解之外,要慎之又慎地开展审判程序,对于纠纷主体没有提出诉讼的,不能主动加以审判。同理,在诉讼的范围与终止,也应当遵从这一原则。
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上述处分权主义也存在例外,即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中(不仅指公益诉讼,也包括审判要素中包含公益性质的情况),公益代表要积极、主动地提出诉讼,法院应该对案件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的范围有一定的争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近五年来安徽省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3件。旅游法庭建设之后,应当对此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提高公民对审判机关的信仰,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2)積极履行法院释明和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院释明是法院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即当案件当事人请求不恰当或未请求之时,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提示示明;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是指“在法律问题上法院有主导权”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与法院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有不同见解,法院对当事人释法说理,避免突袭裁判。在旅游法庭受理旅游类纠纷案件特别是游客与景区管理公司、景区商铺之间的纠纷中,游客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又准备不足,此时旅游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审判过程之中,运用权力调整并帮助弱势当事人,使之获得实质的平等。
3.旅游法庭的定位问题(兼旅游法庭受案范围讨论)
旅游法庭是专业型法庭的一种,专业型法庭理论上应当具有业务性强、案件针对性强、审判难度大等专业型法庭的特点,而通过调研发现,旅游型法庭则普遍存在着旅游纠纷较少这一突出特征,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显示的数据,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旅游纠纷案件10805件,而同期全省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120599件,可见旅游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十分有限。
实地调研也反映出同样的特征:例如安徽省第一个以风景区命名的基层法院一九华山风景区法院,其平时的工作主要是维护风景区法治环境和旅游秩序,涉及旅游纠纷案件数量基本不大,主要依靠诉调对接在诉前进行化解,需要审理程序判决来解决的案件几乎没有,齐云山风景区法庭、休宁县法院、龙川法庭等也反映出同样的特征。必须要指出的是,案件数量少这一问题并非旅游法庭独有:2007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庭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省涌现,但绝大多数在建立之后都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境地。在我国司法资源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矛盾的情况下,集中力量打造的专业型法庭预期的理想化效果没有实现,会极大地影响该类型法庭未来的建设与发展。要解决旅游法庭建立之后可能面临的这一困境,直接方法在于厘清法庭的受案范围和工作方式,根本方法在于找准旅游法庭的角色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设“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现司法实践中,专业型法庭的建设往往是对某一凸显社会问题的回应,部分集中法院专业力量,推进某一类案件的司法工作。如贵阳市“两湖一库”水质恶化的问题,极大影响了3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直接促成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而旅游法庭和其他专业型法庭相比则有着较大的区别:
首先,旅游法庭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其他专业型法庭的建设往往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如环境资源法庭是在环境矛盾日益增大的情况下设立的,此时该类问题已经较为凸显,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司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进行应对,扮演的是一种“拯救者”的角色。而旅游法庭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作为朝阳产业,早就为地方政府所重视,行政管理等其他手段较为完善,司法此时是作为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参与其中,扮演的是一种“参加者”的角色。
其次,旅游法庭专业性色彩相对薄弱。在常见的旅游纠纷中,景区开发过程中易发的征地补偿和劳动争议等纠纷,旅游者与景区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旅游管理部门与景区商户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普通的纠纷类型,而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纠纷、旅游者在参观景区时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侵权纠纷也只能说有一定的特殊性,相比于知识产权法庭、税务法庭、森林法庭受案的范围,专业色彩相对薄弱,审判难度较小。
最后,旅游法庭有着宣扬特色景区文化的使命。旅游资源不仅包括自然风光,也包括历史人文,在上古四圣“皋陶”的故里,法治文化应当与红色历史、绿色资源共同成为六安地区的重要旅游资源。通过旅游法庭传播法治文化,不仅是对旅游业的促进,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司法品牌建设,两者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旅游法庭的定位应当是:为了保障、促进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以调解为主的手段,迅速、高效地解决游客纠纷,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建设旅游区法院文化,形成品牌效应,成为景区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定位之下,旅游法庭的受案类型应该集中在涉及到旅游者的各类纠纷,而旅游管理部门与景区商户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景区开发过程中易发的征地补偿和劳动争议等纠纷完全可以以传统方式由基层法院或地方派出法庭受理。
四、如何打造六安特色旅游法庭
经过前文的调研分析所述,六安地区打造旅游法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旅游法庭模式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旅游法庭的案件难度与数量决定了在法院设置专门的旅游合议庭或旅游审判团队的模式并不适宜,根据旅游法庭的定位,比较恰当的方式是充分利用六安地区悠久的法治历史文化,在景区设置文化特色鲜明的调解室、法官工作站及巡回法庭,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设置专员引导游客参观,开展特色普法、宣扬法治文化,在解决纠纷方面,平时可以委托司法所、人民解调组织进行值班,一旦有需要则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开庭,这样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一方面可以达到旅游法庭设立的文化效果。
2.合理有序,理性设置
尽管从旅游法庭承载着宣扬法治文化的任务,但其作为法院的组成部分,核心依然是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从调研结果来看,各地旅游法庭普遍案件数较少,如果大量设置只会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沦为法院或地方政府宣扬成绩的工具,对司法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因此没有必要在所有的景区内都设置旅游法庭,可以考虑在天堂寨这样的重要旅游景点先行试点,对其运行状况充分把握,进而制定下一步的旅游法庭建立计划,实现资源与效率的合理配置。
3.打造专业的巡回队伍,完善诉调衔接
尽管前文中已经分析了旅游类纠纷专业性不强,但该观点仅限于实体审判之中,实践中仍需要专业的巡回审判队伍保障旅游法庭的服务功能,以及在程序上对于能动司法与调审衔接的把握。
专业型法庭建立,代表着法院主动回应社會问题,那么在审判中必然要考虑到能动司法界限的问题,而旅游法庭的建立,更加包含了“主动出击”的服务意识,因此审判团队更要把握好能动司法的界限,防止在服务意识的引导下破坏司法规律、违背诉讼原理。通过调解在诉前化解纠纷自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好办法,在实践调研中这也是大部分旅游法庭的选择,但同时这也引出了调解与审判的衔接问题。在我国的审判工作中,调解是审判程序的一部分,法官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调解者又是裁判者,法官为了调解成功会情不自禁地以手中的审判权促使调解工作的开展。而在旅游类纠纷中,游客往往来自外地,不便长期逗留,诉讼标的额也不大,更容易成为以判压调,以拖促调的受害者,最终被迫接受调解结果。如果在旅游纠纷中没有彻底贯彻自愿原则,将矛盾化解在表面,不利于法院品牌文化的宣传,不利于当地旅游业长久、持续地发展,违背了旅游法庭建设的初衷。面对此类问题,一个妥善的方法是把旅游法庭作为实施调审分离的平台:我国的调审分离的诉讼模式还在讨论与发展之中,该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保障了调解中自愿原则的贯彻实施。通过组织旅游纠纷调解员与旅游诉讼审判员两支不同的队伍,或者将调解工作完全委托给当地调解组织和司法部门,更有利于自愿原则的贯彻,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五、结语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打造旅游法庭有可能在其后被证实是不合时宜的冒险,但旅游法庭的建立在回应社会需求,解决旅游纠纷,促进旅游业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唯有在建设过程序中坚守法理、理性思考、认清地位、及时调整,才能够促进旅游法庭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