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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为原则构建关联企业破产制度

2018-03-29罗宏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罗宏强

摘要:企业破产制度作为现代企业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企业生存性制度,在制度設计的过程中既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基本生存状态的可能性,也要关注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即公平受偿原则的可实现性。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手段更新与制度人员更新实现相应基础上的基本企业破产制度创建。

关键词: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企业破产制度

在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兴衰随着自身与外部条件的变化在不断的变化,企业在风险的冲突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亏损不利的倾向,尤其是在进行相应的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实现自身的盈利目标甚至于出现资本亏损的情况,在资本亏损的情况之下进行必要的破产保护也就成为了应有之义。在破产保护的过程中按照基本的现有公司财产来进行必要的债权人保全工作,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提升社会对于破产制度的整体认识。

一、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的整体观察

我国破产案件数量自2013年出现拐点后逐年上升,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比2015年上升53.8%,今年截至7月底,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现有企业破产制度的考察就成了必要的选项,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其基本的法律基础是《企业破产法》,而基本的制度过程在于: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③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受偿权得不到重视的情况每每出现。按照现行的制度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才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相应的保障。这样的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聊胜于无的状态,故而在现有的情况之下,破产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与相应的政府税收责任获得保障。对于债权人来说现有制度将其默认为最后的制度受益者,一定意义上说默认债权人作为基本的投资人的情况。这样的方式下对于债权人的保障是不利的,造成投资人对于投资实业缺乏应用的信心与信息例如通过自身的短线投资实现获利实质上是一种投机获利不仅不利于相应的工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国家整体的工业转型。

二、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进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分析

在现有的制度下需要进行必要的债权人保护尤其是在进行相应的破产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债券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债券人往往是在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对于企业的未来有期望或者是在企业进行相应的技术升级过程中进行投资或者与企业有相应的企业业务关系的组织与个人。这些组织与个人对于破产企业而言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但是又不十分了解,他们大多数是以自身为中心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构建与认识。在自身的能力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自由权合作,准确的说他们与破产企业处于一种合作的状态下,他们对于其也有很大的需求。他们对于破产企业的需求在于很多情况之下的基本状态的发展与引导。故而在进行原则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他们与投资人的有所关系,同时也与投资人有所区别。同时他们与破产企业的合作属于外部合作其基本的状态是进行相应的公平的商业运行组织之下的合作。因此在进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当中要充分的注意其中的差距与不同,对于其中存在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调节与调适,合理保障基本的债权人在现有的破产企业的中的权益。

三、企业破产制度中对债权人具体措施的分析

首先是进行制度的基本建设。即在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中保障基本的债权人基本的权益。而在制度建设中既要关注于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商业交往关联,也要注意在进行相应的关联中与根本技术基础上的相互交流。即如果是债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债权活动而导致的破产企业的发展状态出现问题即恶意债务违约,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债权人的权益分割,认识到债权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失。在破产过程中,防止出现对债权人的不当利益损失。如在乐视企业的相应破产行动中,乐视股东有明显的转移行为,但是其中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而对于基本的中小债权人来说,他们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下。这就需要制度优先考虑他们的诉求,防止这些中小债权人成为公司破产的主要承担者。

其次,需要进行必要的制度技术塑造。所谓的制度技术是指在进行制度的基本情况下进行制度中的技术因素的考量。所谓的制度的技术因素指的是在进行制度演进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性处理与技术性支撑。这些技术属于制度的细节,即在中小债权人的基本认识中根据中小债权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适,特别是在进行制度调适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组织构成与组织构建。所谓的组织构成即在进行细节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应的制度调适的状态。但是这样的制度调适又不是在进行必要的组织与构成结构的选择。这就需要在具体的行为结构当中进行相应地调适与重构以此为重要的机构参与点而进行相互交流的互现,最终以此为现有的细节保障基本的人员的权利。在进行债权人的权益中充分发挥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对于不同的债权人进行相应的重新组织与重构,完成相应的债权组织与债权重构,最终完成必要的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所谓的多种方式指的是在进行权益保障过程中既要实现资金的补偿也要认识到债务重组方式可以保障债权人的相应利益。尤其是一部分大债权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债转股,让大债权人进行相应的组织与利益重构,最终实现不同债权人的不同方式的利益保全。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的研究,认为其中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情况之下需要在一定情况内进行相应的制度性加强,通过多种方式和形式的制度性改革和完善,让他们能足够放心地进行相应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