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犯私刻公章诈骗数千万
2018-03-29武军磊
武军磊
担任河南省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年半时间的杨振富,以能为他人办理村镇银行审批手续为噱头,私刻银行公章做担保,向他人“借款”5800多万元。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这位在当地风光无限的银行董事长,竟然是一位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于2009年刑满释放的经济犯。日前,犯合同诈骗罪的杨振富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院终审裁定获刑十四年。
刑满释放犯担任银行董事长
2012年5月28日挂牌开业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氏德丰村镇银行”),除开展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业务外,以“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为市场定位,致力于打造风险防控和可持续经营的“农民银行”和“创业兴家银行”。
与陕西省洛南、丹凤、商南三县接壤的卢氏县,是河南省三门峡市下辖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河南省“三山一滩”扶贫工作重点县。在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进驻卢氏之前,农村市场主要的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无疑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
按照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印发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应具备很多严苛的条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另外要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等。
2007年3月1日,四川省仪陇惠民村镇银行作为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挂牌开业后,村镇银行在各地风生水起。不过,村镇银行除了是独立法人,且具有决策链条短、贷款程序简单等竞争优势外,也存在着群众可信度低、农村贷款风险可控性差等制约因素。
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由三门峡银行发起设立。三门峡银行前身是三门峡市商业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2012年1月12日更名为三门峡银行。2014年12月26日,三门峡银行重组合并为中原银行。这是一家总部位于郑州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中原银行旗下拥有9家村镇银行。
时年49岁的杨振富,不但是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及股东,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衣着光鲜的杨振富竟然是一个刑满释放犯。杨振富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01年4月15日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三门峡银行相关人员2012年提拔因经济案件而受到刑事处分的杨振富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2013年11月25日,经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会通过,杨振富辞去董事长职务。然而在杨振富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一年半的时间里,杨振富的诈骗手段,登峰造极,让人咂舌。
以入股银行之名“借款”5850万元
2013年初,张甲听三门峡市陕州区某公司的李某说,他朋友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杨振富,在银监会认识人,能审批村镇银行,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就是他找人审批的。张甲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朋友吕甲,吕甲经引荐认识了杨振富。吕甲和杨振富见面后,杨振富说他能托关系审批三门峡市义马、陕州区等几个地方的村镇银行,有好多人都想往村镇银行投资,市场前景看好。吕甲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向侄子吕某说了之后,吕某也很感兴趣,就托吕甲、李某促成这事。
2013年3月初,李某介绍吕某和杨振富见面,派头十足的杨振富侃侃而谈。他称,自己可以从国家主管部门争取到一个村镇银行指标,该村镇银行由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发起,占村镇银行35%的股份,确保吕某入股另外65%中的股份,成为银行的正式股东,2013年9月底能够取得银行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正式开业。同时,杨振富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吕某借给他2000万元,卢氏德丰村镇银行作担保。吕某见有银行担保且自己有求于杨振富,遂同意。
2013年3月17日,吕某同杨振富签订了期限为6个月的借款合作合同。双方约定,杨振富帮吕某争取一个义马市村镇银行指标,确保吕某成为正式股东,并在2013年9月底开始营业。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吕某按照约定将2000万元资金汇入杨振富在建行的个人賬户内。
这年8月份,杨振富故伎重演,对吕某说,他又从主管部门争取到一个焦作市修武县村镇银行的指标,10月底开始营业。让吕某再借给他1600万元,并确保吕某入股该银行。对杨振富深信不疑的吕某,再次与杨振富签订了一份借款1600万元的合作合同。
一直到2013年11月份,杨振富承诺的义马市和修武县村镇银行审批一事仍没有着落。吕某找杨振富催收借款时,巧舌如簧的杨振富又让吕某借钱给他,说村镇银行审批的事已经到了关键节点,不借给他钱银行的事就泡汤了。无可奈何的吕某,只好被杨振富牵着鼻子走,又陆续借给他750万元。
到了2014年,杨振富承诺的时间已经过了,入股银行一事仍遥遥无期。经吕某多次催要,杨振富归还吕某210余万元,仍有3000余万元不能归还。吕某只好找到卢氏德丰村镇银行,银行负责人看过借款合同后说,他们不知道这件事情,而且合同上面所盖担保银行印章是假的。
吕某又急忙来到三门峡市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询问,经吕某了解,2012年底,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为拓展业务确实向三门峡市银监部门提出申请,作为主发起行在三门峡义马市、陕州区,洛阳市汝阳县、洛宁县,驻马店市新蔡县五个县设立村镇银行。该行正与银监部门申报审批沟通期间,杨振富想在审批的义马村镇银行入股,并称他在北京认识领导,可以帮助该行办理审批手续。2013年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向三门峡银监分局提交申请,三门峡银监分局于2013年11月份按程序向河南银监局报告,但河南银监局对其申请不予审批,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和吕某一样,企业家费某也是一个受骗者。
2012年12月27日,杨振富对费某说,他能为其办理三门峡陕州区村镇银行的审批手续。在取得费某的信任后,杨振富以帮其申办村镇银行、自己经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以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名义与费某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借款1500万元的合作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杨振富未能兑现承诺。在费某多次催要下,2014年9月,杨振富归还费某本息1630万元。
“大能人”八股雷州村镇银行
2015年1月7日,吕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月26日,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23日,卢氏德丰村镇银行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杨振富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抓获,并于同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公安机关查证,在未经卢氏德丰村镇银行授权的情况下,杨振富冒用该银行名义为与吕某、费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并在合同中使用虚假的卢氏德丰村镇银行印章。经鉴定,借款合同中“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印公章不是该行所留。杨振富将所得资金用于在北京购买房产、豪车及归还他人借款和挥霍等。
据杨振富供述,他与吕某签订的这两份合同,卢氏德丰村镇银行不知道这事,借款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后来村镇银行都没有审批下来。通过自己做工作,2013年8月份左右,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获批筹建陕西合阳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雷州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富让吕某去这几个村镇银行投资入股。
雷州惠民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证明,该行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其中占总股份的55%的股份由杨振富、吕某来分配。
2015年3月20日,中国银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同意雷州惠民村镇银行开业,并核准了惠民村镇银行章程。此前的2014年12月5日,杨振富向雷州惠民村镇银行账户转存300万元,占公司10%股份。
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十四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杨振富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吕某、费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法庭上,杨振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民间借贷纠纷,而且自己将借费某的钱都还了,只是因为利息的事闹了矛盾。案发前,自己也一直都在积极归还吕某的借款。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使用虚假印章,骗得他人信任签订借款合作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振富合同诈骗费某1500万元的指控,因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人先后在洛阳、北京等地成立了几家商贸、投资、文化传媒公司,但是这几家公司均没有开展业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归还被害人吕某2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016年5月27日,陜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振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公安机关查封杨振富的六辆豪车、四套房产以及其在雷州惠民村镇银行所持的10%股权,被处置后将所得款在涉案数额范围内发还被害人吕某。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杨振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其与吕某存在民事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提起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