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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发展中新闻记者作品版权保护研究

2018-03-29常熠

传播与版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法新闻记者

常熠

在融媒体发展时代,新闻记者的作品呈现形式因媒体融合而变得复杂多样,打破了传统媒体时代下文字、视频、广播等新闻的清晰界限,使融媒体发展中新闻记者作品版权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变得不太明朗。保护新闻记者作品的版权成为维持行业秩序、推进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

一、融媒体发展中新闻记者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融媒体的发展,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加,作为当下融媒体新闻作品的主要传播平台,腾讯公司在2017年4月17日发布的《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微信共收到针对公众号文章侵权投诉6.1万余件,其中关于著作权的投诉,占总投诉量的41%。面对日益增加的新闻版权侵权行为,我国的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各媒体也从关注是否侵害了他人之权开始关注自身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由于长久以来受到“新闻报道无版权”思想的影响,新闻记者的版权意识比较淡薄。在融媒体发展的冲击下,传统媒体的影响力逐渐被削弱,新闻作品版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纸媒作为一个重要的传统媒体,要想在融媒体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坚持以“新闻立报”,保护新闻记者作品的版权,强化自身的生存能力。

(一)新闻记者作品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公众的版权意识淡薄是我们正在面对的现实难题。在融媒体产生之前,传统媒体的版权意识就相对薄弱,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新闻作品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并且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环境下,新闻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薄弱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变。我国的新闻作品版权尤其是数字版权,重视不足,这与国际上的一流媒体存在着很大差距。传统媒体尤其是纸媒着重于新闻内容的生产,这使它们日渐拥有了众多版权资源。在融媒体发展中,各移动互联网平台为了追求用户流量,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新闻记者作品的著作权,肆意地复制粘贴甚至篡改。在融媒体发展中,一些传统媒体为了扩大自己新闻作品的传播,提升媒介的影响力,便大肆借助新媒体平台,任由各个新媒体平台对其新闻作品进行无偿传播,长此以往公众将会对新闻作品的版权意识愈发薄弱,影响整个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众对相关版权法律概念认知模糊

我国的《著作权法》有这样一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而“时事新闻”法律给出的解释是:“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但在新闻报道实践中,时事新闻也是经过记者通过文字、图片、摄像等方式传播的,也是新闻记者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这样的时事新闻报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即使是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报道,如果创新了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这种表现形式的创新本身就是独立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版权法律与新闻报道实践的疏离使公众对相关版权法律概念认知模糊,往往无法对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进行有效区分,在新闻传播中也未能坚持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原则,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版权纠纷。

(三)被侵权者缺乏有效的维权模式

新闻记者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时,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维权模式导致维权无门。被侵权者对侵权行为进行反击时,面对的往往是高成本低回报的局面。在融媒体发展中,侵权行为的低成本导致传统媒体面对的侵权现象日益严重。融媒体发展中移动互联网的新闻传播方式,让新闻作品的侵权变得更加隐蔽。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起步时间较晚,体系不完善,维权程序不完备,存在着权利界定不明晰、取证认证标准不统一、赔偿额度偏低等问题。传统媒体在这个大环境下,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统一的策略,制约了其维权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权工作举步维艰。在面对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时,传统媒体在证据收集时也是困难重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效果不佳,最后得到的赔偿也不能与维权成本投入相匹配。在融媒体发展下,新闻作品维权的工作越来越难,现有的维权方法和手段已经难以适应融媒体的发展。

二、融媒体发展中新闻记者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新闻记者的作品是新闻媒体的核心内容,是新闻媒体工作的核心,保护新闻记者作品的版权是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的问题。保护新闻记者作品的版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构建新闻媒体健康发展的环境。

(一)增强新闻传播主体的自律意识

各新闻传播主体要从自身出发,树立新闻版权意识,既不侵犯他人的新闻作品版权,又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新闻版权,形成自律意识。具体来说,可从新闻媒体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从新闻媒体的内部来说,新闻媒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而降低新闻记者作品版权被侵害的可能性,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新闻媒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增强所属新闻记者的版权意识,明确自己对新闻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一旦发现有任何随意使用、传播、破坏新闻完整性等的行为,要及时运用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它的使用也是被限制在一定条件下的。时事新闻的写作记者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明确该时事新闻禁止刊登、播放,有效阻止他人滥用。二是对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所属对象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单位进行确认。一方面,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自己单位记者的职务写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新闻媒体单位并不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也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代理著作权人与外部签订有偿许可使用协议,当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代理人身份,一同与著作权所有人进行追诉。三是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技术支持。在融媒体发展中,网络成为一个重要新闻传播媒介,同时也成为新闻侵权的重灾区,要通过技术手段监测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搜集侵权证据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第二,从新闻媒体的外部来说,要在融媒体发展中建立与各个传播媒介的新闻报道有偿使用制度,签订有偿使用许可协议,确定使用的方式、费用、时间等。

(二)加强社会对新闻版权的关注和保护

版权保护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它包括自然科学、图片、摄影、音乐、戏剧、雕塑、绘画等方面的作品,版权保护问题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一方面,只有保护好著作权人的版权,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提高著作权的创作积极性,为社会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作品;另一方面,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是平衡著作权人对权力的滥用和社会大众合理使用的问题。社会要从多方面努力保障公众对新闻作品的使用权和知情权。在融媒体发展中,社会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体现在:中国版权协会曾提议建立版权联盟;我国的社会版权管理机构陆续成立,逐渐形成版权的登记、查询、维权的保护模式。在社会组织的自发成长下,政府要积极正确引导,提高这些社会组织的版权管理能力,为版权保护构建一个有效平台。

(三)完善版权法律法规

第一,法律的修订要具有长远的预期性。纵观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它的修订周期明显长于其他国家,已经不能满足融媒体时代的发展要求。我国的《著作权法》从1990年实施至今,仅2001年、2010年和2012年就进行过3次修订,而日本的版权法在1978年到1994年间共修订过12次,美国的版权法在1978年到2004年共修订了26次。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陈旧,无法适应当下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预期性。融媒体发展中,新闻传播行业飞速发展,过于陈旧的关于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阻碍新闻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在修订时要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合理预期,不断修订完善,适应融媒体时代的发展。

第二,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长久以来,侵权的低成本和维权的高成本现象助长了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侵权人如何承认侵权责任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方面只做出了隐形的规定和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赔偿、如何计算损失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判例,在著作权法中确定法定的赔偿额度,也可以建立补偿金制度,侵权人必须按照产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对著作权人进行赔偿。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方面可以增强威慑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实现版权归属的良性循环。

第三,对新闻作品进行技术适度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技术保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但对于如何进行技术适度保护、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利使用等问题还未明确规定。对著作权人进行技术适度保护,需要在有限的范围内,如果过度使用势必会造成对版权作品的垄断,这样也不利于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融媒体发展中,对新闻作品的技术保护,主要是实行对互联网内容的付费使用,在实行技术保护中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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