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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暴力成因及综合治理机制研究

2018-03-29陶贤都贺子坤

传播与版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暴力用户

陶贤都,贺子坤

微博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是用户之间进行信息分享、传播和获取的平台。随着网民数量逐年增加,公民意识逐渐增强,微博空间成为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影响力日益扩大。新浪微博作为微博的代表,截至2017年9月,新浪微博月活跃数和日活跃数分别为3.76亿和1.65亿。[1]另外,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新闻市场研究报告》显示,“社交媒体已然成为网络新闻获取、评论、转发、跳转的重要渠道。微博参与新闻评论的比例为50.2%。”[2]微博传播的即时性、裂变性、碎片化、反馈的多元化等特征使得微博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但同时也暗藏着暴力的多发危险,微博已然成为暴力的多发平台。微博暴力危害甚大,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荣誉权等个人权利,甚至还会扰乱现实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亟须加强对微博暴力的治理,这对于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微博暴力的特征

微博暴力是网络暴力在微博这一新兴平台上的呈现,是传统网络暴力的延伸,与传统网络暴力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别。“微博暴力是指用户在使用微博传播信息、发表评论的过程中,因话语权和影响力存在差异,掌握较强话语权的用户利用自身优势,在微博上对另一微博用户或者不用微博的人所进行的攻击或者压制,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暴力伤害。”[3]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微博暴力事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微博暴力具有不同于以往网络暴力的特点。

(一)微博暴力事件以社会性事件为主

微博暴力发生的领域广泛,主要分布在意识形态事件、反腐倡廉事件、社会公德事件、违法犯罪事件、社会公德事件、社会职业事件、名人娱乐事件、公共安全、两性问题和社会民生问题等领域。这些领域,大致可以概况为三大领域:社会领域、娱乐领域、政治领域。其中,将意识形态和反腐倡廉事件归类为政治领域,违法犯罪、社会公德、社会职业、两性问题、社会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归类为社会领域,娱乐名人事件归类于娱乐领域。目前微博暴力事件性质主要以社会性事件为主,是微博暴力的多发领域,应成为治理重点。政治性和娱乐性微博暴力事件同样也是微博暴力不可忽视的两大部分,近年来随着公众媒介接触率提高和接触成本降低,大众娱乐心理促使网民持续关注娱乐热点,参与热点事件讨论,增加了微博暴力发生的几率。

(二)微博暴力的多种表现形式和手段

微博裂变式的传播模式赋予其短期焦点、效果强大的特点,加之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丰富的信息表现形式,为微博暴力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在微博评论区进行语言攻击、散播流言或谣言、道德审判、恶意“人肉搜索”等都是微博暴力的手段。文字、图片和视频、音频传播是微博暴力传播的形式,其中,图片和视频传播的比重大。在微博暴力事件中,往往并不是以单一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传播和扩散,而是以多种手段和多种传播形式进行复合性、多媒体传播,从而形成强大的影响力。

(三)微博暴力攻击性强和对象明确

微博暴力相较于传统网络暴力的攻击性更为明显,微博具有定点传播的特征,明确知道某当事人微博账号后,可搜索该微博账号,精确性明显增强。同时,微博具有@功能,针对某一事件发起评论能更主动@当事人,实现高效率精准传播。微博评论区成为暴力爆发的集中地。微博的账号搜索功能、@功能和评论功能为用户自由发表言论提供便利,微博的这三大功能也增强了微博暴力的攻击性,并且是精准化的攻击。

(四)微博暴力的责任难以追究

从微博暴力造成的后果来看,大多是精神上的伤害,难以受到法律的管制。微博暴力发生后追责情况不容乐观,大部分微博暴力的攻击对象屈服于舆论压力,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例如,2015年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中女司机被人肉搜索后其父报警,发布女司机个人信息的原帖已被删除,微博号召转发的内容也被删除,但后续的追责则难以进行。虽然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和侵犯网络用户的隐私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微博空间中寻找首发侵权踪迹较难,维权相较于现实生活中更难以确定。

二、微博暴力的成因

微博暴力危害大,发生领域广泛,传播手段多元,使得微博暴力的治理难度大。找出微博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利于针对性地提出治理策略。从微博暴力发生的实际情况看,社会现实环境、微博平台的特点、微博用户自身原因共同促使微博暴力的发酵、爆发与高涨。

(一)现实问题引发泄愤行为

从微博暴力的发生来看,微博暴力的发生主要是基于两种行为。一种是在微博空间中直接@特定对象,对其进行谴责或侮辱,从而在微博空间中形成暴力。另一种类型是直接来源于现实社会,广大网民将现实社会中已经发生的事情在微博空间进行讨论和形成热点,从而制造出微博暴力。无论是前种类型还是后种类型的微博暴力,虽然是在微博空间呈现,但都与现实社会密切相关。不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就是由于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公,转而在微博空间表达不满、泄压甚至泄愤,网络暴力进而发酵。

(二)微博传播环境易滋生网络暴力

微博平台本身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暴力多发的特点。微博是网状链接式的裂变传播,多个传播节点相互连接,加快了全平台的分享互动与叠加传播。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中网络空间虚拟化匿名性明显,自媒体技术赋权加上网络暴力游戏等的浸染,网络暴力极易发生。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和分享的快捷器的微博,适应了当前社会的快节奏。微博的快节奏,能够使用户获得较为广泛的信息,但不利于传播完整的、有深度的内容,不利于用户的理性思考,容易产生网络暴力。另外,从微博运营商来讲,微博吸引用户流量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热点事件来提高微博热度,选择用户感兴趣的社会生活和娱乐话题吸引用户。有的微博博主为了获取利益,甚至通过网络公关公司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网络水军注水发帖,炮制话题进行网络营销。盲目逐利的微博商业气候为网络暴力爆发与恶化提供无形的经济温床。

(三)微博用户自身因素

微博用户是影响暴力发生的一大因素。传统媒体时代,普通公众的媒介接近成本高,而在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这一障碍被清除,普通公众也掌握了发声的渠道。微博、微信的用户大大增加。就微博用户而言,用户的年龄层次分布广泛,用户的知识程度不一,用户的素质参差不齐,用户媒介素养不高。“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信息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思辨性应变能力及创造和制作媒介信息的能力。”[4]面对网络上来源复杂的信息,有的微博用户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分析,往往容易将非理性因素上升为网络暴力。微博用户兼具传播者和受传者角色,微博空间把关人缺失,把关功能弱化。有的微博用户为了博取眼球,传播不实的信息,造成微博空间的混乱。

三、微博暴力的多元主体综合治理机制

微博的强大舆论功能,对互联网治理提出了挑战。如何减少微博暴力的出现,发挥微博的正向功能,显得十分重要。微博暴力对媒介舆论理性走向、互联网建设和社会秩序健康发展都具有很大危害。微博暴力治理应综合考虑政府、微博运营商、互联网行业组织、微博用户等多元主体作用,构建多元主体综合治理系统。

(一)政府在微博暴力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社会治理和互联网治理的主体,对于微博暴力的治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从微博暴力出现的现实状况出发,政府应加强综合协调,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在微博暴力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政府应发挥整合功能,整合和调动多利益相关方和多元主体共同进行微博暴力治理。微博暴力事件治理涉及微博运营商、互联网社会组织、微博用户以及政府本身,因此,政府应建立资源信息整合机制,建立有效的部门衔接和沟通机制,提高治理效率。其次,政府应加强网络空间立法,针对微博提出具体规定,提高微博治理的精准性,从而使得微博治理有章可循。就微博治理的立法而言,应明确划分网络平台、用户和事件双方责任,让公众明晰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最后,政府应关切公众需求,加强社会疏导。从前面的分析样本和对微博暴力产生原因探讨可以知道,现实生活中公众遇到的矛盾是微博暴力产生的根源之一,公众诉求不被重视从而寻求微博的发泄。因此,政府应建立矛盾疏导机制,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疏通,缓解社会矛盾,避免公众在现实社会诉求无果后在微博空间非理性的泄愤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微博暴力的危害。

(二)微博运营商在微博暴力治理中发挥执行主体功能

微博运营商作为微博平台的提供者和技术的所有者,在微博暴力治理中掌握有较多的资源,应发挥主要执行者的作用。微博运营商在进行暴力治理时,可遵循引导、监控与技术升级的逻辑,从两方面来运作。一方面,加强引导,扼杀微博暴力温床。提升信息把关能力,提高“把关人”素质。微博字数限制和碎片化的传播特点影响了部分微博信息的真实性,而微博平台中的多种“把关人”,如新媒体运营人员、微博用户,由于缺乏专业把关素养,难以对良莠不齐的信息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微博运营商应培养微博平台专业把关人,提升其素质,引导微博话题,消解微博暴力。另一方面,微博运营商应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微博空间治理,建立微博监控系统和微博舆情监测大数据系统。微博暴力事件具有生命周期,微博平台应建立监控系统,统筹微博暴力事件的萌芽、爆发、恶化和平息等重要阶段,采用立体式监控手段,实时监测走向。

(三)互联网行业组织在微博暴力治理中的协调作用

互联网行业组织是政府和互联网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职能的重要补充,也是民间力量参与互联网治理的重要途径。微博作为互联网的组成部分,微博暴力治理是互联网治理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发挥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制定微博行业自律公约,提高微博各运营主体参与力。对于整个微博行业来说,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来规范微博平台全局发展,更不用说一套完整的微博行业自律公约。因此,互联网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应在其中发挥作用。另外,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建立合理的微博评价体系,通过为微博运营商颁发信用评价书,鼓励各微博运营主体诚信经营,传播健康信息。对于传播不健康信息的微博运营商和微博主,实施监督和惩戒机制,防止微博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微博用户作为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身份契合

对于微博用户而言,既是微博暴力的治理主体,又是微博暴力的被治理对象,是一契合体。因此,对微博用户来说,应主动提高媒介素养,培养辨别事件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能力,自觉、自主分辨媚俗信息和谣言,在网络舆论热潮中不随波逐流,不受极端情绪影响,避免参与微博暴力事件。同时,微博用户要积极主动参与微博治理,配合其他主体发挥作用,从而形成微博共同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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