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不是药神》及其原型事件看警察群体的话语困境
2018-03-29郑文一
郑文一
电影《我不是药神》是由青年导演文牧野执导、徐峥主演的反映白血病患者从印度购买仿制药事件的电影,其原型是2014年无锡的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通过网络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罪、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检方做出撤诉决定,陆勇被无罪释放。
一、警察群体面临的话语困境
无论是在《我不是药神》电影中,还是陆勇案的原型事件里,警察展现出的形象都是严格而不留情面的执法者。尽管电影中周一围扮演的警官曹斌,有展现其维护法理与真实情感的挣扎,但总的说来,虽然警察群体在事件中实现了“程序正义”,但依然无法改变公众的刻板印象,甚至一定程度上因为严格执法,而助推了针对警察群体的反向舆论。而检察院因为撤诉,体现了法外民意,赢得了大众的好感。警察群体作为尽忠职守的执法者,最后落得“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境地,其实质是一种群体话语的缺失,应该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质疑程序合法的既定思维
央视关于《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的报道,提到了身在无锡的陆勇是被湖南沅江警方从无锡带走的,并且引用了陆勇所述:“我一听是外地口音,所以我当时很慌张。”①而《南方周末》对此案的文字报道提到:“2013年11月21日下午四点,陆勇办公室的门被推开,涌进5个大汉,均为便衣打扮,其中一人出示证件为无锡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他至公安局接受调查。到蠡园派出所后被关入大厅旁一间办公室,两位外地口音的人开始审问。后来陆勇才知道他们来自湖南沅江市公安局。”②两则报道对陆勇被逮捕的细节描述差异在于是否有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因此,对于湖南警方异地逮捕陆勇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媒体报道中的细节差异,往往是公众所质疑的焦点。从前几年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案,到去年底的“鸿茅药酒”事件,“异地逮捕”已成为极易触动公众敏感神经的词汇。由于几起事件本身的争议性和敏锐性,以及公众主观概念中执法者强势、当事人弱势的思维定势,导致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被一定程度“妖魔化”,形成了一种既定思维,即对公安机关程序合法化的质疑。
(二)话语事件的处境尴尬
《我不是药神》影片的结尾,徐峥扮演的“药贩子”程勇最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最后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实中,原型陆勇案则以沅江市检察院的撤诉告终。当地检察院提供的《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指出:“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③
从检察机关对案件撤诉所作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在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司法部门在案件研判时,除了秉持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外,也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复杂状况,做出了符合群众期望的结论,司法公信力实现新提高。然而对于遵照法律程序严格执法的公安机关来说,该案件的撤诉恰恰使得恪尽职守的公安机关显得“不近人情”、处境尴尬。《我不是药神》电影中的警察曹斌由于个人情感让位于职责,不愿意执行上级指令而受到行政处分,代表了警察群体在原型事件中的理性矛盾。不执法即不作为,执法即走向民意的对立面,警察群体在特殊案例中的尴尬境地值得引起注意。
(三)群体话语的缺失
央视关于《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的报道提到,这次采访是沅江警方首次面对媒体,通过媒体向公众传达案件办理情况,而采访时间距离警方首次执法行为已经相隔了一年多。“话语形式的社会属性由于受到太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缺乏克服话语形式的变异性或模糊性的合法性基础”④,长期以来,囿于执法者的身份限制及案件侦办保密性的要求,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向媒体透露过多的案件信息,同时也因为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办案民警更不会以个体形式去面对急于探求情况的媒体。执法者“静默”的结果就是话语高地往往被少数“意见领袖”占领,给公众造成警方存在执法不公的刻板印象,错过了引导社会舆论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警察群体整体的话语缺失。
二、造成群体话语困境的原因
(一)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我不是药神》中有一个片段,卖假药的张长林被捕后,警方对其进行讯问,张长林的说话态度和相应办案人员的言语神态带有强烈的暗示意味,即有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电影中的片段带有创作者的主观倾向,那么现实情况如何呢?自2016年《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收到了良好成效。然而,诸如“兰州民警暴力执法大学生”的执法不规范事件仍然少量存在,大大冲击了公安机关多年来树立起的执法威信和正面形象。
(二)警察群体的政治定位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写明:“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正因如此,公安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用警。“专业化的情报信息处理流程在大幅度提高警务生产力的同时,也在不断遮蔽外部的监督行为”“侦查中媒体自由限度也无明确法律规制,各外部控制主体囿于秘密的敏锐性,均不愿主动监督具有秘密色彩的警务活动”⑤。如前文所述,高度的政治意识和保密意识,使得公安机关不会将正在侦办过程中的案件详情公开,且公安机关的执法特性,使得其在信息公开时代的话语地位无法得到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话语表达方式落后
在内容传播早已进入新媒体、自媒体时代的今天,警察群体的话语表达方式相对而言还比较落后,即便各地公安机关都有各自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一些民警也有官方认证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个人自媒体(如南京的“江宁婆婆”微信公众号),但碍于身份限制,除了例行的警方公告及新闻发布会外,能够通过新兴媒介抢占舆论高地的媒介意识有限、反应滞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警察的群体性话语困境。
三、警察群体话语困境的应对策略
(一)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
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主要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结合点,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公安工作中处于全局性、基础性地位。2016年,《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的含义广泛,必须从规范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硬件保障、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等多个维度、多个层面推进全面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民警自身必须牢固树立执法规范的政治意识、红线意识,从自身做起,肩负起规范执法、合法用权的使命和职责。
(二)准确把握话语规律
“自媒体在数字技术的赋权下,通过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使普通公民参与生产并贡献他们真实想法与自身新闻的途径”“话语呈金字塔状散开,以一种裂变的速度传播,波及面积广、影响范围大”⑥。因此,掌握话语传播规律,充分利用网络移动平台,主动向公众传递警察群体的立场、声音显得尤为重要。2018年5月以来,认证号为“盐城交警”的官方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200多个短视频,获得了2350余万人次点赞,这充分说明了公安机关只要准确把握现代信息传播规律,拓宽话语表达思路,是能够在舆论阵地掌握话语主动权、从而破解话语困境的。
注释:
①陆勇案件,救命真药怎么买?![EB/OL].央视《新闻1+1》,2015-02-03.
②刘炎迅.从国外买便宜百倍药,白血病患者无意中触了法救命药之罪[EB/OL].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106392/.
③阮占江.检察机关详解陆勇案撤诉缘由[N].法制日报,2015-02-28.
④牟永福.社会语言学视野下的话语困境及其话语治疗[J].学术月刊,2007(3):21-27.
⑤蒋勇.何以“内卷化”:我国警察权控制格局的审视——一种政治社会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6(5):97-106.
⑥孙禄.自媒体视阈下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困境的多维解析[J].新疆社会科学,2017(3):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