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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贷款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18-03-28温利芬

商情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大学生

温利芬

[摘要]校园网络借贷发展的时间虽短,但受到广大在校大学生的欢迎,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健康有序的发展要求有效的法律规范。从行业属性看,校园贷款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一种,特殊性表现在其业务范围。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 大学生 法律规制

一、校园贷款乱象带来的风险

校园贷款平台运营者的目的是获利。在实际操作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赚取更多的利益,在放贷过程中往往放宽审查标准,甚至完全不审查盲目放贷。他们并没有考虑到这样做带来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将会面临破产倒闭,投资无法回收的风险;从借贷人角度来讲,由于校园贷款门槛低、速度快,很多学生没有注意到高额的利息、保证金等盲目借贷,养成了奢侈消费的生活习惯,最终无法还款走入歧途;从社会角度来说,校园贷款操作不规范频频发生惨案,人民群众怨声载道,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带来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危机。

校园贷款中存在着的种种不合法现象危及着我们的利益甚至是生命,考验着我们的道德标准和法律底线。校园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P2P模式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规制校园贷款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有序发展。对于建立政府威信,巩固国家管理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我国校园贷款平台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校园贷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缺失

校园贷款平台作为经营特殊业务、面向特定群体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尚不明确,目前只是作为普通工商企业对待进行市场准入审查,“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注册资本方面也没有较高的要求,相比于金融机构其只要符合新《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就可以注册成立公司,这就使得一些无良的P2P平台依据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利用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的悬殊差距,蒙骗投资者实施集资诈骗。”金融机构一般需要较高的注册资本才能保证正常运营。资金短缺会造成人员配置、系统安全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漏洞,导致经营不善,公司破产,给参与方带来损失。这就表明了严格市场准入机制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大多数P2P平台中资金来自于投资者,公司亏损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时,不少投资者会选择潜逃来逃避责任,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机制尤为重要。

(二)平台自身监管不足

(1)平台未尽到事先审查义务。当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贷款人直接参与借贷时平台具有审查义务,但平台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可能会违规操作,违反职业道德。例如,在放贷过程中不考虑借贷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盲目放贷。借贷人在平台申请贷款只需要进行会员注册,将自己的基本个人信息提供给后台,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和对自身还款能力进行证明。这就导致根本没有还款能力的学生可以轻松获得贷款。加之高额利息,巨大的经济压力可能导致学生不理智的选择。对于平台本身来说,为了追求业绩盲目放贷完全不考虑风险,一旦坏账增加,资金链断裂,公司只能面临破产或倒闭的现状。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不是长久发展之计;当平台仅作为居间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在贷款过程中由于不会像银行一样进行“面签”,存在着审批不严格冒用他人信息的情况。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大学生跳楼事件就是典型的冒用他人身份贷款的案例。

(2)借贷平台保密义务不足。我国法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同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但这项规定并没有指出具体的保密程序与执行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现实中,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隐私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窃取,另一方面如果平台缺乏管理也可能被平台内部不正当使用。不论哪种情况,客户非自愿个人信息泄露都会给其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危及客户资金安全,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

征信系统的完善对于减少借贷坏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造成极大的风险。由于政策的限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借貸平台的征信系统不能共享,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评价不能与网络借贷平台共享,使之完全不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更不能进行必要的贷后监管,借款人逾期还贷或完全不还贷的情况发生。同时,“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也会使得公众思想上的诚信意识较差,较低的违约成本使得借款人即便通过了信用审核,也会对此置之不理,间接导致了网络借贷平台在催收方面的加大投资,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借款成本,使得网络借贷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整体环境。”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平台信用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公开程度,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信息数据公开较少的现象,用户很难知道平台的真实运营状况,“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公示,导致有些平台可能通过伪造对借款人的债权等手段吸引出借人的资金,并隐瞒资金去向,最终演变为旁氏骗局。”这些怀有欺诈等不良目的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一旦敛财成功,平台就会关闭消失,给投资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我国校园贷款制度的完善

(一)严格市场退出规则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是立法者必须承担的责任。通过制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市场退出规则、完善市场退出程序是减少投资人损失的一个重要方法。可以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类型制定不同层次的退市规则。纯中介性质的平台可以按照一般金融中介公司的退市规则进行退市;自身提供担保类型的平台适用于融资类型担保公司的退市规则进行退市。另外,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市程序也极为重要。平台在自身经营困难时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清算应由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通过立法明确监管内容

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就应该明确监管内容。首先,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管,可以仿照证券业的清算方法;其次,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率也应进行监管,防止平台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手续费来变相提高利率。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亿裸条曝光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客户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也极为重要。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测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保证用户信息在录入、传输和保存的过程中不被篡改泄露。

(三)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客户的信用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意义重大。商业银行内部会根据客户的借贷记录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以此确定放贷金额和利率,但是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和商业银行共享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他们只能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来大致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尽力降低交易风险。个人信用中包含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此类内容不公开是基于保护客户隐私的需要,却给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营增加了风险。对此,我们可以以政府主导建立一个相应的制度,成立征信行业专门监管部门,扩大个人征信系统信用记录采集范围。将正规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征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在这个共享平台中,客户信息无需完全公开,只需共享借款人真实的信用状况,以此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的概率,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健全校園贷款平台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兴起时间短,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因此平台披露信息少,透明度低,同时平台对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方式、经营模式以及坏账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隐瞒,对于投资者、平台本身和借贷人都非常不利。确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迫在眉睫。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出台法律法规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平台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状况,可以借鉴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公开平台的运营模式、资金周转状况、借贷违约比率和坏账处理办法,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网络借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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