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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理论视域下农村婚配的变迁与发展
——以山西省乡宁县为例

2018-03-28姚韦克

长治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婚配婚俗精英

姚韦克

(长治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11)

一、引言

英国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区分了两种社会秩序,一种是是指挥秩序,一种是多中心秩序,这也是首次“多中心”的首次提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多个主体彼此协商、互相制约、共同参与治理公共事务[1]。“多中心”是相对于“单中心”而言的,多中心治理允许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这一理论以严密的制度分析、理性选择的逻辑论证展示了其制度理性选择学派的别样魅力。婚配模式是指通过某种礼仪形式的男女结合的基本模式。自古以来,婚姻之事就是人生大事。在农村,它被赋予了更深的意义。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深入,我国的农村婚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多中心治理理论则为农村婚配模式提供了天然范式。

二、多中心理论应用与农村婚配的基本框架

首先,多中心治理为农村婚配模式的演变提供了可能和依据。在“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中,婚姻关系具有稳定性。但在新时代,农村婚配模式的变迁与发展却带来了一些问题,而多中心治理理论都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依据。

其次,治理客体的公共性为农村婚配模式奠定了基础。农村婚配具有公共性,符合治理对象的条件。一是因为在农村,婚姻不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不论是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发展还是解除,都会有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进行干预。二是在农村社会中婚姻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而当农村婚配的消费者达到一定数目的时候,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便会降低,其准公共产品的属性随之凸显。农村婚配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社会关系网络众多,其在农村治理问题上不容忽视。

最后,多元的治理主体为农村婚配模式指明了方向。多中心治理理论是在“单中心”治理主体的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认为“单中心”治理主体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提出了治理社会公共问题要想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就需要引入市场和政府之外的力量进行补充,这里的之外力量所指的就是社会力量。这样看来要提高农村社会的治理水平,就要建构政府、市场、农村社区组织和村民“四位一体”的多元主体农村社区治理模式[2]。

三、建国以来农村婚配的变迁与发展

(一)乡宁县农村的基本情况

乡宁县,隶属于山西省临汾市,位于山西省西南端,临汾市西隅,面积2029平方千米,辖5镇5乡,人口23万,共有182个行政村。文章之所以选择选择山西省乡宁县为个例,是因为山西不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文化水平都处于全国中等程度,其农村的婚配及其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建国后农村婚配变迁的描述

1.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经济恢复建设时期(1949-1965年)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结婚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婚姻是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且人们的期待婚姻可以“白头偕老”。[3]在传统的乡村婚姻中,没有“自由恋爱”一说,作为婚姻当事人的青年男女在整个婚姻过程中实际处于顺从、接受的消极地位,婚姻的主导者实际上是双方的父母,往返两家的媒人主要是沟通调解双方父母的意见,俗话说:“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很能道出媒人在乡村婚礼中的重要地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文革时期,人们结婚都比较讲究阶级成分。这一点不光可以从择偶标准上看出,还可以直观地从结婚证上反映出来。在六、七十年代虽然对村民进行的是集体主义教育,但传统的家庭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化,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农村广大干群的努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仍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开展了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坚持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早婚早育的宣传活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良好的家庭生活氛围。

3.市场化与现代化深入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机制的引进,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变革,再加上农村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积累、法律知识的大力宣传使得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在农村婚配中,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程度不断提高,爱情成为了婚姻选择的主要标准,“父母之命”降为“参考意见”,“媒妁”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双方当事人的传话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人民民主参与意识的提高,政府管理方式和职能的转变,都使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主体趋于多元化。

四、多中心理论视域下农村婚配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农村婚配存在的困境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婚配模式的变迁,了解到了各阶段的婚俗文化,感受到了破除封建落后走向文明的不易,于是倍加珍惜当下的生活。只是如今的农村婚俗也存在这一些困境需要我们去解决。例如物质化婚姻的打造与攀比、婚姻程序由繁入简再入繁、结婚要配生辰八字、彩礼过重、家庭不和、两性生活混乱、家庭暴力离婚率高等现象仍困扰着当今的农村。

(二)农村婚配困境的成因分析

1.相关制度缺乏有效引导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都以“阶级斗争为纲”,过度地迷信政治权威,导致了社会的扭曲。我们对其进行改革应去除的是过度集权所存在的弊端,而非去否定社会的合法权威,使得农村自治停留在形式上。首先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农村婚配的相关规定在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抑制力。农村地区人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人们对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他们在很大程度上的社会行为依然沿袭着传统的做法。其次就是,在农村地区有关婚配的村规民约比较缺乏。因此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农民并不清楚。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村干部没有和村民共同商讨制定有关婚配的行为规范。有些地区只是村干部自己构想,并没有与村民协商,这就导致了他们所制定出的规章在现实中很难实施下去。再者就是基层政府大多情况下不愿意去参与婚配问题治理。一是因为其本身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人家的私事,自己不应过多参与。

2.传统农村家庭结构

传统的农村社会,父代和子代间的关系是一种稳定的依附关系,父母享有绝对的权威。家里的一切大事都由父母做主,更不用说子女的婚姻问题了。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的一代逐渐从传统的封建思想中解放出来,但是父辈却大多固守传统的观念。因此这些都导致了父母和子女在婚姻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子代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增多,相应父代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就下降了,所以父母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的话语权就相应降低。另一方面社会的开放,思想的解放,子女开始追求自己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性,而父母却停留在传统的思想的观念里,以大家长身份处理子女的婚配问题。这就导致了在婚配问题是代际间的矛盾。

3.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农村社会力量,这里主要指的是农村精英。农村精英指的是农村中有威望、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人。当今社会,我国农村精英主要有:有威望的村干部,有文化的知识分子,乡镇企业家和率先富起来的农业专业户,大姓家族元老等。中国农村婚配问题的治理需要农村精英去参与,究其原因:首先是普通农民的经济实力和文化水平比较低,而农村精英的综合实力则比较强,所以普通农民对农村精英普遍比较尊重和崇拜;其次是农民一般情况下不会去创造新事物,他们接受新事物的主要方法是模仿。而农村精英有很高的见识,他们总是能综合全面的考虑问题,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农民模仿的主要对象;农村精英都有强烈的个人魅力,在农民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影响,人们相信他们所做的决定。

4.农村婚俗市场的社会风气发展扭曲

社会风气,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在一定人群中所传播的趋同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相较于制度和法律而言,它的规范性较弱,但是它对于群体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来说,却具有不可忽视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4]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奉行的是一种被扭曲了的“以群体为本的价值观”,实质上所提倡的就是“精神高于物质”的价值观。社会开放后,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总结经验教训,市场经济一下就扑面而来,人们逐步开始重视物质的作用,其价值取向出现混乱。

五、多中心理论视域下农村婚配的思考与对策

(一)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政府治理职能

农村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一切社会生活应该在有序中进行,所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政府治理职能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村干部要和村民商议制定出自治章程。其中重要的一项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包括村风民俗、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通过自治章程,村民就会明了在婚嫁方面应该做什么。其次,村民要共同制定出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指的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商量制定的大家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村民在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有关农村婚配村规民约时,一定要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使其形式和内容贴近农民的生活。再者,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的治理职能。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移风易俗办公小组,整顿农村婚姻市场秩序,解决农村婚配中所出现的问题,为农村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让农民在婚姻方面进行富有理性的思考,在合理的权威中找到值得信仰和追求的东西。

(二)重构农村家庭结构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所以为了保持在婚配方面代际关系的和谐,还需重构农村家庭结构。一直以来都讲究母慈子孝。所以要重构农村家庭结构,两代人都需做出努力。首先,儿女要尊重父母。在婚嫁问题上,及时与父母进行沟通,向父母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以期获得理解与认同。其次,父母要不断学习,尝试接受新鲜事物,不断转换思想观念。最后,村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孝道思想,使孝道文化深深地根植于乡村文化之中;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普及,更新父母的传统观念,使得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更加包容。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都说中国稳不稳定看农村,农村稳不稳定看精英。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精英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所以要想让农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农村婚配,就需要:第一,不断提高农村精英的自身素质,如科学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也要根据农村实际,不断探索解决农村婚配困境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第二,农村精英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协调职能和非正式沟通渠道的作用,做好农村婚配困境的治理工作。第三,近年来,农村精英出现了新兴力量,因此要想使农村婚配问题的治理更得到年轻一代的拥护,就必须要提高新兴力量的参与。第四,村民委员会牵头成立红白喜事理事会,党员和党员干部带头以形成牵力,新兴力量积极参与以形成推力。

(四)引导农村婚俗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完善婚俗市场的监督机制,落实监督主体的责任。一方面以保护婚俗市场消费者权益为宗旨,不断完善婚俗市场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落实监督主体的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第二,政府可以用税收手段或者行政干预来治理农村婚俗市场,以此来让婚俗市场趋于理性。第三,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提倡科学、提倡文明、客服愚昧、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迷信、克服愚昧。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书报开展宣传活动;另一方面由基层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村规民约、宣传农村婚配典型的优秀事迹,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因此村集体和村民在经济发展后,应商议拿出一定比例发展文化事业,不要将钱财浪费在婚丧嫁娶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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