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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2018-03-28陈金涛

成功 2018年9期
关键词:霸王旅游者经营者

黄 阳 陈金涛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4

一、旅游合同概要

笔者认为旅游合同指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通常认为“旅游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旅游服务,另一方交付约定旅游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对合同的分类,旅游合同具有以下特点:无名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从法律角度强调双发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合同格式提供方在拟订条款时,更多的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中列入了不平等条款。因此可以得出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就是旅游合同的提供方制定并使用的含有逃避自身义务、变相增加消费义务减少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三、对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的规制建议

(一)应当加快旅游立法进程,做好有法可依

国家应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排除不当条款的出现和适用,这是规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最为有效的方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的合理主张,对旅行社的不合理规定说“不”。

对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等,法院都予以支持。

这为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和旅游经营者打官司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政府部门应当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行政控制与监督

例如在“事前”,合同审核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核,防止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而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事后监督是指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部门会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格式条款的旅游行业者进行调查监督,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责令旅游行业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制裁。

(三)旅游业应建立自律机制,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

自律机制主要是通过消费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实施的控制。在面对旅游格式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协会应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而旅游业协会应通过制定成员共同遵守的经营标准、行规会约和行为准则,阻止行业内部的不合理竞争,规范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旅游协会要搞好行业自律,树立旅游行业良好形象。

四、结语

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化经济一个必要特征,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支柱,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旅游业同时也是一个新兴产业,确实存在各种规则的不完善。只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规制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弊端,充分发挥其优势,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旅游纠纷的发生,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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