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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对策

2018-03-28陈柳杜

财会研究 2018年12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农场面积

■ //陈柳杜

近年来,甘肃省酒泉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坚持把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完善土地承包权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服务城市、富裕农民、做精一产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机制,鼓励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全市土地流转呈现出规模扩大、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经营高效的良好态势。

一、酒泉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全市现辖7县(市、区),64个乡镇,438个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53.6万,乡村劳动力41.34万。全市现有县级流转服务中心7个,乡级流转服务站64个,村级流转服务点401个,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通过大力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主体多、标准化、流转规模化态势。截止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65.60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0.07%,其中:转包7.93万亩,占12.08%,转让10.8万亩,占16.46%,互换2.66万亩,占4.05%,出租43.86万亩,占66.86%,其他0.33万亩,占0.5%。其中流入大户的27.34万亩,流入合作社的11.18万亩,流入企业的11.50万亩,流入其他主体的15.57万亩。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情况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民的择业渠道日益拓宽,劳务输出规模不断壮大,农村急需流转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65.60万亩,与2011年的29.65万亩相比增长2.21倍,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较快,流转面积逐年增加,玉门市土地流转对象由原来农户间的零星、分散式流转逐步向规模流转发展,今年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21.06万亩,与2010年的4.29万亩相比增长4.91倍,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较快,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二)流转规模逐步扩大

随着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农业生产成本持续增加,土地产出效益不断下降,土地对农民逐渐失去吸引力。一些有知识、有技能的青壮劳动力大部分外出务工,甚至举家外出,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缺乏,土地撂荒的现象逐渐严重起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土地逐渐向种田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实现了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截至目前,全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64.49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5.6%,比2011年的规模经营面积39.88万亩增长1.16倍,规模经营的单位4164个,比2011年的规模经营单位数3190个增长974个,其中:50-100亩的经营主体2693个,占总规模经营单位64.67%;100-500亩的经营主体1182个,占总规模经营单位28.38%;500-1000亩的经营主体196个,占总规模经营单位4.7%;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93个,占总规模经营单位的2.2%。肃州区新增100亩以上的规模流转经营业主64户,面积达到18776.4亩,其中500亩以上的规模流转经营业主15户,面积达到8050.8亩,千亩以上的业主2户,面积达到2595亩,500亩以上规模流转点主要分布在果园、铧尖、银达、三墩、上坝、总寨、金佛寺等乡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趋势逐步形成。

(三)流转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从近年来的流转方式看,土地流转由原来的代耕代种逐步发展到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多种流转形式,目前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全市出租流转面积达438678亩,占总土地流转面积的66.86%,这种出租形式的规模流转无论是在带动种植业结构调整,还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四)流转效益日趋显现

土地流转对于推动规模经营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农业投入呈现多元化趋势,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流转土地效益日趋显现,实现了经营主体和农民互惠共赢。土地流转前,农户经营一亩地的净收入最多也就五六百元,计算劳动力成本后基本上所剩无几,流转后,农民不但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直接流转租金,而且在租赁土地的企业务工还可赚到劳务费,肃州区泉湖镇头墩村四、六组110户农户,以每亩800元/年的流转价格,与酒泉市祁连花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流转合同,平均每户土地流转收入达0.8万元,每个劳动力劳务收入在1.5-2万元。比过去自己经营土地经济效益增加3-4倍。经玉门市测算分析,从玉门全市情况看,农民种植小麦、玉米每亩地纯收入580元左右,土地租赁后,每户可腾出2个劳动力外出或就近务工,时间至少在5个月以上,若户均耕地按18亩计算,租金按亩均700元计算,可获取地租收入12600元,劳务收入20000元,同流转前相比,户均可增加收入18000-20000元,人均可增加收入5000-6000元。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收窄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低,加之近两年宏观经济下行,农民外出务工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大中城市本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空间缩小。三是受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制约,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等增加收入的门路收窄,客观上造成了土地流转的环境紧缩。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后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业主经营不善或国家土地政策会变化,从事二、三产业收入又不稳定,因此许多农民不愿放弃承包土地,不愿将土地进行流转,影响和制约着土地流转的推进。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弱小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均处于刚起步阶段,多数还比较弱小;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快,覆盖面不广,实力不强,利益联结松散,产供销一体化运作的不多,如部分合作社成员少,与社员间利益联结少甚至没有建立利益联结;家庭农场发展不快,家庭农场还处于传统的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开拓销售市场,没有加工设备、没有降低生产成本的举措,部分家庭农场举步维艰。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不宽,整体发展数量偏少,制约了土地流转农户与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影响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重点产业的带动能力不强,重点产业和土地流转融合度不高,制约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

(三)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市、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已建立,但从目前运行状况来看,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农经工作并入财税所后,服务站没有固定专人开展此项工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这些问题都影响土地流转工作深入持久、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用途监管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10年,探索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要合理确定经营规模,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经营面积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5至20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家庭农场,予以重点扶持。

(二)大力培育土地流转主体

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引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营效益;鼓励农民合作社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组织农户发展集约化生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原料基地,带动产业发展。鼓励务工返乡人员及外来人员发挥技术、资金、信息优势,通过流转土地创办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

(三)加大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建议各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对新增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流转合同完善、流转手续合法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补扶持,对推动土地规模流转取得明显成效的乡(镇)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并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强管理服务,着力规范流转

着力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市级仲裁、乡村调解、司法保障的土地纠纷调处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继续落实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加强管理服务,依法保护流入方土地经营权益。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定期发布当地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监督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五)继续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形式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探索发展“土地托管合作社”、“土地银行”等流转方式;引导和着力推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流转形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流转形式,以及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联合建立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流转形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实现、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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