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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融资模式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探析

2018-03-27赵珍

财政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债务融资政府

赵珍

一、当前地方政府融资模式

2014年8月,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只能发行政府债券,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同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强调,地方政府不能通过企业事业单位举债,企事业单位债务也不能推给政府来还。地方政府仅允许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目前地方政府债券有一般债券(无收益的公益性事业,主要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和专项债券(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两类。

2017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得到较快发展。财政部6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7月又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财政部批准发行两种地方专项债券。7月28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专门提到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开前门,尤其是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8月2日,财政部又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版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推出。由此可推断,未来有可能继续扩大专项债,这将是一个趋势。

除了以上正规融资模式外,当前的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产业基金等渠道来实现政府融资办事的目的。

二、当前政府投融资模式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4年以后,基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明确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①出自《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凭借PPP、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产业基金等非债券发行渠道来继续扩张地方债务。其中PPP项目被看作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存量、放缓债务增速的一种新型渠道。与此同时,新一轮政府隐性债务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地方政府举债的显性风险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不能自行举债、融资受到限制的背景下,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而负债主体又是缺乏预算管理的融资平台,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受限,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新《预算法》实施后,正式打开地方政府发债融资大门。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仍然较大,除存量债务外,对新增债务仍有较大需求。因此,要控制债务规模增长难度较大。即使当前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但由于举债权利与偿债责任相脱节,且由于债务周期较长,导致有些地方债务风险意识薄弱,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仍然过于强调GDP,短期内地方政府重项目建设、轻债务管理,地方政府以需求为导向大量举债的冲动较难控制。借鉴国外政府破产机制,如果我国承认地方政府是可以破产的,事实上,我国许多地方政府旧债未还,新债不断,债务负担沉重,风险不断累积,它们虽无破产之名,但早已有破产之实。

(二)PPP推进中的隐性债务风险

1.PPP推进速度过快,存在一定隐忧

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国发43号文),提出推广使用PPP模式后,截至2016年年底,财政部已收录全国入库项目1.1万个,覆盖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19个主要经济社会领域,投资额达13.5万亿元。据一些省市反映,PPP虽然优势明显,但由于推进速度过快,前期准备时间短,短期内很难判断所有项目的规范性,速度过快必然影响实施效果,且这一现象在全国较为普遍。当前要避免盲目的追求数量而忽视项目质量问题,由于PPP项目落地需要较长的周期,且需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等,但现实往往可能存在部分项目的论证流于形式,从发起到签约,过于追求速度,难免埋下风险隐患。从长期来看,对PPP过度追捧,特别是片面夸大其融资功能往往会造成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很容易形成地方债务的新一轮扩张。反之,如果是真正的好项目,何需着急,政府和社会资本会自然谋求合作,实现共赢。

2.“伪PPP”项目违规负债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举债。国发43号文进一步强调,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但新《预算法》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通过PPP渠道举债具有隐蔽性,在当期政府的负债清单上不直接体现,且PPP项目一般在30年左右,时间很长,由此所涉及的地方财政支出也将是长期的。因此,各地政府在实际操作中过分夸大其化债作用,不顾现实,违背财政可承受力和物有所值原则,“一窝蜂”实施PPP项目,甚至出现“明股实债”、在PPP项目中做固定回报甚至违规给出承诺函等“伪PPP”项目。具体来看,实际上既然构成地方政府的长期支出,今后一旦出现违约延迟支付,也就说明具备政府债务的实质,地方政府存在未来偿债风险。财政部多次发文规范PPP项目,严禁通过回购安排、保底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但一些地方政府并未收敛。为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政府会对PPP项目,甚至对一些“伪PPP”项目给予财政补贴,一定程度上将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市场相关风险转嫁给政府,这无疑会形成政府的或有负债,增加了政府债务风险。

3.PPP项目执行中存在风险隐患

从国际经验看,PPP项下债务核算不明确将会带来财政风险,而目前多数国家(含中国)将PPP作为表外融资工具,不纳入政府债。我国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PPP作为政府融资工具的作用,为吸引社会资本,对各参与方的权责不予明确,强调政府主导项目,导致地方政府现实中承担了隐性风险及无限的连带责任。在PPP项目长周期运营中,地方政府需要对两类项目——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如果此类政府支出的测算不充分,且没有纳入中期财政规划,或者虽然纳入,但实际上无法逐年安排预算支出,导致政府违约PPP项目合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最终就会形成直接债务,一旦大量集中出现,未来财政承受力将受到冲击。

此外,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重施工建设、轻产业运管的现象普遍。很多社会资本过于短视逐利,为了提前获得项目的施工利润,将建设期的施工规模和占比尽量做大,完全不考虑项目的后期运营和维护,有些社会资本甚至直接跟政府签订回购协议。这不仅与PPP模式的推广初衷相悖,双方无法实现长期的风险共担,而且会造成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低估。

(三)依托产业基金变相融资的隐性债务风险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满足法律规定和经济发展的投资需求等,以产业基金名目出现的PPP迅速发展并成为目前地方政府日益重要的新融资方式。产业基金作为财务投资的属性,现实中在项目上以表外融资形式出现,不增加地方债务,但实际上却要求地方政府出具“安慰函”并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担保,甚至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产业基金本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表面上看,产业基金以股权方式进入PPP项目,但其本质仍属于“明股实债”,变相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这是国发43号文所禁止的。

(四)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隐性债务风险

由于受年度PPP项目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过10%的限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和政府都希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简单操作方法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融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公益类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作为国发43号文之后最大的违规融资渠道,又被《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堵死,地方融资瓶颈凸显。实际上,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采购货物、工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且要先有预算安排再去购买。一些地方根本没有钱,却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用假协议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超越管理权限延长政府购买服务期限等严重问题,加剧地方财政金融风险。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当今世界,发展和变革风起云涌。站在历史前进的十字路口,我们应该认清世界大势,把握经济脉动,明确未来方向,解答时代命题。坚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构建开放型亚太经济。坚持创新驱动,培育增长新动能。坚持完善互联互通网络,促进包容联动发展。坚持深化伙伴关系,携手应对共同挑战。

(五)其他隐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除了当年举借的新债,每年还有大量的存量债务需要偿还,若到期的债务未能及时偿还,地方政府就会面临其他风险。比如,省以下地方政府为了偿还到期债务,采用违法违规的方式筹集资金或者向上级政府求助,将自己的偿债压力转移到其他组织或者上级政府,由此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连带风险。此外,现有债务资金多集中在基础设施类项目,未来大多形成无经济效益或低经济效益的资产,难以产生覆盖债务的现金流,这无疑增加地方政府偿债风险。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利用效率不够高,造成资金沉淀,或是未按照对应项目使用而挪作它用,使债务资金未能合理利用,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成本,长期以来也是隐性风险。

据了解,一段时期内一些地方金融机构投向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要远远超过地方合规PPP的资金额度。实际上,从单个项目来看,某项政府购买服务风险肯定不会很高,但如果地方政府与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各个领域都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取一对多的合作方式,而每一个金融机构却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总体合作情况,最终各个项目累计交错的风险将会非常高,地方政府债务短期内大幅激增,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形同虚设,从而引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六)各方持观望态度影响后续效率

2017年以来,财政部对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力度持续加大,各省各级地方政府对相关文件的重视程度也明显提高,狠抓落实。实际上,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最担心的不仅是文件对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约束,还有问责处罚地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真格”,目前已有多位地方官员受到处分。实际上,早在2016年6月,内蒙古等4个省区政府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委托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2017年1月,财政部发函要求重庆、山东、内蒙古、河南、四川等省(区、市)政府问责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多位官员受到撤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4月,财政部致函江苏省政府,建议问责15个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抵押发债的问题,要求地方处理相关责任人。6月,财政部通报河南省驻马店市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该地融资平台负责人被撤职。可以说,违规举债清查和责任人的追责力度不断加大。

从近期的文件出台和问责通报可以反映出,这轮政府债务强监管后,地方政府都比较焦虑迷茫,因为以前采用的融资手段被明文禁止,不少地方政府领导想做事且必须做事但又不想碰高压线被问责,处于观望状态。同样的,87号文一出,银行出于风险考虑立即停贷,许多地方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增贷款停了,下面的融资平台都暂停了,都在等待上级银行下发后续具体文件。从长期来看,部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且未来一旦出现政府违约,中央政府明确不会兜底,省级政府债务风险极高。

三、近期地方政府债务约束政策梳理

过去几年,我国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自2014年新修订《预算法》,到同年国发43号文,到2016年国办函88号文,再到2017年财政部相继发布的《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87号文。由此,我国涉及约束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表1 近年来对地方政府债务有约束的文件

续表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融资需求迫切——以西部某地为例

1.收入增长速度趋缓。当前,全国各地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趋势日渐明朗,从“十二五”看,新疆公共预算收入增幅2011-2015年分别为43.9%、26.2%、24.2%、13.6%、3.8%,呈逐年趋缓走势①2016年《新疆统计年鉴》。。与此同时,财政刚性支出居高不下,其公共预算支出由2011年的2284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805亿元,年均增长13.6%。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99亿元,同比增长-2.4%;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141.4亿元,同比增长8.9%。长期来看,收支矛盾日趋严重。

2.各地投资任务艰巨。2017年2月,某地政府提出当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万亿元的目标,主要涉及农林水、综合交通、能源、信息产业、社会事业、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和建筑业、制造业、商贸流通及其他方面投资等十大领域。这不仅关系到2017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还关系到“一带一路”战略。投资目标比2016年的完成数9984亿元增长50.2%。其中,按投资领域看,对综合交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制造业等领域的计划投资超过2000亿元;按投资地域看,对省会城市等地市的计划投资额度最高,均在2000亿元以上。各地各行业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履职担当,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重,资金需求迫切,完全依靠政府当期收入恐怕难以解决资金问题,亟需拓宽政府融资渠道。

(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难以满足

虽然新《预算法》及相关制度有严格要求,但个别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4月,西部某地通报辖区内四个县、区存在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挪用、沉淀和迟拨,以及未按照对应项目偿还存量债务问题,责令限期整改②地方债管理财政局长亲自抓,中国财经报,2017-05-09。。实际上,无论是转方式调结构,还是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以及偿还旧债,各级地方政府各方面支出需求都很大,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和偿还前期债务等资金需求相比,仅仅依靠财政收入和发债筹资的投入资金毕竟有限,财力缺口依旧较大,因此拓宽政府融资渠道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利用其他金融工具的筹资能力不足

当前地方政府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不断加重,巨额融资需求依然存在,以往过多依赖土地财政和政府债务方式融资的手段又日渐趋紧,而现有的合法融资渠道又满足不了建设需求。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如何做好当年有效投资,是摆在各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国家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沿海一些省市在投融资创新方面有先进经验和做法,但西部地区投融资方面总体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地方政府调控金融,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市场工具的手段有限,资本运作能力不足,对已有的政策、资源、资产、资金开发利用不够,本土的证券、期货、信托、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业态薄弱,有的还是空白,直接融资比重低。

近年来,为了支持产业发展,西部省区利用财政手段与金融工具相融合的平台也有一定突破,例如产业引导基金,但从西部省区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政府主导下的产业引导基金存在行政干预过多、运管经验不足以及社会资本的专业化优势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产业引导基金的规范化有待提高。当前,在民间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增长“双降”的背景下,地方投资决不能仅靠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还要通过不断的创新,激励企业资本、社会资本参与,依靠财政政策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组合来催生新的融资渠道。

(四)政府定位模糊

1.政府与市场的定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该由市场配置的,政府就该有选择地逐步退出;能由市场提供的,优先通过市场配置,政府可以鼓励引导扶持;该由政府提供的,政府必须提早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区域差别化提供。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方面转变,退出竞争性领域。

2.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匹配。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明,需要地方政府参与和承担的公共事务却越来越多,但分税制改革以来,财力主要向中央集中,各级地方政府自有财力有限,造成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民生项目投入,还要满足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刚性需求,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来弥补财力缺口,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渠道。在当前事权划分状态下,西部省区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不匹配问题更为明显,加之一些省区有很多特殊的政府职能和特殊的财政支出,在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中没有被充分体现出来,以致出现人均财力和人均支出在全国的位次靠前与财政供给能力不足、基层财政运行困难并存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定位,发挥市场作用

当前,中央政府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从长远来看,这就是在转变政府执政理念,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从现实来看,政府与市场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政府职能转变就是政府干该干的事,其余交给市场来做,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更大的作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相关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今后地方政府不能通过财税优惠政策等方式来直接扶持企业,必须通过其他方式给予扶持。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是从2014年开始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5年呈井喷式增长,2016年更是遍地开花。截至2016年12月底,国内政府引导基金目标规模超过5.3万亿元,其中,仅2016年披露的总目标规模超过3.1万亿元。不同于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属于间接性的财政支持,通过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将传统的分散在各个竞争性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起来,将行政性分配转变为市场化运作,并实现资金的滚动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可以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与市场、财政与金融最好的有机结合。

(二)地方政府要建立辖区财政责任机制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其实,从长远看,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首先必须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及支出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在中央与地方层面,建议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较为客观的指标因素分别确定各项目的分配。中央应该充分考虑西部省区的战略地位和特殊性,将个别省区的特殊因素纳入转移支付分配的指标因素,并大幅度提高计算标准和补助系数,保证其实现国家重要战略和财政政策目标。在地方以下层面,地方政府要建立辖区财政责任机制①刘尚希:《如何构建辖区财政体制》.价值中国网,2013-02-10。。西部省区各级政府要承担起“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辖区财政责任,要求政府不仅要承担起本级政府的财政责任,而且也要对所辖区域的财政负有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的责任;不仅要关注财政状况,还要关注债务情况,这个责任包括收入实现的责任、支出安排的责任、举债违约的责任、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等等。对于西部省区而言,省区级政府对于省区、地州(市)、县市、乡镇之间的纵向财政平衡和各地州(市)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负有明确的责任;地(市)级政府对于地(市)、县市、乡镇之间的纵向财政平衡和各县市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负有明确的责任;以此类推,形成一级一级严格的辖区财政责任,有利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平衡和风险防控等。

(三)在“可为”范畴内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2017年以来,中央不断完善约束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政策体系,87号文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作为43号文之后最大的违规融资渠道堵死,而50号文是重点监管PPP等变相融资行为,今后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PPP实施规则,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与此同时,2017年4月和6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印发PPP相关规范引导文件,从不同角度鼓励支持项目公司等优化融资,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综上看到,我们既有国家层面的“不可为”的文件约束,也有相关部门“可为”的具体文件指导,西部省区要在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规范化推进PPP模式,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同时减轻地方政府举债压力。我们知道并非所有项目均适用于PPP模式,必须是政策明确规定的准公益性项目。首先要辨清政府购买服务和PPP。PPP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购买服务,应该适用PPP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操作。政府购买服务应重点体现在服务上,对于工程建设投资额超过后续服务成本的项目就不应该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按照87号文明确的范围,仅有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可以例外。最关键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此外,要规范PPP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控制补贴范围和金额,剔除“伪PPP”项目。

(四)做好政府债务风险防范

要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必须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特别要抓紧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应急处置等方面。地方政府要在辖区内分地区监控债务风险水平,通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各地的债务风险,按照债务风险的不同等级,实行相应应急处置方案。同时,依据新《预算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年底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强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特别是2017年7月中央首次提出对地方债实行终身问责并倒查责任,可以看出中央的力度,地方政府更要将其作为重中之重,对不同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责机制。针对之前的债务清理规范工作要分类施策,特别要重视已经建成的和在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杜绝“半拉子”工程。对正在谈判的项目,停止并整顿;对即将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87号文执行;对已经纳入预算并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项目,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对已完工的项目,要适时把合同修改为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每年履行付款义务;对正在建的项目,可以用当年发的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置换成政府采购工程,也可以转成规范的PPP模式来做。实际操作中,无论如何转换项目都要明确责任和资金来源,需要与项目期内财政预算挂钩,逐步尽快实现过渡。

(五)创新尝试地方特有专项债券发行

据了解,地方债务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额度将会加大宽松力度,发行专项债券将成为未来趋势,如果专项债务额度在当年债务限额内有余额,可以直接就地方政府投资较大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对应的收入来偿还债务。在此背景下,西部省区可以结合现有公益性项目的政府投融资缺口,创新尝试地方特有专项债券发行,例如农村公路专项债券、水利专项债券等等。由于专项债券均由项目未来产生的收益偿还,这部分地方债券额度不列入赤字,国发43号文也再次明确这一思路。目前西部省区中已发行的专项债券大都是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偿还,通常与土地出让有关的基金规模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占比较高。这也说明,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或专项债券的偿还仍将依赖于土地出让相关的收入。西部省区地方政府今后若发行一些无收入来源项目的专项债券,也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专项债券本金的条款。

根据要求,专项债券发行原则上不超过5年,西部省区政府要具体结合项目实际自行确定,建议根据现有债券期限结构,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今后债券期限结构,既避免期限过短造成的错配风险,又降低期限过长带来资金闲置问题。同时建议部分西部省区应尽早实现在上交所发行地方债,鼓励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投资,促进地方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1]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2]刘尚希.如何构建辖区财政体制[EB/OL].价值中国网,2013-02-10.

[3]解读财政部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EB/OL].互联网数据,2017-06-23.

[4]地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迎整改:转换为PPP或代建模式[EB/OL].财新周刊,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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