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媒介伦理事件的表现、形成机制及规避方式
2018-03-27李诗尧河北师范大学
李诗尧 河北师范大学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数字化和融合文化使传统新闻业向“液态新闻业”(Liquid Journalism)转变,与此相应,媒介伦理的主体、标准和表现形式均发生变化。经济上,原有商业模式遭遇困境,营收方式创新的同时,对社会效益和流量的平衡成为考量难题;新闻从业者在变局中产生职业危机感而产生的漫不经心;专业媒体主导的“程式化”新闻叙事向协作生产和个性生产模式转变;新媒体环境下,自媒体、机构、公民等非专业媒体引发的问题也纳入媒介伦理的范畴......各种变局都为媒介伦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笔者将从互联网下媒介伦理事件表现入手分析其形成机制,并给出规避方式建议。
一、互联网下媒介伦理事件新表现
(一)媒介伦理事件频率更高
传播主体的丰富,带来了更多的媒介伦理问题。“后真相”大行其道更为自媒体利用公众的焦虑、猎奇心理赚取流量提供了心理土壤。纵观2018年,从MC天佑直播被禁,到情感教主Ayawawa因其扭曲的价值观输出被《中国妇女报》、《人民日报》批评,再到5月的滴滴空姐遇害事件,自媒体大号“二更食堂”以低俗化、煽情化的描写吃“人血馒头”、蹭热点。自媒体伦理事件层出不穷,频率也越来越高,民意和注意力被利用与变现。
(二)媒介伦理事件议题更广
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认为,人人都有“前台”和“后台”,而学者梅洛维茨又提出在电子媒介时代,“前台”与“后台”的界限逐渐模糊。在互联网下,则表现为私人议题越来越多的引发受众围观,媒介伦理涉及的议题不再聚焦于灾难事件中的二次伤害,议题样式更加多元,公众关注点也不断分裂。
(三)媒介伦理事件烈度更强
社交化媒体时代,不论是在强关系弱媒体的微信平台,还是在弱关系强媒体的微博平台,亦或是算法主导的各类新闻推荐平台,都使得新闻事件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例如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网络暴力等都是媒介伦理次生伤害的表现形式。在去年的江歌案中,自媒体“咪蒙”在关键事实尚未厘清时便发表文章《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掀起对刘鑫的道德审判。在今年的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菲妥妥一家三口自杀事件中,都显示出媒介伦理的危害已不止于信任、道德体系的崩坏,更上升到危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
二、互联网下媒介伦理事件形成机制
(一)媒体层面:查证核实成为“策略性仪式”
在以短平快为特点的互联网平台,媒体“有抢有压”的戒律成为明日黄花,“抢新闻”成为常态。媒体的把关人(gate keeper)意识下降,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被逐渐消解,本应在新闻发布前为公众构筑“防假隔离墙”的媒体反而将对于新闻事实的查证核实当做形式化的仪式,助长了反转新闻、虚假新闻的产生。
(二)主体层面:复杂多元的行动者
在旧有新闻生态系统中,媒体是唯一的行动者,但在互联网下则是一个由社交媒体、平台媒体、自媒体等多元主体构成的网络。这使得媒体与非媒体、记者与非记者、新闻与非新闻、专业与非专业之间界限模糊,一面是非新闻行动者充斥网络并发布大量信息,另一方面新闻机构为了填充自身内容不负责任地发布。
(三)技术层面:新伦理风险滋生
当前,大数据、算法以及VR、AR等人工智能技术重构了新闻生产流程,但也带来了对新闻生产的“绑架”和“异化”,产生新的媒介伦理问题。在2016年的Facebook假新闻事件中,就是由协同过滤算法导致的,此外由VR等智能媒介带来的媒介化也存在着扭曲受众认知和行为的风险,挑战着媒介伦理。
三、规避方式探究
由以上分析可知,互联网下媒介伦理表现多样且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因此规避媒介伦理事件发生需要社会多方助力,从表层到中层再到基层纾缓社会焦虑,避免媒介伦理事件愈演愈烈。
(一)解决单一事件的表层方法:引入事实核查制度
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事实核查制度,建立属于本国的事实核查机制,或者推动专门的事实核查组织成立。借鉴美国的事实核查机构Storyful,德国的《明镜在线》等,通过跨媒体和平台数据共享,利用人工智能核查假新闻,专业媒体人则负责对新闻事实进行深度核查。
(二)解决社会情绪的中层办法:“专业素养”个体的渗透
媒介伦理事件的主体始终是人,在芜杂多元的行动者系统中,提高个体的专业素养、专业精神才是根本性措施。媒体应以专业主持人和协调者的身份促进不同个体的表达,增加共识、弥合分歧,推动社会整合,将专业生产者素养渗透到传播活动中的每个个体,使其成为共同遵守的交往信条。
(三)解决社会问题的中层办法:加快构建社会结构正义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曾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即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而风险社会在我国则表现为“心态秩序危机”,不安和焦虑充斥着社会才使媒介伦理问题频频发生,因此政府应聚焦各种事件中公众安全感缺失的原因,加快实现各类资源分配的正义和利益冲突解决的正义。
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安在《媒介伦理学》一书中指出,媒体力量的强大使新闻自由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增大,应当寻找媒介的社会制衡力量,平衡媒介权力,媒介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对媒介组织和社会从业人员行为加以约束。当下互联网生态中,作为“船头瞭望者”的新闻媒体需承担更繁杂的任务,厘清媒介伦理事件的形成机制,才能应对新时代的新挑战。